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纠纷(事故)处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防范医疗纠纷(事故)的发生,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和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医疗纠纷(事故)为:医、护、技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法规、规章制度、诊疗常规、操作规范,引起患者或者家属投诉,导致医院承担赔偿责任和(或)对医院造成其他不良影响的。第三条 有关科室负责人为医疗安全第一责任人,医教部为医疗纠纷(事故)处理主管部门。第四条 各科室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必须严
2、格遵守各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诊疗常规和护理规范。第五条 各科室医务人员要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理念,改善服务态度,提高质量,增强法制观念与安全意识,提高医患沟通技巧。第二章 医疗纠纷(事故)的防范第六条 强化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质量意识、安全意识、责任意识、依法执业意识和诚信服务意识,树立法制观念,保障医疗安全,防范医疗纠纷(事故)。第七条 院科两级定期组织医务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职责、规范,使其懂得如何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更重要的是使医护人员自觉的依法行医、诚信服务,有效避免医疗纠纷(事故)的发生。第八条 全体医务人员要有大局意识,科室之间、医护之间、临床医技之间
3、、门诊与急诊之间、门急诊与病房之间应相互配合。第九条 严禁在患者及其家属面前谈论同行之间对诊疗的不同意见,严禁诽谤他人,抬高自己的不符合医疗道德的行为。禁止在诊疗过程中、手术中谈论无关或不利于医疗过程的话题。第十条 严格执行十八项医疗核心制度,严禁推诿病人。严格执行各项查对制度,严把消毒、检查、化验、治疗、手术、麻醉等诊疗技术关。各科定期做好药品、物品、器械、敷料的检查、补充,保证抢救器材处于可以正常使用状态。第十一条 规培生及进修和实习医师均不得独自进行诊疗活动,必须在本院有带教资格的执业医师指导下开展医疗活动。第十二条 严格执行医疗知情同意管理制度。知情告知过程,应严谨、客观、科学、完整,
4、与患者或家属谈话签字时,要认真耐心,不简单化,不敷衍了事,不冷淡厌烦,不夸大疗效。并发症及不良后果的应对方案一并知情告知。无处方权医生、规培生及进修和实习医生不得与患者或家属谈知情同意。病情复杂或特殊治疗应由本院主治医师以上人员知情告知。重大、高危手术,或应用新治疗方法及实验治疗知情告知时,应有医教部人员介入。第十三条 加强对重点病人的沟通与管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急、危、重症患者;突发事件患者。2、低收入患者、长时间不能确诊者。3、孤寡老人或者有子女,但家庭不和睦者。4、自费患者、已交高额费用者、病情无好转者。5、在与医务人员接触中已有不满情绪者。6、预计手术等治疗效果不佳或预后难已
5、预料者。7、本人对治疗期望值过高者。8、交待病情过程中表难已理解、情绪偏激者。9、已发生院内感染、出现检查或手术并发症。10、病情复杂,各种信息表明可能产生纠纷。11、住院预交金不足、已经产生医疗欠费者。12、已经产生投诉的患者。13、需使用贵重自费药品或内置耗材者。14、由于交通事故有可能推诿责任者。15、交纳专家点名费或经他人介绍者。16、患者或家属具有定医学知识。17、病情需检查、手术、转院而患者或家属不同意。18、“三无人员”或无直系家属。19、已出现危机值。20、已有误诊、漏诊、延迟诊断、需二次手术者。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医院重大手术报告管理制度。凡重大、疑难、新开展及特殊病例的手术须
6、上报医教部及主管院长批准。必要时由医教部组织进行医政沟通(由医教部组织沟通)。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医院新业务、新技术申报准入制度。第十六条 各临床科室应认真及时做好病程记录和诊疗记录以及签字确认、会诊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手术、麻醉、死亡病例讨论等记录。各级医师进行各阶段医患沟通时应当在病历中的医患沟通记录中进行记录并有患方签字确认,患方拒绝签字时应当有两名医务人员签字注明。第十七条 患者或家属要求终止治疗、出院或转院时,病程记录中应详细记录原因,患者或家属签字确认。第十八条 医教部负责组织全院进行医疗安全培训,每半年一次,各科室应当积极组织参加,医教部同时给予考核,每次参加人数不足科室总人数
7、70%的科室,科室绩效扣罚1000元,并同时作为年终考核指标报送院考核办。第三章 医疗纠纷(事故)行为类别第十九条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一)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医疗过失必须是患者人身损害后果的“直接”的、“唯一”的原因, “间接”因果关系或者说“相当”因果关系不能认定为完全责任。(二)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医疗纠纷(事故)的发生主要由于我院相关人员不负责任,疏忽大意或违反技术操作规程所造成,医患沟通不充分,与病人自己及家属也有一定关系。(三)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
8、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医疗纠纷(事故)的发生主要由病人自己自身因素导致,但与我院相关人员在工作中有告知不详、沟通不到位、文字书写有漏洞等差错有直接因果关系。(四)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五)技术事故:是指由于医护人员操作失误及技术水平所限导致的医疗纠纷(事故)。其中亦包括术中血管、神经、脏器损伤,手术操作失当及由于医生自身非故意原因造成的直接术中并发症,并由此引起的纠纷和赔偿者。(六)医疗意外:是指由于病人自身疾病原因,与我院工作人员无直接责任和技术关联的医疗伤害。其中亦包括根据各科情况不明原因关节置换术后感染,松动
9、,病人体位不当致假体脱位、骨不愈合或病人原因导致的内固定器材断裂、感染或骨折其他并发症,脊柱手术术后效果不佳,断钉断棒或脊柱术后感染,经医院医疗技术鉴定委员会确认无责任者或内科并发症,心脑血管意外,肺栓塞等均属意外事故。(备注:患者住院期间治疗预防措施到位,书面告知详细并有患者或家属签字画押。否则产生的赔偿按技术事故赔偿比例处理。)第四 医疗纠纷(事故)的处置第二十条 处置原则:处理医疗纠纷(事故),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合情、合理、合法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第二十一条 处理途径:科主任为医疗安全第一责任人,医教部为具体处置部门。根据我
10、院“医疗纠纷(事故)处理流程”,按照事件严重程度及进展,处理途径主要有以下几种:1、科室解释、协调:一旦发生或可能发生医疗纠纷(事故)时,医务人员要高度重视,以积极的态度妥善处理,同时在第一时间报告科主任、护士长,并协助科主任、护士长做好处理工作。科主任要在了解事实的基础上,负责向病人及其家属作好解释、劝说工作,尽可能化解医疗纠纷(事故),必要时汇报医教部及分管领导,。2、医教部/护理部答复、协调处理:针对科室汇报或患者直接来信来访的医疗纠纷(事故),负责调查、答复、协调。3、第三方协调:医患双方协议不成后,可申请第三方调解,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作为独立第三方介入医患纠
11、纷调解,为医患双方搭建平等对话的沟通平台,把医患纠纷纳入理性解决问题的渠道,推动医患纠纷更快更好地化解。4、依法处理:针对不能协商解决的医疗纠纷(事故),患方或医院提出法院诉讼,医教部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司法鉴定和法院诉讼相关工作。第二十二条 发生重大医疗过失时,当事人应立即向科室主任报告,科室主任应立即向医教部或分管院长报告,及时提交书面汇报(包括存在的问题),同时科室应迅速做好补救措施,做好各种记录。第二十三条 发生医疗纠纷(事故)后,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医疗文书;严防患者及其家属抢夺医疗文书。第二十四条 引起医疗争议的当事人和与之相关人员、科室、部门,须积极配合医教部进行医疗争议
12、处置。第二十五条 医教部受理医疗纠纷(事故)的调查处理途经如下:(一)和当事科主任或当事人了解患方的质疑答案,当事科主任或当事人应给出符合事实的合理解释。(二)医教部了解当事人在诊疗护理中,是否存在违规、过失、缺陷、不足等。经医教部组织专家委员会和临床研究管理委员会专家复议确定后,进行医患双方协议处理。(三)医教部组织双方进行沟通,填写医疗纠纷(事故)调查处理相关资料,7个工作日内组织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和医疗纠纷管理委员会成员联合讨论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后将结果告知科室与患方。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和医疗纠纷管理委员会无法组织或者争议较大时医教部向分管院长和院长汇报后先行处理。第二十六条
13、当医疗纠纷(事故)面临医学会鉴定或或人民法院审判前,经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和医疗纠纷管理委员会或院外专家咨询评估后有过错并可能赔偿时,由医教部提交院领导研究决定处理方案,以避免最不利的结果。第六章 医疗纠纷(事故)的承担比例第二十七条 医疗纠纷(事故)追究责任比例(按医院经济赔偿损失实际额度计算)。(一)责任事故赔偿:1、完全责任:科室承担60%,医院承担40%。2、主要责任:科室承担50%,医院承担50%。3、次要责任:科室承担20%,医院承担80%。4、轻微责任:科室承担20%,医院承担90%。(二)技术事故赔偿:技术事故科室承担20%,医院承担80%。(三)医疗意外:当事人和科室不承
14、担责任,医院承担100%。(四)纠纷(事故)赔偿当事人和科主任根据责任承担,承担科室赔偿部分的20%60%,封顶5万元。第二十八条 发生医疗差错或医疗投诉,虽然未造成后果及赔偿的,视情节或性质的严重程度,由院长办公会讨论予以100元500元的经济处罚。第二九条 凡单起医疗纠纷(事故)赔偿达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当事人延迟聘用或解聘。第三十条 由于工作人员脱岗、严重不负责任、违纪违法、严重违规违章等造成的医疗纠纷(事故),因私自收费、恶意使处方外流、私自向病人卖药卖器械等恶劣行为造成医疗纠纷(事故)的,直接责任人承担全部赔偿费用,同时报请上级机关按有关规定处理,如吊销执业资格、延迟晋升、降级等;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规定自2022年9月1日起执行。XXXXX医院2022年8月11日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