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定关系人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商标的审理标准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商标法第十五条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立法意图 本条款是诚实信用原则的直接体现和要求,是在中国目前的社会和商业环境下,对制止代理人、代表人不正当注册条款的适度扩张,是我国商标法制止不正当注册条款的重要组成部分。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相关规定 特定关
2、系人因合同、业务往来或其他关系明知他人商标而抢注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了在先商标使用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上述规定旨在禁止利用特定关系明知他人商标而恶意抢注的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案件类型:商标异议不予注册复审无效宣告适用要件 认定特定关系人抢注他人在先使用商标须符合下列要件:(1)他人商标在系争商标申请之前已经使用;(2)系争商标注册申请人与商标在先使用人存在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因该特定关系注册申请人明知他人商标的存在;(3)系争商标指定使用在与他人在先使用商标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服务上;(4)系争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在注册商标无效宣告案
3、件中,商标在先使用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当自系争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合同、业务往来关系及其他关系的判定 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是指双方存在代表、代理关系以外的其他商业合作、贸易往来关系;其他关系是指双方商业往来之外的其他关系。对合同、业务往来或者其他关系范围的界定应当从维护诚实信用原则立法宗旨出发,以保护在先权利,制止不公平竞争为落脚点,只要因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他人在先使用商标存在进行抢注的,均应纳入本款规定予以规制。常见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包括:(1)买卖关系;(2)委托加工关系;(3)加盟关系(商标使用许可);(4)投资关系;(5)赞助、联合举办活动;(6)业务
4、考察、磋商关系;(7)广告代理关系;(8)其他商业往来关系。常见的其他关系包括:(1)亲属关系;(2)隶属关系(例如除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代表人以外的其他普通员工);因存在上述关系以外的其他关系而知晓在先商标的,属于本款规定的其他关系。下列证据可以证明合同、业务往来及其他关系的存在:(1)合同;(2)可以证明合同、业务往来的来往信函、交易凭证、采购资料等;(3)企业的工资表、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医疗保险材料、户口登记证明等;(4)其他证明特定关系存在的证据。“在先使用”的判定 在先使用应当是在系争商标提出注册申请前,已经在中国市场使用的商标。在先使用既包括在实际销售的商品、提供的服务上使用商标
5、,也包括对商标进行的推广宣传。本条所指在先使用还包括为标有系争商标的商品/服务投入中国市场而进行的实际准备活动。在先使用人只需证明商标已经使用,无需证明商标通过使用具有了一定影响。虽非以特定关系人名义申请注册,但有证据证明,注册申请人与特定关系人具有串通合谋行为的,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特定关系人的抢注行为。对于串通合谋抢注行为,可以视情况根据商标注册申请人与上述特定关系人之间的亲属、投资等关系进行推定。特定关系人不得申请注册的商标,不限于与他人在先使用商标相同的商标,也包括与他人在先使用商标近似的商标。对他人在先使用商标的保护范围不限于与该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服务相同的商品/服务,也及于
6、类似的商品/服务。典型案例 丹麦诺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无效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法释20172号号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以下情形可以认定为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中规定的“其他关系”:(一)商标申请人与在先使用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二)商标申请人与在先使用人之间具有劳动关系;(三)商标申请人与在先使用人营业地址邻近;(四)商标申请人与在先使用人曾就达成代理、代表关系进行过磋商,但未形成代理、代表关系;(五)商标申请人与在先使用人曾就达成合同、业务往来关系进行过磋商,但未达成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感谢聆听!商标评审委员会 覃莎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