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三章-共同侵权责任和特殊侵权责任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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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特殊侵权责任第三章 共同侵权责任和特殊侵权责任共同侵权责任第一节 共同侵权责任 依据民法通则第依据民法通则第130条的规定,共同侵权责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条的规定,共同侵权责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的连带责任。共同侵权责任具有为人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的连带责任。共同侵权责任具有下列特征:下列特征:1.侵权主体的复数性 2.侵权行为的关联性 一、共同侵权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3.损害后果的同一性 二、共同侵权责任的种类 (一)共同加害责任 共同加害责任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

2、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共同行为人应当承担的连带侵权责任。关于共同加害责任,存在客观说与主观说两种不同的观点。客观说认为,各行为人之间无须有意思联络,只要数人的行为在客观上导致同一损害结果的发生,即成立共同加害责任;主观说认为,各行为人之间不仅须有共同的加害行为,而且数人之间还须有意思联络,才能成立共同加害责任。我国的有关司法解释已经明确了主观共同加害责任,并且还部分地承认了客观共同加害责任,即侵害行为直接结合的客观共同加害责任。但是对于侵害行为间接结合的客观共同加害责任,我国现行的司法解释是将其作为单独侵权责任加以规范的,要求数侵害人对同一损害结果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

3、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二)共同危险责任 共同危险责任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施了危及他人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但不能判明其中谁是实际侵害行为人的侵权责任。对于共同危险责任的理解,应把握以下3个方面:1.数个行为人共同实施的行为具有危险性。2.具有危险性的共同行为是致人损害的原因。3.损害结果不是共同危险行为人全体所致,但不能判明其中谁是加害人。(二)教唆、帮助共同侵权责任 教唆、帮助共同侵权责任,是指教唆、帮助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与被教唆、被帮助的人共同承担的侵权责任。在教唆共同侵权责任中,教唆人通过诱导、劝说、挑

4、拨、刺激等手段唆使他人实施侵权行为。教唆人虽然没有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但其教唆行为与被教唆人的侵权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由此构成了损害的共同原因。因此,教唆人与被教唆人为共同侵权行为人。在帮助共同侵权责任中,帮助人通过提供工具、指示目标等方法,对他人实施的侵权行为起到了帮助作用。如果没有帮助行为,侵权行为就不可能实施或者不可能造成更大的损害。因此,帮助人与被帮助人也是共同侵权行为人。在教唆、帮助共同侵权责任中,被教唆人、被帮助人须为具有侵权责任能力的人,亦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被教唆、被帮助的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则教唆人、帮助人是共同侵权人,应当依据其过错程度、作用的大

5、小、受益情况等承担连带侵权责任;如果被教唆、被帮助的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教唆人、帮助人是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侵权责任;如果被教唆、被帮助的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则教唆人、帮助人的是侵权行为人,应独立承担侵权责任,而不构成共同侵权责任。第二节 特殊侵权责任 特殊侵权责任是相对于一般侵权责任而言的,是指责任人为他人的行为以及为人的行为以外的自己管领下的物件所造成的损害承担的侵权责任。一般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为自己责任。而特殊侵权责任既可以适用过错推定规则,也可以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既有自己责任,也有替代责任。总而言之,与一般侵权责任相比,特殊侵权责任在侵权责任的主体、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6、、举证责任的分配等方面有很大不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特殊侵权责任主要有以下类型:一、职务侵权责任 (一)职务侵权责任的含义 根据职务性质、责任主体的不同,职务侵权责任分为国家赔偿责任和用人单位侵权责任。1.国家赔偿责任国家赔偿责任 国家赔偿责任是指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造成损害时,依法由国家承担的对受害人的赔偿责任。国家赔偿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2.用人单位侵权责任用人单位侵权责任 用人单位侵权责任是指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时,依法由该用人单位承担的侵权责任。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侵权责任也

7、不以用人单位的过错为构成条件。因此,用人单位侵权责任也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二)构成要件 1.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国家赔偿责任应当具备下列构成要件:(1)行为人须是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行为人的行为须是执行职务的行为。(3)执行职务的行为须是违法行为。(4)违法执行职务与损害后果之间须有因果关系。2.用人单位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用人单位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用人单位侵权责任应当具备下列构成要件:(1)行为人须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工作人员。(2)行为人的行为须是执行职务的行为。(3)执行职务的行为须是违法行为。(4)违法执行职务与损害后果之间须有因

8、果关系。(三)免责事由 根据现有法律的规定,职务侵权责任的主体不能以自己或者其工作人员无过错为由进行抗辩,而只能以受害人或者第三人的过错主张免责或者减轻侵权责任。二、产品缺陷侵权责任 (一)产品缺陷侵权责任的含义 产品缺陷侵权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制造、销售缺陷产品,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的侵权责任。产品缺陷侵权责任是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对受害人的一种赔偿责任,我国现行的法律并没有规定以产品生产者、销售者的过错为承担产品缺陷侵权责任的要件。因此,产品缺陷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有无过错,都应当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二)构成要件 产品缺陷侵权

9、责任应当具备下列构成要件:(1)产品须有缺陷。(2)须有损害事实。(3)产品缺陷与损害事实之间须有因果关系。(三)免责事由 依据产品质量法第41条的规定,产品的生产者作为产品缺陷侵权责任主体的,如果能够证明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承担侵权责任:(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 三、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 (一)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的含义 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是指因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具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作业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高度危险作

10、业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作业人不能证明损害是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造成的,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构成要件 高度危险作业侵权责任应当具备下列构成要件:(1)行为人须从事高度危险作业。(2)须有损害事实。(3)高度危险作业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须有因果关系。(三)免责事由 依据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如果高度危险作业人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则作业人不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是否为故意,应由作业人负责举证。四、环境污染侵权责任 (一)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含义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是指因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时,污染者依法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环境污染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二)构成要件

11、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应当具备下列构成要件:(1)行为人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2)须有损害事实。(3)污染环境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须有因果关系。(三)免责事由 如果污染者能够证明污染是由下列原因造成的,则不承担环境污染侵权责任:(1)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2)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 (3)污染损害是由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五、地面施工侵权责任 (一)地面施工侵权责任的含义 地面施工侵权责任是指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地面施

12、工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实行过错推定的证明规则,即由施工人负证明自己无过错的举证责任。(二)构成要件 地面施工侵权责任应当具备下列构成要件:(1)须是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等处进行地面施工的行为。(2)须施工人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3)须有损害事实。(4)施工人的不作为行为与损害事实间须有因果关系。(5)施工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三)免责事由 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包括:不可抗力、受害人的故意或者第三人的过错,以及施工人已经尽了法定的警示义务。六、建筑物侵权责任 (一)建筑物侵权责任的含义 建筑物侵权责任是指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

13、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建筑物侵权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实行过错推定的证明规则,即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负证明自己无过错的举证责任。(二)构成要件 建筑物侵权责任应当具备下列构成要件:(1)致害物须为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2)须有损害事实。(3)建筑物等的塌落与损害事实之间须有因果关系。(4)须建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三)免责事由 建筑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的免责事由主要包括:不可抗力、受害人或者第三人的过错、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无过错。七、饲养动物侵权责任 (一)饲养动物侵

14、权责任的含义 饲养动物侵权责任是指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饲养动物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这是由动物本身所具有的危险性决定的。如果动物基于自身的危险性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不能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而免责。(二)构成要件 饲养动物侵权责任应当具备下列构成要件:(1)致害物须为饲养的动物。(2)致害原因须是动物的独立动作。(3)须有损害事实。(4)动物的加害动作与损害事实之间须有因果关系。(三)免责事由 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因受害人或者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侵权责任。此外,如果动

15、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明示或默示的免责约定,则该免责约定具有免责效力。八、被监护人侵权责任 (一)被监护人侵权责任的含义 被监护人侵权责任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监护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被监护人侵权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监护人有无过错,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监护人尽了监护职责的,可以适当减轻赔偿责任。(二)构成要件 被监护人侵权责任应当具备下列构成要件:(1)须是被监护人独立实施了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 (2)须有损害事实。(3)被监护人的行为须具有客观违法性。(4)被监护人的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须有因果关系。(三)被监护人侵权责任的承担主

16、体 被监护人侵权责任的承担主体比较复杂,具体可以分为下列几种情况:(1)在无财产的被监护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情况下,完全由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在有财产的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情况下,应先由本人承担赔偿费用,监护人只承担补充的赔偿责任,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2)夫妻离婚后,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侵权责任。(3)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没有明确监护人的,由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顺序在前的有监护能力的人为数人的,应由与被监护人共同生活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与被监护人共同生

17、活的监护人为数人的,应由他们共同承担侵权责任。(4)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和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5)侵权行为发生时被监护人不满18周岁,在诉讼时已满18周岁,并有经济能力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监护人没有经济能力的,应当由原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18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侵权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扶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可以判决或者调解延期给付。(6)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参考案例 赵某在公共汽车上因不慎踩到售票员于某而与之发生口角。于某在赵某下车之后指着他大喊:“打小偷!”赵某因此被数名行人扑倒在地致伤。问题:应由谁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售票员于某在赵某下车后指着他大喊“打小偷”的行为不属于执行职务的行为,而是于某的个人行为。因此,公交公司对赵某的损害并不承担侵权责任。赵某下车后,在于某的唆使下,数名行人将赵某扑倒在地,致其受伤。动手的行人虽然不明真相,但动手打人已经构成了侵权行为。因此,可以认定于某与动手的行人之间构成了共同侵权责任,他们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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