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室和基础设计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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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地下室和基础设计12.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12.1.1 高层建筑宜设地下室。【说明】原规程原规程4.4.7条条。12.1.2 高层建筑的基础设计,应综合考虑建筑场地的地质状况、上部结构的类型、施工条件、使用要求,确保建筑物不致发生过量沉降或倾斜,满足建筑物正常使用要求;还应注意与相邻建筑的相互影响,了解邻近地下构筑物及各项地下设施的位置和标高,确保安全。【说明说明】原规程12.1.1条。12.1.3 在地震区,高层建筑宜避开对抗震不利的地段;当条件不允许避开不利地段时,应采取可靠措施,使建筑物在地震时不致由于地基失效而破坏,或者产生过量下沉或倾斜。【说明说明】原规程原规程12.1.2条条

2、。12.1.4 基础设计宜考虑当地各种成熟可靠的基础技术;宜考虑基础与上部结构相互作用的影响。施工期间需要降低地下水位的,应采取避免影响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地下设施等安全和正常使用的有效措施;同时还应注意施工降水的时间要求,以免停止降水后,水位过早上升,建筑物发生上浮。【说明说明】原规程原规程12.1.3条简化条简化。12.1.5 高层建筑应采用整体性好、能满足地基承载力和建筑物容许变形要求并能调节不均匀沉降的基础形式;宜采用筏板基础或带柱基的筏板基础,必要时可采用箱形基础。当地质条件好且能满足地基承载力和变形要求时,也可采用交叉梁式基础或其他基础形式;当地基承载力或变形不满足设计要求时,可采

3、用桩基或复合地基。【说明说明】原规程原规程12.1.4条条。12.1.6 在地基土比较均匀的条件下,高层建筑主体结构基础底面形心宜与永久作用重力荷载重心重合;当采用桩基础时,桩基的竖向刚度中心宜与高层建筑主体结构永久重力荷载重心重合。【说明说明】本条为原规程本条为原规程12.1.5条修改,删去偏心距计算公式及要求。条修改,删去偏心距计算公式及要求。高层建筑由于质心高、荷载重,对基础底面一般难免有偏心。建筑物在沉降的过程中,其总重量对基础底面形心将产生新的倾覆力矩增量,而此倾覆力矩增量又产生新的倾斜增量,倾斜可能随之增长,直至地基变形稳定为止。因此,为减少基础产生倾斜,应尽量使结构竖向荷载重心与

4、基础底面形心相重合。本条删去原规程条文中偏本条删去原规程条文中偏心距计算公式及其要求,并不是放松要求,而是因为实际工程平面心距计算公式及其要求,并不是放松要求,而是因为实际工程平面形状复杂时,偏心距及其限值较难以计算。形状复杂时,偏心距及其限值较难以计算。12.1.7 在重力荷载与水平荷载或多遇水平地震标准值共同作用下在重力荷载与水平荷载或多遇水平地震标准值共同作用下,高宽比大于4 的高层建筑,基础底面不宜出现零应力区;高宽比不大于4 的高层建筑,基础底面与地基之间零应力区面积不应超过基础底面面积的15%。计算时,质量偏心较大的裙楼与主楼可分开考虑。【说明说明】原规程原规程12.1.6条条。1

5、2.1.8 基础应有一定的埋置深度。在确定埋置深度时,应综合考虑建筑物的高度、体型、地基土质、抗震设防烈度等因素。埋置深度可从室外地坪算至基础底面,并宜符合下列要求:1 天然地基或复合地基,可取房屋高度的1/15;2 桩基础,可取房屋高度的1/18(桩长不计在内)。当建筑物采用岩石地基或采取有效措施时,在满足地基承载力、稳定性要求及本规程第12.1.7条规定的前提下,基础埋深可比本条基础埋深可比本条第第1、2 两款的规定适当放松。两款的规定适当放松。当地基可能产生滑移时,应采取有效的抗滑移措施。【说明说明】原规程原规程12.1.7条。条。12.1.9 高层建筑的基础和与其相连的裙房的基础,设置

6、沉降缝时,应考虑高层主楼基础有可靠的侧向约束及有效埋深;不设沉降缝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差异沉降及其影响。【说明说明】原规程原规程12.1.8条条。12.1.10 高层建筑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30。当有防水要求时,混凝土抗渗等级应根据工程埋置深度按表12.1.10 采用,必要时可设置架空排水层。【说明说明】参照新的参照新的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程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程GB50108-2008修改修改了混凝土的抗渗等级了混凝土的抗渗等级。12.1.11 基础及地下室的外墙、底板,当采用粉煤灰混凝土时,可采用60d或90d龄期的强度指标作为其混凝土材料设计强度。【说明说明】原规程原规程12.1

7、.12条简化条简化。12.1.12 抗震设计时,独立基础宜沿两个主轴方向设置基础系梁,剪力墙基础应具有良好的抗转动能力。【说明说明】新增条文。新增条文。12.2 地下室设计地下室设计12.2.1 高层建筑地下室顶板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端时,地下室顶板应避免开设大洞口;地下一层柱截面每侧的纵向钢筋面积除应符合设计要求外,不应少于地上一层对应柱每侧纵向钢筋面积的1.1倍;地下室顶板的梁柱节点左右梁端截面同一方向实配的受弯承载力与下柱上端同一方向实配的受弯承载力之和,不应小于上柱下端实配的受弯承载力的1.4倍。地下室与上部对应的剪力墙墙肢端部边缘构件的纵向钢筋截面面积不应小于地上一层对应的剪力墙墙肢边

8、缘构件的纵向钢筋截面面积。【说明说明】在原规程的在原规程的3.8.5条基础上修改;条基础上修改;梁端截面实配的受弯承载力应根据实配钢筋面积(计入受压筋)和材料强度标准值等确定;柱端实配的受弯承载力应根据轴力设计值、实配钢筋面积和材料强度标准值等确定。12.2.2 高层建筑地下室设计,应综合考虑上部荷载、岩土侧压力及地下水的不利作用影响。地下水位标高应综合历年最高水位和使用年限内可能的最高水位慎重选择确定。扩大地下室尚应满足整体抗浮要求,可采取排水、加配重或抗拔锚桩(杆)等措施。当地下水具有腐蚀性时,地下室外墙及底板应采取相应的防腐蚀防护措施。【说明说明】新增条文新增条文,明确地下水位标高不可简

9、单取勘察报告的勘探期间水位标高作为永久性高层建筑地下室设防水位。可利用室外地形高差设置排水通道,减小水浮力。12.2.3 高层建筑地下室不宜设置变形缝,当超过伸缩缝最大间距时,可考虑利用混凝土后期强度,降低水泥用量;也可每隔30m40m 设置贯通顶板、底部及墙板的施工后浇带。后浇带可设置在柱距三等分的中间范围内以及剪力墙附近,其方向宜与梁正交,沿竖向应在结构同跨内;底板及外墙的后浇带宜增设附加防水层;后浇带浇灌时间宜滞后后浇带浇灌时间宜滞后2个月以上,其混凝土强度等级应提个月以上,其混凝土强度等级应提高一级,并宜采用无收缩混凝土,低温入模。高一级,并宜采用无收缩混凝土,低温入模。【说明说明】原

10、规程原规程12.1.10条基础上修改条基础上修改,增加增加“后浇带宜低温入模后浇带宜低温入模”重要措施。重要措施。12.2.4 高层建筑主体结构地下室底板与扩大地下室底板交界处其截面厚度和配筋应适当加强。【说明说明】新增条文新增条文。明确提出:主体结构厚底板与扩大地下室薄底板交界处应力较为集中,该过渡区适当予以加强是十分必要的。12.2.5 高层建筑地下室外墙设计应满足水土压力及地面荷载侧压作用下承载力要求,其竖向和水平贯通分布钢筋的配筋率不宜小于0.3%、间距不宜大于150mm。【说明说明】新增条文新增条文。增加对外墙竖向、水平贯通筋最小配筋率的要求。12.2.6 高层建筑地下室外周回填土应

11、采用级配砂石、砂土或灰土,并应分层夯实,压实系数不应小于0.94。【说明说明】新增条文新增条文。提高和控制高层建筑地下室周边回填土质量,对室外地面建筑工程质量及地下室嵌固、抗震,抗倾覆均较为有利。12.2.7 有窗井的地下室,应设外挡土墙,构成有效埋深。【说明说明】原规程条文原规程条文12.1.11简化简化。12.3 基础设计基础设计12.3.1 高层建筑基础设计应以减小长期重力荷载作用下地基变形、差异变形为主,计算地基变形时,传至基础底面的荷载效应采用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荷载效应的准永久组合,不计入风荷载和地震作用。按地基承载力确定基础底面积及埋深或按单桩承载力确定桩数时,传至基础或承台底面的

12、荷载效应采用正常使用状态下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相应的抗力采用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或单桩承载力特征值;风荷载组合效应下,最大基底反力不大于承载力特征值的1.2倍,平均基底反力不大于承载力特征值。地震作用组合效应下,地基承载力验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的规定执行。【说明说明】新增条文新增条文。目前国内高层建筑基础设计较多为直接采用电算程序得到的各种荷载效应的标准组合和同一地基或桩基承载力特征值进行设计,风荷载和地震作用主要引起高层建筑边角竖向结构较大轴力,将此短期效应与永久效应同等对待,加大了边角竖向结构的基础,相应重力荷载长期作用下中部竖向结构基础未得以增强,导致某些国内高层

13、建筑出现地下室底部横向墙体八字裂缝典型盆式差异沉降现象。本条建议重力荷载与风荷载组合时,可取最大基底反力不大于承载力特征值的1.2 倍,重力荷载与地震作用组合时,按现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有关规定执行。12.3.2 高层建筑结构基础嵌入硬质岩石时,可在基础周边及底面设置砂质或其他材质褥垫层,垫层厚度可取50100mm,不宜采用肥槽填充混凝土做法。【说明说明】新增条文新增条文。本条文参照重庆、深圳、厦门及国外工程实践本条文参照重庆、深圳、厦门及国外工程实践经验教训提出。经验教训提出。12.3.3 筏板基础的平面尺寸应根据地基土的承载力、上部结构的布置及其荷载的分布等因素确定。【说明说明

14、】原规程原规程12.2.1条修改,取消了偏心距计算规定条修改,取消了偏心距计算规定。12.3.4 平板式筏基的板厚可根据受冲切承载力计算确定,板厚不宜小于400mm。冲切计算时,应考虑作用在冲切临界截面重心上的不平衡弯矩所产生的附加剪力。当个别柱的冲切力较大而不能满足板的冲切承载力要求时,可将该柱下的筏板局部加厚或配置抗冲切钢筋。【说明说明】原规程原规程12.2.2条条。筏板基础板厚度,应能满足受冲切承载力的要求。计算时尚应考虑不平衡弯矩作用在冲切面上的附加剪力。12.3.5 当地基比较均匀、上部结构刚度较好,上部结构柱间距及柱荷载的变化不超过20%时,高层建筑的筏板基础可仅考虑局部弯曲作用,

15、按倒楼盖法计算。当不符合上述条件时,宜按弹性地基板计算。【说明说明】原规程原规程12.2.3条修改。条修改。按本条倒楼盖法计算时,地基反力可视为均布,其值应扣除底板及其地面自重,并可仅考虑局部弯曲作用。当地基、上部结构刚度较差,或柱荷载及柱间距变化较大时,筏板内力宜按弹性地基板分析。12.3.6 筏形基础应采用双向钢筋网片分别配置在板的顶面和底面,钢筋间距不宜小于150mm,也不宜大于300mm;受力钢筋直径不宜小于12mm。【说明说明】原规程原规程12.2.4条修改条修改。12.3.7 梁板式筏基梁宽小于柱宽时,可将肋梁在柱边加腋,并满足构造要求。墙柱的纵向钢筋贯通基础梁,并从梁上皮起满足锚

16、固长度的要求。【说明说明】原规程原规程12.2.5条简化条简化。12.3.8 梁板式筏基的梁高取值应包括底板厚度在内,梁高不宜小于平均柱距的1/6。确定梁高时,应综合考虑荷载大小、柱距、地质条件等因素,并应满足承载力要求。【说明说明】原规程原规程12.2.6条条。梁板式筏基的梁截面,应满足正截面受弯及斜截面受剪承载力,并应验算基础梁顶面柱下局部受压承载力。12.3.9 当满足地基承载力时,筏形基础的周边不宜向外有较大的伸挑扩大。当需要外挑时,有肋梁的筏基宜将梁一同挑出。【说明说明】原规程原规程12.2.7条条。筏板基础,当周边或内部有钢筋混凝土墙时,墙下可不再设基础梁,墙按一般梁或深梁进行截面

17、设计。周边有墙时,当基础底面已满足地基承载力要求,筏板可不外伸,有利减小盆式差异沉降,有利于外包防水操作。当需要外伸挑扩大时,应注意满足其刚度和承载力要求。12.3.10 桩基可采用钢筋混凝土预制桩、灌注桩或钢桩。桩基承台可选用:柱下单独承台、双向交叉梁、筏形承台、箱形承台。桩基选择和承台设计应根据上部结构类型、荷载大小、桩穿越的土层、桩端持力层土类、地下水位、施工条件和经验、制桩材料供应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说明说明】原规程原规程12.4.1条简化。条简化。桩基的设计应因地制宜,各地区对桩的选型、成桩工艺、承载力取值有各自的成熟经验,不少省、市有地区规范。当工程所在地有地区性地基设计规范时,

18、可依据该地区规范进行桩基设计。12.3.11 桩基的竖向承载力、水平承载力和抗拔承载力等确定,应以静载试桩结果为依据,试桩依桩长、岩土不同等取不利情况选择,按照勘探报告提供的桩基设计参数和桩基规范经验系数法得到的桩基承载力可作为设计参考。【说明说明】新增条文,明确提出桩基承载力以试桩结果作为依据,有利于保证安全性和经济性。12.3.12 桩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 等直径桩的中心距不应小于3倍桩横截面的边长或直径;扩底桩中心距不应小于扩底直径的1.5 倍,且两个扩大头间的净距不宜小于1m;2 布桩时,宜使各桩承台承载力合力点与相应竖向永久荷载合力作用点重合,并使桩基在水平力产生的力矩较大方向有

19、较大的抵抗矩;3 平板式桩筏基础,桩宜布置在柱下或墙下,必要时可满堂布置,核心筒下可适当加密布桩;梁板式桩筏基础,桩宜布置在基础梁下或柱下;桩箱基础,宜将桩布置在墙下。直径不小于800mm 的大直径桩可采用一柱一桩;4 应选择较硬土层作为桩端持力层。桩径为d 的桩端全截面进入持力层的深度,对于粘性土、粉土不宜小于2d;砂土不宜小于1.5d;碎石类土不宜小于1d。当存在软弱下卧层时,桩端下部硬持力层厚度不宜小于4d。抗震设计时,桩进入碎石土、砾砂、粗砂、中砂、密实粉土、坚硬粘性土的深度尚不应小于0.5m,对其他非岩石类土尚不应小于1.5m。【说明说明】原规程原规程12.4.2条。条。12.3.1

20、3 甲级设计等级的桩基础、建筑体型复杂或桩端以下存在软弱土层的乙级设计等级的桩基础、对沉降有严格要求的建筑的桩基础以及采用摩擦型桩的桩基础,应进行沉降计算。受较大永久水平作用或对水平变位要求严格的建筑桩基,应验算其水平变位。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桩基沉降时,荷载效应应采用准永久组合;验算桩基的横向变位、抗裂、裂缝宽度时,根据使用要求和裂缝控制等级分别采用荷载的标准组合、准永久组合或标准组合并考虑长期作用影响。【说明说明】原规程原规程12.4.3条条。本条中的甲级设计等级、乙级设计等级,系指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第3.0.1条所规定的地基基础设计等级。12.3.

21、14 钢桩应符合下列规定:1 钢桩可采用管型或H型,其材质应符合现行有关规范规定;2 钢桩的分段长度不宜超过1215m,焊接结构应采用等强连接;3 钢桩防腐处理可采用增加腐蚀余量措施;当钢管桩内壁同外界隔绝时,可不采用内壁防腐。钢桩的防腐速率无实测资料时,如桩顶在地下水位以下且地下水无腐蚀性,可取每年0.03mm,且腐蚀预留量不应小于2mm。【说明说明】原规程原规程12.4.4条条。12.3.15 桩与承台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1 桩顶嵌入承台的长度,对大直径桩不宜小于100mm,对中小直径的桩不宜小于50mm;2 混凝土桩的桩顶纵筋应伸入承台内,其锚固长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22、GB50010 的有关规定。【说明说明】原规程原规程12.4.5条条。为保证桩与承台的整体性及水平力和弯矩可靠传递,桩顶嵌入承台应有一定长度,桩纵向钢筋应可靠地锚固在承台内。12.3.16 箱形基础的平面尺寸应根据地基土承载力和上部结构布置以及荷载大小等因素确定。外墙宜沿建筑物周边布置,内墙沿上部结构的柱网或剪力墙位置纵横均匀布置,墙体水平截面总面积不宜小于箱形基础外墙外包尺寸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10。对基础平面长宽比大于4的箱形基础,其纵墙水平截面面积不应小于箱基外墙外包尺寸水平投影面积的1/18。【说明说明】原规程原规程12.3.1条简化条简化。12.3.17 箱形基础的高度应满足结构的承

23、载力、刚度及建筑使用功能要求,一般不宜小于箱基长度的1/20,且不宜小于3m。此处箱基长度不计墙外悬挑板部分。【说明说明】原规程原规程12.3.2条条。12.3.18 箱形基础的顶板、底板及墙体的厚度,应根据受力情况、整体刚度和防水要求确定。无人防设计要求的箱基,基础底板不应小于300mm,外墙厚度不应小于250mm,内墙的厚度不应小于200mm,顶板厚度不应小于200mm,可用合理的简化方法计算箱形基础的承载力。【说明说明】原规程原规程12.3.3条。条。12.3.19 与高层主楼相连的裙房基础若采用外挑箱基墙或箱基梁的方法,则外挑部分的基底应采取有效措施,使其具有适应差异沉降变形的能力。【

24、说明说明】原规程原规程12.3.4条。条。12.3.20 箱型基础墙体的门洞宜设在柱间居中的部位,洞口上下过梁应进行承载力计算。【说明说明】原规程原规程12.3.5条。条。12.3.21 当地基压缩层深度范围内的土层在竖向和水平力方向皆较均匀,且上部结构为平立面布置较规则的框架、剪力墙、框架-剪力墙结构时,箱形基础的顶、底板可仅考虑局部弯曲计算。计算时底板反力应扣除板的自重及其上面层和填土的自重,顶板荷载按实际考虑。整体弯曲的影响可在构造上加以考虑。箱形基础的顶板和底板钢筋配置除符合计算要求外,纵横方向支座钢筋尚应有1/3 至1/2 的钢筋连通,跨中钢筋按实际需要的配筋全部贯通。钢筋接头宜采用

25、机械连接;采用搭接接头时,搭接长度应按受拉钢筋考虑。【说明说明】原规程原规程12.3.6条修改,取消了连通钢筋最小配筋率的要求。条修改,取消了连通钢筋最小配筋率的要求。12.3.22 箱形基础的顶板、底板及墙体均应采用双层双向配筋。墙体的竖向和水平钢筋直径均不应小于10mm,间距均不应大于200mm。除上部为剪力墙外,内、外墙的墙顶处宜配置两根直径不小于20mm 的通长构造钢筋。【说明说明】原规程原规程12.3.7条。条。12.3.23 上部结构底层柱纵向钢筋伸入箱形基础墙体的长度应符合下列要求:1 柱下三面或四面有箱形基础墙的内柱,除柱四角纵向钢筋直通到基底外,其余钢筋可伸入顶板底面以下40 倍纵向钢筋直径处;2 外柱、与剪力墙相连的柱及其他内柱的纵向钢筋应直通到基底。【说明说明】原规程原规程12.3.8条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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