民间融资合法化的根据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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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民间融资合法化的根据民间融资合法化的根据 不断有消息传来,民间融资有望得到合法承认。最早看到的,是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关于放松民间融资管制的讲话。近日,央行货币政策分析小组又发布了对浙江、山西等六省区民间融资现状的调查和分析,结论是“加强对民间融资行为的规范和引导,趋利避害,促进其健康发展”。我自己受到触动的,是媒体报道的如下这段话:“吴晓灵表示,出于对产权的尊重,国家应给资金拥有者以运用资金的自由。国家应在强化信息披露、严厉打击信息造假的同时放松直接融资的管制,让筹资人、投资人自主决策”(国际金融报2005年2月21日第二版)。我认为,这段阐释非常重要。最重要的,点明了“民间融资”是一项

2、财产权利吴晓灵所说“产权”是也。问题来了:说资金是资金拥有者的财产,不是挺容易明白吗?为什么非要强调资金是资金拥有者的财产“权利”呢?这个问题不浅,要回答一下。任何财产都有多种用途。一幅地,可种麦、种稻、养鱼,也可盖房;一笔钱,可买吃、买穿、买用;我写稿用的这部电脑,当然也可用来浏览网页、玩游戏或制图。说你我拥有一幅地、一笔钱或一部电脑,其实就是说你我而不是任何其他人拥有对这些财物多种用途的选择权。倘若种花的收益比种草高一倍,别人非强迫你我种草而不得种花,那与夺走我们一半土地没有区别。是的,财物是因为能够为人所用才有价值的。这里讲的“用”古典经济学家命名为“使用价值”,后来被一些学者称为“效用

3、”就是财物能够给人们带来享受。喜欢这种享受的人多了,大家愿意付一个代价来争取,财物就有了“交换价值”。这是与常识很靠近的经济思维,不难懂得。麻烦的是要在这个基础上起一点变化:财物常常有多种用途和多种价值,限制其中一些用法,可能降低其价值,因此与剥夺财物有相同的效果。财产有一个“用”途很有意思,那就是财产的主人自己不用,取一个报酬转让给他人去用。这就是财产的转让。“转让”又可以有多种选择:永久性的转让就是“卖断”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交易完成,一拍两散。非永久性的转让呢?那就是借贷了:甲有一笔闲钱自己不用,取一个利息给承诺到期还款的乙用。同样道理,要是一个自然人或法人,认为放弃财产的自用而转让出去

4、代表了更高的收益,那么不准转让也就与剥夺其财产没有区别。讲到这里,我们可以明白,“民间融资”私人之间按照约定的条件转让使用资金的权利的根据,从根本上来自国家保护公民合法私人财产的宪法条款。重点是不能把国家保护私人财产仅仅理解为保护私人之“物”。要保护的是财产权那就是对财产多种用途,包括放弃自用转给他人用进行选择的权利。这一点,吴晓灵讲得清楚:“给资金拥有者以运用资金的自由”,是“出于对产权的尊重”。那么,多大程度的选择自由,才是对财产权的充分承认和尊重?答案是,自由到尽只要不越界,选择越自由,财产权利就越充分。这里不可越雷池一步之“界”,就是任何人运用自己财产的自由选择权,不能侵犯他人的财产权

5、利。比方我拥有一瓶水,怎样用或不用或转给他人用都可以,但是除非你邀请,我就是不可用我的水来浇你的头。否则,天下会因为“自由”而大乱。困难在于,在实际的经济生活中,一个人自由的财产权利究竟是不是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常常不像我用水浇了你的头那样是非分明、容易判断。以民间融资为例。有两位仁兄,一个要钱用,一个有闲钱,他们以合意的利息、还款期限和信用条件发生借贷,应该与任何其他人无碍。在这个范围内,借贷自由是他们财产权利的同义词。但是,还是可能“出情况”。譬如,双方事先同意的利率高到事后根本承受不了,利上利、驴打滚,贷方就是倾家荡产也还不出,被逼铤而走险,危及了第三方的人身安全,怎么办?这样的事情多

6、了,小到社区,大到国家,要不要干预过高的利率高利贷?再譬如,贷方信誓旦旦:到期不还,牵走我的牛!问题是他的牛也是借来的,只是借方不知道。到时候不准牵牛吧,债权人受损失;让牵牛呢,被损害的是无辜的一方。诸如此类,许多对他人权利的侵犯,是间接的、复杂的、难以一目了然的。探究下去,关于财产自由的学理深不可测。这里只是指出,有两个极端与普遍保护公民财产权利的原则背道而驰。一个极端,是放任一部分人侵犯他人财产权利的“自由”。比如世界各地多有花样翻新的各种融资骗局。1984年我在温州调查,知道有一个“抬会”以高息招徕老百姓集资,先大手分派本金为“息”,等上当的资金达到一个“理想数目”就卷包而逃。当年几千民

7、众怒不可遏要追打的那个主事人,竟是一个乡间老太婆。另一个极端,就是政府借口私人在自由行使财产权利的时候可能侵犯他人财产,干脆把公民的财产权利统统收走,交付行政机关行使。这个极端的典范,就是前苏联式中央计划经济。主要的历史教训是,国家集中行使全部财产权利,不但信息不足、缺乏激励,而且行政机关一旦有了垄断的既得利益,再也难容私人自由选择来与之竞争。结果,不侵犯他人财产的私人选择自由也被一概取消。逻辑终于走向了反面为防止可能的侵权,干脆消灭一切私产权利。要避免上述两个极端,就要实行法治下的以不侵犯他人财产为界的充分财产自由。这一点,吴晓灵也讲得清楚:“国家应在强化信息披露、严厉打击信息造假的同时放松直接融资的管制,让筹资人、投资人自主决策”。根据是什么呢?其实就是“普遍保护公民合法私人财产”的宪法原则。很清楚,侵犯他人财产的融资自由是违宪,限制不侵犯他人财产的融资自由也违宪。这样看来,多少年来实际上从来没有被完全消灭的民间融资,应该有理由得到法律的承认和规范。历史上我国民间融资的最高成就当数票号和钱庄。可惜终未成大气,除了法治环境,还有一个原因就是融资所要服务的产业基础太过薄弱。今天中国工业化进展如火如荼,加上民间融资的合法化,我们当然有理由寄以厚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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