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章第二章 保险公估人的经营保险公估人的经营本章内容本章内容一、保险公估活动的原则一、保险公估活动的原则二、保险公估人的经营范围二、保险公估人的经营范围三、保险公估的业务种类三、保险公估的业务种类四、保险公估业务操作程序四、保险公估业务操作程序五、保险公估报告五、保险公估报告 相关案例相关案例第二章第二章 保险公估人的经营保险公估人的经营第一节第一节 保险公估活动的原则保险公估活动的原则一、独立性原则独立性原则 1、概念:独立性原则要求保险公估人在进行保险公估业务时,要独立思考、独立判断,不依靠于他人。一、独立性原则独立性原则 2、注意:独立性原则应贯穿于保险公估活动的全过程,即从接受委托,
2、到确定标的物的风险程度、保险价值或损失程度、理赔数额的整个过程。一、独立性原则独立性原则 3、独立性原则的基础:独立性应当建立在深入调查、广泛收集资料的基础上。保险公估人员通过根据自己的知识和经验,对所收集到的资料,进行加工提炼、深入思考而去伪存真。二、客观性原则客观性原则 客观性原则要求保险公估人员在处理保险公估业务时,要秉持公正的立场,对委托人所委托的公估事项进行科学的调查、测定和分析,从而得出公正的结论。三、科学性原则科学性原则 科学性原则要求保险公估人员在进行保险公估业务时,必须坚持采用科学的技术手段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分析,不能凭借主观臆测妄自得出公估结论。四、全面性原则全面性原则 全
3、面性原则要求保险公估人员在处理保险公估业务时,要全面地考虑与受托业务相关的一切问题,切勿有所遗漏。五、合作性原则合作性原则 合作性原则要求保险公估人员在处理保险公估业务时,要与其他关系方保持密切友好的合作关系,保险公估机构内部人员,也要保持融洽和谐的合作关系。第二章第二章 保险公估人的经营保险公估人的经营第二节第二节 保险公估人的经营范围保险公估人的经营范围一、承保公估承保公估 1、概念:保险公估人对保险标的承保前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称为承保公估。一、承保公估承保公估 2、内容:一是对保险标的物现时价值的评估,即通过对保险标的物进行查勘、检验和鉴定,借助科学分析、研究和计算等方法,对其现时价
4、值进行合理估计,以便确定合理的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二是对承保风险的评估,即在承保前通过对保险标的物客观存在的风险进行查勘、鉴定、分析、预测和判断,以便对承保标的物性质、条件及风险程度、责任范围等作出科学判断。一、承保公估承保公估 3、共同点:现时价值评估和承保风险评估是保险公估人所涉足的重要业务领域,二者的共同点都是在保险公司承保以前对标的物进行评估,且评估结果作为投保人是否投保和保险公司是否承保的重要依据。二、理赔公估理赔公估 1、概念:保险公估人对出险后的保险标的进行的查勘、检验、估损及理算等属于理赔公估。二、理赔公估理赔公估 2、理赔公估的主要程序包括:第一,现场查勘。查明保险事故发生的
5、原因,是否有除外责任因素的介入,是否有第三者责任情况的存在。清点现场未受损的财产,查清保险标的与受损财产之间的关系,进行损失定量等。二、理赔公估理赔公估 2、理赔公估的主要程序包括:第二,损失理算。确定保险财产的损失程度,确认是否全损或是否可以修复,修复费用是否超过财产的实际价值。二、理赔公估理赔公估 2、理赔公估的主要程序包括:第三,完成初步调查后,向保险公司出具初步公估报告,列明保险事故发生的时间及情况、损失原因、损失清单、赔偿建议和代理追偿等事项。在结案之前,与保险公司保持联系,与被保险人进行协商。结案时,递交最后公估报告。三、参与防灾防损参与防灾防损 意义:“事前的预防”重于“事后的补
6、偿”。从某种意义上说,建立保险制度的目的是为了防灾防损,减少保险事故的发生。保险公估人凭其业务经验和技术优势,可以为实现这一目标发挥别人不可替代的作用。四、残值处理残值处理 保险公估人在参与理赔公估的过程中,对保险标的物的损失程度和损余残值进行估价,并向保险公司提出残值处理的建议。保险公估人还可以接受保险公司委托,通过拍卖、折价出售、租让等形式对损余残值进行处理。另外,在接受保险公司委托的条件下,保险公估人还可以从事代位追偿或代为支付赔偿金等事项。五、监装监卸监装监卸 1、概念:监装监卸是指对运输工具装载、卸载标的物进行监视和鉴证,主要与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的货物检验有关。五、监装监卸监装监卸 2
7、、范围:船东或其代理人为了日后追偿方便,可能长期委托保险人代表其监视、记录装载和下卸的过程;在同一次运输行动中,保险公估人可能同时接受该船上不同发货人或收货人的委托,对保险货物进行监装监卸。因此,保险公估人可以同时代表没有利益冲突的发货人、收货人、运输公司和保险公司开展监装监卸工作,避免了发货人、收货人、运输公司或其代理人、保险公司的重复劳动,符合经济效益原则。相反,因为保险公司不具有保险公估人的独立性和中立地位,其进行的监装监卸是为了本公司的利益,带有一定的偏袒性,所以保险人不能同时为其他发货人、收货人或其他保险公司提供监装监卸服务。六、信息咨询信息咨询 保险公估人凭借其专业技术人员和专家网
8、络优势,能够为有关各方提供风险咨询、防灾防损、检验和定损等服务。此外,保险公估人还可以接受保险公司委托代为理赔、清理事故损余物资,接受被保险人委托代为索赔,协调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的矛盾等等。说明:实务中,保险公估人的业务经营范围可能与保险经纪人、商检部门、船检部门、质检部门等经营范围部分地重叠。一方面,我们应该肯定商检部门、船检部门、质检部门等检验结果的权威性,不要因保险公估人的存在而否认其他部门的风险评估、价值评估、损失查勘、鉴定等方面的作用;另一方面,要充分认识保险公估人对投保标的和受损标的进行查勘、鉴定的特殊性。第二章第二章 保险公估人的经营保险公估人的经营第三节第三节 保险公估的业
9、务种类保险公估的业务种类 一、财产保险公估财产保险公估(一一)狭义财产保险公估狭义财产保险公估(二二)工程保险公估工程保险公估(三三)海上保险公估海上保险公估(四四)机动车辆保险公估机动车辆保险公估一、财产保险公估财产保险公估(一一)狭义财产保险公估狭义财产保险公估 狭义财产保险公估业务属于火灾狭义财产保险公估业务属于火灾及特种保险公估人所从事的保险公及特种保险公估人所从事的保险公估业务领域。在我国,狭义财产保估业务领域。在我国,狭义财产保险的主要险种包括企业财产保险和险的主要险种包括企业财产保险和家庭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一、财产保险公估财产保险公估(二二)工程保险公估工程保险公估 工程保
10、险公估业务也属于火灾及特种保险公估人所从事的保险公估业务领域。工程保险是产生较晚,但发展十分迅速的财产保险险种之一。工程保险具有保险金额高、同时投保险种多等特点。一、财产保险公估财产保险公估(三三)海上保险公估海上保险公估 海上保险公估人所从事的船舶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等方面的保险公估业务属于海上保险公估。海上保险业务所涉及的内容范围是极其广泛的。此外,海上保险是与国际贸易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其保障对象大多是往返于不同国家和地区,并从事国际贸易、远洋运输和海上资源开发的经营者。一、财产保险公估财产保险公估(四四)机动车辆保险公估机动车辆保险公估 机动车辆保险公估人所从事的与机动车辆有关的保险公估业
11、务属于机动车辆保险公估。在各国保险市场上机动车辆保险业务都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二、责任保险公估责任保险公估 责任保险公估人所从事的各类责任保险公估业务属于责任保险公估。责任保险是伴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法律制度的日益完善、人们索赔意识的不断增强而逐渐发展起来的。三、意外伤害保险公估意外伤害保险公估 保险公估人所从事的意外伤害保险公估业务属于意外伤害保险公估。意外伤害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死亡或残疾时,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人身保险。四、健康保险公估健康保险公估 保险公估人所从事的健康保险公估业务属于健康保险公估。健康保险是指当被保险人发生疾病或意外事故时,保险人对由此
12、导致的医疗费用或停工损失予以补偿(或给付)的人身保险。第二章第二章 保险公估人的经营保险公估人的经营第四节第四节 保险公估业务操作流程保险公估业务操作流程一、公估前的准备 这一阶段的工作主要包括受理委托、登记立案、选派公估师、公估物资准备和公估技术准备等几项关键内容。一、公估前的准备I(一)受理委托 保险公估公司根据保险人、被保险人或其他有关方提出的公估委托申请,决定是否接受委托。受理的保险公估业务应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业务受理合同或取得委托人的委托书。业务受理合同或委托书应明确业务委托范围及委托人授权范围。业务委托一旦成立,保险公估机构及从业人员应该重合同、守信用,认真完成委托事项。一、公估前的
13、准备(二)登记立案 保险公估人对受托案件进行大致的评估,对属于保险公估范围之内的业务应该登记立案,并与委托人协商公估价格。同时,保险公估人应该建立项目档案,用来记载整个公估业务操作过程中所形成的文字、影像和电子等各类资料。一、公估前的准备(三)选派公估师 保险公估机构应该根据公估案件的需要,选派专业胜任的保险公估人员。保险公估人员主要任务是具体承担公估项目操作。保险公估机构应该明确保险公估人员承担的任务和要求达到的目标。根据公估项目需要,保险公估机构应该决定是否派遣相应的技术专家。一、公估前的准备(四)公估物资准备 公估项目物资准备的主要内容包括:本公估案件的相关文件;委托方的联系人、公估往来
14、的交通工具和公估操作的相关证件;记录工具,如照相机、摄像设备等;简单工具、仪表,如尺、温度计、湿度表等等。一、公估前的准备(五)公估技术准备 公估技术准备的主要内容包括:了解灾害事故知识;熟悉保险标的技术资料;收集相关市场信息;查看类似公估案件等等。二、现场查勘 这一阶段的工作内容主要包括明确公估要求与公估依据、调查出险情况、现场取证、清点受损财产、建议施救措施与损余物资处理方案、财务审核、评估损失和检验等。其中,财务审核、评估损失与检验尤为重要。二、现场查勘(一)明确公估要求与公估依据 公估要求包括:委托人应该提供单证、出险报告、报损清单和其他有关资料;公估师介绍查勘方法,讨论重点查勘范围。
15、明确公估依据:保险法律、保险有关条款,以及双方其他契约。做到以事实为根据,进行科学分析,强调以修理为主,以部件替换为主,尽量以自救为主,并追求规范化。二、现场查勘 (二)调查出险情况 详细调查出险标的具体情况,如坐落地点、出险时间、出险原因(分清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自然原因与人为原因,远因与近因)、标的损失内容、损失程度、损失数量、见证人、肇事人等等。二、现场查勘(三)现场取证 为客观反映保险标的损失状况,应认真做好现场取证工作。现场取证可以通过拍照、摄像、绘图、记录、丈量、称重、计数等手段,确认出险地点、现场概貌、财产损失、关键部件等情况,同时应该现场索取与出险标的有关的各种证明材料。“各种
16、证明材料”应由相关的执法机关或有提供证明资质的机构出具。对于水灾,尤其要注意车间、仓库等进水深度、退水时间等信息。二、现场查勘(四)清点受损财产 对于清理出的受损财产应分类清点,据实造册登记,登记表应有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和出险单位代表的亲笔签字确认。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和保险当事人均有保证受损财产得到妥善保护的义务。首先,观察标的物概貌。其次,查勘受损项目,清点数量。第三,收集与灾害事故有关的工程技术资料。最后,核实受损数量,按照受损程度分档,并出具现场查勘报告。二、现场查勘(五)建议施救措施与损余物资处理方案 为了防止财产损失扩大,保险公估师有提出进一步施救措施建议的义务。保险公估师也有义务协助委
17、托人制定损余物资处理方案,在照顾被保险人利益的同时,力争使受损财产得到充分利用。二、现场查勘(六)财务审核 为了使即将进行的理算更加公正、合理,保险公估师应在第一时间内取地并查看出险单位的会计帐册和有关凭证,必要时可对相关帐目、凭证进行复印。同时必须通过财务审核,核实是否缴纳保费,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之比,保险责任范围等。二、现场查勘(七)评估损失 在这一阶段中,保险公估师通过对比原价、重置价值、修理恢复价、折旧价(净值)等,初步确定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损失金额。其工作重点是核实损失清单,同时应该向委托人说明估损方法和估损依据。二、现场查勘(八)检验 保险公估师会同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到事故现场
18、对相关物件进行检验、鉴定。这一过程通常包括三个步骤:首先,要对受损物资进行检验。其次,要对保险标的的受损程度进行估计,确定其受损部分占整个标的实际价值的百分比。最后,提出对残损物资的处理建议,是进行拍卖还是修理后继续使用等。三、责任审核(一)单证审核(二)保险责任审核(三)财产损失价值审核三、责任审核(一)单证审核 单证审核是公估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之一,保险公估师应该仔细查看每一张单证、每一项数字和每一个印章。审核的具体对象包括保单、保险金额、项目、地点、时间等,以及购货合同、报损单、报价单和检验单等其他资料。三、责任审核(二)保险责任审核 在保险责任审核中,保险公估师应该重点审核的内容包括:损
19、失是否由承保风险造成?损失是否属于保险承保责任范围?损失是否属于除外责任范围?损失是否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投保人是否已经履行了义务?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是否存在隐瞒或不实告知的情况?投保人是否存在共同保险?保险有效期内保险财产是否发生价值变化?等等。三、责任审核(三)财产损失价值审核 保险标的价值的审核,应该考虑保险条款规定、财务会计有关制度规定并借助相应的技术手段等。在确定赔款金额之前,必须核对保险标的投保时的实际价值以及受损时的实际价值。进行这项工作,主要是为其后的赔偿计算作准备。四、理赔计算 财产保险中常见的赔偿方法包括:第一,第一危险赔偿方式。第二,比例赔偿方式。第三,限额责任赔偿方式。四
20、、理赔计算第一,第一危险赔偿方式。这种赔偿方式的特点是赔偿金额一般等于损失金额,但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即损失金额低于或相当于保险金额时,按损失金额赔付,而损失金额高于保险金额时,则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四、理赔计算第二,比例赔偿方式。这种赔偿方式对保险财产损失的赔偿,要根据保险金额和出险时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比例来计算赔偿金额。四、理赔计算第三,限额责任赔偿方式。这种赔偿方式的特点是保证被保险人在遭受损失后能够得到一定限度的补偿,即在约定限额内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偿。赔款计算一般要考虑保险金额、保险价值、实际损失和赔偿方式等多方面的因素。五、公估报告 保险公估师在现场查勘结束后,按惯例将向保险
21、公司递交一份初步保险公估报告或临时支付报告;保险公估师在整个公估过程完成后,将向保险人递交最终保险公估报告。六、结案 当财产遭受损失后,如果受损财产属于保险标的,并且保险事故导致保险标的损失,则该损失属于保险人的责任范围,当保险公估师进行相关理算之后,案件就圆满结束了;如果受损财产不属于保险标的之列,或即使属于保险标的,但其受损近因并非保险事故,则保险人无须向被保险人赔偿损失,因此不需要进行理算和理赔,则案件直接结束。第二章第二章 保险公估人的经营保险公估人的经营第五节第五节 保险公估报告保险公估报告一、保险公估报告的概念 保险公估报告是保险公估机构客观反映保险公估事件过程和结论的载体,是保险
22、公估业务的最终产品。一、保险公估报告的概念(一)保险公估报告的特点 1、保险公估报告是一份权威性报告。2、保险公估报告不具备法律效力。一、保险公估报告的概念 (二)保险公估报告的内容 保险公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保险公估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过程和结果等情况;保险公估标的简介;进行保险公估活动所依据的原则、定义、手段和计算方法;保险标的理算以及其他费用的计算公式和金额;保险公估结论等等。此外,按照惯例,保险公估报告内容还应该包括保险公估直接参与人签名的声明部分。二、初步保险公估报告 以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为例,其主要内容包括:索赔编号;保险单编号;分类;被保险人的姓名和地址;损失情况;所属
23、行业;被保险人增值税状况;建筑物的用途;损失发生的具体时间及日期;事故发生地点;推测的事故原因;损失估计额等等。三、最终保险公估报告 保险公估师在整个公估过程完成后,应该编制最终保险公估报告,并及时递交给委托人。最终保险公估报告部分将重复初步保险公估报告的内容,但某些标题将作调整。除此之外,还应该注明保险公估费用、损余处理以及施救费用等。在公估实践中,最终保险公估报告分为完整的最终保险公估报告和简化的最终保险公估报告两种形式。三、最终保险公估报告(一)最终保险公估报告 对于保险标的价值较大、索赔金额较大的委托公估案例,保险公估师应该出具一份完整的公估报告。以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为例,说明完整公估报告包括的主要项目及其与该项目相关的更详细的资料。三、最终保险公估报告(二)简化的最终保险公估报告某些特殊情况下,为了加快索赔、理赔处理进程,保险公估师通常只编制简化的保险公估报告。简化的保险公估报告的内容和初步保险公估报告的内容基本相同,但是对值得注意的情况必须作出简要的说明。三、最终保险公估报告(三)确认书 当保险公估师完成调查和损失金额的理算后,应当向被保险人发出一份确认书,供其签署。作业(第三次)1、简述保险公估人的经营原则。2、简述保险公估人的经营范围及业务种类。3、以某一案例,起草一份初步保险公估报告。(注意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