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篇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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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增值税篇 一、背景:截至2017年5月10日,我国针对创业就业主要环节和关键领域陆续推出了83项税收优惠措施,尤其是2013年以来,新出台了73项税收优惠,覆盖企业整个生命周期。成长期成熟期初创期 本次培训主要就涉及增值税的25项政策进行讲解一、企业初创期税收优惠(一)小微企业税收优惠 4项(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 11项(三)创业就业平台税收优惠 2项二、企业成长期税收优惠(一)购买符合条件设备税收优惠 3项(二)科技成果转化税收优惠 1项三、企业成熟期税收优惠(一)软件企业税收优惠 1项(二)动漫企业税收优惠 1项(三)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 1项(四

2、)研制大型客机、大型客机发动机项目和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企业 1项一、企业初创期税收优惠企业初创期,除了普惠式的税收优惠,重点行业的小微企业购置固定资产,特殊群体创业或者吸纳特殊群体就业(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退役士兵、军转干部、随军家属、残疾人、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长期来华定居专家等)还能享受特殊的税收优惠。同时,国家还对扶持企业成长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等创新创业平台、创投企业、金融机构、企业和个人等给予税收优惠,帮助企业聚集资金。具体包括:(一)小微企业税收优惠(一)小微企业税收优惠(4 4项)项)1.1.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增值税起征点政策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增值税起征点政策【享受

3、主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个人。【优惠内容】按月纳税的,每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或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享受条件】此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指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但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3.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2.2.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销售额未超限免征增值税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销售额未超限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享受主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优惠内容优惠内容】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享受条件享受条件】此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限于符合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政策依据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

5、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3.3.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超限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超限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享受主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优惠内容优惠内容】2017年12月31日前,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单位和个人,暂免征收增值税。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

6、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享受条件享受条件】此优惠政策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企业和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政策依据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7、)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赠送精美图标1、字体安装与设置、字体安装与设置如果您对PPT模板中的字体风格不满意,可进行批量替换,一次性更改各页面字体。1.在“开始”选项卡中,点击“替换”按钮右侧箭头,选择“替换字体”。(如下图)2.在图“替换”下拉列表中选择要更改字体。(如下图)3.在“替换为”下拉列表中选择替换字体。4.点击“替换”按钮,完成。2、替换模板中的图片、替换模板中的图片模板中的图片展示页面,您可以根

8、据需要替换这些图片,下面介绍两种替换方法。方法一:更改图片方法一:更改图片1.选中模版中的图片(有些图片与其他对象进行了组合,选择时一定要选中图片 本身,而不是组合)。2.单击鼠标右键,选择“更改图片”,选择要替换的图片。(如下图)4.4.企业免征政府性基金企业免征政府性基金【享受主体享受主体】小微企业【优惠内容优惠内容】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水利建设基金【享受条件享受条件】1.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企业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2.对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

9、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企业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依据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25号)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1.1.重点群体创业税收扣减重点群体创业税收扣减【享受主体享受主体】1.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

10、人员;2.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3.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优惠内容优惠内容】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政策执行期限为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享受条件享受条件】1.从事个体经营;2.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2015年1月27日前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

11、业生自主创业证)。【政策依据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8号)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4号)5.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公告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补充

12、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公告2015年第12号)2.2.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扣减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扣减【享受主体享受主体】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优惠内容优惠内容】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享受条件享受条件】1.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

13、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或2015年1月27日取得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2.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不动产租赁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不含货物运输代理和代理报关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范围内业务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政策依据政策依据】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

14、39号)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8号)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适用人员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77号)4.财政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4号)6.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民政部公告关于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补充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

15、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公告2015年第12号)3.3.退役士兵创业税收扣减退役士兵创业税收扣减【享受主体享受主体】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优惠内容优惠内容】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享受条件享受条件】1.从事个体经营;2.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608号)的规定退出现役并

16、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政策依据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4.4.吸纳退役士兵就业企业税收扣减吸纳退役士兵就业企业税收扣减【享受主体享受主体】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优惠内容优惠内容】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小型企业实体,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为2016年5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2016年1

17、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享受条件享受条件】1.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2.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不动产租赁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不含货物运输代理和代理报关服务)、“生活服务”(不含文化体育服务)范围内业务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5.5.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随军家属创业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享受主体

18、】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优惠内容优惠内容】自办理税务登记事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享受条件享受条件】必须持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政策依据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6.6.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享受主体】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优惠内容优惠内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享受条件享受条件】1.安置的随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

19、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2.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3.每一名随军家属可以享受一次免税政策。【政策依据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7.7.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享受主体】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优惠内容优惠内容】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享受条件享受条件】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政策依据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

20、6号)8.8.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安置军队转业干部就业的企业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享受主体】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优惠内容优惠内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增值税。【享受条件享受条件】1.安置的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以上;2.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政策依据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9.9.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残疾人创业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享受主体】残疾人个人。【优惠内容

21、优惠内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社会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增值税。【享受条件享受条件】残疾人,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政策依据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10.10.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户增值税即征即退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和个体户增值税即征即退【享受主体享受主体】安置

22、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优惠内容优惠内容】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一个纳税期已交增值税额不足退还的,可在本纳税年度内以前纳税期已交增值税扣除已退增值税的余额中退还,仍不足退还的可结转本纳税年度内以后纳税期退还,但不得结转以后年度退还。纳税期限不为按月的,只能对其符合条件的月份退还增值税。【享受条件享受条件】1.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

23、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5.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6.

24、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7.此项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此项优惠政策。8.纳

25、税人首次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备案资料:税务资格备案表。安置的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安置精神残疾人的,提供精神残疾人同意就业的书面声明以及其法定监护人签字或印章的证明精神残疾人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书面材料。安置的残疾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9.纳税人提供的备案资料发性变化的,应于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就变化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10.纳税人申请退还增值税时,需报送如下资料:退(抵)税申请审批表(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安置残疾人纳税人申请增值税退税

26、声明(到主管税务机关领取)。当期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的复印件及由纳税人加盖公章确认的注明缴纳人员、缴纳金额、缴纳期间的明细表。当期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或纳税人加盖公章的按月为残疾人支付工资的清单。11.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政策依据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11.11.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增值税即征即退【享受

27、主体享受主体】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特殊教育学校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企业。【优惠内容优惠内容】对安置残疾人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在计算残疾人人数时可将在企业上岗工作的特殊教育学校的全日制在校学生计算在内,在计算企业在职职工人数时也要将上述学生计算在内。【享受条件享受条件】1

28、.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2.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的,不得享受此项税收优惠政策。3.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执行。一经选定,36个月内不得变更。4.此项税收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纳

29、税人,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上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不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业务的销售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不得享受此项优惠政策。5.纳税人首次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备案资料:税务资格备案表。安置的残疾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安置精神残疾人的,提供精神残疾人同意就业的书面声明以及其法定监护人签字或印章的证明精神残疾人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书面材料。安置的残疾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30、6.纳税人提供的备案资料发性变化的,应于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就变化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7.纳税人申请退还增值税时,需报送如下资料:退(抵)税申请审批表。安置残疾人纳税人申请增值税退税声明。8.纳税人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政策依据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3号)(三)创业就业平台税收优惠(三)创业就业平台税收优惠1.1.科技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享受

31、主体】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优惠内容优惠内容】自2016年5月1日起,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享受条件享受条件】1.孵化器需符合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条件。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布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名单。2.孵化器应将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3.孵化器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应占孵化器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75%以上(含75%)。孵化企业数量应占孵化器内企业总数量的75%以上(含75%)。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孵化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

32、餐厅、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和图书馆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政策依据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9号)2.2.国家大学科技园免征增值税国家大学科技园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享受主体】国家大学科技园【优惠内容优惠内容】自2016年5月1日起,对国家大学科技园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享受条件享受条件】1科技园符合国家大学科技园条件。国务院科技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布国家大学科技园名单。2科技园将面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业务收入在财务上单独核算。3科技园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

33、场地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占科技园可自主支配场地面积的60以上(含60),孵化企业数量占科技园内企业总数量的75以上(含75)。公共服务场地是指科技园提供给孵化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和图书馆等非营利性配套服务场地。【政策依据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98号)二、企业成长期税收优惠为营造良好的科技创新税收环境,促进企业快速健康成长,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帮助企业不断增强转型升级的动力。对研发费用实施所得税加计扣除政策。对企业固定资产实行加速折旧,尤其是生物药品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34、等6个行业、4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不超过100万元的,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企业购买用于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的设备享受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免税和国内增值税退税等税收优惠。帮助企业和科研机构留住创新人才,鼓励创新人才为企业提供充分的智力保障和支持。具体包括:(一)购买符合条件设备税收优惠1.1.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免征增值税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享受主体】申请享受政策的企业一般应为从事开发、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的制造企业(对于城市轨道交通、核电等领域承担重大技术装备自主化依托项目业主以及开发自用生产设备的企业,可申请享受该政策)。【优惠内容优惠

35、内容】自2016年1月1日起,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5年修订)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商品目录(2015年修订)所列零部件、原材料,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5年修订)、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商品目录(2015年修订)列明执行年限的,有关装备、产品、零部件、原材料免税执行期限截至到该年度12月31日。【享受条件享受条件】1.独立法人资格;2.具有较强的设计研发和生产制造能力;3.具备专业比较齐全的技术人员队伍;4.具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

36、5.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15年修订)要求,企业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必须符合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清单(2015年修订)要求。【政策依据政策依据】1.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42号)2.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及规定的通知(财关税201551号)2.2.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

37、税【享受主体享受主体】1.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2.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3.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4.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和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5.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专门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6.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7.符合规定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8.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

38、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和学校。【优惠内容优惠内容】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继续对内资研发机构和外资研发中心采购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享受条件享受条件】1.外资研发中心,根据其设立时间,应分别满足下列条件:2009年9月30日及其之前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A.研发费用标准:a.对外资研发中心,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500万美元;b.企业研发经费年支出额不低于1000万元。B.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90人。C.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

39、万元。2.2009年10月1日及其之后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A.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非独立法人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B.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150人。C.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3.外资研发中心应在办理退税认定手续前,首先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资格审核认定。【政策依据政策依据】财政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研发机构采购设备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21号)3.3.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符合条件的商品免征进口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

40、校等单位进口符合条件的商品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享受主体享受主体】1.国务院部委、直属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2.国家承认学历的实施专科及以上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3.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核定的企业技术中心。4.科技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科技体制改革过程中转制为企业和进入企业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的机构;国家重点实验室及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5.科技部会同民政部核

41、定或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民政部门核定的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6.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国税部门和外资研发中心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的外资研发中心。8.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批准的下列具有出版物进口许可的出版物进口单位:中国图书进出口(集团)总公司及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中国经济图书进出口公司、中国教育图书进出口有限公司、北京中科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科技资料进出口总公司、中国国际图书贸易集团

42、有限公司。9.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的其他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优惠内容优惠内容】自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享受条件享受条件】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学校等单位进口的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含出版物进口单位为科研院所、学校进口用于科研、教学的图书、资料等),列入了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国家

43、税务总局制定并发布的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政策依据政策依据】1.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70号)2.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672号)(四)科技成果转化税收优惠(四)科技成果转化税收优惠1.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享受主体】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纳税人。【优惠内容优惠内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

44、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享受条件享受条件】1.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是指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业务活动。2.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是指转让方(或者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者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者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3.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

45、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政策依据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三、企业成熟期税收优惠政策发展壮大有成长性的企业,同样具有税收政策优势,国家充分补给“营养”,助力企业枝繁叶茂、独木成林。目前税收优惠政策覆盖科技创新活动的各个环节领域,帮助抢占科技制高点的创新型企业加快追赶的步伐。对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不断扩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范围。对处于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和国家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城市

46、地区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可以享受“两免三减半”等企业所得税优惠,尤其是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自行开发生产的计算机软件产品、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还给予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的优惠。具体包括:(一)软件企业税收优惠1.软件产业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享受主体享受主体】自行开发生产销售软件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包括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优惠内容优惠内容】自2011年1月1日起,对符合享受条件的一般纳税人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

47、退政策。【享受条件享受条件】(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政策依据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二)动漫企业税收优惠(二)动漫企业税收优惠1.1.动漫企业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动漫企业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享受主体享受主体】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优惠内容优惠内容】自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48、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享受条件享受条件】经省级动漫企业认定机构(认定机构办公室设在省级文化部门)认定的动漫企业、重点动漫企业。【政策依据政策依据】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漫产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8号)2.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三)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三)集成电路企业税收优惠1.1.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享受主体享受主体】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优惠内容优惠内容】自2011年1月1日起,对国家批准的集

49、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因购进设备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准予退还。【享受条件享受条件】(1)属于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2)购进的设备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固定资产范围。【政策依据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号)(四)研制大型客机、大型客机发动机项目和生(四)研制大型客机、大型客机发动机项目和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企业产销售新支线飞机企业1.1.研制大型客机、大型客机发动机项目和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研制大型客机、大型客机发动机项目和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增值税期末留

50、抵退税【享受主体享受主体】从事大型客机、大型客机发动机研制项目而形成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纳税人;因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而形成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纳税人。【优惠内容优惠内容】(1)自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从事大型客机、大型客机发动机研制项目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2)自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暂减按5%征收增值税,并对其因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而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享受条件享受条件】(1)大型客机,是指空载重量大于45吨的民用客机。本条所称大型客机发动机,是指起飞推力大于14000公斤的民用客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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