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 复杂高层建筑结构设计10.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10.1.1 本章所指的复杂高层建筑结构包括带转换层的结构、带加强层的结构、错层结构、连体结构以及竖向体型收进、悬挑超过本规竖向体型收进、悬挑超过本规程第程第3.5 节有关规定的结构。节有关规定的结构。复杂高层建筑结构的计算分析应符合本规程第5 章的有关规定。【说明说明】本次修订将多塔楼结构并入竖向体型收进、悬挑结构,因本次修订将多塔楼结构并入竖向体型收进、悬挑结构,因此文字进行了修改。此文字进行了修改。10.1.2 9 度抗震设计时不应采用带转换层的结构、带加强层的结构、度抗震设计时不应采用带转换层的结构、带加强层的结构、错层结构和连体结构
2、。错层结构和连体结构。10.1.3 7 度和8 度抗震设计时,剪力墙结构错层高层建筑的房屋高度分别不宜大于80m 和60m;框架-剪力墙结构错层高层建筑的房屋高度分别不应大于80m 和60m。抗震设计时,B 级高度高层建筑不宜采用连体结构;底部带转换层的筒中筒结构B 级高度高层建筑,当外筒框支层以上采用由剪力墙构成的壁式框架时,其最大适用高度应比本规程表3.3.2-2 规定的数值适当降低。原规程为:多原规程为:多塔楼结构塔楼结构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原规程原规程10.1.3未修改未修改10.1.4 7 度和8 度抗震设计的高层建筑不宜同时采用超过两种本节第10.1.1 条所指的复杂结构。10.1
3、.5 复杂高层建筑结构中的受力复杂部位,宜进行应力分析,并按应力进行配筋设计校核。【说明:删除说明:删除10.1.6 条,内容移入条,内容移入3.2.3 条条】同原规程同原规程10.1.4未修改未修改同原规程同原规程10.1.5未修改未修改10.2 带转换层高层建筑结构带转换层高层建筑结构10.2.1 在高层建筑结构的底部,当上部楼层部分竖向构件(剪力墙、框架柱)不能直接连续贯通落地时,应设置结构转换层,在结构转换层布置转换结构构件,形成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或托柱转换层结形成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或托柱转换层结构构。转换结构构件可采用梁、桁架、空腹桁架、箱形结构、斜撑等,统称为转换梁、转换桁架等;部
4、分框支剪力墙结构中的转换梁,称为框支梁,转换柱称为框支柱。对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抗震设防烈度为7、8 度时,不宜采用厚板转换层,但7、8 度时的地下室转换构件除外。【说明说明】本节主要针对底部带转换层的高层建筑。为使各种规定更有针对性,转换结构分为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和托柱转换层结构,区别对待。当上部为剪力墙结构,下部部分构件转换为柱时,形成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当上部为密柱,通过转换构件,下部为稀柱时,形成托柱转换层结构。直接承托被转换构件的梁为转换梁,转换梁以下直接支撑转换梁的柱都是转换柱(一直延续到柱脚),转换框架是由转换梁和转换柱组成的框架。10.2.2 转换层设置位置不宜过高。部分框支剪
5、力墙结构在地面以上设置转换层的位置,8 度时不宜超过3层,7 度时不宜超过5 层,6 度时可适当提高;对托柱转换层结构对托柱转换层结构,其转换层位置可适当提高。【说明说明】将原规程将原规程10.2.2条文中的底部带转换层的框架条文中的底部带转换层的框架-核心筒结构核心筒结构和外筒为密柱框架的筒中筒结构改为了托柱转换层结构。和外筒为密柱框架的筒中筒结构改为了托柱转换层结构。10.2.3 转换层下部结构与上部结构的侧向刚度比应符合本规程附录E 的规定。(10.2.3项2)10.2.4 带转换层的高层建筑结构,其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的高度宜取至转换层以上两层且不宜小于房屋高度的1/10。【说明说明】将
6、原来的墙肢总高度的将原来的墙肢总高度的1/8 改为房屋高度的改为房屋高度的1/10。10.2.5 底部带转换层的高层建筑结构,其抗震等级应符合本规程第3.9 节的有关规定,托柱转换层转换柱和转换梁的抗震等级按框支剪力墙结构中的框支框架采纳。对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当转换层的位置设置在3 层及3 层以上时,其框支柱、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的抗震等级宜按本规程表3.9.3 和表3.9.4 的规定提高一级采用,已为特一级时可不提高。10.2.6 带转换层的高层建筑结构,特一、一、二、三级三级转换构件的水平地震作用计算内力应分别乘以增大系数1.90、1.60、1.35、1.25;转换构件竖向地震作用按4.3
7、.2 条计算。【说明说明】取消了原规程的薄弱层地震剪力增大系数规定;对各级内力增取消了原规程的薄弱层地震剪力增大系数规定;对各级内力增大系数进行了调整大系数进行了调整(原规程特一、一、二级分别为原规程特一、一、二级分别为1.80、1.50、1.25,没有三级,没有三级)。原规程原规程10.2.5原规程原规程10.2.610.2.7 转换梁转换梁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 梁上、下部纵向钢筋的最小配筋率,非抗震设计时均不应小于梁上、下部纵向钢筋的最小配筋率,非抗震设计时均不应小于0.30%;抗震设计时,特一、一、二、;抗震设计时,特一、一、二、三级三级分别不应小于分别不应小于0.
8、60%、0.50%、0.40%和和0.30%。沿梁腹板高度应配置间距不大于。沿梁腹板高度应配置间距不大于200mm、直径不小于直径不小于16mm的腰筋;的腰筋;2 偏心受拉的偏心受拉的转换梁转换梁的支座上部纵向钢筋至少应有的支座上部纵向钢筋至少应有50%沿梁全长贯沿梁全长贯通,下部纵向钢筋应全部直通到柱(含墙端柱)内;通,下部纵向钢筋应全部直通到柱(含墙端柱)内;3 离柱边离柱边1.5 倍梁截面高度范围内的梁箍筋应加密,加密区箍筋直倍梁截面高度范围内的梁箍筋应加密,加密区箍筋直径不应小于径不应小于10mm,间距不应大于,间距不应大于100mm。加密区箍筋的最小面。加密区箍筋的最小面积配筋率,非
9、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积配筋率,非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 ;抗震设计时,特一、;抗震设计时,特一、一、二和一、二和三级三级分别不应小于分别不应小于 、和和 。【说明说明】将原规程第2 款中仅适用于偏心受拉的框支梁的规定“沿梁腹板高度应配置间距不大于200mm、直径不小于16mm 的腰筋”放到第一款,适用于所有转换梁放到第一款,适用于所有转换梁;增加了三级要求增加了三级要求。yvtff/9.0yvtff/3.1yvtff/2.1yvtff/1.1yvtff/0.1原规程原规程10.2.810.2.8 转换梁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要求:1 转换梁与转换柱截面中线宜重合;2 转换梁截面高度不宜小于计算跨度的1/8
10、;对梁上托柱的转换梁,其截面宽度不应小于梁宽方向的托柱截面宽度。梁上托剪力墙的框支梁截面宽度不宜大于框支柱相应方向的截面宽度,且不宜小于其上墙体截面厚度的2 倍和400mm;3 转换梁截面组合的剪力设计值应符合下列要求:无地震作用组合时有地震作用组合时4 转换梁纵向钢筋接头宜采用机械连接,同一连接区段内接头钢筋截面面积不宜超过全部纵筋截面面积的50%,接头位置应避开上部墙体开洞部位、梁上托柱部位及受力较大部位;原规程:原规程:1/65 转换梁不宜开洞。若必须开洞时,洞口边离开支座柱边的距离不洞口边离开支座柱边的距离不宜小于梁截面高度宜小于梁截面高度;被洞口削弱的截面应进行承载力计算,因开洞形成
11、的上、下弦杆应加强纵向钢筋和抗剪箍筋的配置;6 对托柱转换梁或当框支梁上部的墙体开有门洞时,该部位梁的箍筋应加密配置,加密区范围可取梁上托柱边或墙边两侧各加密区范围可取梁上托柱边或墙边两侧各1.5 倍转倍转换梁高度换梁高度;箍筋直径、间距及面积配筋率应符合本规程第10.2.7 条第3 款的规定;7 转换梁上、下纵向钢筋和腰筋(图10.2.8)应在节点区可靠锚固,水平段应伸至柱边,且非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0.4 ,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0.4 ,梁上部第一排纵向钢筋应向柱内弯折锚固,且应延伸过梁底不小于 (非抗震设计)或 ;当梁上部配置多排纵向钢筋时,其内排钢筋锚入柱内的长度可适当减小,但水平段长度和
12、弯下段长度之和不应小于钢筋锚固长度 (非抗震设计)或 (抗震设计)。abElaElablaElalal【说明说明】第2 款梁截面高度由原来的不应小于计算跨度的1/6 改为改为不宜小于计算跨度的不宜小于计算跨度的1/8;图中钢筋锚固做了调整;图中钢筋锚固做了调整。需要注意的是,对托柱转换梁,在转换层尚应设置承担正交方向柱底弯矩的楼面梁或框架梁。10.2.9 转换层上部的竖向抗侧力构件(墙、柱)宜直接落在转换层的主要转换构件上。10.2.10 转换柱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转换柱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 柱内全部纵向钢筋配筋率应符合本规程第柱内全部纵向钢筋配筋率应符合本规程第6.4.3 条的规定;条的规
13、定;2 抗震设计时,转换柱箍筋应采用复合螺旋箍或井字复合箍,箍筋抗震设计时,转换柱箍筋应采用复合螺旋箍或井字复合箍,箍筋直径不应小于直径不应小于10mm,箍筋间距不应大于,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00mm 和和6 倍纵向钢筋倍纵向钢筋直径的较小值,并应沿柱全高加密;直径的较小值,并应沿柱全高加密;3 抗震设计时,一、二级转换柱加密区的配箍特征值应比本规程表抗震设计时,一、二级转换柱加密区的配箍特征值应比本规程表6.4.7 规定的数值增加规定的数值增加0.02,且柱箍筋体积配箍率不应小于,且柱箍筋体积配箍率不应小于1.5%。原规程原规程10.2.10中的内容中的内容同原规程同原规程10.2.11未修改
14、未修改10.2.11 转换转换柱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要求:1 柱截面宽度,非抗震设计时不宜小于400mm,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450mm;柱截面高度,非抗震设计时不宜小于转换梁跨度的1/15,抗震设计时不宜小于转换梁跨度的1/12;2 一、二、三级三级转换柱由地震作用产生的轴力应分别乘以增大系数1.5、1.3、1.2,但计算柱轴压比时可不考虑该增大系数;【说明说明】本款中内力放大系数进行了修改本款中内力放大系数进行了修改,二级二级1.2 改改1.3,增加三,增加三级级1.23 与转换构件相连的一、二、三级三级转换柱的上端和底层柱下端截面的弯矩组合值应分别乘以增大系数1.5、1.3、1.2,其他层转换
15、柱柱端弯矩设计值应符合本规程第6.2.1 条的规定;【说明说明】弯矩增大系数,二级由弯矩增大系数,二级由1.25 变为变为1.3,增加三级,增加三级1.2。原规程原规程10.2.125 转换角柱的弯矩设计值和剪力设计值应分别在本条第3、4 款的基础上乘以增大系数1.1;4 一、二、三级三级柱端截面的剪力设计值应符合本规程第6.2.3 条的有关规定;6 柱截面的组合剪力设计值应符合下列要求:无地震作用组合时有地震作用组合时7 纵向钢筋间距均不应小于80mm,且抗震设计时不宜大于200mm,非抗震设计时不宜大于250mm。抗震设计时,柱内全部纵向钢筋配筋率不宜大于4.0%;8 非抗震设计时,转换柱
16、宜采用复合螺旋箍或井字复合箍,其箍筋体积配箍率不宜小于0.8%,箍筋直径不宜小于10mm,箍筋间距不宜大于150mm;9 框支柱在上部墙体范围内的纵向钢筋应伸入上部墙体内不少于一层;其余柱纵筋应锚入转换层梁内或板内。从柱边算起,锚入梁内、板内的钢筋长度,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 ,非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 。10.2.12 抗震设计时,转换梁、柱的节点核心区应进行抗震验算,抗震设计时,转换梁、柱的节点核心区应进行抗震验算,节点应符合构造措施的要求。节点应符合构造措施的要求。转换梁、柱的节点核心区应按转换梁、柱的节点核心区应按6.4.10 条规定设置水平箍筋。条规定设置水平箍筋。【说明说明】因转换构件节点
17、区受力非常大,增加了对转换梁柱节点核增加了对转换梁柱节点核心区的要求。心区的要求。alaEl10.2.13 箱形转换结构上、下楼板厚度均不宜小于180mm,应根据转换柱的布置和建筑功能要求设置双向横隔板;上、下板配筋设计应同时考虑板局部弯曲和箱形转换层整体弯曲的影响,横隔板宜按深梁设计。【说明说明】箱形转换构件设计时要保证其整体受力作用,因此规定箱形转换结构上、下楼板(即顶、底板)厚度不宜小于180mm,并应设置横隔板。箱形转换层的顶、底板,除产生局部弯曲外,还会产生因箱形结构整体变形产生的整体弯曲,截面承载力设计时应该同时考虑这两种弯曲变形在截面内产生的拉应力、压应力。原规程原规程10.2.
18、21部分内容部分内容10.2.14 厚板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 转换厚板的厚度可由抗弯、抗剪、抗冲切截面验算确定;2 转换厚板可局部做成薄板,薄板与厚板交界处可加腋;转换厚板亦可局部做成夹心板;3 转换厚板宜按整体计算时所划分的主要交叉梁系的剪力和弯矩设计值进行截面设计并按有限元法分析结果进行配筋校核。受弯纵向钢筋可沿转换板上、下部双层双向配置,每一方向总配筋率不宜小于0.6%。转换板内暗梁的抗剪箍筋面积配筋率不宜小于0.45%;4 厚板外周边宜配置钢筋骨架网;5 转换厚板上、下部的剪力墙、柱的纵向钢筋均应在转换厚板内可靠锚固;6 转换厚板上、下一层的楼板应适当加强,楼板厚度不宜小于150mm
19、。原规程原规程10.2.22,未修订,未修订10.2.15 采用空腹桁架转换层时,空腹桁架宜满层设置,应有足够的刚度。空腹桁架的上、下弦杆宜考虑楼板作用,并应加强上、下弦杆与框架柱的锚固连接构造;竖腹杆应按强剪弱弯进行配筋设计,并加强箍筋配置以及与上、下弦杆的连接构造措施。10.2.16 部分框支剪力墙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落地剪力墙和筒体底部墙体应加厚;2 框支柱周围楼板不应错层布置;3 落地剪力墙和筒体的洞口宜布置在墙体的中部;4 框支梁上一层墙体内不宜设置边门洞,也不宜在框支中柱上方设置门洞;5 落地剪力墙的间距l 应符合下列规定:1)非抗震设计时,l 不宜大于3B
20、 和36m;2)抗震设计时,当底部框支层为12 层时,l 不宜大于2B 和同原规程同原规程10.2.24未修改未修改24m;当底部框支层为3 层及3 层以上时,l 不宜大于1.5B 和20m。此处,B 落地墙之间楼盖的平均宽度。6 框支柱与相邻落地剪力墙的距离,12 层框支层时不宜大于12m,3 层及3 层以上框支层时不宜大于10m;7 框支框架承担的地震倾覆力矩应小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框支框架承担的地震倾覆力矩应小于结构总地震倾覆力矩的50。8 当框支梁承托剪力墙并承托转换次梁及其上剪力墙时,应进行应力分析,按应力校核配筋,并加强配筋构造措施。B 级高度部分框支剪力墙高层建筑的结构转换层,
21、不宜采用框支主、次梁方案。【说明说明】两处修改:一是将两处修改:一是将原来的规定范围限定为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原来的规定范围限定为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二是增加第二是增加第7 款款对框支框架承担的倾覆力矩的限制,防止落地剪力对框支框架承担的倾覆力矩的限制,防止落地剪力墙过少。墙过少。项项8为原规程为原规程10.2.10中内容中内容10.2.17 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框支柱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框支柱承受的水平地震剪力标准值应按下列规定采用:1 每层框支柱的数目不多于10 根时,当底部框支层为12 层时,每根柱所受的剪力应至少取结构基底剪力的2%;当底部框支层为3 层及3 层以上时,每根柱所受的剪力应至少
22、取结构基底剪力的3%;2 每层框支柱的数目多于10 根时,当底部框支层为12 层时,每层框支柱承受剪力之和应取结构基底剪力的20%;当框支层为3 层及3 层以上时,每层框支柱承受剪力之和应取结构基底剪力的30%。框支柱剪力调整后,应相应调整框支柱的弯矩及柱端梁的剪力和弯矩,但框支梁的剪力、弯矩可不调整但框支梁的剪力、弯矩可不调整。【说明说明】本条范围限定为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取消本条范围限定为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取消了“框支柱轴力可不调整”。原规程原规程10.2.710.2.18 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中,特一、一、二级落地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的弯矩设计值应按墙底截面有地震作用组合的弯矩值乘以增大系
23、数1.8、1.5、1.25 采用;其剪力设计值应按本规程第其剪力设计值应按本规程第3.10.5 条、第条、第7.2.6条的规定进行调整。条的规定进行调整。落地剪力墙墙肢不宜出现偏心受拉。【说明说明】将原规程将原规程10.2.14条文中特一级的剪力增大系数条文中特一级的剪力增大系数1.9 改为按改为按第第3.10.5 条进行调整。条进行调整。10.2.19 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中,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墙体的水平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中,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墙体的水平和竖向分布钢筋的最小配筋率,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和竖向分布钢筋的最小配筋率,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0.3%,非抗震,非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设计时不应小
24、于0.25%;抗震设计时钢筋间距不应大于;抗震设计时钢筋间距不应大于200mm,钢,钢筋直径不应小于筋直径不应小于8mm。同原规程同原规程10.2.15未修改未修改10.2.20 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的剪力墙底部加强部位,墙体两端宜设置翼墙或端柱,抗震设计时尚应按本规程第7.2.15 条的规定设置约束边缘构件。10.2.21 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的落地剪力墙基础应有良好的整体性和抗转动的能力。10.2.22 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框支梁上部墙体的构造应满足下列要求:1 当梁上部的墙体开有边门洞时,洞边墙体宜设置翼缘墙、端柱或加厚(图10.2.22),并应按本规程第7
25、.2.15 条约束边缘构件的要求进行配筋设计。当洞口靠近梁端部且梁的受剪承载力不满足要求时,当洞口靠近梁端部且梁的受剪承载力不满足要求时,可采取框支梁加腋或增大框支墙洞口连梁刚度等措施;可采取框支梁加腋或增大框支墙洞口连梁刚度等措施;同原规程同原规程10.2.16未修改未修改原规程原规程10.2.17原规程原规程10.2.132 框支梁上部墙体竖向钢筋在梁内的锚固长度,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 ,非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 ;alaEl3 框支梁上部一层墙体的配筋宜按下列规定进行校核:1)柱上墙体的端部竖向钢筋面积As:2)柱边0.2ln 宽度范围内竖向分布钢筋面积 A sw:3)框支梁上部0.2ln 高
26、度范围内墙体水平分布筋面积 A sh:有地震作用组合时,公式(10.2.22-1)、(10.2.22-2)、(10.2.22-3)中 、均应乘以 ,取0.85。4 框支梁与其上部墙体的水平施工缝处宜按本规程第7.2.12 条的规定验算抗滑移能力。10.2.23 框支层楼板厚度不宜小于180mm,应双层双向配筋,且每层每方向的配筋率不宜小于0.25%,楼板中钢筋应锚固在边梁或墙体内;落地剪力墙和筒体外围的楼板不宜开洞。楼板边缘和较大洞口周边应设置边梁,其宽度不宜小于板厚的2 倍,全截面纵向钢筋配筋率不应小于1.0%。与转换层相邻楼层的楼板也应适当加强。【说明说明】转换层楼板及其相邻楼板受力较大,
27、规定了其构造要求。0102maxxRERE同原规程同原规程10.2.2010.2.24 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中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中,抗震设计的矩形平面建筑框支层楼板,其截面剪力设计值应符合下列要求:【说明说明】明确本条规定针对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明确本条规定针对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原规程原规程10.2.18修改而来修改而来10.2.25 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中,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中,抗震设计的矩形平面建筑框支层楼板,当平面较长或不规则以及各剪力墙内力相差较大时,可采用简化方法验算楼板平面内受弯承载力。10.2.26 带托柱转换层的筒体结构,外围转换柱与内筒、核心筒的带托柱转换层的筒体结构,外围转换柱
28、与内筒、核心筒的间距抗震时不宜大于间距抗震时不宜大于12m。【说明说明】本条为新增条文。本条为新增条文。10.2.27 托柱转换层结构托柱转换层结构,当上部密柱转换为下部稀柱时,转换构件可采用梁或桁架。转换桁架宜沿转换柱满层设置,其斜腹杆的交点、空腹桁架的竖腹杆宜与上部密柱的位置重合;转换桁架的节点应加强配筋及构造措施。同原规程同原规程10.2.19将原规程将原规程10.2.23“框架框架-核心筒结构、筒核心筒结构、筒中筒结构中筒结构”改为改为托柱转换层结构托柱转换层结构”10.3 带加强层高层建筑结构带加强层高层建筑结构10.3.1 当框架-核心筒、筒中筒结构的侧向刚度不能满足要求时,可利用
29、建筑避难层、设备层空间,设置适宜刚度的水平伸臂构件,形成带加强层的高层建筑结构。必要时,加强层也可同时设置周边水平环带构件。水平伸臂构件、周边环带构件可采用斜腹杆桁架、实体梁、箱形梁、空腹桁架等形式。10.3.2 带加强层高层建筑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 应合理设计加强层的数量、刚度刚度和设置位置。当布置1 个加强层时,可设置在0.6 倍房屋高度附近;当布置2 个加强层时,可分别设置在顶层和0.5 房屋高度附近;当布置多个加强层时,宜沿竖向从顶层向下均匀布置;2 加强层水平伸臂构件宜贯通核心筒,其平面布置宜位于核心筒的转角、T 字节点处;水平伸臂构件与周边框架的连接宜采用铰接或半刚接。结构内
30、力和位移计算中,设置水平伸臂桁架的楼层宜考虑同原规程同原规程10.3.1未修改未修改楼板平面内的变形;3 加强层及其相邻层的框架柱、加强层及其相邻层的核心筒应加强配筋构造;4 加强层及其相邻层楼盖的刚度和配筋应加强;5 在施工程序及连接构造上应采取减小结构竖向温度变形及轴向压缩差的措施,结构分析模型应能正确反映施工措施的影响结构分析模型应能正确反映施工措施的影响。【说明说明】第第5 款补充规定了采取施工措施控制竖向变形差时,结构款补充规定了采取施工措施控制竖向变形差时,结构分析模型应能正确模拟。分析模型应能正确模拟。10.3.3 抗震设计时,带加强层高层建筑结构应符合下列构造要求:1 加强层及
31、其相邻层的框架柱、核心筒剪力墙的抗震等级应提高一级采用,一级应提高至特一级,但抗震等级已经为特一级时,允许不再提高;2 加强层及其相邻层的框架柱,箍筋应全柱段加密,轴压比限值应按其他楼层的数值减小0.05 采用。同原规程同原规程10.3.3未修改未修改原规程原规程10.3.210.4 错层结构错层结构10.4.1 抗震设计时,高层建筑沿竖向沿竖向宜避免错层布置。当房屋不同部位因功能不同而使楼层错层时,宜采用防震缝划分为独立的结构单元。【说明说明】当相邻楼盖结构高差超过梁高范围的,按错层结构考虑当相邻楼盖结构高差超过梁高范围的,按错层结构考虑。10.4.2 错层两侧宜采用结构布置和侧向刚度相近的
32、结构体系。10.4.3 错层结构中,错开的楼层不应归并为一层计算,应各自参加结构整体计算。10.4.4 抗震设计时,抗震设计时,错层处框架柱的截面高度不应小于错层处框架柱的截面高度不应小于600mm;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箍筋应全柱段加密;抗震等级应提;箍筋应全柱段加密;抗震等级应提高一级采用,高一级采用,一级应提高至特一级,但抗震等级已经为特一级时,一级应提高至特一级,但抗震等级已经为特一级时,允许不再提高允许不再提高。【说明说明】增加了特一级不再提高的规定增加了特一级不再提高的规定。10.4.110.4.3同原规程同原规程10.4.110.4.310.4.5
33、在设防烈度地震作用下,错层处框架柱的截面承载力宜符合在设防烈度地震作用下,错层处框架柱的截面承载力宜符合本规程公式(本规程公式(3.11.3-2)的要求。)的要求。【说明说明】本条为增加条文本条为增加条文。错层结构错层处的框架柱受力复杂,易发生短柱受剪破坏,因此要求其满足设防烈度地震(中震)作用下性能水准2 的设计要求。10.4.6 错层处平面外受力的剪力墙的截面厚度,非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200mm,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250mm,并均应设置与之垂直的墙肢或扶壁柱;抗震设计时,其抗震等级应提高一级采用。错层处剪力墙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水平和竖向分布钢筋的配筋率,非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0
34、.3%,抗震设计时不应小于0.5%。同原规程同原规程10.4.5未修改未修改10.5 连体结构连体结构10.5.1 连体结构各独立部分宜有相同或相近的体型、平面布置和刚度;宜采用双轴对称的平面形式。7 度、8 度抗震设计时,层数和刚度相差悬殊的建筑不宜采用刚性连接的连体结构。不宜采用刚性连接的连体结构。【说明说明】将原来“层数和刚度相差悬殊的建筑不宜采用连体结构”改为“层数和刚度相差悬殊的建筑不宜采用刚性连接的连体结构”。当连体的两个部分结构相差较大时,可以通过滑动连接等方式减小两个结构的相互影响。10.5.2 7 度度0.15g 和8 度抗震设计时,连体结构的连接体应考虑竖向地震的影响。相比
35、原规程相比原规程10.5.2增加了增加了7度抗震设计度抗震设计10.5.3 6 度和度和7 度度0.10g 抗震设计时,高位连体结构的连接体宜考抗震设计时,高位连体结构的连接体宜考虑竖向地震的影响。虑竖向地震的影响。【说明说明】计算分析表明,高层建筑中连体结构连接体的竖向地震作用受连体跨度、所处位置以及主体结构刚度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竖向地震作用影响比一般大跨结构大,因此增加因此增加7 度度0.15g 时应考虑其时应考虑其影响(影响(10.5.2),),6 度和度和7 度度0.10g 抗震设计时抗震设计时,对于高位连体结构对于高位连体结构(连体位置高度超过(连体位置高度超过80 米时)宜考虑其
36、影响(米时)宜考虑其影响(10.5.3 新增条文新增条文)。相关计算要求和组合要求见本规程第3 章和第4 章的规定。10.5.4 连接体结构与主体结构宜采用刚性连接。刚性连接时,连接体结构的主要结构构件应至少伸入主体结构一跨并可靠连接;必要时可延伸至主体部分的内筒,并与内筒可靠连接。当连接体结构与主体结构采用滑动连接时,支座滑移量应能满足两个方向在罕遇地震作用下的位移要求,并应采取防坠落、撞击措施。计算罕遇地震新增新增作用下的位移时,应采用时程分析方法进行复核计算。【说明说明】震害表明,当采用滑动连接时,连接体往往由于滑移量较大致使支座发生破坏,因此增加了对采用滑动连接时的防坠落措施增加了对采
37、用滑动连接时的防坠落措施要求和需采用时程分析方法进行复核计算的要求要求和需采用时程分析方法进行复核计算的要求。10.5.5 连接体结构可设置钢梁、钢桁架、型钢混凝土梁,型钢应伸入主体结构至少一跨至少一跨并可靠锚固。连接体结构的边梁截面宜加大;楼板厚度不宜小于150mm,宜采用双层双向钢筋网,每层每方向钢筋网的配筋率不宜小于0.25%。当连接体结构包含多个楼层时,应特别加强其最下面一个楼层及顶层的构造设计。原规程原规程10.5.410.5.6 抗震设计时,连接体及与连接体相邻的结构构件的抗震等级抗震设计时,连接体及与连接体相邻的结构构件的抗震等级应提高一级采用,一级提高至特一级,但抗震等级已经为
38、特一级时,应提高一级采用,一级提高至特一级,但抗震等级已经为特一级时,允许不再提高。允许不再提高。10.5.7 连体结构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1 连体结构竖向振动频率小于3Hz 时,应进行竖向振动舒适度的验应进行竖向振动舒适度的验算;算;2 连体部分楼板应按本规程10.2.24 条进行的验算;3 连体部分楼板较薄弱时,宜补充分塔楼计算分析。同原规程同原规程10.5.5未修改未修改【说明说明】连体结构部分的跨度一般较大,竖向刚度较小,容易发生竖向振动舒适度不满足要求的情况,补充了连体结构竖向舒适度验算的补充了连体结构竖向舒适度验算的要求要求。连体部分结构在地震作用下需要协调两侧塔楼的变形,因此需
39、要进行连体部分楼板的验算,楼板的受剪承载力和受拉承载力按转换层楼板的计算方法进行验算,计算剪力可取连体楼板承担的两侧塔楼楼层地震作用力之和的较小值。当连体部分楼板较弱时,在强烈地震作用下可能发生破坏,因此建议补充两侧分塔楼的计算分析,确保连体部分失效后两侧塔楼可以独立承担地震作用不致发生严重破坏或倒塌。10.6 竖向体型收进、悬挑结构竖向体型收进、悬挑结构10.6.1 多塔楼结构以及体型收进、悬挑程度超过本规程第3.5.5 条限值的竖向不规则高层建筑结构应遵守本节的规定。【说明说明】将原来多塔楼结构的内容与新增的体型收进、悬挑结构的将原来多塔楼结构的内容与新增的体型收进、悬挑结构的相关内容合并
40、,统称为相关内容合并,统称为“竖向体型收进、悬挑结构竖向体型收进、悬挑结构”。对于多塔楼结构、竖向体型收进和悬挑结构,其共同的特点就是结构侧向刚度沿竖向发生剧烈变化,往往在变化的部位产生结构的薄弱部位,因此本节对其统一进行规定。10.6.2 多塔楼结构以及体型收进、悬挑结构,竖向体型突变部位的楼板宜加强,楼板厚度不宜小于150mm,宜双层双向配筋,每层每方向钢筋网的配筋率不宜小于0.25%。体型突变部位上、下层结构的楼板也应加强构造措施。新增新增原规程原规程10.6.3修改而来修改而来10.6.3 抗震设计时,多塔楼高层建筑结构应符合下列要求:1 各塔楼的层数、平面和刚度宜接近;塔楼对底盘宜对
41、称布置。上部塔楼结构的综合质心与底盘结构质心的距离不宜大于底盘相应边长的20%;2 转换层不宜设置在底盘屋面的上层塔楼内;否则,应采取有效的抗震措施;3 塔楼中与裙房连接体相连的外围柱、剪力墙,从固定端至裙房屋面上一层的高度范围内,柱纵向钢筋的最小配筋率宜适当提高,柱箍筋宜在裙楼屋面上、下层的范围内全高加密,剪力墙宜按本规程第7.2.15条的规定设置约束边缘构件;当塔楼结构与底盘结构偏心当塔楼结构与底盘结构偏心收进时,应加强底盘周边竖向构件的配筋构造措施收进时,应加强底盘周边竖向构件的配筋构造措施;4 大底盘多塔楼结构,可按本规程第大底盘多塔楼结构,可按本规程第5.1.15 条规定的整体和分塔
42、楼条规定的整体和分塔楼计算模型分别验算整体结构和各塔楼结构扭转为主的第一周期与平计算模型分别验算整体结构和各塔楼结构扭转为主的第一周期与平动为主的第一周期的比值,并应符合本规程第动为主的第一周期的比值,并应符合本规程第3.4.5 条的有关要求。条的有关要求。【说明说明】原规程原规程10.6.1、10.6.2、10.6.4多塔楼结构的相关规定。多塔楼结构的相关规定。对大底盘多塔楼结构扭转第一周期与平动第一周期比值的算法,明确要求按整体和分塔楼模型分别验算。第1 款文字略做调整,明确是指上部塔楼部分的综合质心与底盘结构质心的距离,避免误解为每个塔楼的质心与底盘结构质心距离不宜大于底盘边长的20。1
43、0.6.4 悬挑结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 悬挑部位应采取降低结构自重的措施;2 悬挑部位结构宜采用冗余度较高的结构形式;3 结构内力和位移计算中,悬挑部位的楼层应考虑楼板平面内的变形,结构分析模型应能反映水平地震对悬挑部位可能产生的竖向振动效应;4 8、9 度抗震设计时,悬挑结构应考虑竖向地震的影响;6、7 度抗震设计时,悬挑结构宜考虑竖向地震的影响。竖向地震应采用时程法或竖向反应谱法进行分析,并应考虑竖向地震为主的荷载组合;5 抗震设计时,悬挑结构的关键构件以及与之相邻的主体结构关键构件的抗震等级应提高一级采用,一级应提高至特一级,抗震等级已经为特一级时,允许不再提高;6 在罕遇地震作用下
44、,悬挑结构关键构件的承载力宜符合不屈服的要求。【说明说明】本条为新增条文,对悬挑结构提出了明确要求。本条为新增条文,对悬挑结构提出了明确要求。悬挑结构在结构一般竖向刚度较差、结构的冗余度不高,因此需要考虑竖向地震的影响,且应提高悬挑关键构件的承载力和抗震措施,防止相关部位在竖向地震作用下发生结构的倒塌。10.6.5 体型收进高层建筑结构、底盘高度超过房屋高度20%的多塔楼结构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 体型收进处宜采取减小结构刚度变化的措施,上部收进结构的底层层间位移角不宜大于相邻下部区段最大层间位移角的1.15 倍;2 结构偏心收进时,应加强收进部位以下2 层结构周边竖向构件的配筋构造措施;3
45、 抗震设计时,体型收进部位上、下各2 层塔楼周边竖向结构构件的抗震等级宜提高一级采用,当收进部位的高度超过房屋高度的50%时,应提高一级采用,一级应提高至特一级,抗震等级已经为特一级时,允许不再提高。【说明说明】本条为新增条文,对体型收进结构提出了明确要求。本条为新增条文,对体型收进结构提出了明确要求。相关的试验研究和分析表明,结构体型收进较多或收进位置较高时,因上部结构刚度突然降低,其收进部位形成薄弱部位,因此规定在收进的相邻部位采取更高的抗震措施。当结构偏心收进时,受结构整体扭转效应的影响,下部结构的周边竖向构件内力增加较多,应予以加强。收进程度过大、上部结构刚度过小时,结构的层间位移角增加较多,收进部位成为薄弱部位,对结构抗震不利,因此限制上部楼层层间位移角不大于下部结构层间位移角的1.15 倍,当结构分段收进时,控制收进部位底部楼层的层间位移角和下部相邻区段楼层的最大层间位移角之间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