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四章第十四章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执行主体与执行客体执行主体执行客体执行根据执行根据的概念和特点执行根据的种类执行管辖执行管辖的概念执行管辖的种类及其相关规定执行程序的一般规定【案例导入】案例分析应用基础位于某市A区的煤炭运输专业户丁某,为位于该市B区的甲化肥厂运送煤炭,双方签订了供货协议,协议约定若双方发生纠纷则由该市的乙仲裁委员会仲裁。丁某按照约定运输煤炭后,甲化肥厂拒绝支付货款。丁某遂向乙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经仲裁后,该仲裁委员会裁决甲化肥厂向丁某支付10万元货款。但裁决生效后,甲化肥厂仍拒绝履行义务。于是,丁某持裁决书向甲化肥厂住所地B区人民法院和甲化肥厂财产所在地C
2、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请问:本案中,乙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能否作为法院强制执行的根据?本案应由哪个机关执行?u第一节第一节 执行根据执行根据u第二节第二节 执行主体与执行客体执行主体与执行客体u第三节第三节 执行管辖执行管辖一、执行根据的概念和特点一、执行根据的概念和特点执行根据,是指法定机关作出的,具有给付内容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能够启动执行程序的法律文书。特点:第一,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文书内容具有确定的给付内容。没有给付内容或者给付内容不明确的生效法律文书,也不能成为执行根据。第三,文书的执行内容属于人民法院执行的范围。二、执行根据的种类二、执行根据的种类第一,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给付内
3、容且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和决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第二,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给付内容且已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裁定书、行政赔偿调解书,以及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第三,仲裁机构制作的具有给付内容且已生效的仲裁裁决书、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裁定书。第四,公证机关制作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第五,我国特别行政区法院制作的具有给付内容且已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以及特别行政区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第六,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或外国仲裁机构裁决的裁定书。
4、第七,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一、执行主体一、执行主体执行主体,是指在执行程序中,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并能引起执行程序发生、变更或终结的组织和个人。(一)执行机构(一)执行机构执行机构,是指人民法院内部设置的负责执行的职能机构。执行机构代表人民法院行使执行权。1 1执行机构的设置执行机构的设置当前我国采用了审执分立的模式2 2执行机构的组成执行机构的组成执行机构主要由执行员、书记员和司法警察组成。(二)执行当事人(二)执行当事人执行当事人,是指由执行根据所确定的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执行当事人的确定,一般应依执行根据的内容确定。但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特殊情况的出现,可能会使执行
5、当事人发生变更,即法定情形下发生执行承担。二、执行客体二、执行客体执行客体,又称执行对象、执行标的,是指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要求被执行人交付的一定财物或完成的一定行为。(一)财(一)财 物物作为执行客体的财物,是指由执行根据所确定的,应由被执行人交付给申请执行人的金钱、物品、有价证券等财产。(二)行(二)行 为为作为执行客体的行为,是指由执行根据所确定的,应由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一定行为。一、执行管辖的概念一、执行管辖的概念执行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之间,受理执行案件和实施执行行为的权限和分工。二、执行管辖的种类及其相关规定二、执行管辖的种类及
6、其相关规定(一)级别管辖(一)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内部的执行机构受理执行案件的权限和分工。1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执行案件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执行案件2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执行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执行案件3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执行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执行案件4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执行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执行案件(二)地域管辖(二)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的执行机构受理执行案件的权限和分工。民事诉讼法对地域管辖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两种第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1条第1款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
7、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第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1条第2款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三)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三)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共同管辖,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对同一执行案件都有管辖权。若当事人向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则应根据法律规定选择管辖。根据执行规定第15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四)指定管辖(四)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执行案件行使管辖权。(五)管辖权转移(五)管辖权转移管辖权转移,是指执行案件的管辖权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转移。下级人民法院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的,须经上级人民法院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