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GB13476新旧标准差异解析主要条文的技术依据 新标准共分十章和四个附录: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产品分类;4.原材料及构造要求;5.技术要求;6.试验方法;7.检验规则;8.标志;9.贮存和运输;10.产品合格证。附录A 管桩的结构配筋;附录B 管桩的抗剪性能;附录C 非优选系列管桩规格及其力学性能指标;附录D 混凝土有效预压应力值计算方法。根据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结合我国预应力混凝土管桩的生产和使用现状,参照采用国外先进国家标准JIS A5373-2004预制预应力混凝土制品附录5 桩类,对GB 13476-1999先张法预应力
2、混凝土管桩进行修订。现将标准中的有关条文说明如下:1 范围 本标准适用范围与原标准基本相同。若适用条件变化,对特殊要求的管桩,应由供需双方协商,按特殊工程设计制造。但本标准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某些条款均参照执行。2 引用标准 根据GB/T1.1-200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一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规则中的6.2.3条规定,对于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应给出年号以及完整的名称。对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不给出年号。规范性引用文件一览表应由下列引导语引出;“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
3、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3 产品分类 3.1 产品品种和代号 与原标准相同。3.2 产品规格、型号 3.2.1 条 根据目前我国管桩生产企业的实际情况,350mm、450mm、550mm这三种规格的管桩产品目前仅在局部地区使用,且用量较小,可以列入淘汰范围,但考虑到仍有一些厂家在生产,因此本次修订将这三种规格的管桩列为非优选系列,以资料性附录的形式放在标准中,给一段时间过渡,在下一次修订时逐步淘汰。另外,为了适应我国大型港口工程建设发展的需要,1200mm、1300mm、1400mm的产品已经投放市场,使用量
4、越来越大,因此,本次修订时增加了1200mm、1300mm、1400mm三种规格。(1)原标准管桩型号分类采用:“按混凝土有效预压应力或管桩的抗弯性能分为:A型、AB型、B型和C型。A型、AB型、B型和C型管桩的混凝土有效预压应力值分别为4.0N/mm2、6.0N/mm2、8.0N/mm2和10.0N/mm2,其计算值应在各规定值的5%范围内。”及管桩型号的划分既可按管桩抗弯性能来划分,也可以按混凝土有效预压应力计算值判定,由此造成了目前各地的管桩图集差异较大。经过10多年的发展,有关技术已经比较成熟,为了规范结构配筋,本次修订采用按管桩桩身有效预应力值判定管桩型号。由于管桩产品结构及生产养护
5、工艺的特殊性,目前对于管桩混凝土有效预压应力值计算方法有多种形式,其中以日本的计算方法较为合理,为了统一结构配筋和计算,在标准的附录D(资料性附录)中给出了具体的计算方法供大家参考。公式中混凝土弹性模量、预应力钢筋的弹性模量、混凝土干缩率、混凝土徐变系数、预应力钢筋的净松驰系数,按下表中的参数取用。由于管桩桩身混凝土有效预压应力值的检测方法较复杂,常规检测困难,因此,检测仍以与桩身混凝土有效预压应力值对应的抗弯性能作为常规手段。我国已加入WTO,管桩产品进入国际市场的数量越来越大,而国际上对GB标准的认知度很低,对管桩产品而言,国外通常以日本标准来要求我们的产品质量,以抗弯性能为例,日本标准J
6、ISA5373-2004的壁厚比B13476-1999中相应产品的壁厚小,但抗弯性能却比GB13476-1999的要大,实际上原标准中的桩身抗弯性能指标与JIS标准相差不大,按原标准生产的管桩的抗弯性能完全达到JIS标准要求。这次修订,采用按混凝土有效预应力值来划分型号,由于管桩壁厚比JISA5373-2004规定的要大,满足相应的预应力后,其抗弯性能要大大超过日本的标准要求,但考虑到实际生产情况及为了与WTO接轨,这次修订直接引用日本管桩的抗弯性能技术指标。对于国内现生产的AB型管桩,其抗弯性能取A型与B型管桩抗弯性能技术指标的中位值。3.3结构尺寸 原标准中只规定了PHC和PC管桩的最小壁
7、厚,具体由设计单位根据工程需要在生产中对管桩壁厚加以调整。标准执行中发现,最小壁厚的规定造成了管桩壁厚太多,特别是各省市的结构图集不统一。造成不同地区,不同企业在组织生产时非常困难,在产品的贸易中也很难统一协调,对设计及施工中具体参数的确定带来非常不便。因此,本次修订,只给出一种或两种大多数厂家常用的壁厚,以简化壁厚系列,方便生产和使用。另外对于小规格的管桩,考虑到实际生产、运输和施工中常采用两端勾吊或一端勾吊很容易发生断桩事故,对常用配筋时A型或AB型的单节桩长另作规定,如400A型和AB型不宜超过12m,500A型桩不宜超过14m。4 原材料及构造要求4.1原材料4.1.1水泥 由于水泥的
8、国家标准已重新进行了修订,原GB175和GB1344已合并为新的GB175-2007,且强度等级的表示方法也已改变,因此,本次修订调整为“宜采用强度等级不低于42.5级的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矿渣硅酸盐水泥、其质量应符合GB175的规定。”4.1.2骨料4.1.2.1细骨料 天然砂资源日益匮乏,人工砂已经在管桩生产中达到很好的应用,而GB/T14684-2001建筑用砂也已将人工砂列入,但人工砂的细度模数偏大(通常3.23.8),经管桩生产的实际表明,用人工砂制作的管桩也可以满足标准要求。本次修订,增加了对人工砂的细度模数要求,同时考虑到管桩产品使用的特殊性,增加了对砂的必检指标要求,如
9、含泥量、氯离子含量和硫化物及硫酸盐含量等。4.1.2.2粗骨料 管桩推广应用初期,施工主要是采用锤击法,由于碎石表面粗糙,用作混凝土粗骨料有利于集料与水泥砂浆的界面粘结,特别是管桩用高强混凝土,对提高管桩耐打性,降低管桩锤击施工的破损率有非常大的作用。近几年来静压法施工技术达到飞速发展,与锤击法对管桩桩身混凝土产生激烈打击的施工不同,其施工时管桩混凝土的受力是一个静态的过程。另外,近年来用鹅卵石经破碎加工制成的碎卵石在建筑中得到很多使用,鹅卵石与卵石相比,其集料的表面特征要有利于集料与砂浆的粘结,当然与碎石相比,粘结性要差一些。原标准中 规定只能使用碎石,排除了卵石的使用,本次修订将“应采用碎
10、石”改为“宜采用连续粒径的碎石或破碎的卵石”,扩大了粗骨料的使用范围,有利于节约资源。随着管桩的应用范围和地域的不断扩大,对管桩的耐久性要求越来越高,考虑到耐久性及一些特殊工程的要求,这次修订增加了对有抗冻、抗渗或其他特殊要求的管桩所使用的骨料的定性要求。4.1.3钢材4.1.3.1预应力钢筋 根据目前我国管桩生产企业的实际情况,管桩的预应力钢筋已全部采用预应力混凝土用钢棒(俗称PC钢棒),因此,本次修订取消预应力混凝土钢丝。另,PC钢棒的原行业标准YB/T111-1997 已被GB/T5223.3-2005替代。由于管桩为预应力制品,其使用的预应力钢筋要有良好的延伸率,但原YB/T111-1
11、997和现行标准GB/T5223.3-2005中钢材的断后伸长率规定为5%是很低的。管桩生产中当预应力钢筋按70%张拉力时,理论计算此时钢棒的伸长率已经达到5%,而管桩采用蒸汽养护特别是高温高压养护,在高碱环境下对钢材的应力松弛及对钢材的应力腐蚀是很大的,将使管桩常压蒸汽养护的伸长率大大降低。生产实践表明,8%以下的伸长率难以满足管桩产品的稳定生产,但GB/T5223.3-2005中对钢材的断后伸长率的技术指标是5%,因此,这次修订时规定钢材的断后伸长率应大于GB/T5223.3-2005表3中延性35级的规定要求。4.1.3.2 原冷拔低碳钢丝已被GB50204淘汰,采用JC/T540混凝土
12、制品用冷拔低碳钢丝替代。由于螺旋筋在管桩结构中不仅起构造筋的作用,使用时还承担抵抗水平力的作用,因此,对于有抗水平力或抗震要求的管桩,螺旋筋建议采用低碳钢热轧圆盘条。4.1.3.3条 由于管桩的预应力钢筋全部采用预应力混凝土钢棒,骨架成型采用滚焊机自动焊接,架力圈已无存在的必要性,实际生产中也早已将其淘汰,本次修订取消了对架力圈的要求。端部锚固筋在管桩锤击施工时,只对桩身混凝土起破坏作用,对于只用作承压作用的管桩,端部锚固钢筋无实际意义,实际生产中大多已不设端部锚固钢筋。但对于抗拔桩来说,端部端部锚固钢筋的作用不可缺或,因此应根据实际工程情况确定是否设置端部锚固钢筋。4.1.3.4端板 目前,
13、管桩行业存在的最大问题就是管桩端板,其中材质和厚度是两大关键问题,它们严重影响到管桩的生产和施工。材质不但影响焊接质量,而且影响管桩的耐久性,行业标准JC/T947-2005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用端板中对材质已作了规定,严格控制其中的五大元素,但对端板的厚度却没有提出要求,端板的厚度问题日益突出,为了规范端板的生产和使用,本次修订时,按所采用钢棒的直径规定端板的最小厚度,这最小厚度是按Q235材质要求计算得到的,已经是最小值了,对于材质达不到Q235要求的端板,其厚度必须大于这个厚度:4.1.5外加剂 外加剂标准GB8076已经修订,本次对GB13476-1999进行修订,外加剂的引用标准仍
14、采用新修订的GB8076-2008作为引用标准。4.1.6掺合料 目前管桩生产中常用的掺合料有:硅砂粉、矿渣微粉、粉煤灰,这三种材料均有相关的标准,但标准中规定的有些条款并不适合用管桩,因此本次修订对硅砂粉、矿渣微粉、粉煤灰的质量提出了相应的要求。另外,为了促进技术进步,对于其他品种的掺合料,仍要求通过试验鉴定,确认符合管桩的混凝土质量要求才可使用。4.2构造要求4.2.1.1钢筋长度的相对误差 由于本次修订增加了大规格,单根桩长超过15m的管桩,原标准中规定的“单根管桩同束钢筋中下料长度的相对误差不大于L/5000”对长管桩而言就明显太松了。再者,目前管桩生产企业基本基本上采用钢筋定长切断机
15、,钢筋的下料长度误差已得到保证,因此,本次修订将同根管桩中钢筋长度的相对误差值按管桩长度定误差值:“长度小于15m时不得大于1.5mm,长度大于15m时不得大于2mm”。4.2.2.2 螺旋筋的配置 螺旋筋在管桩结构中不仅起构造筋的作用,使用时还承担抵抗水平力的作用,因此,螺旋筋的直径和螺距对管桩的抗水平力性能(抗剪性能)至关重要,在目前对建筑物要求使用寿命100年及重视桩身抗水平力能力的背景下,原标准规定的“螺距最大不超过10mm,管桩两端螺旋筋的长度范围10001500mm,螺距范围在4060mm。螺旋筋的螺距偏差不超过10mm”要求松了,日本标准JISA5373:2004规定螺旋筋的螺距
16、最大不超过110mm,但厂家实际生产采用80100mm,且严格执行标准,阪神大地震后,使用管桩的建筑基本完好,据专家现场勘察,螺旋筋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本次修订对螺旋筋的螺距提出了严格要求,规定为:“管桩两端2000mm范围内为45mm,其余80mm。”“螺旋筋的螺距偏差为5mm”。5.1.3混凝土放张强度 本次修订将预应力混凝土管桩用混凝土强度等级调整为C60,根据GB50204-2002中的有关规定,放张预应力筋时,预应力混凝土管桩的抗压强度可以调整到45MPa,因此,本次修订将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和预应力高强混凝土管桩的抗压强度统一规定为45MPa。修订将预应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调整至
17、40mm。另外,对于外径800mm以上规格的大直径管桩,JTJ261-1997行业标准港口工程预应力大直径管桩设计与施工规程规定预应力主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得小于50mm,针对800mm以上规格的大直径管桩以及有其它特殊要求及腐蚀环境下的管桩,本次修订增加“用于有特殊要求及腐蚀环境下的管桩,应依据设计要求采取增加保护层厚度等措施。”5.3外观质量 原标准的外观质量是根据产品质量划分的等级分别规定。从管桩十多年的发展来看,对产品进行分等分级,在实际实施中并没有真正体现“优质优价”,可操作性不强,意义也不大,本次修订取消产品分等分级的规定,管桩的外观质量要求介于原标准合格品和一等品之间,稍偏严格
18、。5.4尺寸偏差 本次修订取消了产品分等分级的规定,管桩的尺寸偏差要求介于原标准合格品和一等品之间,稍偏严格。5.5抗弯性能 抗弯性能指标调整,解释见3.2.2条的说明。其余同原标准。6.试验方法 根据GB50204-2002的第7.1.1条“对采用蒸汽法养护的混凝土结构构件,其标准试件应先随同结构构件同条件蒸汽养护,再转入标准养护条件下养护共28天”进行修订,考虑到PHC管桩采用压蒸养护工艺的特点,压蒸养护工艺的试件采用出釜后冷却至常温的方法。6.3抗弯试验6.3.1条 由于本次修订增加了直径大于1000mm、单节桩长大于15m的超长大管桩,其抗弯试验方法根据GB50152混凝土结构试验方法
19、标准作了相应调整,并给出了相关计算公式。6.3.2和6.3.3条 原标准中对抗弯试验用的管桩长度没做规定,当抗弯试验用的管桩长度过短时,抗弯性能试验的检验值易受剪切力的影响,因此,只有当管桩长度L满足:L5(6D+1.0)/3时,可以消除剪切力的响,按此条件得到试验用的最短单节桩长。本次修订增加了试验用的最短单节桩长的规定。当检验接头弯矩时,往往桩长超长,当长度超过一定范围,管桩会因自重而断裂,从而影响检验结果。因此,本次修订增加了对单节桩长和两根管桩焊接后的长度作了限制,不得超过表1中相应外径规定的长度范围,也不得小于最短单节桩长。6.3.4加载程序 管桩试验加载程序与原标准相同。根据实际检
20、验情况反馈,由于原标准中规定加荷持续荷载时间不少于3分钟,试验时,加荷持续荷载时间往往在35分钟,有的甚至更长,直接影响实验结果,管桩结构不是大型构件,受力的稳定较快,结构加荷过程中的持续荷载时间不必太长,因此,本次修订调整为3min整。7 检验规则7.2出厂检验7.2.2批量和抽样7.2.2.1外观质量 外观质量检验以目测为主,因型式检验的抽样需在出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要保证出厂检验合格,外观质量应逐根检验,日本标准JIS A5373-2004中也规定“外观应逐根检验,或根据产品特性、生产工艺、生产批量等进行抽检”,因此,本次修订将外观质量改为逐根检验。7.2.2.2尺寸偏差 经过十几年
21、的发展,管桩企业的生产规模已扩大至原来的10倍,考虑到企业的检验工作量,原标准规定的“尺寸偏差以同品种、同规格、同型号的管桩连续生产30000m为一批,但在四个月内生产总数不足30000m时仍作为一批”显然检验次数要大大增加,因此,本次修订将尺寸偏差抽样的批量改为:“同品种、同规格、同型号的管桩连续生产300000m为一批,但在三个月内生产总数不足300000m时仍作为一批”,并且,“在外观质量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10根进行检验。”7.2.3判定规则7.2.3.1外观质量 原标准中对管桩外观质量的检验判定规定:“若所抽取10根中,不符合某一等级的管桩不超过二根,则判外观质量为相应等级”,由
22、于本次修订取消了分等分级,原标准的方法就不合理,应区分重要指标和一般性指标,既要产品质量,又要对企业负责,因此,本次修订改为:“外观质量:全部符合5.3条规定的管桩,判外观质量为合格;若符合5.3条表5中第2、4、5、6、7、8、9、10项规定,其余项经修补能符合相应规定的管桩,判外观质量为合格;不符合5.3条表5中第2、4、5、6、7、8、9、10项中任意一项规定的管桩,判外观质量为不合格。”7.2.3.2 尺寸偏差 同样,由于本次修订取消了分等分级,原标准的判定规则也应做相应调整,本着既要产品质量,又要对企业负责的原则,本次修订,根据不合格的数量增加了复检的规定。7.2.3.3 抗弯性能
23、为了加强企业的质量管理,确保管桩产品的质量,本次修订将出厂检验中的抗裂性能改为抗弯性能,同时,在检验判定中增加了直接判不合格的规定:“若所抽2根全部不符合5.5.2条和5.5.3条规定,则判抗弯性能不合格。”7.3型式检验7.3.1检验条件 由于企业生产规模的不断扩大,原标准中规定的“c)当同一规格的管桩连续生产100000m或在六个月内生产总数不足100000m时”应进行型式检验,增加了企业的负担,从减少企业成本的角度出发,本次修订将c)改为:“管桩生产企业每半年需型式检验一次。”7.3.3抽样 型式检验应该在出厂检验的基础上进行,因此原标准规定“在同品种、同规格、同型号产品中随机抽取10根进行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检验”,抽样批应改为:“同品种、同规格、同型号的出厂检验合格产品”较为合理。同时,保护层的检测部位,以同一圆周的3处不同部位较为准确。7.3.4判定规则 同出厂检验。9贮存和运输 本次修订,增加了管桩产品的规格和长度,对不同长度管桩的堆放和吊运应采取不同的要求,尤其是长度大于15m的管桩,增加了堆放和吊点位置的要求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