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法 第六週行政處分楊智傑第1页,共37页。行政處分之定義 一、訴願法第三條之規定 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亦為行政處分。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一般使用者,亦同。第2页,共37页。二、行政程序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 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適用本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有關公物之
2、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亦同。第3页,共37页。行政處分之要素 一、行為 二、行政機關 三、公權力(參見釋字第四二三號解釋)四、單方性 五、個別性 六、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第4页,共37页。法規命令與行政處分之區別 區 別行 政 處 分法 規 命 令1.規範對象不同為特定人或可確定範圍之多數人為不特定之人2.規範事項不同為具體之事件為一般(抽象)之事件。3.持續性不同一次完成反覆實施4.效力不同效力較低效力較高5.效果不同對外人民直接發生法律效果(屬動態性質)不直接發生法律效果(屬靜態性質)第5页,共37页。1)屬人性之一般處分:根據此項規定,所謂依一般性特徵而確定其範圍之人所為之處分,可
3、稱為與人有關之一般處分,其相對人為確定或可得確定之多數人,作為行政處分內容之事實關係具體而明確,因地層危險而命某一村落之住戶立刻遷移 對於參與某一示威活動之多數人命令解散 警察以手勢或號誌指揮車輛之駕駛人等第6页,共37页。2)屬物性的一般處分:規定物之公法性質或法律狀態的一般處分(公物之設定):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如公告水源區之保護、公告橋樑之開放。第7页,共37页。交通警察指揮交通及交通號誌交通尖峰時段調播車道高速公路於春節期間實施高乘載管制封閉總統府週邊道路、實施交通管制交通警察於高速公路對於違規者之拍照存證劃設停車格、行人徒步區之劃定、斑馬線設置交通號誌之限速標誌第8页,共37
4、页。關於公告之法律性質主管機關對水道治理計畫線或提防預定內土地報請上級核定公告一般處分衛生署宣布列為法定傳染病,翌日已公布方式法規命令台北市政府在試府公報刊登一則台北市立圖書館開放時間公告,其內容為自九十三年元月一日起,每週一下午暫停開放一般處分翡翠水庫集水區石碇鄉璧山、永安、格投三村千村作業實施計畫之公布行政命令第9页,共37页。釋字423 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就特定具體之公法事件所為對外發生法律上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皆屬行政處分,不因其用語、形式以及是否有後續行為或記載不得聲明不服之文字而有異。若行政機關以通知書名義製作,直接影響人民權利義務關係,且實際上已對外發生效力者,如以仍有後續處分
5、行為,或載有不得提起訴願,而視其為非行政處分,自與憲法保障人民訴願及訴訟權利之意旨不符。行政法院四十八年判字第九六號判例僅係就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相關規定,所為之詮釋,與憲法尚無牴觸。第10页,共37页。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應符合排放標準。同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對違反前開規定者,明定其處罰之方式與罰鍰之額度;同條第三項並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罰鍰標準。交通工具排放空氣污染物罰鍰標準第五條,僅以當事人接到違規舉發通知書後之到案時間及到案與否,為設定裁決罰鍰數額下限之唯一準據,並非根據受處罰之違規事實情節,依立法目的所為之合理標準。縱其罰鍰之上限並未逾越法律明定得
6、裁罰之額度,然以到案之時間為標準,提高罰鍰下限之額度,與母法授權之目的未盡相符,且損及法律授權主管機關裁量權之行使。又以秩序罰罰鍰數額倍增之形式而科罰,縱有促使相對人自動繳納罰鍰、避免將來強制執行困擾之考量,惟母法既無規定復未授權,上開標準創設相對人於接到違規通知書起十日內到案接受裁罰及逾期倍增之規定,與法律保留原則亦屬有違,其與本解釋意旨不符部分,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六個月時失其效力。第11页,共37页。釋字459 兵役體位之判定,係徵兵機關就役男應否服兵役及應服何種兵役所為之決定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此種決定行為,對役男在憲法上之權益有重大影響,應為訴願法及行政
7、訴訟法上之行政處分。受判定之役男,如認其判定有違法或不當情事,自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司法院院字第一八五號解釋,與上開意旨不符,應不再援用,以符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至於兵役法施行法第六十九條係規定免役、禁役、緩徵、緩召應先經主管機關之核定及複核,並未限制人民爭訟之權利,與憲法並無牴觸;其對複核結果不服者,仍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第12页,共37页。行政處分之種類 下命處分、形成處分、確認處分 授益處分、負擔處分 第三人效力之行政處分 多階段行政處分第13页,共37页。多階段處分 行政處分為最後一個階段(直接對外部生效之部分,先前階段屬內部交換意見)應許對前階段行為提出訴願 做成處
8、分之機關,依法應尊重前階段行為機關之決定,且不可能有所變更 前階段行為具備行政處分之其他要素 前階段行為以直接送達或以他法使當事人知悉者第14页,共37页。第二次裁決與重複處分 人民對同一事實先後提出多次申請,官署亦一一反駁,第一次批駁屬行政處分,其後再次批駁是否皆屬行政處分?重複處置:若官署對其後的申請並未最成新的實質決定,未重新作實質審查不可對之提起行政救濟。第二次裁決:若重新為實質審查,根據新的觀點作成新的實質決定具行政處分性質。第15页,共37页。暫時性行政處分 在干涉行政或給付行政,行政機關皆可能保留嗣後之審查集中局決定,而于尚未調查是時終結前,及先行做成暫時之決定。關稅法第五條之一
9、第一項:為加速進口貨物通關,海關得按納稅義務人申報之稅則及號別及完稅價格,先行徵稅放行,事後在家審查,如有應退應補稅款者,應於貨物放行後六個月內,通知納稅人,逾期視為業經核定。第16页,共37页。行政處分之附款 一、附款意義 行政處分的附款類似民法的條件與期限之制度,附款乃行政機關以條件、負擔、期限或保留廢止權等方式附加於行政處分之內容的意思表示。附款是附加於處分之主要內容,自亦是構成整個行政處分內容之一部分,亦是由同一行政機關頒發。其基本原則亦應遵守法令之規定,尤以授權為必要。第17页,共37页。附款種類 一、期限。二、條件。三、負擔。四、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五、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
10、第18页,共37页。附款之容許 1.並非一切行政處分均可添加附款。基本上,凡得行政機關擁有裁量權時,即裁量處分,即可依行政目的之需要而為附款。行政程序法第九十三條: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無裁量權者,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為限,始得為之。第19页,共37页。附款之限制 1.附款不得牴觸行政處分之目的。2.不得違背平等原則、比例原則與禁止不當聯結等行政法的一般原理原則。例如,行政機關只對相對人最小侵害的附款,教育機關同意某甲公費留學,但不能附加要求打探情報任務的負擔。行政程序法94條第20页,共37页。行政處分合法要件(一)形式要件
11、 遵守管轄規定:缺乏管轄,無效 依形式之規定: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二)實質要件(得撤銷之原因)1.意思欠缺 2.違法 3.內容不確定 4.認定事實錯誤 5.違法法規之外之其他規範第21页,共37页。行政處分程序規定 第 95 條 行政處分除法規另有要式之規定者外,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以書面以外方式所為之行政處分,其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要求 作成書面時,處分機關不得拒絕。第22页,共37页。書面記載事項第 96 條 行政處分以書面為之者,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處分相對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居所或 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
12、,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居所。二、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三、有附款者,附款之內容。四、處分機關及其首長署名、蓋章,該機關有代理人或受任人者,須同時 於其下簽名。但以自動機器作成之大量行政處分,得不經署名,以蓋 章為之。五、發文字號及年、月、日。六、表明其為行政處分之意旨及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 機關。前項規定於依前條第二項作成之書面,準用之。第23页,共37页。處分應附理由及無須附理由第 97 條 書面之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不記明理由 一、未限制人民之權益者。二、處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無待處分機關之
13、說明已知悉或可知悉作成處 分之理由者。三、大量作成之同種類行政處分或以自動機器作成之行政處分依其狀況無 須說明理由者。四、一般處分經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五、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程序。六、依法律規定無須記明理由者。第24页,共37页。處分應告知救濟途徑及告知錯誤 第 98 條 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有錯誤時,應由該機關以通知更正之,並自通知 送達之翌日起算法定期間。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較法定期間為長者,處分機關雖以通知更正,如 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信賴原告知之救濟期間,致無法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救 濟,而於原告知之期間內為之者,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處分機關未告
14、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 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第25页,共37页。告知錯誤引發救濟錯誤 第 99 條 對於行政處分聲明不服,因處分機關未為告知或告知錯誤致向無管轄權之 機關為之者,該機關應於十日內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前項情形,視為自始向有管轄權之機關聲明不服。第26页,共37页。需送達 第 100 條 書面之行政處分,應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書面以外之行政處 分,應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一般處分之送達,得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代替之。第27页,共37页。自動更正和申請更正 第 101 條
15、行政處分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處分機關得隨時或依 申請更正之。前項更正,附記於原處分書及其正本,如不能附記者,應製作更正書,以 書面通知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第28页,共37页。行政處分的調查程序 非正式:陳述意見 正式:聽證第29页,共37页。給予陳述意見機會 第 102 條 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三十九 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 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第30页,共37页。不需給予陳述意見第 103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一、大量作成同
16、種類之處分。二、情況急迫,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違背公益者。三、受法定期間之限制,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顯然不能遵行者。四、行政強制執行時所採取之各種處置。五、行政處分所根據之事實,客觀上明白足以確認者。六、限制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度,顯屬輕微,而無事先聽取相對人意見 之必要者。七、相對人於提起訴願前依法律應向行政機關聲請再審查、異議、復查、重審或其他先行程序者。八、為避免處分相對人隱匿、移轉財產或潛逃出境,依法律所為保全或限 制出境之處分。第31页,共37页。通知相對人陳述意見 第 104 條 行政機關依第一百零二條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時,應以書面記載下 列事項通知相對人,必要時並公告之
17、 一、相對人及其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二、將為限制或剝奪自由或權利行政處分之原因事實及法規依據。三、得依第一百零五條提出陳述書之意旨。四、提出陳述書之期限及不提出之效果。五、其他必要事項。前項情形,行政機關得以言詞通知相對人,並作成紀錄,向相對人朗讀或 使閱覽後簽名或蓋章;其拒絕簽名或蓋章者,應記明其事由。第32页,共37页。陳述書內容 第 105 條 行政處分之相對人依前條規定提出之陳述書,應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利害關係人亦得提出陳述書,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但應釋明其利害關 係之所在。不於期間內提出陳述書者,視為放棄陳述之機會。第33页,共37页。言詞代替陳述書 第 106 條 行政處
18、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於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四款所定期限 內,以言詞向行政機關陳述意見代替陳述書之提出。以言詞陳述意見者,行政機關應作成紀錄,經向陳述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 其內容無誤後,由陳述人簽名或蓋章;其拒絕簽名或蓋章者,應記明其事 由。陳述人對紀錄有異議者,應更正之。第34页,共37页。聽證程序 第 107 條 行政機關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舉行聽證 一、法規明文規定應舉行聽證者。二、行政機關認為有舉行聽證之必要者。第35页,共37页。聽證後決定與訴訟 第 108 條 行政機關作成經聽證之行政處分時,除依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外,並應斟酌 全部聽證之結果。但法規明定應依聽證紀錄作成處分者,從其規定。前項行政處分應以書面為之,並通知當事人。第 109 條 不服依前條作成之行政處分者,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第36页,共37页。第37页,共3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