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1 为了规范道路旅客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监督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到实处,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道路旅客运输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2 本规范所指的安全生产管理,是指以保障客运行车安全为中心内容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管理。3 本规范适用于我省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包括班车客运企业、包车(含旅游)客运企业和出租车客运企业(以下简称“企业”)。3.1 本规范所称企业车辆是指车辆行驶证上“车主”名称为该企业名称的车辆。4 基本要求4.1 企业要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认真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
2、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规章制度并认真抓好落实,确保安全生产。4.2 企业全部车辆(包括自营以及非自营)及其从业人员均应按照本规范要求落实安全制度。5 安全组织机构及人员配备5.1 二级及以上资质的班车客运企业应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其余企业应设立安全领导小组,以加强安全生产领导,形成安全管理网络。安全委员会主任或安全领导小组组长由企业法人代表担任,分管安全的负责人任常务副主任或副组长。5.2 企业应设置与安全生产相适应的安全管理部门,二级及以上资质的班车客运企业应设立四级安全管理机构,其余企业应设立三级安全管理机构(详见附件)。5.3 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备5.3.1 企业专职
3、安全管理人员数量:出租车客运企业按每50辆营运车、其余企业按每30辆营运车1人配备,但不得少于1人。5.3.2 安全管理人员应经过培训、考核,持证上岗。6 安全生产职责6.1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分管负责人责任制,并建立分级管理、逐级负责的体制。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对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其他负责人负相关责任。6.2 企业应建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目标进行层层分解、落实,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并逐级建立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7 客运从业人员管理7.1 驾驶员管理7.1.1 驾驶
4、员必须具有与驾驶车辆相应的驾驶证和营运客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同时要求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应聘大型客车驾驶员还必须具备安全行车3年以上客车驾驶经历。7.1.2 所有车辆的驾驶员均应由企业统一招考录用,有关驾驶员考核、录用记录必须保存完整。7.1.3 班车客运、包车客运企业应对异地招聘司机和乘务员的住宿、作息进行统一集中管理,对本地司机要有科学的作息要求,并经常检查落实。7.1.4 班车客运、包车客运企业应建立驾驶员行车记录交班制度。行车记录的主要内容包括始发站、中途停靠站、终点站、停车时间以及行车中发生的车辆技术故障、隐患、事故、道路状况等,交班时由驾驶员签名上交。7.1.5 企业应严禁驾驶员疲
5、劳驾驶、酒后驾驶和超速驾驶。连续行驶3小时应停车休息15分钟,24小时内实际驾驶时间累计不得超过8小时。300公里以上的客运班车和夜班车要安排双班司机。驾驶员夜间(22时至6时)运行的客运班线必须避开三级以上(含三级)的公路。7.1.6 企业应建立驾驶员出车前问询、告知制度,防止司机疲劳、酒后或带病上岗,将有关道路状况及天气预报情况及时告知司机。7.1.7 企业应对驾驶员实行动态考核,对违反交通条例和安全操纵规程,发生行车事故的驾驶员,要及时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进行处理。经考核或检测不合格的驾驶员,应及时解聘或调任其他工作。7.1.8 企业应建立聘用驾驶员报告制度,所有新聘用或解聘的驾
6、驶员均要及时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报备。7.2 乘务员7.2.1 应具有安全乘车及识别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基本业务知识和良好的职业道德。7.2.2 应懂得基本的医疗抢救和事故逃生常识。7.2.3 所有乘务员均应由企业统一招聘,有关乘务员考核、录用记录必须保存完整。8 客运车辆管理8.1 企业应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运输车辆。车辆的装备、安全防护装置、附件及证照应齐全有效。8.2 企业应坚持预防为主和技术与经济相结合的原则;对客运车辆实行择优选配、正确使用、定期检测、强制维护、视情修理、适时更新和报废的全过程综合管理。8.3 客运车辆应符合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
7、条件(GB7258-97)等有关规定,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8.4 车辆维护8.4.1 企业应建立车辆各级维护制度并组织实施。8.4.2 日常维护应在每日收车后进行,由驾驶员负责实施。8.4.3 企业应按照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2001)要求进行一级、二级维护,特殊车辆应参考车辆生产厂家提供的里程数据进行,由具备资质条件的汽车维修厂负责实施。8.4.4 各级维护必须按规定的维护项目进行维护,不得拖期和漏项。8.5 企业在注册地应自有相应的生产基地,其面积至少应是企业自有营运客车投影面积的2倍;在注册地以外的经营发生地,也应自有或租用相应的场地,作为企业回场待班车辆的
8、统一停放和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场所。8.6 车辆运行管理8.6.1 企业及其分公司都相应设立独立的车辆调度机构,对企业全部车辆进行统一调度管理,以保证车辆的正常运作。8.6.2 客运班车应严格按核定的线路、站点运行,未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变更。8.6.3 企业应建立班车中途休息管理制度,对所有客运班车指定中途休息点和司机交接班点,并登记造册。8.6.4 客运班车发车前的报班安全例检应按照广东省客运班车报班安全例检办法和广东省客运班车报班安全例检技术规范严格执行。8.7 企业报废车辆不得转让或移作他用。严禁用报废车的总成和零、部件拼装或自行改装车辆(含内部装饰)。8.8 企业应逐车建立车辆技
9、术档案。技术档案应记载及时、完整和准确,不得任意更改。其主要内容应包括车辆基本情况和主要性能、运行使用情况、主要零部件更换情况、检测和维修记录、以及事故处理记录等。9 企业与承包经营者安全责任9.1 本条所称“承包经营者”系指以各种方式承包企业车辆并承担该车辆经营盈亏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9.2 企业责任9.2.1 企业应将承包经营车辆纳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范围,切实将企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承包经营车辆及其司乘人员。9.2.2 企业对承包车辆司乘人员应作为企业的在册员工,依照劳动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由企业统一发放工资,并享受有关福利待遇。9.2.3 企业应与承包经营者签订合同,落实安全管
10、理的各项措施,并监督其实施。9.3 承包经营者责任9.3.1 承包经营者应严格遵守企业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配合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做好各项安全管理工作。9.3.2 承包经营者不得自行聘用司乘人员。9.3.3 承包经营者必须按照企业规定,做好车辆的各项维护、保养工作。9.3.4 承包经营者必须服从企业经营调度部门的管理,不得擅自改变核定的车辆运行线路和站场。9.4 企业和承包经营者对车辆的安全管理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承包经营者违反企业有关管理规定而造成安全事故的,承包经营者承担直接责任,企业承担管理责任。10 其它安全管理制度10.1 会议制度10.1.1 安委会会议每季度召开1次,企业安全工作例会
11、每月召开1次,遇有特殊情况应随时召开。10.1.2 驾驶员安全会议每月不少于2 次,承包经营者安全会议每月不少于1次。10.2 教育与培训制度10.2.1 对安全管理人员和驾驶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每年每人受教育时间不少于20小时。10.2.2 培训教育实行专业授课与现场操作相结合的方式集中进行。10.2.3 培训教育主要内容包括安全法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道德等。10.3 监督检查制度10.3.1 企业对本单位安全监督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10.3.2 企业应对重点部位、重点人员、重点线路进行重点检查,及时纠正不安全因素,限期整改事故隐患。10.4 事故统计、事故报告与处理制度10.4.
12、1 企业事故统计月报表、年报表,以及当年事故与去年同期相比情况必须完整,并按规定时间报交通主管部门备案。10.4.2 对重大及以上事故,企业应在接报一小时内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10.5 车辆牌证管理制度:企业应指定专门部门专人负责车辆的所有牌证的统一管理。车辆发班时由驾驶员统一领取,车辆收班后,由驾驶员将所有牌证统一交回企业保管,有关管理人员应做好牌证交接记录和收缴工作。10.6 基础资料管理制度:安全管理主要基础资料必须健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0.6.1 安全会议记录10.6.2 安全培训教育记录10.6.3 安全检查记录10.6.4 安全管理人员档案10.6.5 驾驶员管理档案10.
13、6.6 事故登记台帐10.6.7 事故档案。要求一案一档,资料齐全。10.6.8 行车事故报表10.6.9 承包、租赁经营合同有关安全条款内容档案10.6.10 车辆技术档案10.6.11 车辆各级维护记录台帐10.6.12 车辆行车日志台帐10.6.13 班车中途休息点台帐11 安全风险防范和事故处理11.1 安全风险防范11.1.1 企业应具备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责任赔偿能力,并按规定足额办理企业车辆安全保险。发生责任行车事故,应承担赔偿责任。11.1.2 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安全风险防范机制,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11.2 事故处理11.2.1 发生行车事故,驾驶员和乘务员应以最快的方式将发生事故的车号、班次、时间、地点、受损情况、救助要求、事故原因等向当地公安交警和企业报告。11.2.2 事故发生后,司乘人员应认真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措施排除险情,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尽力抢救受伤人员。11.2.3 企业相关人员应迅速赶赴现场,协助处理善后事宜,发生人员死亡事故,企业负责人应迅速到场。11.2.4 重大、特大事故处理完结后,企业应在公安交警部门事故处理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写出事故处理的总结报告和整改措施,报所在地交通主管部门。12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