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軍事法庭調查調查彈劾彈劾彈劾彈劾懲戒懲戒懲戒懲戒釋釋字字262262九職等以下九職等以上記過、申誡降職、減俸撤職、休職主管長官行之逕送監察院2人以上提議,9以上審查決定或其他失職行為公務人員廢弛職務移送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撤職休職降級減俸記過申誡彈劾對象彈劾程序事由懲戒機關懲戒程序總統、副總統立法院1/2提議,2/3決議憲法:無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內亂、外患憲法法庭中央地方公務員監察委員二人以上提議,九人以上審查及決議(增修條文第六條第三項)。違法失職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依照法庭審判程序(釋字396號解釋)。1.立法院主張:立法院改選,審計長應重新提名2.釋字357:可有任期保障行使同意權提名歸中央政府一條鞭管理審計:釋235 縣議會 縣政府通過法律預算覆議2/3維持原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