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济仲裁和经济诉经济仲裁和经济诉讼讼第二章第二章第1页,共39页。第一节第一节 经济仲裁经济仲裁第2页,共39页。一、解决经济纠纷的方式一、解决经济纠纷的方式协 商 解 决协 商 解 决解解决决纠纠纷纷的的方方式式调解解决调解解决仲裁解决仲裁解决诉讼解决诉讼解决第3页,共39页。二、经济仲裁与仲裁法二、经济仲裁与仲裁法(一)定义经济仲裁指我国对国内经济纠纷和涉外经济纠纷由仲裁机构进行判断和裁决的活动。(二)法律制度概况1、狭义:仲裁法2、广义:民法通则、合同法相关规定;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北京仲裁委员仲裁规则 第4页,共39页。三、仲裁基本原则(P275)l(一)自愿原则l(二)独立仲
2、裁原则l(三)不公开审理原则l(四)协议仲裁制度l(五)一裁终局制度第5页,共39页。四四、仲裁委员会与仲裁协会、仲裁委员会与仲裁协会 (一一)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2、有必要的财产;3、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4、有聘任的仲裁员。第6页,共39页。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l 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l 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l 曾任审判员满八年的;l 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l 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第7页,共39页。(二二)仲裁协会仲裁协会l中国仲裁协会是由全国的仲裁委
3、员会组成的社会团体法人,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其章程由全国会员大会制定。第8页,共39页。五、仲裁的申请和受理五、仲裁的申请和受理l(一一)仲裁申请仲裁申请l 1.有仲裁协议有仲裁协议l(1)书面形式(2)内容(3)仲裁范围 (4)完全行为能力(5)意思 表示无瑕疵 见案例P276 第9页,共39页。2.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有具体的仲裁请求、事实和理由。3.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受理范围:平等主体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l 不能不能受理:l 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
4、承纠纷;l 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第10页,共39页。(二)仲裁受理l 仲裁委员会自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决定受理或不受理。l 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应提交书面授书面授权委托书权委托书。第11页,共39页。六、仲裁庭的组成六、仲裁庭的组成l我国实行仲裁庭正规仲裁,即机构仲裁,不实行临时仲裁。l联合国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l仲裁庭可以由1名仲裁员或3名仲裁员组成。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设立首席仲裁员。第12页,共39页。七七、开庭和裁决、开庭和裁决l(一)开庭l仲裁应当开庭进行。仲裁应当开庭进行。仲裁不公开进行。l(二)裁决l裁决书自做出之日
5、起发生法律效力。裁决书自做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l (一裁终局)(一裁终局)第13页,共39页。八、裁决的执行八、裁决的执行l仲裁裁决的执行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第14页,共39页。第二节第二节 经济诉讼经济诉讼第15页,共39页。一、经济诉讼一、经济诉讼l(一)经济诉讼定义l经济诉讼,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当事人和其他诉其他诉讼参与人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按法定程序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并做出裁判的活动。l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 (1991、2007,2012)第16页,共39页。二、审判组织与诉讼参加人二、审判组织与诉讼参加人l1、审判组织l2、当事人l(1)原告l(2)被
6、告l(3)第三人l3、代理人l(1)法定代理人l(2)委托代理人第17页,共39页。l 经济诉讼的基本原则,是指法律规定人民法经济诉讼的基本原则,是指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经济诉讼活动中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经济诉讼活动中所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所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l(一)基本原则(一)基本原则l1、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l2、自愿合法调解原则、自愿合法调解原则l3、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l4、诉讼权利平等、诉讼权利平等 三、经济诉讼的基本原则三、经济诉讼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和制度第18页,共39页。l5、辩论原则、辩论原则 l6、权利处分原则、权利处
7、分原则l7、检察监督原则、检察监督原则l8、支持起诉原则、支持起诉原则第19页,共39页。(二)基本制度(二)基本制度l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l1、合议、合议l2、回避、回避l3、公开审判、公开审判l4、两审终审制、两审终审制 第20页,共39页。四、经济纠纷案件的主管和管辖四、经济纠纷案件的主管和管辖l(一一)经济纠纷案件的主管经济纠纷案件的主管l各级人民法院各级人民法院l铁路运输法院铁路运输法院l海事法院海事法院l森林法院主管森林法院主管第21页,共39页。(二二)经济纠纷案件的管辖经济纠纷案件的管辖l 经济纠纷案件的管辖指经济纠纷案件的管辖指上下级上下级人人
8、民法院之间以及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人民法院之间,在受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上的分在受理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上的分工和权限。工和权限。第22页,共39页。l l、级别管辖、级别管辖l基层基层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管辖几乎所有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l中级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3类经济纠纷案件:l 重大的涉外案件;l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l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l高级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l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认为应当由其审理的案件。第23页,共39页。2 2、地域管、地域管辖辖l(1 1)普通地域管辖)普通地域管辖
9、l一般原则原则:“原告就被告原告就被告”l公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l法人或其他组织: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l多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法院都有管辖权。”第24页,共39页。(2 2)特殊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l指以被告住所地、诉讼标的所在地、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l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确定的特殊地域管辖主要有:确定的特殊地域管辖主要有:l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l保险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法院管辖。l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l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10、,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l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第25页,共39页。l第六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l第七类,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索赔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l第八类,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l第九类,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l第二十六条 因公司设立
11、、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26页,共39页。3 3、专属管辖、专属管辖l专属管辖,是指法律强制规定某类案件只能由特定法院管辖,其它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允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第27页,共39页。国内专属管辖的范围如下:国内专属管辖的范围如下:l(1)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l(2)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由港口作业地法院管辖。l(3)因继承遗产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由价值大小来认定)管辖。第28页,共39页。专属管辖的涉外民事案件有:l(1)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l(2)在我
12、国履行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纠纷;l(3)在我国履行的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纠纷 第29页,共39页。4 4、协议管辖、协议管辖 第第34条:合同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案例分析案例分析P266第30页,共39页。五、第一审程序五、第一审
13、程序l(一)普通程序(一)普通程序l 1、起诉和受理、起诉和受理l 第第119条条 起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起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l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经济组织;l案例分析:康菲漏油事件(视频)案例分析:康菲漏油事件(视频)l公益诉讼公益诉讼l第第55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条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31页,共39页。l(2)有明确被告;)
14、有明确被告;l(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和理由;l(4)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诉人民法院管辖。第32页,共39页。2 2、审理前的准备、审理前的准备3、开庭审理、开庭审理(1)开庭通知)开庭通知(2)审理形式)审理形式(3)开庭前及开庭时事项)开庭前及开庭时事项(4)法庭调查)法庭调查(5)法庭辩论)法庭辩论(6)评议和判决)评议和判决第33页,共39页。(二)简易程序(二)简易程序l第第157条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l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
15、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第34页,共39页。l第第162条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第35页,共39页。六、第二审程序六、第二审程序l(一)上诉的提起(一)上诉的提起l 当事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l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5日,对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期限为10日。第36页,共39页。(二)上诉的审理(二)上诉的审理l第第169条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
16、,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37页,共39页。(三)上诉的裁决(三)上诉的裁决l第第170条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l(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维持原判决、裁定;l(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
17、改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判、撤销或者变更;第38页,共39页。l(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者查清事实后改判;l(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l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39页,共3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