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危险废物安全管理培训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一)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二)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三)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四)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五)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
2、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六)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七)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八)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九)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十)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十一)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十二)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十三)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
3、、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4 一般要求4.1 所有危险废物产生者和危险废物经营者应建造专用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也可利用原有构筑物改建成危险废物贮存设施。4.2 在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必须进行预处理,使之稳定后贮存,否则,按易爆、易燃危险品贮存。4.3 在常温常压下不水解、不挥发的固体危险废物可在贮存设施内
4、分别堆放。4.4 除4.3规定外,必须将危险废物装人容器内。4.5 禁止将不相容(相互反应)的危险废物在同一容器内混装。4.6 无法装人常用容器的危险废物可用防漏胶袋等盛装。4.7 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的容器内须留足够空间,容器顶部与液体表面之间保留100 mm以上的空间。4.8 医院产生的临床废物,必须当日消毒,消毒后装入容器。常温下贮存期不得超过1d,于5以下冷藏的,不得超过7d。4.9 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上必须粘贴符合本标准附录A所示的标签。4.10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在施工前应做环境影响评价。5 危险废物贮存容器5.1 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容器盛装危险废物。5.2 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及
5、材质要满足相应的强度要求。5.3 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必须完好无损。5.4 盛装危险废物的容器材质和衬里要与危险废物相容(不相互反应)。5.5 液体危险废物可注入开孔直径不超过70mm并有放气孔的桶中。危险废物贮存设施的选址与设计原则6.1 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的选址6.1.1 地质结构稳定,地震烈度不超过7度的区域内。6.1.2 设施底部必须高于地下水最高水位。6.1.3 场界应位于居民区800m以外,地表水域150m以外。6.1.4 应避免建在溶洞区或易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如洪水、滑坡,泥石流、潮汐等影响的地区。6.1.5 应建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仓库、高压输电线路防护区域以外。6.1.6 应位
6、于居民中心区常年最大风频的下风向。6.1.7 集中贮存的废物堆选址除满足以上要求外,还应满足6.3.1款要求。6.2 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仓库式)的设计原则6.2.1 地面与裙脚要用坚固、防渗的材料建造,建筑材料必须与危险废物相容。6.2.2 必须有泄漏液体收集装置、气体导出口及气体净化装置。6.2.3 设施内要有安全照明设施和观察窗口。6.2.4 用以存放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容器的地方,必须有耐腐蚀的硬化地面,且表面无裂隙。6.2.5 应设计堵截泄漏的裙脚,地面与裙脚所围建的容积不低于堵截最大容器的最大储量或总储量的五分之一。6.2.6 不相容的危险废物必须分开存放,并设有隔离间隔断。6.
7、3 危险废物的堆放6.3.1 基础必须防渗,防渗层为至少1m厚粘土层(渗透系数10-7cm/s),或2 mm厚高密度聚乙烯,或至少2 mm厚的其他人工材料,渗透系数10-10cm/s。6.3.2 堆放危险废物的高度应根据地面承载能力确定。6.3.3 衬里放在一个基础或底座上。6.3.4 衬里要能够覆盖危险废物或其溶出物可能涉及到的范围。6.3.5 衬里材料与堆放危险废物相容。6.3.6 在衬里上设计、建造浸出液收集清除系统。危险废物标识牌样式环境应急管理培训1.加强宣传培训和演练加强宣传培训和演练企业应当定期就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制度、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的操作要求、隐患排查治理案例等开展宣传和培训,并通过演练检验各项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的可操作性,提高从业人员隐患排查治理能力和风险防范水平。如实记录培训、演练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并将培训情况备案存档。2.建立档案建立档案及时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包括企业隐患分级标准、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年度隐患排查治理计划、隐患排查表、隐患报告单、重大隐患治理方案、重大隐患治理验收报告、培训和演练记录以及相关会议纪要、书面报告等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种书面材料。隐患排查治理档案应至少留存五年,以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