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网络安全管理责任制度第一条 各用户必须自觉遵守国家有关保密法规:1.不得利用国际联网泄露国家秘密;2.涉密文件、资料、数据严禁上网流传、处理、储存;3.与涉密文件、资料、数据和涉密科研课题相关的微机严禁联网运行。第二条 任何用户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1.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2.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3.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4.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5.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6.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7.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8.损害国家机关信
2、誉的;9.其他违反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的。第三条 任何用户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1.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2.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功能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3.未经允许,对计算机信息网络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或者增加的;4.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5.其他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第四条 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第五条 网络责任人和各部门网络用户应当履行下列安全保护职责:1. 负责本网络的安全保护管理工
3、作,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2.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本网络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3.负责对本网络用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4.对委托发布信息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登记,并对所提供的信息内容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核;5.建立计算机信息网络电子公告系统的用户登记和信息管理制度;6.发现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应当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公司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报告;7.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删除本网络中含有违法内容的地址、目录或者关闭服务器。第六条 网络中心和各接入单位必须实行以下安全管理制度:1. 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网络建设与管理成效与年终考核挂钩制度;2.信息发布文责自负、审核、登记制度;3.有害信息监视、保存、清除和备份制度;4. 违法案件报告和协助查处制度;5.帐号使用登记和操作权限管理制度;6. 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7. BBS注册实名登记制度;8. 禁止涉密微机入网制度。第七条 对于不符合安全管理规定的站点,一经发现,即从网上隔离,并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八条 网络责任人和各部门要定期对相应的网络用户进行有关的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教育,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上网信息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并采取处理措施。第九条 网络责任人和各部门和用户必须接受并配合国家和公司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