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國際貿易法秩序之碎裂化?論WTO與區域貿易協定爭端解決之衝突林彩瑜東吳大學國際經營與貿易學系2010/3/202 I.問題之提出:國際貿易法秩序可能發生碎裂化嗎?II.WTO-RTA管轄權衝突:Mexico-Soft Drinks,Argentina-Poultry III.WTO-RTA裁判衝突:Brazil-TyreIV.建構WTO-RTA司法融合?V.結論大 綱 3I.問題之提出41.國際法之碎裂化(fragmentation)為普遍的關切 國際法規範範疇多元擴展 多邊條約與區域條約之締結 管轄特定議題之國際組織增多(貿易、人權、社會經濟文化合作與環境)國際爭端解決機制大幅增加 管轄權
2、衝突、場域選擇、裁判衝突或義務衝突 聯合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LC)提出國際法之碎裂化:國際法多元化與擴展之困難報告(2006),決定處理國際法碎裂化之問題。5RTA 所代表的區域經濟整合,已成為WTO多邊貿易體系之外的重要發展。(e.g.2010年將執行400項RTA)多數RTA 設立於WTO成立之後,且多設有適用於RTA的爭端解決機制。RTA規範多元擴展、RTA爭端解決機制大幅增加,形成國際貿易法秩序碎裂化之潛在風險?WTO-RTA可能產生管轄權衝突或裁判衝突?2.國際貿易法秩序之碎裂化?6針對WTO-RTA法規競合之爭端,可能產生WTO-RTA管轄權衝突。RTA 源自於WTO,多設有與WT
3、O平行或類似的實體規範,而與WTO產生法規競合。(e.g.NAFTA)RTA爭端裁決機構,在RTA架構下,可獨立適用、解釋與WTO平行之實體規範,並審理相關爭端。WTO對違反WTO涵蓋協定的貿易爭端,具有強制、專屬的管轄權。(DSU Art.23)同一爭端可能同時或先後繫屬於WTO或RTA,而產生WTO-RTA管轄權衝突。3.從WTO與RTA法律關係觀察7欠缺 WTO-RTA爭端解決機制互動之規定,爭端裁決機構各自審理同一或相關爭端,可能產生裁判衝突。WTO與RTA之目標仍有差異,影響裁判方式、對爭端案件之評估與結果。RTA爭端可能影響第三國之利益,而使RTA成員間之爭端發展為WTO多邊貿易爭
4、端(由第三國提起)。WTO之解釋或適用,亦可能導致與RTA裁判衝突。8WTO-RTA管轄權衝突或裁判衝突已非法理上之推測,而係實際的貿易爭端(Mexico-Soft Drinks,Argentina-Poultry,Brazil-Tyre)。WTO爭端解決機制如何回應WTO-RTA管轄權衝突、法律解釋引發之裁判衝突等問題?自既有機制下,如何促進WTO-RTA司法融合?4.從WTO爭端實務觀察9II.WTO-RTA管轄權衝突10A.Mexico-Soft Drinks11源於NAFTA下墨西哥與美國有關糖配額之爭議。墨西哥爭執,NAFTA容許墨西哥免稅銷售過剩的糖至美國,然美國未給予此市場進入。
5、美國認為依據1993年簽署的附屬文件,其有權以每年250000噸零關稅配額,限制墨西哥糖進入美國市場。墨西哥依據NAFTA 第20章爭端程序控訴美國。在組成NAFTA小組階段,美國拒絕任命小組成員,杯葛小組的成立。墨西哥對美國不含酒精飲料及其他飲料(使用非蔗糖之甜味劑)課徵歧視性之稅賦。美國於2004年向WTO(非NAFTA)控訴墨西哥稅賦限制美國飲料與高果糖玉米糖漿(HFCS)之出口,違反GATT 第III條國民待遇之規定。爭端事實12美國對 GATT 第III條的主張與更廣泛的爭端有不可分割的相互關連(inextricably linked to a broader dispute)(即N
6、AFTA爭端),且僅有NAFTA 小組可以整體解決本爭端。墨西哥請求小組拒絕行使管轄權。墨西哥提出管轄權抗辯13依據DSU之規定,小組對已有效建立的管轄權,無選擇行使與否之裁量權。若小組可決定在特定案件中不行使管轄權,則未能執行小組之責任,且減損原告會員在DSU 及其他WTO涵蓋協定的權利,有違DSU Arts.7,3.2,19.2,23。墨西哥於本案並未主張,亦無任何證據顯示,NAFTA或任何其他國際協定下之法律義務可能對小組審理本案構成法律障礙。小組之裁決14小組有責任對案件作出客觀評估及實體裁決;會員有權受到小組的裁決(is entitled to a ruling by a WTO p
7、anel)。小組在本具的裁判功能上有若干權限(panels have certain powers that are inherent in their adjudicative function)。源自於小組作為一裁判機構的本質所致。E.g.認定是否具有管轄權及管轄權的範圍;處理DSU所未規範的程序事項裁量權。此隱含的權限之裁量權並不能修訂DSU之實體條款。AB未針對本案是否可能存有妨礙小組對相關請求之實體作出裁決之其他法律障礙之情況表示意見。墨西哥未行使NAFTA 第20005.6條排除條款(exclusion clause)。結論 維持小組有關在 DSU下,小組對已提交之案件無拒絕行使管
8、轄權的裁量權之認定 本案無必要對行使該裁量權的適當性作出裁決。上訴機構之裁決15小組固守於小組固守於WTO體系賦予之職權,未考量體系賦予之職權,未考量WTO-RTA管轄權衝突。管轄權衝突。WTO爭端解決程序具有相當的開放性。在維護WTO多邊貿易秩序之穩定與安全的前提下,似未提供足夠之彈性。WTO-NAFTA管轄權衝突、爭端之歷史沿革、爭端整體的真正解決、美國實施場域選擇策略之風險等,均未被考量。本案源自於墨西哥與美國長年在NAFTA下有關糖市場進入之爭議;NAFTA小組因美國杯葛而未繼續審理墨西哥有關市場進入之請求;美國本可依據NAFTA 第301(1)條提出請求,而使本案在NAFTA下解決;
9、WTO裁決無法真正解決墨西哥於NAFTA之困境。小組未向NAFTA尋求任何程序合作或互動。WTO雖授權會員成立RTA,然小組並不考慮與RTA法律秩序密切相關之爭端。本文之觀察16上訴機構透過法律障礙之概念,提供調和上訴機構透過法律障礙之概念,提供調和WTO-RTA管轄管轄權衝突之可能性。權衝突之可能性。小組對DSU賦予的管轄權,仍有依據法律障礙,拒絕行使管轄權之裁量權。此等司法裁量權,並非DSU所明文規範,而係小組作為裁判機關的本質所致(固有管轄權)。AB創造法律障礙概念,使小組透過對法律障礙之裁量權限,得考量是否於個案中行使管轄權。此將具有若干彈性,而非侷限於DSU剛性之規定。此等彈性,對W
10、TO具有強制性色彩的爭端解決程序而言,尤為重要。RTA場域排除條款可否構成法律障礙,開放予未來的小組或上訴機構決定之。17B.Argentina-Poultry18本案係有關WTO會員於RTA下受到不利裁決時,另向WTO重新提訴之問題。源自於阿根廷對巴西進口家禽採行反傾銷措施。本爭端原於MERCOSUR 下提交於仲裁庭審理。MERCOSUR下並未設有反傾銷條款,且依據Brasilia議定書第19條之規定,國際法可作為處理MERCOSUR成員爭端的補充法,故該仲裁庭依據WTO反傾銷協定為裁決。巴西敗訴。2002年,巴西針對同一爭端事項,向WTO控訴本案,並取得勝訴。爭端事實19巴西相繼於不同場域
11、提出同一爭端,首先於MERCOSUR,繼而於WTO,有悖於誠信原則(the principle of good faith),在本案中,可有效援引禁反言原則(the principle of estoppel)。依據VCLT 第31.(3)(c)條與DSU第3.2條之規定,小組不能忽略MERCOSUR架構下法律程序所設的先例。阿根廷提出管轄權抗辯20善意原則 會員必須違反WTO協定的實體規定 必須有不僅是單純違反的情形(something more than mere violation)。阿根廷並未主張巴西提出本案違反WTO任何實體規定,故無基礎認定巴西向WTO提訴的作為係違反誠信原則。小組
12、之裁決21禁反言原則 有清楚且明確(unambigous)的事實陳述;事實陳述為自願、無條件且經授權;被善意信賴。巴西並未作出在依據MERCOSUR提訴後,將不會相繼訴諸WTO爭端解決程序之清楚且明確的陳述。Brasilia議定書並未限制巴西就相同措施得另外繼續向WTO提訴的權利。Olivos議定書第 1雖條設有場域排除條款,然Olivos議定書並不會改變小組之評估,蓋其尚未生效,且在任何情況下,並未適用於已依據Brasilia議定書裁決的案件。22VCLT 第31.3(c)條 阿根廷期待小組以特殊的方式適用(apply)WTO相關規定,而非以特殊的方式解釋之。在DSU 第3.2條或任何其他規
13、定下,小組均無基礎必須以特殊的方式裁決或適用WTO相關規定。小組無理由受到非WTO爭端解決機構所為裁決之拘束。23適用國際法原則似可調和適用國際法原則似可調和WTO-RTA管轄權衝突,然有其限制。管轄權衝突,然有其限制。若RTA場域排除條款已生效,且可被瞭解為當事國之清楚明確的陳述,且當事國也對此具有信賴利益,似有相當的空間以此作為小組得拒絕行使管轄權的論述基礎。巴西於MERSOUR-WTO相繼提訴的作為,能否被證明為DSU 第3.7條下率爾提出或無法獲致有效之結果?能否視為DSU 第3.10條下未以誠信致力解決爭端?本文之觀察24小組未考慮小組未考慮WTO-RTA裁判衝突裁判衝突 同一反傾銷
14、措施先後於RTA與WTO依據同一WTO反傾銷協定審理,並獲致相反之裁決:巴西於MERCOSUR獲得敗訴,卻在WTO獲得勝訴。WTO改變了MERCOSUR仲裁庭的實質結果,MERCOSUR仲裁判斷因WTO之裁決而實質上不具有終局性。RTA成員必須面對場域選擇下雙重控訴帶來的裁判衝突風險。對阿根廷信賴RTA爭端解決程序造成不利的影響。小組並未與MERCOSUR有任何程序合作或互動,亦未於其裁決中對MERCOSUR裁決給予若干尊重,顯示了WTO爭端解決體系隔絕於RTA司法秩序之外。25III.WTO-RTA裁判衝突:Brazil-Tyre26爭端事實 巴西於1991年實施禁止舊胎進口之措施(Port
15、aria DECEX 8/1991),至2000年正式禁止翻修輪胎(retreaded tyre)進口(Portaria SECEX 8/2000)。2001年 8月,烏拉圭依據MERCOSUR程序控訴巴西2000年禁令構成新的商業限制,違反MERCOSUR。巴西則抗辯,該2000年規定僅為1991年舊胎禁令適用範圍的澄清,並非新的限制。MERCOSUR仲裁庭認為進口禁令不符MERCOSUR。為符合仲裁判斷,巴西爰將MERCOSUR成員之重塑胎進口豁免適用翻修輪胎進口禁令(即MERCOSUR豁免)。2005年,歐盟向WTO控訴巴西翻修輪胎進口禁令違反GATT 第XI條,且MERCOSUR豁免對
16、歐盟構成歧視,違反 GATT 第I條與第 XIII條之規定。27MERCOSUR2豁免下之歧視,並非任性或隨意,不構成GATT 第XX條序言下專斷的歧視。MERCOSUR豁免係巴西依據MERCOSUR仲裁判斷,而非基於任性或無法預測之理由;作為MERCOSUR成員,該裁決對巴西有法律拘束力。自由貿易協定本質上即構成非成員間之歧視。執行MERCOSUR協定而產生之成員與非成員歧視,並非不合理a priori unreasonable。MERCOSUR豁免之執行並未構成GATT 第 XX條序言下不正當歧視。若進口數量重大損及(significantly undermine)系爭措施目標之達成,則與
17、MERCOSUR豁免有關的進口禁令將構成不正當歧視。適用豁免之翻修輪胎進口數量並非重大。小組之裁決28MERCOSUR豁免為GATT 第XX條序言下之專斷或不正當歧視。GATT 第XX條序言下歧視措施之理由與GATT 第XX所列目標不具合理的關聯(bear no rationale connection to the objective)或違背該目標,則為專斷或不正當之歧視。MERCOSUR仲裁判斷並非巴西可以進行歧視之理由,該理由與進口禁令所追求之合法目標(GATT 第XX(b)條)無關。小組以歧視之效果解釋不正當乙詞,無法獲得GATT 第XX條本文之支持,且不符合以往實務之見解。上訴機構另
18、推論:Montevideo條約第50(d)條規定以及巴西得在MERCOSUR程序提出此抗辯之事實,顯示了與MERCOSUR豁免關聯之歧視,不必然來自於MERCOSUR與GATT 1994規定之衝突。上訴機構之裁決29巴西請求DSU 第21.3(c)條仲裁小組考量其與MERCOSUR成員談判新的進口翻修輪胎體制之時間。蓋MERCOSUR仲裁判斷具有拘束性,採取替代的執行措施將與其義務衝突。仲裁人援引上訴機構有關Montevideo條約第50(d)條規定以及巴西得在MERCOSUR程序提出此抗辯之事實之裁決認為,仲裁判斷係有關本案適用特別訴訟策略之特定程序情況。由於巴西已透過國立法措施限制MERC
19、OSUR國家翻修輪胎之進口,且MERCOSUR仲裁判斷並未涉及Montevideo條約第50(d)條規定,故仲裁人拒絕將談判MERCOSUR輪胎體制之時間納入合理期間之計算。第21.3(c)條仲裁決定30上訴機構對上訴機構對GATT之解釋未關切之解釋未關切RTA司法秩序與裁判衝突司法秩序與裁判衝突 未來會員依據RTA自由貿易承諾或RTA仲裁判斷本身將無法符合GATT第 XX條?在GATT第 XX條序言下,GATT非歧視義務係優先適用於RTA義務?未來RTA針對衛生環境措施之安排,尚有給予RTA成員較優惠待遇之空間?RTA爭端裁決機構未來仍須考量其裁決是否違反WTO?或RTA成員至少應確定,執行
20、RTA裁決之方式不能違反WTO?上訴機構似賦予WTO法律高於RTA法律秩序之地位,且未關切WTO-RTA裁判衝突問題。若RTA裁決隨時可能因解釋WTO之結果而面臨被否定之風險,除增加會員訴諸WTO之可能性與爭議外,亦無助於RTA建立區域貿易法律案例與其法律秩序之安定性。本文之觀察31上訴機構似不當評價巴西於上訴機構似不當評價巴西於MERCOSUR程序之訴訟策略程序之訴訟策略 上訴機構於WTO爭端解決程序中是否有權評估會員於RTA爭端解決體系防衛其利益之主權,似值得商榷。若巴西援引Montevideo條約第50(d)條之規定,MERCOSUR仲裁庭將會採取與其解釋GATT第XX(b)條相同之方式
21、,進而得避免本案之爭端?此項推論似有疑問。雖然Montevideo條約第50(d)條與GATT第XX(b)條設有類似條款,不同爭端裁決機構無法確保裁決結果必然相同。在烏拉圭與阿根廷有關禁止翻修輪胎進口案中,MERCOSUR駁回阿根廷有關 Montevideo條約第50(d)條抗辯即為一例。上訴機構似展現了RTA爭端裁決機構應符合WTO及其裁決,且應作出與WTO相同裁決之假設。此項假設除不具有法律基礎外,亦有悖於現實。32巴西面臨巴西面臨WTO-RTA條約義務衝突條約義務衝突 上訴機構之裁決似可被理解為要求巴西取消MERCOSUR豁免,而非取消翻修輪胎之進口禁令。WTO之裁決將直接與巴西於MER
22、COSUR下之義務衝突,而使巴西面臨兩難:遵守WTO裁決,必然違反MERCOSUR義務;執行MERCOSUR裁決,必然違反WTO義務。2009年,巴西禁止核發進口舊胎與翻修輪胎之新授權,而不論其來源(包括MERCOSUR成員)。巴西最終選擇尊重WTO義務,以符合其所宣稱之環保目標。無論巴西是否或如何在MERCOSUR下與MERCOSUR成員另達成有關翻修輪胎之協議,WTO之裁決已直接衝突巴西於MERCOSUR下之條約義務。33肆、從WTO爭端解決體系建構WTO-RTA司法融合之建議方向與限制34全球市場之運作及其可預測性與法律安定性將依賴貿易體系如何互動與彼此相稱。在全球貿易體系下,幾乎所有W
23、TO會員已簽署一項或多項RTA,RTA儼然已成為平行於WTO貿易體系。在法規競合的情形,某一貿易爭端若非在RTA,即可能在WTO架構下解決之。對當事國而言,裁判衝突可能無法解決爭端,亦可能創造新的爭端。對全球貿易體系而言,裁判衝突亦將威脅該體系運作的穩定性與安全性,增加國際貿易法秩序碎裂化之風險。I.WTO-RTA司法融合之必要性35WTO不宜關切其他體系所保護之權利?無助於會員(同時為RTA成員)解決爭端及建立RTA法律秩序,對WTO明文容許RTA存在,以期達成全球自由貿易之旨,亦相逕庭。若RTA司法裁決無法對當事國產生拘束力且被遵守,則會員應參與該RTA至何程度?RTA如何達成其市場整合或
24、經濟合作的目標?僅以WTO規範為唯一思維,並以WTO為RTA貿易爭端之最終裁決者,除可能增加WTO之訴訟負擔外,亦徒增裁判衝突引致之法律不確定性與碎裂化風險。若巴西於Brzail-Tyre案、阿根廷於Argentina-Poultry案中,均選擇遵守MERCOSUR仲裁判斷,WTO或將面臨裁決未被履行之結果,而使會員間之爭端無法被解決。若此,多邊貿易體系又如何維持其穩定性?36WTO-RTA司法融合對維持全球貿易之發展與國際貿易法秩序整體之安定性具有相當的重要性。而此融合,將依賴WTO與 RTA雙向之司法實踐,不得偏廢。WTO作為多邊貿易體制之維護者,似亦有必要以涵容RTA司法秩序之角度,務實
25、解釋或適用WTO法律,藉由減緩WTO-RTA裁決衝突的可能性,加強兩個貿易法律秩序的效益。37A.強化法律障礙概念與強化法律障礙概念與 RTA場域排除條款之聯結場域排除條款之聯結WTO應否承認RTA場域排除條款?限縮WTO管轄權之虞?依據VCLT 第41 條之規定,RTA場域排除條款似可被解釋為會員在若干情形下透過契約脫離WTO管轄之選項。承認RTA場域排除條款未必被解釋為係將WTO爭端交由RTA場域處理。若爭端係在RTA架構下處理,其本質似應屬於RTA爭端。限制開發中國家向WTO提訴之權利?長遠以觀,開發中國家於WTO下似較能維護其貿易利益。不承認RTA場域排除條款之結果,將使開發中國家須面
26、對在WTO重複訴訟與裁判衝突之結果(Argentina-Poultry案)。II.闡明法律障礙與國際法原則適用之範圍38WTO有必要建構法律障礙與RTA場域排除條款之聯繫因素與相關論理。何以RTA場域排除條款有可能構成妨礙小組行使管轄權之法律障礙?其係基於尊重會員自願選擇之約定?抑或考量WTO-RTA司法融合?法律障礙究竟包含多少與RTA相關之內涵與判斷要素?小組或上訴機構得否依職權審理法律障礙?或應完全聽由當事國提出?小組與上訴機構或應依透過個案累積,在司法裁量與DSU要求之間,漸次形成司法實務依循之準則。39B.發展具有發展具有WTO意含之國際法原則?意含之國際法原則?針對RTA已裁決之爭
27、端,小組能否拒絕審理,以維持RTA裁決之終局性?另就已先繫屬於RTA之平行訴訟,小組能否因此拒絕或停止審理該案?40一事不再理(res judicata)原則?在Mexico-Soft Drinks案,若美國在NAFTA下控訴墨西哥違反國民待遇,且NAFTA小組亦已裁決,則如何?兩爭端(1)系爭措施必須相同;(2)主張相同(3)當事國相同。(India-Auto)墨西哥在NAFTA之請求完全係以NAFTA為基礎之市場進入請求,似難主張一事不再理原則之適用。(一者依據RTA條款提出請求,另一則依據WTO提出。)WTO與 RTA爭端來自於不同之條約基礎,一事不再理原則可能無助於WTO-RTA司法融
28、合。41待決訴訟(lis pendens)原則?在Mexico-Soft Drinks案,墨西哥所發動之NAFTA程序係因美國拒絕任命小組成員而懸而未決。小組可否以待決訴訟(lis pendens)原則,拒絕審理該案或停止其爭端解決程序?WTO爭端實務似未見待決訴訟原則之適用。待決訴訟屬於市民法原則,適用於平行訴訟,由先繫屬法院審理該案件。然而,鑑於國際爭端機構相互間無上下層級關係,且訴訟程序方面之效率、合法性或專業度並不當然相當(comparable),故學者多認為該原則並無法適用於國際法領域。多數RTA爭端解決體系能否與WTO爭端解決體系相當,恐有疑問。先繫屬之RTA爭端裁決機構可能無法解
29、決其後於WTO所提之訴因或主張,蓋主張違反RTA者與主張違反WTO者係屬不同之主張。WTO似難以此基礎拒絕審理案件。42不便於審理的法院(forum non conveniens)原則?在Mexico-Soft Drinks案中,墨西哥主張NAFTA程序始為解決該案之最適合場域。小組能否適用不便於審理的法院原則,拒絕審理該案?不便於審理的法院原則見於普通法體系,且非法律一般原則。法院適用此原則多基於當事人便利之考量。WTO-RTA貿易爭端非關乎於地理限制。除非WTO能確信向其提交之案件整體可由NAFTA小組裁決之,始有可能宣稱其為不便於審理的法院。NAFTA小組無法審理有關違反WTO之主張,且
30、NAFTA爭端解決程序相較於WTO較為不足,此均可能使小組難以此原則拒絕審理爭端。43就WTO-RTA爭端解決機制之互動,WTO小組似難以一事不再理、待決訴訟或不便於審理的法院等原則,作為其不行使管轄權之基礎。依此角度,國際法或法律一般原則在調和WTO-RTA司法互動的功能上,似顯得相當有限。惟從小組在WTO架構下賦予誠信原則特殊意含,並與其他國際法原則區隔的作法觀之,WTO自身仍有發展其對國際法原則之解釋,尋求實踐WTO-RTA司法融合。例如擴大解釋一事不再理原則之內涵,使其不限於相同之主張或同一爭端。又例如賦予WTO-RTA不便於審理的法院新的意含、充實司法禮讓適用準則或發展專屬於WTO-
31、RTA適用之WTO原則。44在Brazil-Tyre案,小組在解釋GATT條文時,則展現了對RTA裁決之禮讓,並尊重會員於RTA體系下執行國際法義務之重要性。從促進WTO-RTA司法融合之目的論,若小組或上訴機構於條文解釋時,得被賦予若干減少與RTA裁決衝突之解釋義務,或可降低裁判衝突之可能性。III.減少與RTA裁判衝突之解釋義務45VCLT 第31(3)(c)條可否作為法律基礎?小組或上訴機構是否有責任於解釋WTO時,考量RTA裁決,則視該RTA裁決能否符合VCLT 第31(3)(c)條之要件。RTA裁決源自於RTA所設爭端機構之作為,若該裁決與闡明WTO特定規範具相關性時,似乎可符合VC
32、LT 第31(3)(c)條相關國際法原則之意義。(EC-Biotech Products)有關當事國(the parties)之解釋,小組認為其係指WTO所有會員。對RTA而言,其係由WTO其中之會員所締結,本質上即不及於所有WTO會員。循此限縮解釋,RTA將無法該當於外部國際法規則之要求。若此,RTA或RTA裁決並非小組解釋WTO時所應考量之對象。除非未來WTO對VCLT 第31(3)(c)條採取較寬的解釋或賦予其體系整合之內涵,否則,限縮解釋將大幅增加國際貿易法秩序碎裂化潛在的可能性。46尋求DSU架構下之其他空間?依據現實之發展解釋WTO之必要性 對WTO規則之解釋,並非如此剛性或無彈性
33、而使其對現實世界不斷變化之實際案例無合理判斷之空間,此等看法對多邊貿易體系而言係最佳方式。如此,多邊貿易體系之安全性與可預測性始能達成。(Japan-Alcoholic Beverages II)對WTO規則之解釋,若考量趨近四百項之RTA乃全球貿易秩序中無法被忽視之現實,或係實踐多邊貿易體系之安全性與可預測性目的之最佳方式。WTO協定之解讀不應隔絕於國際公法。WTO協定不宜解釋為與其他國際法義務相違背。(US-Gasoline)執行RTA裁決係屬一國執行國際法義務之展現。(Brazil-Tyre)若此,WTO規則之解釋似亦不宜完全隔絕於RTA裁決。47 VCLT 第26條 每一生效之條約對當
34、事國有拘束力,且必須以誠信執行之(條約必須信守原則)。解釋上,似可推定一國對其所有條約義務應以一致的方式誠信執行;各國之條約義務在累積適用的關係下宜被同時解讀。條約解釋者面臨二項可能的解釋時,似可推定有責任優先適用可容許調和不同國際義務之解釋,以避免衝突。若小組或上訴機構認知到RTA裁決有可能與其所為解釋衝突,似得依據VCLT誠信原則,在WTO所容許之範圍內,選擇與RTA裁決較融合之解釋方式。48WTO明文納入若干設計。依據反傾銷協定第17.6(ii)條之規定,小組解釋協定之相關條款時,若其認為某一條款有超過一種以上可被容許之解釋,只要主管機關措施符合其中一項解釋,則其應認為該措施係符合該協定
35、。鑑此,小組對反傾銷案件之司法審查,則在國際習慣法解釋原則的容許下,維持了各國主管機關措施之合法性。若未來DSU能針對涉及RTA裁決或RTA整體法律體系秩序之爭點,課予小組或上訴機構義務:依據條約解釋原則,探求是否存在其他可被容許之解釋,並採取對RTA法律秩序較不具衝擊性或限制性之解釋,則將進一步促進WTO-RTA司法融合。49伍、結 論50RTA源自於WTO,確保RTA法秩序的良好運作本應符合WTO容許設立RTA之初衷。然小組或上訴機構在WTO-RTA管轄權衝突或裁判衝突上,似未對維持RTA法律秩序的重要性投以足夠的關注,此實增加了國際貿易法秩序碎裂化的潛在風險。面對RTA及其爭端解決機制迅速增加的趨勢,WTO或終將無法迴避如何更有效因應WTO-RTA司法融合之挑戰。2009年墨西哥與美國有關海豚安全標示之爭端,美國主張NAFTA對該環境爭端具有專屬管轄權之聲明,即為一例。在既有DSU架構下,透過WTO爭端解決體系調和WTO-RTA司法關係有其困難與侷限。未來WTO能否或如何透過法律障礙概念、國際法原則與條約解釋或其他有助於司法融合的規範工具,務實回應減緩WTO-RTA司法衝突之需求,仍有其可能性,並值得觀察。長遠觀之,或應由會員於WTO架構下,透過對話與持續談判之過程,從體制層面設計若干互動之基本原則,並由WTO-RTA兩貿易體系所共通適用。51感謝聆聽,敬請 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