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校本管理以校为本以学生为中心以质素为主3提供优质教育提供优质教育自主性灵活性问责性4校董的角色 为学校确立短期和长远的办学目标 决定优先发展的项目 为课程、财务、人事人事和校舍等范畴制定政策 领导学校促进学生全面发展5校董在人事管理方面的责任 制定教职员的聘任、晋升、退休、聘任、晋升、退休、接任、休假接任、休假的准则和程序 制定员工发展员工发展和表现管理(考绩)表现管理(考绩)的整体计划 处理有关投诉员工的个案6.聘任聘任参考资助例所列的入职条件及相关的训练招聘程序 公平、公开、具竞逐性 公开招聘 列明职级、数目、要求 订定初步甄选准则及指派筛选人员(由两人或以上共同处理)成立甄选委员会申
2、报利益记录及保存评审结果 由校董会批核聘任及薪酬7须经教育署核准的教职员校长直接聘用晋升职级的教员以英语为母语的教员十年检定教员非合格教员年逾退休年龄的教职员8.改编职系及晋升改编职系及晋升要让校内人员明了学校的教职员结构、人数、编制及晋升职位经征询教职员的意见后,分配职责甄选制度 公开、公平和具透明度 透过内部通告邀请合资格人员申请 厘订甄选准则 成立甄选委员会 由校董会考虑推荐的人选 上诉渠道 记录 利益冲突9.教职员的辞职、退休及延长服务教职员的辞职、退休及延长服务 查证辞职或退休员工是否已给校方足够的通知期 审核该员工最后受聘日期,而薪金只支付至执行全职工作的最后一天 除非得到教育署署
3、长批准,校长或其他教师年届六十岁即不能继续受聘 校董会须及早计划高层人员的继任安排,尤其是校长一职10.教职员假期教职员假期甲、校董会可批准员工放取以下假期 病假、产假、肺病特别假期 进修假期、特别假期 出任陪审团或证人 不超逾14天以便出席特别活动 无薪假期(须事先征得教育署署长批准)11乙、注意事项学校先征询校内人员意见,制定处理放假的政策及原则经常更新教职员的放假记录及妥善保存书面通知教职员因放取无薪假期而顺延的增薪日期当教职员离职时,服务证明书上应注明病假积存额学校须每年两次将教职员的假期纪录送交教育署12丙、雇员因公受伤的处理 参考学校的职业安全及健康指引(劳工处)因公受伤雇员可获发
4、全薪,此类病假不会计入雇员一般可享有的病假内 教育署已为资助学校教职员购买了雇员补偿保险 对于非由教育署资助薪金的人员,学校应为他们购买保险,保费则由学校经费自行支付 学校应把员工受伤的个案通知保险公司,并据指定程序向保险公司要求发补偿金13.员工发展员工发展甲、员工发展政策甲、员工发展政策 拟定员工发展政策时,先向校内员工咨询 成立员工发展委员会 确认员工的培训需要 制订员工发展计划并把计划列入校务计划书内,按年检讨及在周年报告内汇报 学校须营造一个有利学习的环境,并为员工的专业发展提供支持和资源目的目的加强教师的专业技能和知识,以适应教育环境的转变,令各人都能发挥所长,为学校作出贡献。14
5、乙、员工发展计划乙、员工发展计划新教师入职培训新教师入职培训教师在职培训教师在职培训 入职辅导 师傅制 教师专业发展日 校本培训课程 校外培训课程订定进修课程的要求提供足够的渠道和信息进修后的回馈汇报15丙、员工发展及培训的资助丙、员工发展及培训的资助营办津贴内有关培训及发展的津贴校本管理补津贴学校及班级津贴信息科技教育计划的教师培训津贴英语及普通话教师的培训津贴16.员工考绩员工考绩目的目的评估员工的强项和弱点,协助员工识别个人的发展需要,激励员工积极进取和加强问责。甲、有效的考绩机制的原则甲、有效的考绩机制的原则 确认评核人及受评人的安排 在开始阶段,双方须就工作表现目标达成共识 建立一个
6、机制,以审核及调整评核人在考绩报告中对受核人的评估意见 所有考绩工作均须妥为记录 须容许受核人阅读其考绩报告,与受核人进行考绩会晤,讨论报告的内容 须设立上诉机制 保存所有员工的考绩纪录17乙、考绩制度的执行乙、考绩制度的执行订定施行的方法善用回馈订立评核的机制18.员工的操守及纪律员工的操守及纪律据防止贿赂条例第9条的规定,在未得雇主同意前,雇员不得收受任何利益。学校应为员工提供清晰的指引,说明应如何避免在工作上出现利益冲突,及出现时应采取的行动。学校应征询员工的意见,才制定一套关于纪律处分的政策。采取任何纪律行动前,学校必须尽力确保已向该员工提供所需要的支持和指导,以作出改善。学校应向员工
7、清楚说明校方对其行为操守及工作表现的期望(可参考香港教育专业守则)19.处理员工投诉处理员工投诉清楚订明遇有不同职级员工的投诉时,应分别由何人负责处理,以及如何处理。对于任何投诉,校方都应给予一个正式答复。有关投诉个案数据,包括面见纪录及调查报告等,须妥为保存。设立合适的上诉机制校董会征询员工意见后,订立一套处理员工投诉的校本政策。20.参考文件参考文件教育条例教育规例资助则例雇佣条例雇员补偿条例个人资料(私隐)条例性别歧视条例防止贿赂条例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职业安全及健康条例甲、有关法例21乙、教育署有关人事管理的通告个人资料(私隐)条例(行政通告56/97)防止贿赂条例(行政通告2/98)
8、修改教育条列(行政通告21/2000)资助学校教职员的聘任(行政通告32/2000)教师的聘书(行政通告21/2001)经修订的入职薪酬(行政通告31/2000)聘用日薪代课教师(行政通告50/99)教师晋升、署任及改编职系(行政通告30/2000)22辞职及退休事宜(行政通告47/99)资助学校教员的延任(行政通告39/2001)教职员放取假期事宜(行政通告37/2000)非教学人员可享有的假期(行政通告39/2000)有薪进修假期的条件(行政通告9/97)遣散费及长期服务金(行政通告45/99)津贴学校公积金规则(行政通告26/2000)强制性公积金计划(行政通告48/2000)综合保险计划(行政通告36/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