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五章第五章 民事诉讼证据民事诉讼证据民事诉讼证据概述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和特点证据能力与证据价值证据的分类证据的种类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证明对象证明对象的概念和特点证明对象的范围免于证明的事实证明标准与证明责任证明标准的含义与规定证明责任概述证明责任分配证据的收集与保全证据的收集证据的保全质证与认证质证认证民事诉讼证据【案例导入】案例分析应用基础甲公司租用王某所有的某间写字间作为办公室,约定租金为3 000元/月。甲公司入住两个月后,发现该写字间的洗手间水管经常往外漏水,于是要求王某予以维修。但经多次要求,王某都以各种理由推脱而不予维修。某日,甲公司负责人上班时发
2、现洗手间水管破裂,并将办公室内所有办公用品浸湿。因此,甲公司与王某因赔偿问题发生纠纷,二者协商未果。于是,甲公司拒绝支付第三个月的租金,并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赔偿自己的损失。甲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两份证据:证据一,写字间租金发票两张,证明甲公司支付了两个月租金;证据二,写字间办公用品被浸湿现场的照片,证明所有办公用品被浸湿。王某应诉,在答辩状中辩称,甲公司只支付了一个月租金而不是两个月租金,但未提供相应证据;同时,向法院申请由甲公司员工张某的出庭作证,证明甲公司写字间里的办公用品并未全部浸湿。在诉讼中,甲公司和王某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进行了调解。在调解过程中,王某承认甲公司的确支付了两个月租金。法院主
3、持双方就调解协议进行签字确认时,王某反悔而拒绝签收。请问: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证据各自属于什么类型的证据?按照民事诉讼理论的分类,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证据中,哪些属于本证?王某在调解中承认的事实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一节第一节 民事诉讼证据概述民事诉讼证据概述 第二节第二节 证据的种类证据的种类 第三节第三节 证明对象证明对象 第四节第四节 证明标准与证明责任证明标准与证明责任 第五节第五节 证据的收集与保全证据的收集与保全 第六节第六节 质证与认证质证与认证(一)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一)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事实。(二)民事诉
4、讼证据的特点(二)民事诉讼证据的特点1 1客观性客观性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2 2关联性关联性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与待证的案件事实具有客观的内在联系,能够证明案件中的全部或部分客观事实3 3合法性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以法律规定的特殊形式存在,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提供、收集、调查和认定(一)证据能力(一)证据能力证据能力,又称证据资格或证据的适格,是指证据资料可以被采用为证据的资格。在民事诉讼中使用的证据必须具有证据能力。(二)证据价值(二)证据价值证据价值,又称证明力或证据力,是指证据对于案件事实有无证明作用以及证明作用的大小。不同
5、的证据种类所具有的证明力不尽相同。(一)本证与反证(一)本证与反证按照证据与证明责任的关系,可以将证据分为本证和反证。本证是指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为证明自己主张的事实而提出的证据。反证是指不具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为对抗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而提出的证据。反证是为了抵消或削弱本证而提出的。(二)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二)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按照证据来源的不同,可以将证据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即通常所说的“第一手资料”,如当事人或证人对亲眼所见的事实的陈述、合同原件等。传来证据,又称派生证据,是指经过一定中间环节的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又称“第二手
6、资料”,如经过转述的证言、文书的复印件、音像资料的复制品等。(二)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二)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根据证据与证明对象之间的关系,可以将证据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地直接证明主要案件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与案件待证事实存在间接联系,不能单独地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一)书证的概念和特点(一)书证的概念和特点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信息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特点:首先,书证是能够以文字、符号、图形等表达一定信息内容的物品,包括纸张、布料、石块、木刻等多种形式的物品。其次,书证的思想内容能证明一定的案件事实。再次,书证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真实性,
7、并且其表达的内容能被他人认识和了解。(二)书证的分类(二)书证的分类1 1公文书证和私文书证公文书证和私文书证2 2处分性书证和报道性书证处分性书证和报道性书证3 3一般书证和特定书证一般书证和特定书证4 4原本、正本、副本、复印件和节录本原本、正本、副本、复印件和节录本(一)物证的概念和特点(一)物证的概念和特点物证,是指以其存在的形态、质量、重量、规格、特征等标志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或痕迹。特点:1 1物证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真实性物证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真实性2 2物证具有独立的证明性物证具有独立的证明性3 3物证具有不可替代性物证具有不可替代性(二)物证与书证的区别与联系(二)物证与书证的
8、区别与联系:物证与书证在证明方式上、表现形式上和主观意志上都存在差别。:某些情况下,同一物品既可以作为书证,也可以作为物证。(一)视听资料的概念和特点(一)视听资料的概念和特点视听资料,是指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利用图像、声音及电脑或其他高科技设备储存的数据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特点:1 1生动逼真,有较大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生动逼真,有较大的真实性和准确性2 2体积小、重量轻、储量大,易于保管和使用体积小、重量轻、储量大,易于保管和使用3 3极易被伪造或变造极易被伪造或变造(二)视听资料与书证、物证的区别(二)视听资料与书证、物证的区别视听资料同书证的相同点在于,二者都是以一定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
9、件事实。区别在于是否是以文字、符号、图形等形式记载思想内容,记载方式是静态还是动态。视听资料与物证的共同点在于,二者都能反映物品或痕迹的形态、规格、质量和特征。区别在于物证是以其自身的形态、规格、质量、重量和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而视听资料是以高科技手段为载体,再现物品或痕迹的形态、规格、质量和特征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一)证人证言的概念和特点(一)证人证言的概念和特点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知道的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特点:1 1由了解案件事实的人提供由了解案件事实的人提供2 2只能是对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只能是对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3 3真实性和可靠性受多种因素影响真实性和可靠性受多
10、种因素影响(二)证人的条件(二)证人的条件知悉案件事实的单位和个人,都可以成为民事诉讼证人,但必须是诉讼案件以外的人。证人证言是必须由证人向法院进行表述,因而证人必须能够正确地表达自己的意志。(二)证人的权利和义务(二)证人的权利和义务为了保证证人为案件提供证言,并保证法院审理案件活动的顺利进行,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证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规定。(一)当事人陈述的概念和特点(一)当事人陈述的概念和特点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的有关情况向法院所作的陈述。当事人陈述具有真实性与虚假性并存的特点。(二)当事人陈述的效力(二)当事人陈述的效力根据民事诉讼法第7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
11、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当事人拒绝陈述的,不影响人民法院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承认分为诉讼上的承认和诉讼外的承认,二者产生的法律效力不同。(一)鉴定结论的概念和特点(一)鉴定结论的概念和特点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运用其专业知识、专门技术对民事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定所得出的结论性意见。特点:1 1鉴定结论具有独立性鉴定结论具有独立性2 2鉴定结论具有结论性鉴定结论具有结论性3 3鉴定结论具有范围性鉴定结论具有范围性(二)鉴定人与证人的区别(二)鉴定人与证人的区别(三)鉴定的程序(三)鉴定的程序根据证据规定第25条规定,当事人
12、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首先,根据证据规定第26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次,法院在选定鉴定人时应当选择有能力解决鉴定问题,并且能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的鉴定人。(四)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四)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鉴定人的诉讼权利主要包括:有权了解全部的案件情况;有权查阅鉴定所需的案件材料;有权要求人民法院对鉴定所需的材料进行补充;有权参加案件审理和询问当事人或证人;有权要求给付相应的鉴定费用或报酬等。鉴定人的诉讼义务主要包括:有义务按时作出鉴定结论,并保证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公正性;有义务按时到庭对
13、鉴定事项作出如实陈述,因故不能到庭的,经法院批准后,应及时提交鉴定意见书;有义务接受审判人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鉴定结论提出的询问,并给予科学的回答;有义务遵守鉴定纪律,并妥善保管提交鉴定的物品和材料;有义务保守鉴定中涉及的秘密等。(一)勘验笔录的概念(一)勘验笔录的概念勘验笔录,是指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在诉讼的过程中为了查明一定的案件事实,而对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或物体亲自进行或指定有关人员进行勘查、检验、拍照、测量后所作的笔录。(二)勘验笔录的形成(二)勘验笔录的形成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某些与案件相关的物证或现场,由于某些原因不便在法庭上出示,如无法搬至法庭的楼房等,因而需要人民法院对
14、该物证或现场进行勘验,以勘验的笔录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三)勘验笔录与书证的区别(三)勘验笔录与书证的区别(一)证明对象的概念(一)证明对象的概念证明对象就是指需要证明主体在诉讼中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对审理案件有重要意义的案件事实。(二)证明对象的特点(二)证明对象的特点1 1证明对象与当事人的主张相关联证明对象与当事人的主张相关联2 2证明对象与实体法律规范相关联证明对象与实体法律规范相关联3 3证明对象是存在争议的案件事实证明对象是存在争议的案件事实(一)实体法事实(一)实体法事实实体法事实,是指由民事实体法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二)程序法事实(二)程序
15、法事实程序法事实,是指由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事实。(三)证据事实(三)证据事实证据事实,是指用于证明或推论证据本身是否客观、真实、合法的事实。(四)程序法事实(四)程序法事实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如果当事人要求援引外国法律来解决纠纷,则应将该外国法律作为证明对象进行证明。免于证明的事实,是指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的不必用证据加以证明即视为成立的事实。(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众所周知的事实,是指在一定范围内被大多数人知晓的事实。(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二)自然规律及定理自然规律及定理是客观存在的,经过人们反复研究验证后总结出的法则,具有不可推翻的特点
16、,因而无需加以证明。(三)推定的事实(三)推定的事实推定的事实,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法律推定的事实,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基于某一已知事实的存在,用严密的逻辑推理出另一事实的存在。事实推定的事实,是指根据日常生活的经验法则,基于已知事实推定出待证事实的存在。(四)预决的事实(四)预决的事实预决的事实,是指已为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或裁决所确认的事实。(五)公证证明的事实(五)公证证明的事实公证证明的事实,是指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六)诉讼上自认的事实(六)诉讼上自认的事实诉讼上自认的事实,是指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一方当事人认
17、可的对方当事人所陈述的事实,且一般为不利于自己的事实。证明标准,又称证明要求或证明强度,是指证明主体提供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所应达到的程度。我国民事诉讼司法解释将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确定为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高度盖然性,是指法官相信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极大。(一)证明责任的含义(一)证明责任的含义证明责任,又称举证责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其主张的事实具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责任,同时,若诉讼终结时根据全案证据仍不能确定当事人所主张事实的真伪,则当事人有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的责任。(二)行为责任与结果责任的关系(二)行为责任与结果责任的关系二者的联系在于:首先,二者都是证据制度的组成部分,缺
18、一不可;其次,承担行为责任是为了避免结果责任的发生;再次,负有结果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总是首先负担着行为责任;最后,行为责任的承担直接影响结果责任。首先,承担责任的原因不同。其次,能否预先分配不同。再次,责任是否转移不同。再者,是否能由双方当事人承担不同。最后,能否由代理人承担不同。(一)证明责任分配的含义(一)证明责任分配的含义证明责任分配,是指法院在诉讼中按照一定的标准,将不同的法律要件事实的证明责任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划分。(二)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二)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三)证明责任倒置(三)证明责任倒置证明责任倒置
19、,又称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将按照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确定的本应由主张方当事人承担的证明责任,分配给对方当事人承担。证据规定第4条对一些特殊侵权案件的证明责任分配进行了规定。李某承包了30亩鱼塘。某日,李某发现鱼塘里的鱼大量死亡,其认为鱼的死亡是由附近的A化工厂排污引起的。于是,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A化工厂赔偿损失。A化工厂辩称根本没有向李某的鱼塘排污。请问:本案中,案件事实的证明责任应如何分配?民事诉讼证据的收集,是指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进行调查收集的诉讼活动。(一)法院收集证据的范围(一)法院收集证据的范围法院收集证据,是指人民法院依职权或根
20、据当事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调查收集证据的活动。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范围包括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范围和依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范围两种。(二)法院收集证据的原则与方法(二)法院收集证据的原则与方法原则: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并不是对与案件有关的所有证据进行收集,而是根据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当事人的申请对证据进行调查收集。方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收集证据;聘请或指定鉴定人进行鉴定;对物证或现场进行勘验;委托调查。(三)举证时限(三)举证时限举证时限,是指在诉讼中,法律规定或者法院指定的当事人能够有效提供证据的期限。(一)证据保全的概念(一)证据保全的概念民事诉讼证
21、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主动采取措施,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行为。(二)证据保全的条件(二)证据保全的条件1 1证据可能灭失或者将来难以取得证据可能灭失或者将来难以取得2 2证据保全应在开庭审理前进行证据保全应在开庭审理前进行(三)证据保全的种类(三)证据保全的种类证据保全分为诉讼前的证据保全和诉讼中的证据保全。诉讼前的证据保全,是指在诉讼发生前,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据保全。诉讼中的证据保全,是指诉讼发生后,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或人民法院依职权进行的证据保全。(四)证据保全的程序(四)证据保全的程序证据保全原则上依利害关
22、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而进行,但必要情况下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直接裁定采取证据保全措施。诉讼前的证据保全,在一般情况下,由利害关系人向保全证据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在例外情况下,由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诉讼中的证据保全,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向法院提起证据保全的,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提出。(一)质证的概念(一)质证的概念质证,是指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在法院的主持下,就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及证明力的有无和大小进行询问、辨认、质疑、辩驳等的活动。(二)质证的客体和主体(二)质证的客体和主体1 1质证的主体质证的主体2 2质证的客体质证的客体(三)质证中须注意的问题(
23、三)质证中须注意的问题1 1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的证据2 2可以不经质证的证据可以不经质证的证据3 3对证据的要求的规定对证据的要求的规定(四)质证的内容和程序(四)质证的内容和程序1 1质证的内容质证的内容质证的内容是证据材料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2 2质证的程序质证的程序质证按下列顺序进行:首先,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然后,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其次,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一)认证的概念(一)认证的概念认证,是指审判人员对经过当事人举证、质证或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的证据资格和证明力进行审查和认定。(二)认证的方法(二)认证的方法认证的方法包括两方面内容,即对单一证据的审核认定和对案件全部证据的综合审查判断。(三)认证中须注意的问题(三)认证中须注意的问题1 1不能认定为证据的情形不能认定为证据的情形2 2证明力受限的证据证明力受限的证据3 3对证据证明力的认定对证据证明力的认定4 4认定证据证明力的原则认定证据证明力的原则甲在公交车上与乙发生口角,并被乙打伤,花去医疗费用1 000元。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向自己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在诉讼中,甲向法院提出证人丙和丁来证明乙打伤自己的事实。其中,丙13岁,是一名中学生,丁30岁,是一名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精神病人。请问:法院应如何认定甲提供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