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三讲 商业秘密 一.商业秘密的特征 二.商业秘密的类型 三.商业秘密的性质 四.商业秘密的保护 第1页,共20页。一.商业秘密的特征(一)秘密性1.不为公众所知悉:不为公众所知悉:(1)“公众公众”: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 (2)不为公众所知悉: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不为公众所知悉: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有关信息不构成不为公众所知悉:A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B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C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
2、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D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E 该信息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F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第2页,共20页。2.经权利人采取了保护措施经权利人采取了保护措施(1)保护措施的分类:A订立保密协议:口头或书面的保密协议 B建立保密制度 C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第3页,共20页。(2)保护措施的认定:A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B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C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D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E签订保密协议;F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G确保信息秘密
3、的其他合理措施H对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职工或与商业秘密权利人有业务关系的他人提出保密要求等合理措施。第4页,共20页。(二)价值性或实用性 1.价值性:商业秘密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体现了商业秘密与非商业秘密的区别 2.实用性:即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第5页,共20页。(三)新颖性 1.有些信息具有较高的新颖性 2.有些信息可能仅因为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具有较低的新颖性第6页,共20页。二.商业秘密的类型(一)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一)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1.技术信息:产品、工艺、材料的技术方案或要素,如设计、技术信息:产品、工艺、材料的技术方案或要素,如设计、公式
4、、图样(草图)、程序、试验结果、试验记录、样品、数公式、图样(草图)、程序、试验结果、试验记录、样品、数据、方法、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等;据、方法、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等;2.经营信息:经营、管理、决策方面的信息,涉及企业组织经营信息:经营、管理、决策方面的信息,涉及企业组织机构、财务、人事、经营多个领域,如资信状况、财务预测、机构、财务、人事、经营多个领域,如资信状况、财务预测、资产购置计划、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广告计划、资产购置计划、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广告计划、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二)积极性信息和消
5、极性信息(二)积极性信息和消极性信息(三)连续性信息和短暂性信息(三)连续性信息和短暂性信息第7页,共20页。三.商业秘密的性质1.财产权说2.准财产权说/相对财产权说3.财产价值说4.无形财产权说5.知识产权说6.信息权说总结:(1)具有财产价值(2)具有无形性(3)不具有独占性(4)不具有法定的时间性第8页,共20页。四.商业秘密的保护(一)侵犯行为1.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第第10条条(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
6、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4)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http:/ 央视第一线:商业秘密的背后第9页,共20页。2.合同法(1)第60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保密义务 (2)第18章:技术合同的内容一般
7、包括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当事人应按照约定承担保密义务,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http:/ 博士不懂法第10页,共20页。3.公司法(1)第149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A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B擅自披露公司秘密;(2)第150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11页,共20页。4.劳动法(1)劳动法 A第22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B第
8、102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12页,共20页。(2)劳动合同法 A第23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B第24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
9、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第13页,共20页。5.不视为侵权的行为(1)自行研发的技术(2)通过反向工程获得的技术 A限于公开渠道获得的产品 B限于拆卸、测绘、分析等方法获得第14页,共20页。(二)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1)以商业秘密权利人实际遭受的损失计算赔偿额 (2)以侵权人侵权获得的利润计算赔偿额 (3)以不低于商业秘密合法转让的费用为准计算第15页,共20页
10、。2.行政责任(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 处以120元以下的(3)责令返还有关资料(4)监督销毁有关产品第16页,共20页。3.刑事责任 侵犯商业秘密罪 刑法第219条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检、公安部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第65条:条: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致使权利人破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17页,共20页。(三)保护途径 1.和解 2.调解 3.仲裁 4.行政途径(1)行政处理(2)申请专利第18页,共20页。5.诉讼(1)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第120条: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2)刑事诉讼 中国最大商业秘密侵权案宣判赔偿中国最大商业秘密侵权案宣判赔偿1782万万 6.其他途径 第19页,共20页。第20页,共2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