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著作權是智慧財產權的一種 著作必具有原創性為著作人獨自思想感情的表現,是一種精神勞動之成果,具有個性及獨特性 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法律上定義 其目的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語文著作:詩、詞、散文、小說、劇本、學 術論述、演講等音樂著作:曲譜、歌詞等戲劇舞蹈著作:舞蹈、默劇、歌劇、話劇等美術著作: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 通)、素描、書法、字型繪 畫、雕塑、美術工藝品等攝影著作:照片、幻燈片等圖形著作:地圖、圖表、科技或工程設計圖等建築著作:建築設計圖、建築模型、建築物等視聽著作:電影、錄影、碟影、電腦螢幕上顯示之 影像及其他藉機械
2、或設備表現系列影 像,不論有無附隨聲音而能附著於任 何媒介物上之著作錄音著作:任何藉機械或設備表現系列聲音而能附 著於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但附隨於視 聽著作之聲音不屬之電腦程式著作:包括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產生一定結 果為目的所組成指令組合之著作表演:既有著作之表現 包括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著作人格權:包括公開發表權、姓名表示權及 禁止不當修改權。專屬於著作人 本身,不得讓與或繼承 著作財產權:依不同著作類別分別包括重製 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 展示權、公開傳輸權、改作權、編輯權、出租權與散佈權等 詞與曲之音樂著作 原聲部分之錄音著作 影像(含聲音)之視聽著作
3、 相應之攝影著作 音樂著作之公開演出 錄音著作之公開演出 視聽著作之公開上映 使用公共財產(已過著作權保護期限),但需注意著作人格權 非著作權保護標的 合理使用範圍(符合著作權法第44-66條)徵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 授課需要 合理範圍內 重製 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上述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示、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合理使用?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學校授課需要之重製。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四十八條之一、第五十一條規定:學
4、生可以要求學校圖書館以其影印機影印教科書裡面的一部份,另外也可以印期刊裡的單篇著作,每人以一份為限或著作之摘要 著作權法第六十五條規定:利用之目的、性質、質量比及利用結果加以個案判斷。符合著作權法第五十五條合理使用之規定 非以營利為目的 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 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 不重製:在網上將文章、圖畫、音樂或影片上載,下 載,轉貼,傳送,儲存,均涉有重製的行為。有授權:重製別人著作,放在網站上提供給大家瀏覽,觀賞或聆聽,要取得重製及公開傳輸的授權。不共享:透過網路交換軟體將儲存在電腦中別人的著作 檔案,主動提供網友下載或將資訊貼上網讓大 家共享時,須注意。不轉寄:在網路上以
5、E-mail轉寄他人所創作的文章、圖 畫、音樂、影片等著作,可能會侵害他人重 製、公開傳輸 權,須小心。大量影印書籍或資料 未經授權免費下載影音軟體 未經授權使用他人文字或圖像(如BBS站、部落格內所發表的文章、圖像等)未經授權轉寄他人創作(收發電子郵件裏的文章、圖片等)未經授權提供檔案給不特定人下載或試聽/用 未經授權將他人創作製成光碟(以光碟燒錄機拷貝)故意過失均有責 排除 防止 侵權損害賠償(數人共同)依民法第216條:填補損害及所失利益 通常情形可得到預期利益與被侵害後所得利益間之差額 侵害人因侵害所得利益 依情節處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 故意時,可處至五百萬 處罰故意犯 意圖銷售或出租?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佈?持有或公開陳列?著作人格權、著作財產權?重製、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上映、公開傳輸、公開展示、改作、編輯、出租?光碟或其他?告訴乃論?非告訴乃論?執行業務者,侵害他人著作權時,法人等之連帶處罰(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