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食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 目的 贯彻执行国家各项安全法规、制度和标准,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为方针,保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保证生产的正常进行,防止事故的发生, 实现安全、文明生产。2. 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范围内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3. 职责权限3.1总则3.1.1公司安全工作实行各部门领导负责制,公司各级领导人员和职能部门,应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负责,同时向各自的行政领导负责。 3.1.2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企业的每个职工必须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做到各有职守,各负其责。3.2公司总经理安全职责3.2.1公司总经理是企业的安全负责人,对公司安
2、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各项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3.2.2批准、发布本企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长远规划,审定重大灾害事故的预防和处理方案。3.2.3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及时研究和解决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审核引进技术(设备)和开发新产品中的重要安全技术问题。 3.2.4 企业内实行的各级承包,以及与外单位的各项承包合同中,都必须有安全技术指标、安全管理要求和安全职责等条款,并认真考核。 3.2.5组织制定本公司安全生产方针、目标。 3.2.6为安全体系的运行提供资源支持。 3.3安全生产领导小组3.3.1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在总经理指定的工作范围
3、内对安全生产负责。3.3.2确保安全生产体系建立、运行。3.3.3组织制定、修订和审定本企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技术规程,组织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方案及安全技术长远规划。3.3.4协助总经理组织安全技术研究工作,负责解决疑难或重大安全技术问题,推广和采用先进的安全技术和安全防护装置。3.3.5审批重大工艺处理、检修、施工安全技术方案,审查引进技术(设备)和开发新产品中的安全技术问题。3.3.6参加重大事故的技术分析工作。3.3.7坚持“五同时”原则,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时候,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3.4 车间主任安全职责3.4.1.车间主任是车间的安
4、全负责人,对车间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标准。3.4.2拟订、修订车间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制车间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管理方案,经批准后,组织实施。3.4.3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等安全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经验。3.4.4组织落实车间级安全教育,并督促检查班组级安全教育。3.4.5组织职工进行安全思想和安全技术教育,定期进行考核。3.4.6组织车间级定期、不定期安全检查,确保设备、安全装置、防护设施处于完好状态。发现隐患及时组织整改,车间无力整改的要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及时向公司上报。3.4.7组织或参加车间各类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5、3.4.8建立、健全安全、防火组织,领导并支持车间和班组安全员的工作。 3.5生产部 3.5.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法规、制度和标准,协助总经理组织推动安全管理工作,研究和推广现代安全管理方法和技术。 3.5.2组织制定或修订、审查安全技术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职工劳动防护用品标准,并监督检查。3.5.3组织编制、汇总、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督促有关部门按期执行 3.5.4.组织对职工进行安全思想、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的教育,定期组织安全考核。3.5.5组织全厂性安全大检查,监督、检查隐患的整改工作。3.5.6组织编制操作规程、岗位操作法,参与安全技术规程的修订。3.5.7在进行生产技术的革新和挖潜
6、改造时,要同时解决隐患,保证安全。3.5.8遇到生产中的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危险紧急情况,先处理后报告,严禁违章指挥。3.5.9负责生产(工艺)事故的调查、统计、上报,制定事故防范措施。 3.5.10负责对锅炉、压力容器、气瓶的安全监察工作,参加安全装置的校验监督,建立好台帐。3.5.11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新产品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及试运转工作。3.5.12经常进行现场检查,指导安全工作,发现违章有权制止,不听劝阻者,可令其停止工作,并立即通知有关领导。3.5.13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3.5.14综合分析研究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及时向领导或有关部
7、门提出改进意见。安全技术措施费用要单独立项,专款专用。3.5.15 负责对设备动力装置及工业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管理。3.5.16负责组织对工业建筑物、构筑物、起重机械、锅炉、压力容器、高压管件、气瓶、热力管网和安全装置的定期检测、检验、校验工作。3.5.17制定或审定有关设备制造、改造方案和组织编制大、中修项目的安全措施计划,并确保实施。3.5.18在计划和布置检修任务时,同时计划和布置安全措施。3.5.19组织按时实现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隐患整改措施。3.5.20负责设备事故调查、统计、上报,参加有关3.5.21设计改造项目均要进行安全审查,生产设备的安全卫生设计按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8、GB 5083)执行,电气设备设计按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GB 4064)执行。3.5.22对引进的新工艺、新设备进行安全可靠性审核。3.5.23参加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3.6 质检部安全职责3.6.1组织制定(修订)并监督执行分析(化验)系统的安全技术规程和专业操作规程,修订生产工艺规程。3.6.2负责各种化工原料、生产中间体和产品的质量分析,提供准确的分析数据,把好质量关。3.6.3负责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参加其他事故有关数据的分析和测定。3.6.4参加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3.7 储运部安全职责3.7.1对生产、试验、研究所需的新化学物品,存储时(包括国外进口)必须了解其物理化学性能,以及
9、安全使用和储运要求,并索取书面资料。 3.7.2严格执行有关防火和危险物品管理规定,搞好仓库防火、防盗、危险物品、气瓶和贮运设施的管理工作。3.7.3对运输工具、车辆和驾驶人员严格管理,督促有关人员对车辆的维修保养。 3.7.4参加厂内交通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3.7.5按规定或标准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3.7.6 装运爆炸、剧毒、放射性、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物品,必须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1禁止用叉车运输爆炸物品。运输强氧化剂、爆炸品及用铁桶包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时,没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铁底板车及汽车挂车。 2禁止用叉车、铲车、翻斗车搬运易燃、易爆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3.
10、7.8参加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3.8 综合部3.8.1组织调入职工和有关人员(实习、培训人员)的入厂安全教育。3.8.2执行化工有毒有害工种工时制度的规定和女工劳动保护的规定,并根据职业禁忌证要求,做好新工人招收(包括临时工录用)和职工调配工作。3.8.3要保证劳动防护用品、及职业病防治费用的合理使用。 3.8.4参加有关事故的调查和工伤鉴定工作。3.8.5编制或修订企业的防火制度,并监督贯彻、执行。 3.8.6负责明火采暖(动火)等工作的审批;参加建筑设计防火的审核验收工作。 3.8.7负责消防器材的计划、配备和维护管理工作。 3.8.8组织火灾的扑救;负责火灾事故、破坏事故和厂内交通事故
11、的调查、处理和统计上报工作。 3.8.9负责伤亡事故的调查、统计、上报和建档工作,参加各类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工伤鉴定工作。 3.8.10经常进行防火宣传教育,负责专业和义务消防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工作,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防火检查和演习。3.8.11参加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 4.安全教育 4.1入厂教育 4.1.1 新入厂人员(包括新工人、合同工、临时工、外包工和培训、实习等),均须经过厂、车间(科)、班组 )三级安全教育。 1.厂级教育(一级),由经理办组织,生产办负责,教育内容包括: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及安全生产重要意义,一般安全知识,本厂生产特点,重大事故案例,厂规
12、厂纪以及入厂后的安全注意事项,工业卫生和职业病预防等知识,并经考试合格,方能分配车间及其他部门。 2.车间级教育(二级),由车间主任负责,教育内容包括:车间生产特点、工艺及流程、主要设备的性能、安全技术规程和制度、事故教训、防尘防毒设施的使用及安全注意事项等,并经考试合格,方准分配到班组。3.班组级教育(三级),由班组长负责,教育内容包括:岗位生产任务、特点、主要设备结构原理、操作注意事项、岗位责任制、岗位安全技术规程、事故案例及预防措施、安全装置和工(器)具、个人防护用品、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等。 4.1.2进入企业参观、学习的人员,接待部门负责对其进行安全注意事项教育,并指派专人负
13、责带队。参观学习人数不宜过多。职能人员参加劳动亦应经过接受单位相应的安全教育。 4.2日常教育 4.2.1.各级领导和各部门要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和遵章守纪教育,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 4.2.2.各单位应定期开展安全活动,班组安全活动每周一次(即安全活动日)。 4.2.3.在大修或重点项目检修,以及重大危险性作业(含重点施工项目)时,安全技术部门应督促指导各检修(施工)单位进行检修(施工)前的安全教育。 4.3特殊教育 4.3.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 5306)的要求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证后,方可从事特种作业。 4.3
14、.2对特种作业人员,按各业务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的期限组织复审。 4.3.3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产品投产前要按新的安全操作规程,对岗位作业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专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能进行独立作业。4.3.4发生重大事故和恶性未遂事故后,生产办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教育,吸取事故的教训,防止类似事故重复发生。 4.4安全考核 4.4.1生产部负责组织进行,考核内容包括: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制度和标准。 2.公司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本公司的生产工艺和特点。 4.本企业所接触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理化性质,对人体的危害,预防措施和急救处理
15、原则(应急预案)。 5.所管部门或业务范围内要害岗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注意事项。 6.车间(单位)各类安全装置的种类和作用,以及管理方法。 7.本企业劳动保护用品和器具,以及消防器材的正确使用方法。 5.工艺操作 5.1运行 1.必须编制产品的工艺规程,并根据工艺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编制操作法,严格按操作法进行操作。 2.改变或修正工艺指标,必须有工艺管理部门以书面下达,操作者必须遵守工艺纪律,不得擅自改变工艺指标。 3. 操作者必须严格执行化工部颁发的操作工的六严格规定,不得擅自离开自己的岗位。 4. 安全附件和联锁不得随意拆弃和解除,声、光报警等信号不能随意切断。 5. 在现场检查时,不准踩踏
16、管道、阀门、电线、电缆架及各种仪表管线等设施,去危险部位检查,必须有人监护。 6. 严格安全纪律,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操作岗位和动用生产设备、设施和工具。 7. 正确判断和处理异常情况,紧急情况下,可以先处理后报告(包括停止一切检修作业,通知无关人员撤离现场等)。 8. 在工艺过程或机电设备处在异常状态时,不准随意进行交接班。 5. 冬季停车后,要采取防冻保温措施,注意低位、死角及水、蒸汽、管线、阀门、疏水器和保温伴管的情况,防止冻坏。 6.1应根据火灾危险程度及生产、维修等工作的需要,经使用单位提出申请,公司生产办登记审批,划定“固定动火区”。固定动火区以外一律为禁火区。 6.2在禁火区内使用电
17、、气焊(割)及在易燃、易爆区域使用电钻火花及炽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均为动火作业,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 7.消防组织与设施7.1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方针,采取先进的防火、防爆和救灾技术,实行目标管理。7.2 公司必须设立有主要领导和各职能部门领导参加的防火安全委员会;车间相应设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及在其领导下的义务消防组织。 7.3 消防组织应根据企业的特点、生产检修情况和季节变化,拟定消防工作计划,实行消防目标管理,进行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结合事故预想进行演练。7.4 对所有易燃、易爆物品和可能产生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储运 、使用过程及其相关的设备,进行严格管理。7.5公司
18、应根据国家、部颁规范、规定的有关要求确定其生产、储存、运输物品相适应的消防设施、消防器材。7.6公司内部设置的固定式消防设施要设专人管理,并制定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试运行。7.7 消防器材要设置在明显、取用方便又较安全的地方,要经常检查,做到“三定”(定点、定型号和用量、定专人维护管理),不准挪作它用。7.8发生火灾时,现场人员应立即灭火,并向调度报警并说明着火物质,同时派人到路口接应消防车,指明引车路线和消防水源,义务消防队员要积极配合进行灭火,并维持好现场秩序。 7.9严禁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机动车辆、设备、地坪和衣服等。 7.10 应随时将使用过的油棉纱、油纸等易自燃的擦洗材料
19、,放入有盖的铁制专用容器内,并存放在安全地点,定期清除。7.11 厂区内不准随意存放非生产用液化石油气瓶,办公室和更衣箱(室)内不准存放酒精等易燃、可燃液体。 7.12 严禁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内搭设建筑、构筑物或堆放各类物资。 7.13易燃、易爆场所禁止使用撞击易产生火花的工具。 7.14 易燃、易爆场所禁止穿着能产生静电火花的化纤织物工作服和带铁钉的鞋。 7.15 扑救有毒、有害物质的火灾时,应站在上风向,必要时佩戴防护用具。 8.危险化学品 8.1 危险化学品的使用严格执行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法规、制度和标准, 具有一定危险性的物品,或其他危险物品均应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加
20、强管理。8.2.1个人防护措施(1)配备专用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器具,专人保管,定期检修,保持完好。(2)严禁直接接触剧毒物品,不准在生产、使用场所饮食。(3)正确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4)危险化学物品场所,应备有一定数量的应急救助设施。8.2.2对中毒人员的抢救,应按 应急预案执行。8.2.3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如:液氯、液氧、乙炔、液化石油气、氧气、二氧化碳、氮气等)使用时,气瓶内应留有余压,且不低于005兆帕(MPa),以防止其他物质窜入。 8.2.4 盛装腐蚀性物品的容器应认真选择,具有氧化性酸类物品不能与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
21、燃烧物品混装,酸类物品严禁与氰化物相遇。 8.2.5 易燃物品的加热禁止使用明火,在高温反应或蒸馏等操作过程中,如必须采用烟道气、有机热载体、电热等加热时,应采取严密隔绝措施。 8.2.6 使用有毒有害物料,应采取防止泄漏的措施。 8.2.7生产、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和粉尘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凡能相互引起化学反应发生新危害的废物,不要混在一起排放。9. 物资储存9.1 基本要求9.1.1库房、储罐区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1990年 3月 23日公安部第 6号令)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 年 )和炼油化工企业设
22、计防火规定(YHS01)的规定。9.1.2 物资储存场所应根据物品性质,配备足够的、相适应的消防器材,并应装设消防通讯和报警设备。9.1.3 必须加强管理,建立健全岗位防火责任制度、火源、电源管理制度、门卫制度、值班巡回制度和各项操作制度,做好防火、防洪(汛)、防窃等工作。9.1.4在仓库、堆垛和储罐区,应设明显的防火等级标志,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持畅通。9.2 仓库管理 9.2.1 企业应制定物品入库验收制度,核对、检验进库物品的规格、质量、数量。无产地、铭牌、检验合格证的物品不得入库。 9.2.2 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堆垛)要采取杜绝火种安全措施。 9.2.3 物品的发放
23、,应严格履行发放手续,认真核实。化学危险物品的发放,应严格控制,主管部门应经常检查核准。 9.2.4危险物品的储存要严格执行危险物品的配装规定,对不可配装的危险物品必须严格隔离。 1放射性物品、剧毒物品不能与其他危险物品同存一库。 2氧化剂或具有氧化性的酸不能与易燃物品同存一库。 3盛装性质相抵触气体的气瓶不可同存一库。 4危险物品与普通物品同存一库时应保持一定距离。 5遇水燃烧、易燃、自燃及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不可在低洼仓库或露天场地堆放。 6.剧毒 、放射性药品应单独存放,必须实行两人、两把锁、两本帐的管理办法使用单位必须凭安全管理部门批准的“危险物品领(退)单”由两人领取。 9.2.5 储
24、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仓库,堆垛附近,不准进行试验、分装、封焊、维修、动火等作业。如因特殊需要,应由仓库(堆垛场)负责人上报,企业有关领导批准,采取安全措施后才能进行。作业结束后,检查确无火种方可离开现场。 9.2.6 保管人员应根据所保管的危险物品的性质,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器具。 9.2.7 自燃物品、易燃物品堆垛,应当布置在温度较低、通风良好的场所,并应设通风降温装置。 10. 电气安全10.1 电气运行安全10.1.1电气人员必须严格执行电工安全工作规程。10.1.2 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季节特点,做好预防工作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消除。10.1.3 现场要备有安全用具、防护器具和消
25、防器材等,并定期进行检查试验。10.1.4易燃、易爆场所的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和检修,必须按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 通用要求(GB 38361)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试行)执行。 10.1.5 电气设备必须有可靠的接地(接零)装置。防雷和防静电设施必须完好每年应定期检测。10.1.6 电气作业必须由经过专业培训、考核合格、持有电工作业操作证的人员担任。10.1.7 电气作业人员上岗,应按规定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和正确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气工 具。10.1.8 变、配电所必须制定符合现场情况的现场运行规程,值班人员的职责应在现场运行规程 中明确规定。10.1.9 运行人员应严
26、格执行操作票、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制度、工作监护制度、工作间断、转 移和终结制度。10.1.10 高压设备无论带电与否值班人员不得单人移开或越过遮拦进行工作,若必须移开遮栏 时必须有监护人在场,并符合设备不停电的安全距离。10.1.11在高压设备和大容量低压总盘上倒闸操作及在带电设备附近工作时,必须由两人执行, 并由技术熟练的人员担任监护。 10.2 电气检修安全10.2.1电气检修必须执行电气检修工作制度。工作票由指定签发人签发,经工作许可人许 可,并办理工作许可手续后方可作业。10.2.2 不准在电气设备、供电线路上带电作业(无论高压或低压),停电后,应在电源开关处上锁和拆下熔断器,同时挂
27、上“禁止合闸、有人工作”等标示牌,工作未结束或未得到许可,不准任何人随意拿掉标志牌或送电。10.2.3 必须带电检修时,应经主管电气的工程技术负责人员批准,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应由有带电作业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10.2.4在停电线路和设备上装设接地线前,必须放电、验电,确认无电后,在工作地段两侧挂接 地线,凡有可能送电到停电设备和线路工作地段的分支线,也要挂接地线。10.2.5 停电、放电、验电和检修作业,必须由负责人指派有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监护,否则不准 进行作业。10.2.6 架设临时线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办理“临时接线装置申请单”。380伏绝缘良好的橡皮临时线悬空架设距
28、地面:室内不少于25米,室外不少于35米。10.2.7更换熔断器,要严格按照规定选用熔丝,不得任意用其他金属丝代替。11.安全装置和防护用品(器具)管理11.1 范 围11.1.1 配置在生产设备上,起保障人员和设备安全作用的所有附属装置(如防护罩、安全阀、限位器、联锁装置和报警器等)总称为安全防护装置,必须加强维护,保证灵敏好用。11.1.2 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的个人随身穿(佩)戴的用品,称为防护用品,均属加强管理的范围。11.2 安全装置的维护管理11.2.1 各种安全装置要有专人负责管理,经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并落实到人。11.2.2各种安全装置要建立档案编入设
29、备检修计划,定期检修。11.2.3各类安全装置的主管部门要按有关规程,对主管的安全装置定期进行专业检查和校验,并将检查、校验情况载入档案。11.2.4安全装置不准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因检修拆除的,检修完毕后必须立即复原。11.3防护器具选用与保管 11.3.1 必须根据作业性质、条件(空气中的氧含量、毒物种类、浓度等)、劳动强度及有关技术标准,正确选择和采用合适的防护用品和器具。11.3.2 各种防护器具都应定点存放在安全、方便的地方,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定期校验和维护,每次校验后应记录或铅封,主管人应经常检查。11.3.3必须建立防护用品和器具的领用登记卡制度,并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发放标准
30、。11.4焊接作业 11.4.1 焊接作业要注意防火、防爆工作,严格按有关规定办理动火作业证。对动火周围易燃、易爆物应清理干净,如附近沟池可能存在可燃气体、液体,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11.4.2 氧-乙炔焰焊(割)作业安全必须做到: 1.焊接作业工具要符合质量标准,焊炬、控制阀要严密可靠,氧气减压器要灵敏有效,气体软管耐压合格、无破损。 2氧气钢瓶、溶解乙炔气钢瓶不得靠近热源、禁止倒置,溶解乙炔气钢瓶不得卧放,钢瓶内气体用完后必须留有余压。 3中压乙炔发生器的安全附件要灵敏可靠。4乙炔发生器(或溶解乙炔气瓶)和氧气瓶之间应有足够的安全距离,与明火点应保持10米以上的距离。5高压电源线及管线下
31、禁止放置乙炔发生器和溶解乙炔气钢瓶。11.4.3 电弧焊割必须做到: 1电焊机要设立独立的电源开关。 2电焊机二次线圈及外壳必须妥善接地或接零进行保护,其接地电阻不大于4欧姆。 3一次线路与二次线路绝缘良好,易辨认。 4.在特殊环境和条件下进行焊接(电、气焊)作业时,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11.4.4 焊工在操作中要遵守焊工安全操作规程。11.4.5 在多人作业或交叉作业场所从事电焊作业要设有防护遮板,以防止电弧光刺伤他人眼睛。11.4.6 等离子切割、氩弧焊接等特种作业,应采取有关安全防护措施。11.5 高处作业11.5 .1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通过最低坠落着落点的水平面)2米以上(含2米
32、),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11.5.2高处作业前,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指定专人负责,专人监护。 11.5.3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经体检合格,凡不适于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11.5.4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随身携带的工具、零件、材料等必须装入工具袋。11.6 计划编制及审批11.6.1由车间或职能部门提出年度安全技术措施项目,指定专人编制计划、方案报生产部审查汇总。11.6.2生产部负责编制企业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报总经理审核。11.7 保密对涉及公司商业、技术及其它与公司利益有关的文件、单据等应严格保密,文件阅后,要按文件指示收存,因过失而造成泄密的处以罚款2001000元处罚,对故意泄露公司机密甚至以此谋取经济利益的,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立即予以开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