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环节操作规范实施细则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环节操作规范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2018“三直接”十大环节操作规范文件精神,通过建立“落实责任、网上交易、诚信准入、专家保密、监督管理”的操作规范,进一步规范招投标各方主体行为,有效防范人为因素对招投标活动的干扰,保证招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的实施,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符合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其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细则。第二章 落实责任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实行招标人负责制。招标人应当根据科学、民主决策等原则,建立健全内部程序控制和决策约束机制,
2、实现招标投标过程的规范透明、结果的合法公正。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和水利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第五条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各县(市、区)分中心,应当坚持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建立完善统一的制度规则、共享的信息系统、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等提供综合服务。第三章 网上交易第六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进行,推进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实现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第七条 招标人应当在法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并同时公布资格预审文件或者除工程设计
3、文件外的招标文件。发布时间和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时间不少于5日,且不应当包含连续3日及以上的节假日时间;开始时间应为工作日,结束时间不是工作日的,应当顺延至工作日。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应当明确招标项目所有的资格审查条件、标准和方法以及评标的标准和方法。招标人对已发出的公告进行修改的,应当重新发布公告。第八条 投标申请人可在交易平台或法定媒介查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并使用CA证书在交易平台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或购买招标文件。第九条 投标申请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并在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递交截止时间前在交易平台完成电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递交。第十
4、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时间,组建资格预审委员会对各投标申请人递交的电子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评审,评审结束后向招标人提交资格预审报告。招标人应在本项目资格预审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公示资格预审不合格申请人名单和原因,公示期3日。第十一条 招标人应当使用国家发布的标准招标文件,或者省、市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依据国家发布的标准招标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的标准招标文件,并使用招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电子招标文件,通过交易平台进行发售。第十二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应当通过交易平台发布。招标人对招标公告中明确的资格审查条件、标准和方法以及评标的标准和方法进行修改的,应
5、当重新发布招标公告。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内通过交易平台提出,招标人应当及时通过交易平台发布答疑。第十三条 潜在投标人应当应使用交易平台可接受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进行编制、签章和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并在投标截止期前上传至交易平台中。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潜在投标人可对已经上传的投标文件进行替换(或撤回)。第十四条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招标人在项目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使用交易平台的网上开标系统组织项目开标活动。第十五条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使用CA证书解密电子投标文件。投标文件解密后,招标人在网上开标系统中当众导入投标文件数据,并公布投标文件的相关内容
6、。第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使用CA证书登录交易平台的电子评标系统,查看电子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使用CA证书对相关评标文件进行电子签章确认。评标系统自动汇总、保存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信息,生成评标报告。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在收到评标报告后3日内,在本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的同一媒介和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将评标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采用资格预审的项目,应当公示中标候选人资格预审的相关信息,包括企业或项目负责人奖项、业绩等;采用有限数量制资格预审的,还应公布中标候选人的资格审查得分。因招投标当事人异议、投诉改变拟中标人的,应当重新公
7、示拟中标人,公示期不少于3日。第十八条 评标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投诉的,招标人应在5日内按规定的格式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在交易平台发出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包括:中标人名称、项目负责人姓名、中标价、中标工期、招标人定标原因及依据和评标委员会成员等。第四章 诚信准入第十九条 市城乡建设局发布的扬州市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和从业人员年度信用评价成果,应作为招标人审核投标人资格的依据,上一年度被评价为红、黄牌的企业和个人在限制期内,招标人可以不接受其投标。第二十条 各地招投标监管部门应加强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将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录入信息系统,确保各项信用记录
8、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将下列情形列入资格审查条件,拒绝投标人参加投标:(1)近2年内因违反招标投标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2)近2年内被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存在违约情形的;(3)投标人近 3 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且被记录,或者法定代表人或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记录且自记录之日起未超过 5 年的;(4)近 1 年内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项目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5)近3个月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6)在履行招标人以往的工程合同中存在严重违约行为的;(7)企业及个人在招投标活
9、动中存在失信行为,被招投标监督部门在“江苏建设工程招标网”等指定媒介上公示且在公示期内的。招标人将前款第六项作为资格审查条件的,应当在招标公告中公布违约单位名单及其违约行为。第二十二条 对“信用江苏”和“信用中国”网站公布的失信被执行人,在招投标活动中实行如下惩戒措施:(1)采用资格预审的,在资格预审委员会进行资格预审时,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资格预审申请人资格预审结果为不合格;(2)在评标阶段,投标人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评标委员会不得荐该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3)在中标候选人公示至发出中标结果通知书的期间,公示的中标候选人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招标人应当取消其中标资格,并重新确定中标
10、人。招标人确定正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人为中标人的,中标结果无效。第五章 专家保密第二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全部从省公共资源综合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委派代表参与评标。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在开标前登录江苏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平台,由江苏省远程异地协调系统“使用人”端进行登录,登录系统获取需要抽取项目,在系统中提交抽取要求,包括抽取专业、人数、评委通知时间、评委到达时间及回避情况等;如需抽取远程客场评委,须选择客场抽取方式。内容填写完整后通过系统提交,经行政监督部门审核通过后,系统自动进行随机抽取和电脑语音通知。第二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
11、成员名单产生后,系统自动设定保密程序。在全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到后或系统设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截止时间后,系统方可打印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 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发现招投标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暂停招投标活动,经改正后方可继续。第二十七条 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涉及到专业性或者技术性问题,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处理:(1)要求原评标委员会复核说明;(2)组织资深专家评审;(3)组织召开听证会。资深专家出具的评审意见可以作为处理投诉的主要依据。第二十八条 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各方主体和个人
12、的信用管理,对失信行为予以记录、公布、共享和联合惩戒。第二十九条 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应通过标后评估和招标代理机构的“双随机”检查,加强对评标专家和代理机构的监督。招投标监管机构组织资深评标专家对一些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存在异议和投诉的项目以及有代表性的专业项目实施评标后评估,通过后评估规范招投标各方,特别是评标专家的行为。对代理机构的代理行为和代理工作质量实施定期“双随机”检查,检查的内容、程序及处理结果及时公开,并将检查的结果与代理机构信用考核挂钩。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环节操作规范实施办法(扬建工201319号)同时废止。9 / 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