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留地登記與使用蔡文進壹、前言n保留地的意涵:保留給原住民使用的土地(一部分作為公共設施、宗教)壹、前言原住民與保留地關係 n文化上文化上:原住民族的根,文化傳承的基本。n經濟上經濟上:生活及收入的依賴。貳、登記n早期(民國58年以前):自然使用(祖先開墾後使用傳下來)n現代(民國58年以後):賦予登記使用(政府配給)貳、登記登記類別n耕作權:農牧用地(旱地旱地)n地上權:林業用地(林地林地)n地上權:建築用地(建地建地)n所有權:過程取得(五年五年)貳、登記登記資格n特定:早期至今使用土地n非特定:政府配給貳、登記限制n面積面積:林業用地每人1.5甲,農牧用地每人1 甲,建築用地每戶1分,每
2、戶最多20公頃n身分身分:原住民n土地性質土地性質:不屬林林業用地、農牧用地、建築用地不得登記貳、登記n面積試算一某甲1戶共5人1.林業用地5人*1.5甲=7.5甲2.農牧用地5人*1甲=5甲合計12.5甲貳、登記n面積試算二某甲1戶共10人1.林業用地10人*1.5甲=15甲2.農牧用地10人*1甲=10甲合計25甲大於20甲 不可以 3.依規定全戶合計只能20甲 貳、登記申請文件n地上權、耕作權地上權、耕作權:申請書+全戶戶籍謄本+申請人印章n所有權所有權:他項權利證明書+申請書+全戶戶籍謄本+申請人印章 不懂?問鄉公所 貳、登記程序n申請:鄉公所n審查:鄉公所+土地審查會 申請所有權移轉
3、必須自用滿5年,不可以轉讓或轉租n報縣政府(耕作權、地上權不必)n送件:地政事務所n領狀參、使用天天(自然自然)地地(資源資源)人人(使用使用)目標目標參、使用目標:於不違背自然下,充分利用土地資源 永續發展永續發展參、使用n過去:祖先智慧+敬畏自然 天、地、人共存 n現在:經濟壓力+人定勝天 自然反撲參、使用公部門介入n法令規定土地使用限度(例如:林地造林)n耕作權地上權不轉租n不可以超限n開發:申請n宣導參、使用保留地特殊性n山坡地範圍n貧瘠:90%以上參、使用限制n交通:例如路況.n資源:例如水源.n法令:水土保持維護.n其他:蔓澤蘭危害.注意事項n詢問:砍樹、開路、修路、整地n申請:簡
4、易水土保持計畫書、水土保持計畫書肆、結語n土地使用應登記n土地使用要合法n使用不懂要詢問n土地不違法轉讓青山常在、綠水長流伍、其他n原住民保留地限制伐木補償計畫原住民保留地限制伐木補償計畫申請方式:1、當年度經中央核可容許之年伐採林木面積(土地編訂類別為林業用地),分配至各鄉執行面積。2、請鄉公所公告接受林農伐採申請。3、鄉公所派員現地初勘,檢具林產物限制採伐勘查報告表及每木調查表(計畫面積額度內,若有超出列入下一年度)送府。4、縣府受理申請採伐案件由本局會同農業局、鄉公所及林農現場複勘。5、經縣府綜合審查後簽請補償或駁回申請。6、申請砍伐經縣府複勘核有保留森林必要者,可依本計畫之補償標準辦理
5、補償,面積不受年度容許伐採面積額度之限制。伍、其他(續)n原住民保留地限制伐木補償計畫原住民保留地限制伐木補償計畫(續續)補償標準:級 別材積(立方公尺/公頃)補償金額(10年)備 考135以上6萬元禁伐以10年為一期段,林農自受領補償金10年內應負木材保管之責,10年期滿,縣府視計畫需要及林木生長已達衰退期而決定該筆林地是否繼續辦理禁伐,倘解除禁伐,林木歸林農處分。225-355萬元315-254萬元410-153萬元 伍、其他(續)n申請石板申請石板法令依據:採取土石免申辦土石採取許可管理辦法規定:1.採取少量土石供自用者,應以人工採取,其採取總量以2立方公尺為限。但原住民因興(修)建住宅
6、、機關、學校、教會需要石板材,得不以人工採取,其採取總量以10立方公尺為限。2.同一鄉鎮區或採取地點周圍20公里範圍內無土石採取場。3.採取地點如為私有土地,應取得土地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之同意;其屬其他目的事業管理機關管理之公有土地,應經該管理機關核准或許可。4.採取地點應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及水土保持相關法令規定。伍、其他(續)n申請石板申請石板(續續)申請程序1.簡易水土保持申請2.檢附通過之簡易水土保持公文及申請書向鄉公所提出申請3.鄉公所審查核定伍、其他(續)n補辦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補辦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條件:凡原住民於民國77年2月1日前即使用其祖先遺留之公有土地且目前仍繼續使用者皆可申請申請程序:向鄉公所申請會勘報縣政府轉原民會會商土地管理機關造冊行政院伍、其他(續)n更正編定為建地條件1.房子於64.10.6前興建2.檢具以下證明文件之一(1)房屋謄本、建築執照或建物登記證明(2)戶口遷入證明(3)完納稅證明(4)繳納自來水或電費證明 請批評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