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精讲(10)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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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从业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考纲要求:1.掌握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2.熟悉中国证券业协会诚信管理的有关规定;3.掌握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实施对象、内容、期限及程序。4.了解证券经纪人与证券公司之间的委托关系;5.掌握证券公司对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6.掌握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执业行为范围、禁止性规定。7.掌握销售证券投资基金、代销金融产品的行为规范。8.掌握证券投资咨询人员的禁止性行为规定和法律责任;第二节 执业行为9.掌握投资顾问相关人员发布证券研究报告应遵循的执业规范。10.掌握保荐代表人执业行为规范;11.掌握保荐代表人违反有关规定的法律责任或被采取的监管措施。12.

2、熟悉资产管理投资主办人执业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13.熟悉财务顾问主办人执业行为规范。14.熟悉证券业财务与会计人员执业行为规范。第二节 执业行为一、证券业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掌握)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以下活动:(一)从事内幕交易或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活动,泄露利用工作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或其他未公开信息,或明示、暗示他人从事内幕交易活动;(二)利用资金优势、持股优势和信息优势,单独或者合谋串通,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交易量,误导和干扰市场;第二节 执业行为(三)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做出虚假陈述或信息误导,扰乱证券市场;(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所在机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五)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有利益冲突的

3、业务;(六)接受利益相关方的贿赂或对其进行贿赂,如接受或赠送礼物、回扣、补偿或报酬等,或从事可能导致与投资者或所在机构之间产生利益冲突的活动;第二节 执业行为(七)买卖法律明文禁止买卖的证券;(八)利用工作之便向任何机构和个人输送利益,损害客户和所在机构利益;(九)违规向客户做出投资不受损失或保证最低收益的承诺;(十)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毁损交易记录;(十一)中国证监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第二节 执业行为二、中国证券业协会诚信管理的有关规定(熟悉)中国证券业协会诚信管理办法第七条本办法所称诚信信息,是指会员、从业人员在经营、执业活动中是否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信息和对评价其诚信状况有影响的其他

4、信息。诚信信息包括:基本信息、奖励信息、处罚处分信息及协会自律规则规定的其他信息。第九条奖励信息包括受奖励单位或个人、表彰单位、表彰内容、荣誉称号或奖励等级、表彰时间和文号等。第二节 执业行为第十条处罚处分信息包括受处罚处分机构或个人名称、受处罚处分机构责任人、处罚处分时间、效力期限、处罚处分原因、做出处罚处分决定的机构、处罚处分类别、文号等。下列信息应记人处罚处分信息:(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做出的行政处罚、市场禁入决定和采取的监督管理措施;第二节 执业行为(二)中国证券业协会、中证资本市场发展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地方性证券业协会等证券市场行业组织实施的自

5、律惩戒措施;(三)协会认为有必要记录的其他情况。会员对本单位从业人员做出的处罚处分不作为处罚处分信息,但应记入诚信信息备注栏。第二节 执业行为第十七条诚信信息的效力期限为:(一)基本信息长期有效。(二)奖励信息、处罚处分信息效力期限为5年,但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市场禁入的信息,效力期限为10年。第二节 执业行为第二十条效力期限内的诚信信息根据性质分为公开信息和有限公开信息。公开信息在协会网站公布,内容包括协会会员和从业人员信息管理系统公开的会员和从业人员基本信息、会员和从业人员效力期限内受奖励次数、协会对会员和从业人员做出的公开谴责自律惩戒决定,协会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诚信信息。任何

6、机构或个人可以通过协会网站查询公开诚信信息。第二节 执业行为三、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实施对象、内容、期限及程序(掌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三条下列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一)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二节 执业行为(二)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三)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

7、业务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证券从业人员;(四)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证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第二节 执业行为(五)证券服务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人员和证券服务机构的实际控制人或者证券服务机构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第二节 执业行为第四条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在禁入期间内

8、,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第二节 执业行为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作出的证券市场禁入决定后立即停止从事证券业务或者停止履行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并由其所在机构按规定的程序解除其被禁止担任的职务。第二节 执业行为第五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3至5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

9、或者在重大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等情节较为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5至10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具体情形略)。第二节 执业行为第十一条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人员,中国证监会将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或指定媒体向社会公布,并记入被认定为证券市场禁入者的诚信档案。第二节 执业行为四、证券经纪人与证券公司之间的委托关系(了解)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证券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员工或者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委托公司以外的人员的,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证券经纪人形式进行,不得采取其他形式。前款所称证券经纪人,是

10、指接受证券公司的委托,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的证券公司以外的自然人。第二节 执业行为第四条证券经纪人为证券从业人员,应当通过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并具备规定的证券从业人员执业条件。证券经纪人只能接受一家证券公司的委托,并应当专门代理证券公司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第二节 执业行为五、证券公司对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掌握)关于加强证券公司从事经纪业务营销活动人员资格管理的通知1、通过证券经纪人专项考试取得证券从业资格的证券公司员工,经所在机构向协会申请执业注册,可以取得证券经纪营销执业证书成为营销人员,此类人员不得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以外的证券经营业务活动。第

11、二节 执业行为2、申请人需登录中国证券业协会执业证书管理系统填写执业注册申请表,经所在机构审核后通过该系统向我会提交申请。3、营销人员应遵守证券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遵守从业人员执业行为准则,并按要求参加从业人员年检。4、营销人员应按照我会对从业人员的统一要求参加后续职业培训,规范执业行为,不断提高业务水平、职业道德水平和综合素质。第二节 执业行为六、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执业行为范围、禁止性规定(掌握)第十一条证券经纪人在执业过程中,可以根据证券公司的授权,从事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活动:(一)向客户介绍证券公司和证券市场的基本情况;(二)向客户介绍证券投资的基本知识及开户、交易、资金存取

12、等业务流程;第二节 执业行为(三)向客户介绍与证券交易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自律规则和证券公司的有关规定;(四)向客户传递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研究报告及与证券投资有关的信息;(五)向客户传递由证券公司统一提供的证券类金融产品宣传推介材料及有关信息;(六)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证券经纪人可以从事的其他活动。第二节 执业行为第十三条证券经纪人应当在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和证券公司授权的范围内执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二)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三)与客户约定分

13、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四)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第二节 执业行为(五)泄漏客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六)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七)为客户提供非法的服务场所或者交易设施,或者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八)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九)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第二节 执业行为七、销售证券投资基金、代销金融产品的行为规范(掌握)(一)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八十二条基金销售机构从事基金销售活

14、动,不得有下列情形:1、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压低基金的收费水平;2、采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基金份额等方式销售基金;第二节 执业行为3、以低于成本的销售费用销售基金;4、承诺利用基金资产进行利益输送;5、进行预约认购或者预约申购(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除外),未按规定公告擅自变更基金的发售日期;6、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7、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情形;8、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第二节 执业行为(二)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采取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等方式误导客户购买金融产品;(二)采取抽奖、回扣、赠送实物等方式诱导客户购买金融产品;第二节 执业行为(三)与客户分享投资收益、分担投资损失;(四)使用除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外的其他账户,代委托人接收客户购买金融产品的资金;(五)其他可能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第二节 执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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