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修改前后释义课件.pptx

上传人(卖家):三亚风情 文档编号:3364796 上传时间:2022-08-24 格式:PPTX 页数:107 大小:4.17MB
下载 相关 举报
《安全生产法》修改前后释义课件.pptx_第1页
第1页 / 共107页
《安全生产法》修改前后释义课件.pptx_第2页
第2页 / 共107页
《安全生产法》修改前后释义课件.pptx_第3页
第3页 / 共107页
《安全生产法》修改前后释义课件.pptx_第4页
第4页 / 共107页
《安全生产法》修改前后释义课件.pptx_第5页
第5页 / 共10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修改前后对比释义修改前后对比释义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修改思路修改思路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是目标,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强化政府监管是关键,严格责任追究是保障。1.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2.完善政府监管措施,加大监管力度。3.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加重对违法行为特别是对责任人的处罚力度。4.进一步增强法律规范的可执行性、可操作性。目目 录录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16条)条)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32条)条)第三章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2、10条)条)第四第四章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17条)条)第五第五章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11条)条)第六第六章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25条)条)第七第七章章 附则(附则(3条)条)(共计(共计114条)条)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

3、康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发展,制定本法。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二条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铁路交

4、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第三条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综合治理的方针,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机制。

5、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第四条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章制度,改善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条件,推进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确保安全生产。完善完善改善改善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6、 第五条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产工作全面负责。第六条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务。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第七条第七条 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工会依法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

7、民主监督,维护职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产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八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第八条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

8、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乡、镇

9、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九条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

10、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第九条第九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

11、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门,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12、的部门。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十条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

13、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增强全社会的安全生产意识。意识。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有关协会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规和章程,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方面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的信息、培训等服务,发挥自律作用,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产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十二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

14、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管理服务的机构,依照服务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提供技术、管理、管理服务。服务。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前款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 第十四条

15、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律责任。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

16、奖励。励。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

17、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三)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

18、投入的有效实施;(四)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

19、内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

20、、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

21、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九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22、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矿山、矿山、金属冶炼、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建筑施工、道路道路运输单位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理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一百人以下的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

23、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下列职责:(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故应急救援预案;(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培训情况;(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24、三)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理的建议;(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

25、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职守,依法履行职责。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员依法履行职责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

26、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金属冶炼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的部门。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

27、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金属冶炼、建筑施工、建筑施工、道路运输道路运输单位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考核不得收费。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危

28、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全生产管理工作。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注册安全工程师按专业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

29、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

30、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岗作业。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

31、,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

32、教育和培训。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

33、作业人员必须按照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34、、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第二十五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矿山矿山、金属冶炼、金属冶炼建设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装卸危险物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定进行安全评价。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

35、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矿山、金属冶炼、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储存、装卸、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果负责。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36、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二十七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矿山矿山、金属冶炼、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装卸危险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

37、质量负责。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矿山矿山、金属冶炼、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建设单位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

38、危险因素的生产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第二章第二章

39、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

40、矿山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

41、备。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目录的制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具体目录,对前款规定以外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予以淘汰。生产经营单

42、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

43、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

44、险源及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有关部门备案。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45、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事故隐患。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储存

46、、使用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舍保持安全距离。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出口。禁止锁闭、封堵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员工宿舍的出口。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

47、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以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安全措施的落实。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

48、规程;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急措施。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

49、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生产经营单

50、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第二章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行业 > 各类PPT课件(模板)
版权提示 | 免责声明

1,本文(《安全生产法》修改前后释义课件.pptx)为本站会员(三亚风情)主动上传,163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2,用户下载本文档,所消耗的文币(积分)将全额增加到上传者的账号。
3,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163文库(发送邮件至3464097650@qq.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侵权处理QQ:3464097650--上传资料QQ:3464097650

【声明】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空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如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版权,请立刻联系我们并提供证据,我们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


163文库-Www.163Wenku.Com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