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第一条 为了规范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公示行为,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信息的公示,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高效、便民原则。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是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公示的统一平台。通过其他信息平台公示环境行政执法信息的,应当建立相关平台与市政府门户网站的有效链接,实现公示信息互联互通。第五条 环
2、境保护行政执法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权力清单、责任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二)承办机构;(三)执法人员姓名、工作单位、执法种类、执法证件编号、执法证件有效期等基本信息;(四)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五)投诉举报方式和途径; (六)其他依法应当主动公示的内容。第六条 应当在办事大厅、服务办事窗口公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程序、服务指南和工作人员的岗位工作信息。第七条 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编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行政权力事项名称、类型、依据; (二)行使主体;(三)执法程序或服务指南;(四)裁量标准、救济途径、监督方式等。第八条 随机抽查
3、事项清单应当包括抽查事项、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检查对象、抽查方式、抽查比例和频次等内容。以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实施监管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示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第九条 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的公示,应当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和四川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规定。环境保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原则上要在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市人民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进行公示。环境保护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环境行政执法信息要在公示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市人民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进行公示。第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人员
4、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法应当出具相关执法文书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出具,并依法告知事由、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公示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示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书面表示不同意公示的,不得公示。但是,不公示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适当处理后予以公示,并将决定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对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示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
5、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更新相关公示信息:(一)新颁布或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二)行政机关执法职能调整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三)生效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诉讼裁判文书变更、撤销行政执法行为,或确认行政执法行为违法的;(四)因其他事由需要更新公示信息的。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2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第一条 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有效履行职责,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实施环境保护行
6、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本制度。第三条 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行为进行记录并归档,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第四条 行政执法文书是全过程记录的基本形式。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全面、准确、真实记录行政执法行为。第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采用录音、录像或者照相等方式对下列行政执法活动进行音像记录:(一)实施检查、勘验、询问或者先行登记保存等调查取证活动;(二)对场所、设施、财物实施或解除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三)以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方式实施行政强制执行;(四)举行听证会
7、;(五)采用留置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六)其他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活动。第六条 对可能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行政执法活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条件允许的可以采取双设备同时录音录像。全过程录音录像应当准确记录以下内容:(一)行政执法活动开始和结束的时间; (二)行政执法人员、相对人等现场人员;(三)行政执法现场环境及行政执法情况;(四)涉案场所、设施、设备和财物等;(五)其他应当记录的内容。第七条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当天的执法活动结束后立即将音像记录信息移交存储。连续工作、异地工作或者在边远、交通不便地区执法,确实不能及时移交
8、记录信息的,应当在返回本机关后24小时内移交存储。第八条 音像记录信息应当按照证据审查与认定要求制作文字说明材料,并存储至专用存储设备或者系统由专人保管。音像记录信息未经批准,不得复制。任何人不得修改、删除或者损毁音像记录信息。第九条 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的对外提供或者公开发布,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3环境保护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9、。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环境保护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我局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其他涉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当事人重大权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决定,由法制审核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意见的程序。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环境保护重大行政许可主要包括:(一)适用听证的;(二)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决定的;(三)变更、撤回、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四)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环境保护重大行政处罚主要包括:(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较大数额没收财产; (三)责令停产停业;(四)吊销许可证或者
10、执照;(五)行政拘留;(六)减轻行政处罚决定;(七)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本制度所称较大数额,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20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2万元以上;对在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财产5万元以上。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环境保护重大行政强制主要包括:(一)查封经营场所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二)扣押许可证或者执照使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生产经营活动、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的行政强制措施;(三)强制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强制执行;(四)限制公
11、民人身自由;(五)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行政机关认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强制事项。第六条 局各科室、各直属事业单位应当在提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意见后,将案件送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第七条 拟作出的环境保护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提交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案件基本情况;(二)相关证据; (三)相关依据;(四)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建议意见;(五)经过听证的提供听证笔录;(六)其他相关材料。第八条 法制机构审核拟作出的环境保护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审核人员不得少于2人。法制审核的重点:(一)行政机关主体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是否适格; (二)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适用依据是否正确;(四)行政裁量是否适当;(五)程序是否合法;(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七)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规定或者行政机关认为应当审核的其他内容。第九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环境保护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应当出具书面审核意见或建议,并说明理由。第十条 法制机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环境保护重大执法决定初步意见作出审核意见,该时限不包含审核过程中需征询上级法制部门意见的时间。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