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完善的山地车标准测试管理课件2.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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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前言v制訂組織:Cenv (Comite Europeen de Normalisation)v 技朮委員會:TC333“Cycles”v 認可日期:7October2005v 發布日期:December2005v 發行版本:由CEN以三種官方版本制定而成v(English,French,German三種語言)v任何CEN成員基淤其譯成自已國內v語言之版本,經告知管理中心,與官方版本v具相同之地位。2Cen成員國vCEN成員包含v奧地利、比利時、塞普勒斯、捷克、丹麥、愛沙尼亞v芬蘭、法國、德國、希臘、匈牙利、冰島、愛爾蘭、意v大利、拉脫維亞、立萄宛、盧森堡、馬爾他、荷蘭、v挪威、波瀾、葡萄牙

2、、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瑞典、v瑞士與英國。3歐盟自行車標准編號vEN 14764 City and trekking bicycles-Safetyv requirements and test methods prEN 14765 Bicycles for young children-Safetyv requirements and test methodsv EN14766 Mountain bicycles-Safety requirementsv and test methodsv EN14781 Racing bicycles-Safety requirementsv and t

3、est methodsv EN14872 Bicycles-Accessories for bicycles-v Luggage carries4EN 14766內容v前言v簡介v1、范圍v2、規范之參考文件v3、名詞與定義v4、測試方法與測試要求v4.1剎車測試與強度測試特殊要求v4.2銳邊v4.3安全相關鎖固物之防護與強度v4.3.1螺絲之鎖固v4.3.2最小破壞力矩v 4.3.3 折叠車v4.4裂縫探測方法5v4.5、突出物4.5.1要求v4.5.2測試方法v4.6、煞車v4.6.1煞車系統v4.6.2手控煞車v4.6.3煞車附件組合與煞車線之要求v4.6.4煞車片及煞車塊之組合-安全測

4、試v4.6.5煞車調整v4.6.6手控煞車系統強度測試v4.6.7煞車性能v4.6.8碟煞及轂煞耐熱測試6v4.7、操控v4.7.1車把手尺寸v4.7.2車把手握套或端塞v4.7.3車把手立管插入深度標示v4.7.4車把手立管前叉豎管的伸展鉗緊要求v4.7.5操控穩定性v4.7.6操控組合靜力強度與安全測試v4.7.7車把手與立管組合疲勞測試7v4.8、車架v4.8.1避振車架特殊要求v4.8.2車架前叉組合衝擊測試(落錘)v4.8.3車架前叉組合衝擊測試(摔錘)v4.8.4車架-踩踏力疲勞測試v4.8.5車架水平力疲勞測試8v4.9、前叉4.9.1一般要求4.9.2對車軸與車輪之相對位置4.

5、9.3避振前叉特殊要求4.9.4前叉靜力彎曲測試4.9.5前叉向後衝擊測試4.9.6前叉彎曲疲勞測試4.9.7前叉預留轂煞或碟煞使用靜力與疲勞測試 94.10、車輪與車輪/車胎組合4.10.1轉動之准確性4.10.2車輪/車胎組合間隙4.10.3車輪靜力強度測試4.10.4車輪車輪保持4.10.5車輪快拆裝置4.11、輪圈、輪胎與內胎4.11.1輪胎充氣胎壓4.11.2輪胎與輪圈之相容性4.11.3輪圈勘用安全標示104.12、擋泥板4.12.1要求4.12.2第一階段:測試方法一切線力4.12.3第二階段:測試方法一徑向力4.13踏板與踏板/曲柄驅動系統 4.13.1 踏板概述 4.13.2

6、 踏板之間隙 4.13.3踏板/踏板軸動態耐久測試 4.13.4 踏板軸一衝擊測試4.13.5踏板/踏板軸一動態耐久測試 4.13.6 驅動系統靜力強度測試4.13.7曲柄組合疲勞測試114.14、座墊與座墊豎杆4.14.1一般要求(溫度規定)4.14.2尺寸限制4.14.3座墊豎杆插入深度記號4.14.4座墊豎杆靜力測試4.14.5座墊靜力強度測試4.14.6座墊與座墊豎杆夾疲勞測試4.13.7座墊豎杆疲勞測試124.15 驅動鏈條4.16 鏈蓋4.16.1要求4.16.2大齒盤直徑4.16.3鏈條保護裝置4.16.4結合前齒輪變換之導引4.17 輪輻保護裝置4.18 照明系統與反光片4.1

7、8.1燈光與反光片4.18.2線路安全帶4.19、警告裝置134.20、整車裝配道路測試4.20.1要求4.20.2測試方法5、制造商之說明6、標誌之規定6.1要求6.2耐久性測試附錄A利用最少方格獲得最符合的線及煞車性能線性土20%之界限之解釋。附錄B轉向幾何14簡介v本歐洲標准因應整個歐洲之需要制定,旨在于確保v自行車旨生產符合此標准,盡可能符合與實際同樣地v安全。所設計之測試為確保個別零件與自行車整體之v強度與耐用程度,規定在先前之設計階段自始至終均v維持高品質并作安全方面之考量。v針對安全考量所限制之范圍,要避免按類別將零件規v格化。v假如自行車使用公路道路,則適用國家法規。151范圍

8、Scopev本歐洲標准維自行車設計、裝配和測試以及公路用之v附屬裝配所作之安全與性能要求,并擬定有關此類自v行車使用與關切指導。v適用淤座墊最大高度為635厘米或以上高度,及作為公路使用之自行車。v不適用淤競速車、運送用自行車、斜躺車、協力車以v及為認定之競賽項目、特技表演所設計裝配使用之自v行車。v自行車座墊高度小于435厘米請參照EN71,而座墊的最大高度大於435裏面或小于635厘米則參照vprEN14765。162參考規范vEN 14782 Bicycles-Accessories for bicycles-v Luggage carriesvISO 5775-1 Bicycle ty

9、res and rimsPart 1:Tyrev designations and dimensionsvISO 5775-2 Bicycle tyres and rimsPart 2:RimsvISO 7636 Bells for bicycles and mopeds-v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vISO 9633 Cycle chains-Characteristicev and test methods173名詞與定義cycle:任何至少具有兩輪之車輛且該車輛為單獨或主要由 人的肌力推動,特別是籍由踏板方式bicycle:兩輪之腳踏車delivery bicyc

10、le:貨運用途腳踏車tandem:配備兩人座或兩人以上座墊之自行車,彼此相互連接。public road:自行車經合法行駛于指定使用之任何馬路 小徑、小道,盡管不是全部但大部分像此類 的公用道路,自行車須和其它運輸形式共同 使用18vmountain-bicycle:設計用於馬路以外之巔陂地面或公路用v 道路或公用小徑上行駛之自行車。配備v 有適當之加強車架和其他零件,通常在v 輪胎寬免附有粗糙面樣式及較大變速範v 圍與公用道路安全行駛所必要之配備。vAerodynamic extension:緊固于車手把或立管之延伸v部分,用以增進騎乘者空氣v動力之坐資。vVisible crack:在測試

11、中所產生可用肉眼看出之裂痕。vFracture:非故意而分成兩個或更多部分。19vExposed protrusion:因突出物位置與堅硬性,在正常使v 用時因大面積的接觸,或者騎乘者v 陷入意外中,可能對騎乘者形成危v 險之突出物。vWheel:輪轂、輪輻或圓盤與輪圈之裝配及組合,v但不包括輪胎。vHighest gear:曲柄轉動1圈可行進最大距離的v齒輪比。vLowest gear:曲柄轉動1圈行進最小距離的v齒輪比。204 測試要求v4.1.4測試條件正確性vForces and torques0/+5%v Masses and weights 1%v Dimensions 1mmv

12、Angles 1v Time duration 5Sv Temperatures 2v Pressures 5%21v4.3.3折叠車v折叠車必須滿足所有測試要求。v折叠機構必須在使用上簡單、牢固、安全摺疊時不對任何攬線造成損害前提下設計為可鎖;騎乘過程中在非故意情形下必須不可造成鬆脫或摺疊機構無鎖固224.5突出物v除下列情形之外,任何堅硬之外露突出物裝配後v皆須大于8(參見圖1之L)va)大齒盤前齒輪切換裝置vb)鏈條支架後齒輪切換裝置vc)前後輪輪圈煞車煞車裝置vd)固定于頭管之燈架ve)反光片vf)定趾器與定趾束帶vg)非定趾連接裝置vh)大齒盤與輪幅vi)水壺架v以半徑當作結束點,R

13、,須6.3mm,較大之末端直v徑,A,須12.7mm,而較小尺寸,B,須3.2mm.v 2324v座墊與座墊往前300cm位置間之自行車車架上管不得出v現突出物,除非控制線直徑小于6.4cm而線制動夾制作v材質厚度小于4.8cm才可接與上管。v假定在泡棉墊拆卸時,自行車有符合突出物之規定,v則自行車架所安裝之泡棉墊可充當為防護之座墊。v螺釘螺紋其外露之突出部分,須將螺釘主要尺寸之v突出長度,限定在超出內部螺紋吻合部分。25v利用如圖2突出物測試圖筒所表示之尺寸進行測試(模v擬突出部分)。v針對自行車任何之堅硬突出處,以所有可能出現狀態v來操控測試圓筒。若圓筒中間75mm長之剖面接觸到突v出物,

14、則突出部分須當作外露突出物并須依照v4.5.1.1。v需不需要依照突出物范例之規定,在圖3中有說明。26274.6剎車v4.6.1煞車系統v自行車至少須配備兩個煞車系統。至少有一個操作前v輪而另一個操作後輪。煞車系統操作時,不可連接在v一起且須符合4.6.7煞車性能之規定。v煞車片不准含有石錦。284.6.2手控煞車v4.6.2.1煞車操縱杆位置v握把之安裝須依照自行車銷售國家其立法或慣例及實v務,另外廠商須在使用說明手冊中載明前後輪煞車器v之操縱杆(亦參見5b)。v4.6.2.2煞車操縱杆之握套尺寸與施力位置v4.6.2.2.1規定v最大握套之尺寸,d,測量刹車操縱桿外面之區域,用於v 接觸

15、騎乘者之手指與車手把或車手把握套或其他任何出現v 涵蓋部份之距離,不得超過90mm,如圖4所示,超過大於或等於v 40mm之距離,尺寸參見4.6.2.2.2。v備注:剎車操縱杆之調整范圍須能購采用這些尺寸。29v4.6.2.2.2測試方法v配合圖5,超出車手把或車手把握套圖例之標准尺寸,v以及圖6所示之剎車杆,這樣A面就可與車手把或握套v及剎車杆表面接觸。在未使用標准尺寸,使車手把或v握套產生剎車杆所作任何移動時,確保B面全長為用于v剎車杆該部分接觸于騎乘者手指之范圍。測量距離a,在v 操縱桿最後面部份用於接觸騎乘者之手指與操縱桿末端間 v 之距離(見4.6.2.2.1,圖4,圖5,4.6.2

16、.2.3)v4.6.2.2.3手煞桿一施力位置v針對本規格所有煞車測試目的,其測試強度須施於距離,v b,相當於按4.6.2.2.2算起25mm,看哪個較大(參見圖7)304.6.3煞車裝配與煞車線裝置之規定v備注:參見4.3有關之鎖固器v煞車線夾緊螺釘依照廠商說明裝配時,不得將任何煞v車線切斷。萬一煞車線故障,煞車裝置任何部分之車v輪轉動不得受到意外之牽制。v煞車線末端須以蓋子作保護,須承受20N之移除力或v者利用其它處理方式防止松開。v內部金屬線須防止生鏽,如利用適當不滲透之襯墊將v外套管隔離。31v將剎車器調整至正確位置,利用座墊上的人或相等之v質量,實施有關整車之測試。自行車與騎乘者(

17、或對v等質量)加起來之質量須為100Kg1%。v將180N施與圖7之位置,或者以足夠力量致剎車操縱杆接觸 v 到車手把握套,使每個剎車握把產生作用,看哪個作用力較 v 小。保持作用力前後各五次移動時保持該強度,每次距離至v 少為75mm.4.6.4剎車塊安全測試3233344.6.5煞車調整v每個煞車器須能調整至操作效率最高位置,直到按廠商說明書所建議摩擦材質已損耗到須作更換的位置。此外,經調整正確後,除了原先設計之煞車表面,摩擦材質不得接觸到任何東西。v自行車附桿式煞車器之煞車片,在車手把轉向角度設定在60度時,不得接觸到輪圈;車手把重新置於中央位置後,亦不得造成煞車桿彎曲或纏繞。354.6

18、.6手剎車系統強度測試v實施有關整車之測試。經確定其剎車系統調整正常,上圖詳述要點施力于剎車桿。該作用力須為450N,或由於需要較小之作用力致使:a)剎車杆接觸車手把握套或無握套之車手把 b)剎車延長杆與車手把表面成水平或者接觸到車手把v重復有關每個手剎杆或延長杆測試共10次。v測試要求 實施測試時,刹車系統或其中之任何零不得發生損毀。364.6.7煞車性能v1.停止距離(剎車距離)乃刹車性能決定因素。兩種經 詳述及測試用測定方法顯示出這兩種方法皆可適用。2.第一種而是方式為軌跡測試,直接以刹車器本身呈現之漸進 特性測試刹車距離。3.另一種測試方法為機器測試,經測量測量刹車力而計算出刹 車距離

19、。刹車器之漸進特性測試刹車距離。刹车器之漸進特 性利用線性策略法作測定。最後簡單的軌跡測試檢查項目包 括平穩、安全、停止特性。4.無論使用哪種方法測試單車須先完成刹車強度測試與輔助刹 車操縱桿之測試規定,分別實施。5.簡單軌道測試:完成機械測試後,以漸進之操作力執行簡要 之軌跡測試,作為測定刹車器是否能讓自行車平穩而安全之 刹車狀態。3738測試準備及速率/距離校正v測試內容:v1.刹車須先完成強度測試後,在實施整車性能測試2.測試自行車,先將輪胎充氣並調整刹車器,2.測試自行車,先將輪胎充氣並調整刹車器,全部 依照 v廠商建議之方法調整。39 3.測試軌道v a)盡可能采用室內作軌跡測試。若

20、采室外進行軌跡測試,則須v 多注意整個測試期間之周圍情況。b)軌跡傾斜度不得超出0.5%。若傾斜小於0.2%,則所有進行過 程采同一方向。若傾斜度介於0.2%到0.5%之間,則交互以相 對方向執行;c)表面須為水泥或鋪上柏油硬質之良好表面,并未沾上散落的 廢埃或碎石。亁燥表面與自行車輪胎之間的最小摩擦係數須 為0.75;d)軌跡基本上在開始測試時為乾式。當測試針對規定之執行時,測 試之軌跡始終保持乾燥;e)軌道之風速在測試期間不得超過3ms.40a)經校準之速度計或轉速計用於顯示出騎乘者在開始剎車速度;b)速率記錄裝置用於記錄騎乘者在開始剎車的速率c)距離記錄系統用於記錄剎車距離d)噴水系統,

21、為使剎車表面變為潮濕,籍由一個蓄水槽經速接管接到前嘴與後輪噴嘴所組成。包括須提供騎乘者其快動開關閥之控制裝置。每個噴嘴在室溫下不得低於4ml/s。關於輪圈、輪轂、帶式及碟車使用噴嘴的位置與方向,其詳細內容請參照圖8至13.測試儀器:415.自行車、騎乘者與測量儀器質量:a)自行車、騎乘者與測量儀器合起來的質量須為100kg 1%.v b)當執行濕式剎車測試時,由於水之消耗,在整個測v 試期間會減少加總質量,不超過有效測試進行到最v 后至少為99kg。v c)廠商則明確指出其自行車可負載之質量,即總質量v 再加上自行車質量超過100kg,自行車在測試時須v 以較大之總質量1%,且須符合詳述之剎車

22、距離。42v6.施於握套之外力不要超過180N。v可選擇剎車力作用裝置v a)可采用測試機械裝置操作手剎把手,同時在使用這類v 裝置時,須符合上項之規定,另外也要控制手剎豎桿強度 v 之作用速率,即施把手之 作用力至少為0.2秒到63%作用v 力。b)若是藉由皮帶或金屬線來操作手剎豎桿之強度,要確v 定接觸之寬度為小於5mm,看看是否符合上述準確之v 規定。43v8.刹車表面之試車v a)在執行測試以前實施每個刹車器之試車過程v b)自行車騎乘速度大約為16ml/h,運用於刹車v 器保持穩定之減速至少為三秒鐘。該項操作v 重覆10次44測試要求v1.有效測試運轉次數:vI)若軌道傾斜度小於0.

23、2%,則須完成下列之運轉v a)五次乾式有效運轉;v b)兩次濕式適型運轉(不記錄結果);v c)連續5次濕式有效運轉vII)若軌道0.2%小於傾斜度不大於0.5%,則須完成下列之運轉v a)以相對方向交互運轉,做連續六次濕式有效運轉v c)以相對方向交互運轉,做連續六次濕式有效運轉v2.連續運轉期間,靜止時間不要超過3分鐘。45v備註:v1.輔助刹車操縱桿:自行車所配備之輔助刹車桿與手剎桿、車v 手把末端或力學延長部份產生連結處,有關輔助刹車桿測試及v 使用正常握把之測試須分別實施。v2.自行車須表現出平穩、安全停止之特性,發生下列情況時,v 在要求距離內產生之停止動作。v a)劇烈晃動v

24、b)前輪鎖固v c)自行車產生翻轉(後輪抬升)v d)騎乘者發生失控v e)過度側滑46v3.由於刹車系統有某些形式,在刹車時可能無法完v 全避免後輪產生之打滑現象;因此對上述d)或ev )尚未發生之架設,可當作可接受之情形。v4.利用定時裝置檢查出來的速率有誤,則速率/距離 v 之校正係數須用測量刹車距離。v5.校正刹車距離須利用公式算出:v Sc=(Vs/Vm)2 X Smv 意即v Sc代表校正刹車距離(m)v Sm代表刹車距離(m)v Vs代表制定之測量速度(m/s)v Vm代表計算之測量速度(m/s)47v6.測試運轉速度在刹車時可能無法完全避免後輪產生之打滑現象;因此對過度側滑,或

25、者發生失控情形。尚未發生之假設情形,則視為可接受之情形。v7.假定校正之刹車距離超過表1所規定之距離,若發生了下列情況,則測試運轉須視為無效:vA)測試一開始的速率超過表1所制定測試之刹車距離1.5km/h以上;vB)在測試中利用到兩種刹車器,前刹要再後刹制動後才產生作用;vC)在測試中有使用兩個刹車器,自行車於前後刹車桿活動間之行進距離要超過1mvD)在測試運轉中發生過度側滑或失控情形後,接下來之刹車距離要超過限定之範圍。48表1剎車器測試速率與剎車距離 49v 假定校正之刹車距離小於表1所規定之距離,若發生了下列情況,v 則測試運轉須視為無效;vA)刹車剛開始之速率超過1.5km/h,低於

26、制定測試速率vB)在測試中使用的兩個刹車器,自行車於確定之速率與后剎車桿v 活動距離超過2m。v9.假定校正之刹車距離小於1所規定之距離,則測試運轉須視為無v 效;v10.前刹產生減速作用比例非常高,故先評估適用側很重要。要使v 刹車馬力獲得最佳利用,則將發生於後刹之延遲情況降至最低50乾式剎停距離測試v測試內容:v1.刹車器須先完成強度測試後,再實施整車之刹車性能測試。v2.測試自行車,先將輪胎充氣並調整刹車器,全部依照廠商建議之方式,不過,萬一為輪式刹車,則每個刹車片與輪圈中的間隙至多為2mm。v3.測試軌道之風速,不得超過3m/sv4.自行車、騎乘者與測量儀器合起來的質量須為100kg正

27、負1%v5.廠商則明確指出其自行車可負載之質量,即總質量再加上自行車質量超過100kg,自行車在測試時須以較大之總質量正負1%,且須符合詳述之刹車距離。51v6.施於握把之外力不要超過180N;施於腳踏之外力並未設限。v7.握把施力裝置,施力時不小於0.2s,施加63%力道。v8.自行車騎乘者速度大約為16km/h,運用於刹車器保持穩定之減速度至少為三分鐘。該項操作重覆10次,刹車表面之試車。v9.踩著測試之自行車,乾式測試速率25kg/h,接著停踩踏並刹車。自行車停下來須呈平穩而安全狀態。v測試要求:v1.前、後輪同時刹車:平均刹停距離小於5mv2.後輪刹車:平均刹停距離小於10m52濕式刹

28、停距離測試v測試內容:v1.測試儀器:噴水系統流速不得低於4ml/s。開於輪圈、輪轂、帶式及碟刹式刹車使用噴嘴的位置與方向。其詳細內容請參考圖9至14。v2.當執行濕式刹車時,由於水之消耗,在整個測試期間會減少加總質量,不過有效測試進行到最後至少為99kgv3.踩著測試之自行車,濕式測試速率16km/h。加上濕式刹車系統在開始刹車以前之距離,不得少於25m,接著停止踩踏並刹車。自行車停下來須呈平穩而安全狀態。v測試要求:v1.前、後輪同時刹車:平均刹停距離小於5mv2.後輪刹車:平均剎停距離小於10m53v備註:v1.圖8至圖9為輪圈刹車器顯示之側拉制動夾,但同樣排列方式亦適用於拉力制動夾與懸

29、臂刹車器。v2.在運轉期間,測試軌跡表面產生了多餘之水拭去。54555657585960乾式刹停距離比較測試測試內容:1.刹車器完成乾式及濕式剎停距離測試後,再計算濕式刹車性能之比例。2.因為濕式與乾式刹車性能之比例依照不同速率作計算,因而簡單的刹車距離比較值不具代表意義。3.故比較值須為刹車力計算出來之等值,因此:濕式刹車力(FWBr max)及乾式刹車力(FDBr max),兩者的比例,依照操作之最大力量計算FDOP),符合乾式測試之規定須大於40%。4.使用下列公式計算濕式刹車力 FBr max=K/(D-C)確定以下公式是否符合規定FBr max:FDBr max4:1061v測試要求

30、:v1.為確保乾濕兩式刹車之安全性,乾濕刹車性能須大於4:1062機台刹車測試準備及校正v測試內容:v1.刹車器須先完成強度測試後,再實施整車之刹車性能測試。v2.測試自行車,先將輪胎充氣並調整刹車器,全部依照廠商建議之方式,不過,萬一為輪式刹車,則每個刹車片與輪圈中的間隙至多為2mmv3.測試機器要使用前後輪刹車之刹車距離,經測試之鼓輪或皮帶前後各自獨立之刹車力計算出前後刹車器個別之刹車距離。v4.施於握把之外力不要超過180N。檢查每個連續測試操作前後輪過程,以確定握把之強度。v5.測試機器須結合輪胎接觸測試和測量刹車力裝置之系統,以及在圖15與圖16中說明的兩種機器一般範例。636465

31、v6.圖15中顯示出機器以滾輪制動獨立之車輪,圖16由制動皮帶接觸兩輪。假設要使用其他類型機器,則須符合底下之規定:vA)輪胎之線性表面速率須為12.5km/h且須在正負5%之間vB)鼓輪或皮帶之乾式表面與輪胎間的最小摩擦係數須為v 0.75vC)提供自行車車橫向控制裝置之配備不可產生前/後阻力vD)提供手剎桿施力之裝置,與操縱桿接觸之寬度不得大於v 5mm66v7.測試儀器須高含下列規定:vA)記錄輪胎表面速率之裝置,準確值在正負2%之間vB)記錄刹車桿施力之裝置,準確值在正負5%之間vC)灑水系統提供自行車之濕式刹車,如圖16所示利用管子將儲水槽連接至噴嘴。每個噴嘴提供之水流速按周圍溫度不

32、要低於4ml/s。並確定其它輪圈、輪圈、輪轂或碟刹式刹車在測試前為完全濕式狀況。vE)自行車車輪負載系統與制動裝置相對。67v8.刹車,實施性能測試以前,對每個刹車器執行試車過程。vA)在執行試車過程期間,為測定利用皮帶與鼓輪運轉之測試機器,依照制定速度,利用皮帶或鼓輪將自行車架設於測試機上並加以負載,並對手剎桿施予操作力使足夠達到200N正負10%之刹車力。操作力至少要維持2.5秒,並詮明操作力之數值。vB)重覆該步驟(操作力正負5%)10次,或者,若有需要也可重覆更多次,直到由最近三次測試取得任一平均刹車力,再同樣從這三次測試取得平均刹車力,相較之誤差不超過正負10%為止。vC)若手剎桿藉

33、由皮帶或刹車線施力,準確值有達到上列規定,則比寬不得超過5mm68v測試要求:v1.測試結果:就每次結合車輪(前後)及測試條件(乾濕式)方面,記錄出最大輪出刹車力FBr max.vA)有三次校正刹車力測量FBr corr算術中數,計算出平均刹車力FBr平均值vB)由下列公式之組合計算刹車距離D:D=(K/FBr max.)+Cv 意即:D代表計算之刹車距離(m)v FBr max.代表FBr average最大值(N)v K代表刹車制定測定常數(Nm)vC)表2為提供之常數項,在廠商詳述其自行車所能負載之質量,及該質量總和加上對某些數值,M而言自行車所超出100kg的質量,在M/100比率中使

34、得常數K增加。69表2-自刹車力Fbr計算出刹車距離D之常數70備註:2.測試車輪須成垂直後負載,測試時才不致產生滑車。3.假如所需運用作用力為垂直向後力,則可於自行車之任何一處(輪軸、五通軸、座墊豎桿等)施力。4.輔助刹車操縱桿:自行車所配備輔助刹車操縱桿與手剎桿、車手把末端或力學延長部份產生連結處,有關輔助刹車桿測試及使用正常握把之測試須分別實施。71v5.刹車力之校正vA)記錄和預計之操作力不一樣時,則須調整每次記錄的刹車力FBr rec,經由多次記錄之刹車力算出校正之刹車力FOP intend與記錄操作力之比。vB)範例:v記錄之刹車力FBr rec =225Nv預計之操作刹車力FOP

35、 intend=180Nv記錄操作力FOP rec=184Nv校正係數 =180/184v校正刹車力FBr rec=184N72機台刹車乾式測試v測試內容:v1.刹車器須先完成強度測試後,在實施整車之刹車性能測試。v2.測試自行車,先將輪胎充氣並調整刹車器,全部依靠廠商建議之方式,不過,萬一為輪式刹車,則每個刹車片與輪圈中的間隙至多為2mmv3.施於握把之外力不要超過180N,檢查每個連續測試操作前後過程,以確定把之強度。v4.測試機器須結合輪胎接觸測試和測量刹車力裝置之系統,以及在圖15與圖16中說明的兩種機器一般範例。73v5.刹車表面試車,對每個刹車器執行試車過程。使手剎桿操作力能達到2

36、00N正負10%之刹車力。操作力至少要維持2.5秒,並詮明操作力之數值。重覆該步驟(操作力正負5%)至少10次取最近3次平均刹車力,相較之誤差不超過正負10%為止。v6.輪胎之線性表面速率為12.5km/h且須在正負5%之間。v7.握把力從40N到180N或增至鎖需之作用力,間隔20N連續增量之操作力,至少達到700N之刹車力,看哪個作用力較小。74v8.假定車輪被鎖定,或可能有啟動到刹車超量裝置,或者手剎桿接觸到車手把,那麼就別再增加施力v9.對於每次增加之操作力,在1分鐘以內要實施三次。在下次施予操作力等級之前,先讓刹車器冷卻1分鐘v10.刹車施力位置:刹車桿低端25mm處,須以準確值正負

37、1%作記錄,並在刹車開始1秒內達完全施力。刹車力須在所期望之刹車值正負10%之間。75v11.對於每次增加之操作力,要記錄刹車力數值,v FBr rec持續2到2.5秒之間,刹車開始實施後進行0.5到1.0秒測量。在測量期間將FBr rec當作平均刹車力記錄。v12.測量刹車力開始時間須和刹車施力速度相關。假定在刹車實施後,完全操作之施力在0.5到1秒之間,則在施予完全操作力時始進行測量。v13.刹車力之記錄須排除車輪任何轉動之阻力。76測試要求v1.測試結果:就每次結合車輪(前後輪)及測試條件(乾式濕式)方面,記錄出最大輸出刹車力FBr max。如表2vA)由三次校正刹車力測量FBr cor

38、r算術中數,計算出平均刹車力FBr 平均值vB)由下列公式之組合計算刹車距離D:vD=(K/FBr max)+Cv意即:vD代表計算之刹車距離(m)vFBr corr代表FBr average最大值(N)vK代表刹車制定測試常數(Nm)vC代表延長制定測定常數(m)77v2.計算好刹車距離後,將前輪測試結果和表1中針對前後兩種刹車器規定作比較,而後輪刹車測試則與表1之後刹車規定作比較,用於測定是否合乎規定。78測試內容v1.完成刹車乾式及濕式性能測試後,在實施刹車線型能測試。v2.將FBr avera計算值書出(依照操作力每個等級書出三次校正刹車力的算術中數)與相等之操作力值vFOP inte

39、n相對,依照測試要求規定評估其線性。將結果書於圖表,採附錄A器其簡述之最小方格式,顯示出最佳之排列方式及正負20%限定之排列。79測試要求v1.機台刹車線性按照乾式及濕式性能所描述之方法,刹車力FBr average(操作力三個F算數中數)對於漸增之預計操作力FOP rec須呈線性比(正負20%之間)。規定於FBr average不小於80N.80機台刹車濕式測試v測試內容:v5.灑水系統如圖15所示,每個噴嘴提供之水流速在常溫不低於4ml/s。並確定其輪圈、輪轂或碟式刹車在測試前為完全濕式狀況。v15.濕式測試:測試方法須依照乾式測試,增加實施濕式操作系統,在實施每一刹車漸進操作力開始刹車以

40、前至少維持5秒,並須持續進行到測試時間結束。v餘同乾式刹車v計算好刹車距離後,將前輪測試結果和表1中針對前後兩種刹車器規定作比較,而後輪刹車測試則與表1之后剎規定作比較,用於測定是否合乎規定。8182機台刹車線性測試v測試內容:v1.完成刹車乾式及濕式性能測試後,再實施車線性性能測試v2.將FBr average計算值書出(依照操作力每個等級書出三次校正刹車力的算術中數)與相等之操作力值FOP intend相對,依照測試要求規定評估其線性。將結果書於圖表,採附錄A其簡述之最小方格方式,顯示出最佳之排列方式及正負20%限定之排列。v測試要求:v1.機台刹車線性按照乾式及濕式性能所描述之方法,刹車

41、力FBr average(操作力三個F算術中數)對於漸增之預計操作力FOP rec須呈線性比(正負20%之間)規定於FBr average不小於80N83操作力与與刹車力相對之圖形84機台刹車乾式濕式性能比較v測試內容:v1.濕式與乾式刹車比:由於測量乾式操縱力(FOP)有關的刹車力大於200N,固測量濕式力(FwBr average)與乾式刹車力(FDBr average)之間比須大於40%。v2.由於每個FOP所在之FDBr average 大於200N,須測定(利用一下公式)是否符合規定。85v測試要求:v1.FwBr average:FDBr average大於4:10v2.完成機械測

42、試後,一漸進之操作力執行簡要之軌跡測試,作為測定刹車器是否能讓自行車平穩而安全之刹車狀態。v3.本測試須搭配整車測試。86機台刹車碟式轂式熱阻測試v測試內容:v1.測試速率為12.5km/h正負5%,冷卻空氣速率為12.5km/h,才會形成75wh正負5%刹車總能量。測試時間須維持15正負2分鐘。v2.可讓刹車器冷卻為周遭溫度,然後在測試整個過程。v3.每個測試循環最多可容許十次停留,梅一次最多停留十秒87v測試要求:v1.測試時,手剎與車手把握套須保持10mm之間隙,操作力不得超過180N,且刹車力不得脫離60到115N以外的範圍。v2.測試後之刹車性能,按最高使用之操作力記錄刹車性能,至少

43、須能馬上完成其刹車性能的60%88v1.本測試部適用於輪剎,除非已經知道或懷疑刹車片之生產熱塑性橡膠或含有這種材質。v2.自行車的刹車器須分開測試,不過前後刹車同一個則則只須作一個刹車測試。v3.從以下公式計算刹車能量:vE=FBr*VBr*T(wh)v意即vFBr 代表刹車力(N)vVBr 代表輪胎周之速率(m/S)vT 代表每個測試循環持續時間(小時)備註894.7操控v4.7.1車手把尺寸量測v1.車手把全寬須在350到1000mm之間,除非國家規定中有其他要求v2.依照廠商說明書,車手把握套裝於騎車最高處時,垂直距離在車手把握套上方之間,且位於最低處之座位置表面不得超過400mmv3.

44、車手把立管規定,車手把立管包括之永久性記號長度至少須為立管外部直徑,可清楚表示立管最小之插入深度,或者須要提供正確永久之選擇方式以確保最小插入深度。90v4.插入記號或插入深度不得低於立管較低端之把手直徑的2.5倍,且靠近把手材質周圍至少有一把手直徑長度在記號底下。v前叉立管之材質是屬於鋁合金碳纖維時期內部不能含有影響內部表面傷害狀況之機械裝置。v6.車手把立管延伸至前叉立管規定,車手把立管夾具上方外部與前叉立管上方內部間之距離至其立管部門不大於5mm(圖18)91v7.前叉立管上方至其立管延伸部份不得貫穿。v8.轉向穩定性一轉向操作至少須可自由旋轉成平直向前部份60度,平且在作校正調整時,滾

45、輪不得出項任何空隙,生硬或鬆弛現象。v10.當騎乘者握著車手把握套并坐在坐墊上時,使座墊與騎乘者置於向後靠的位置,自行車與騎乘者至少須將25%的總質量作用到前輪上。92934.7.2車手把握套與端塞v測試內容v1.將車手把和安裝之車手把握柄與塞端放在室溫浸在水中一小時v2.然後將車把從冰庫中直到溫度於-5v3.将車手把從冰庫取出,并讓車手把溫度達到-5 再將70N力(正確值到0/+5%)施於固定方向之握套或端塞。v4.維持施力指導車手把溫度達到+5 94測試要求v測試要求:v1車手兩端須要安裝手握套或端塞。按上述所描述方法作測試時,手護套或塞端需能承受70N的移除力。954.7.6操控組合-靜

46、力強度安全測試v4.7.6.1車手巴裡管側轉測試v測試內容:1.有關具前叉立管插入管之立管,須將插入管緊固於最小插入深度之固定裝置,或者依照廠商說明書,將立管延伸部份直接延長之前叉立管上箝緊,使延伸部份接到前叉立管,再將此前叉緊固於適當高度之配件,將測試手把裝於立管(圖18)96v2.按距離立管300mm正負1mm,施予1000N之作用力(準確值在0/5%之間)。維持施力1分鐘v測試要求:v1.測試時,立管不得出現斷裂或裂痕,而在測試力運用與方向位置所測量之永久變形亦不得超出10mmv備註:v1.本測試適用於未生產手把之立管廠商。97981.依照廠商說明書將手把立管裝配起來,且除非車手把與立管

47、永久相連,如焊接或以銅鋅合金焊接,否則要將垂直於立管之平面上車手把握套部門校直(參見圖18)2.有開具前叉立管插入管之立管,須將插入立管緊固於最小插入深度之固定裝置,或者依照廠商說明書,將立管延伸部份直接在延長之前叉立管上箝緊,使延伸部份接到前叉立管,再將此前叉緊固於適當高度之配件。4.7.6.2把手與立管:側轉試驗99100v3.從車手把移動末端,按照50mm1mm之距離,施予1000N之作用力,維持1分鐘(準確值到0/+5%)(圖20)v測試要求v1.按上述描述方法作測試時,車手把或立管不得出現裂縫或裂痕,而作為測定測試力作用點之永久變形不得超過15mm。v備註:v1.本測試用於生產車手把

48、與立管廠商或腳踏車之廠商。1011024.7.6.3車手把與立管前彎測試v測試內容:v1.第一階段之測試方法:有開具前叉插入管之立管,須將插入管緊固於最小深度之固定裝置,或者將立管延伸部分直接在延長之前叉立管上箝緊,將車手把立管緊固於理想、堅固的鋼製手把上方,并將手把緊固於固定裝置,而手把伸出長度則不必太講究。103v2.將1600N作用力施於車手把前往後方向間的連接點,并接圖21所示,朝插座主軸或剛製手把45度角,并將施力持續1分鐘。v3.解除測試力并測量其它永久之變形。v4.若車手把立管符合規定,則實施測試第二階段。v測試要求:v1.第一階段測試時,測試施力方向不得出現裂縫或裂痕,且作用點

49、之永久變形且不得超過10mm。104v第二階段測試:v5.依照第一階段安裝之車手把立管,在同一位置和方向,直到漸曾力達到最大施力2600N(準備確值到0/+5),v6.或者以測試力作用點和所在方向測出車手把立柄達傾側斜度50mm為止。若立管未發生作用或繼續作用,則繼續施力1分鐘。v測試要求:v1.第二階段測試時,不得出現明顯的裂縫或裂痕。105106v備註:v1.當靜力測試只用在立管時,立管廠商須詳載立管預定使用之車手把型式與尺寸,并將測試建立於最嚴謹之組合模式。v2.本測試用於生產車手把與立管廠商或腳踏車之廠商。v3.利用同一裝配,實施兩階段測試。1074.7.6.4車手把與立管鎖固測試v測

50、試內容:v1.依照廠商說明書利用車手把立管緊固於最小插入深度並與主輪垂直。v 2.在立管夾器中線周圍施予80Nm力矩(準確值到0/+5)。按垂直將力矩均分,將車手把兩側施予向下力並且繼續施力一分鐘。v3.假定立管夾中線與握手套之距離超過100mm,那麼從握手把末端算起50mm處對握手把施力。108測試要求v1.測試時,與車手把立管有關之車手把不得產生移動。v備註:v3.實施力矩的正確方式隨著著車手把型式不同而變化,如圖22所示。1091104.7.6.5車手把與前叉鎖固測試v測試內容:v1.依照廠商說明書利用鎖固系統,將車架中之前叉立管正確安裝并將車手把立管連接到前叉立管。v2.在前叉/車手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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