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权与债权的特征比较物权是绝对权,而债权是相对权物权的客体是物,而债权的客体是行为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物权具有排他性,即同一个物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相互排斥的物权;而债权不具有排他性物权具有优先性,而债权具有平等性物权具有追及性,而债权具有相对性物权必须法定,而债权尤其是合同系自由约定物权具有法定的公示方法,而债权不具有公开性物权和债权在保护方法上也存在区别如乙租甲方丙侵入。甲可向丙主张返还原物请求权,可向乙基于合同主张返还请求权。乙可基于占有向丙要求返还占有请求权如甲乙订立买卖合同,买受人预先付款,交付之前标的物被丙窃取,乙不可直接向丙取回该车辆二人共同出资购买房屋,登记过户后,二人共
2、同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物权优先性表现在:对内优先性,先设定得物权优先于后设定的物权;对外优先性,物权优先于债权。(不妥之处)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均可追及至物的所在行使物权的法律效力如债权请求权的行使有诉讼时效的限制,而物权请求权很难适用诉讼时效;权利人可行使物权请求权请求恢复对物地圆满支配状态,而债权请求权要求恢复到侵权行为没有发生的状态。一、简答(概一、简答(概念比较)念比较)1.第1页,共13页。现实交付与观念交付的区别现实交付以实际发生的直接占有的转移为条件,而观念交付必须依赖替代直接占有的方式。观念交付在物权变动的公示上具有减弱的特征,容易导致物权的
3、真实权属状态与非真实权属状态发生冲突。观念交付公示性较差,通常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2.第2页,共13页。物权的保护方法和债权的保护方法的区别根据不同适用范围不同目的不同物权请求权:恢复物权人对物的圆满支配状态债权请求权:恢复到债权行为没有发生的状态,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物权保护方法以物权的存在为依据,而债权保护方法以债权的存在为依据。物权保护方法主要有请求返还原物、请求排除妨害、请求消除危险等债权保护方法主要是赔偿损失3.第3页,共13页。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区别承担权利义务对共有物的处分上在按份共有关系中,各共有人依其份额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对于按份共有,原则上只需要三分之二多数同意对于共
4、同共有,则需要全体共有人的一致同意方可处分优先购买权关于共有财产的分割在共同共有关系中,各共有人则不分份额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在共同共有的情况下,不存在着优先购买的问题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例如,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了一幢房产,对其归属未加以特别约定,则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应当认为是共同共有,不得请求分割但如果后来婚姻关系宣告解除,在此情况下,则一方可以请求进行分割4.第4页,共13页。共
5、有和准共有的区别共有的权利基础不同享有权利的范围不同共有人对共有物共同享有所有权准共有受到其基础权利效力的影响,不能够完全享有所有权的各项权利及其衍生出来的各项请求权。如共同抵押权人只能够享有抵押权所产生优先权、代位权、追及权等,但不能享有所有权的弹力性原则而准共有人对准共有财产共同享有非所有权之权利5.第5页,共13页。地役权与相邻关系的区别性质不同可适用的范围不同是否采登记对抗权利内容与所有权限制的范围不同地役权指一种典型的用益物权。地役权虽然有其从属性,但是可以脱离其主权利而单独取得或丧失相邻关系要求两块土地必须在物理上具有比邻相邻关系仅仅是所有权上的一种限制。相邻关系是法律直接确定的不
6、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之边界,与所有权或使用权命运相同,没有自己独立的取得或丧失的原因而地役权的适用范围虽然主要限于相邻不动产之间,但不限于此依据物权法的规定,我国地役权制度只能够依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才能够发生,不存在法定地役权。地役权采登记对抗主义,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而相邻关系属于法律直接规定,故而其及对抗效力,不以当事人之间是否具有约定而变化。基于相邻关系的法定性,其成立以必须为限,其内容只是对相邻不动产最基本的利用,其通常是无偿的。即便有金钱之给付,原则上也是一种利用的补偿。而欲对并非必须利用的不动产进行利用,或者对其他不动产进一步利用,则必须通过协议设定地役权为之。地役权关系中的
7、金钱给付,往往具有对价的性质。6.第6页,共13页。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的差别担保物权为价值权,而用益物权为使用收益权客体差异独立性不同期限不同用益物权建立在物的适用性基础上用益物权主要设立在不动产之上;而担保物权的客体包括动产、不动产和权利;担保物权建立在物的交换性基础上客体灭失,担保物权具有代位性;而用益物权以客体存在为前提用益物权原则上都具有独立性,只有地役权具有从属性;担保物权原则上仅具有从属性,例外情况具有独立性用益物权具有法定期限性,另外情况下无期限担保物权具有从属于主债权的履行期限与相关时效期限7.第7页,共13页。二、论述二、论述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平等保护1.平等保护的含义法律地
8、位的平等发展权利平等适用同一规则得到平等保护2.平等保护的解读国民经济中地位的不平等法律体系中保护的不一致物权法中保护的侧重各有不同3.平等保护原则的争议及合宪性合宪性之争对宪法的解读8.第8页,共13页。物权确认的原则(一)物权法定主义1.含义含义物权法第5条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物权的种类种类法定,当事人不得随意创设。当事人设定的物权必须符合现行法律的明确规定,如果法律无明文规定物权的种类时,则不能解释为法律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只可解释为法律禁止当事人创设此种物权。如设立不移转占有的动产质权,因缺乏法律依据,违反了物权种类法定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物权的内容内容法定,禁止当事人创设
9、与物权法定类容相悖的物权。如流动抵押权、流动质权。物权的效力效力法定。物权具有排他、优先和追及效力,当事人不得协议变更。物权的公示方法公示方法法定。动产以交付公示,不动产以登记公示,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必要性必要性物权直接支配性和排他性的逻辑必然。便于物权公示,是降低交易成本,确保交易安全的客观需要。维系我国经济、政治制度的当然选择。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密切相关。3.我国的物权体系我国的物权体系4.违反物权法定的后果违反物权法定的后果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依据法律特别规定:物权法对权利种类和内容的后果作出明确规定的,应当按照特别规定处理。法律没有规定的当事人不得自由设立: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当事
10、人自由设立物权种类和内容,属于违反法律的禁止规定。部分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内容,违反的部分无效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行为效力不影响其他法律行为的效力。9.第9页,共13页。(二)公示公信原则1.含义公示公信原则是公示原则和公信原则的合称。所谓公示,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所谓公信,是指物权变动依法定方式公示的,即具有使一般人信赖其正确的效力,即使公示的物权状态与其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符,对于信赖公示所表征的物权而为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承认其与其真实物权状态相同的法律效果。目的是保护交易安全,特别是保护当事人对公示的信赖利益。2.
11、公示方式不动产登记。物权法第六、九条动产交付。物权法第二十三条3.体现:善意取得制度10.第10页,共13页。物权变动一、物权变动的概念物权的设立、变更、转移和消灭。二、物权变动的类型(一)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基于事实行为事实行为或者法律规定的原因法律规定的原因,如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继承、合法建造房屋等,导致的物权变动。三、物权变动的原则公示原则、公信原则四、物权变动的模式1.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效果仅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为要件,而不需要交付标的物或变更登记。法国民法典2.形式主义。指除债权合意以外,当事人还必须履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方法,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德国民法典3.折衷主义(债权形式主义)。指物权因法律行为发生变动时,当事人间除有债权合意外,还需践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公示方法,并不承认物权合意的存在。瑞士民法典五、我国物权法的立场采折衷主义为主的物权变动模式。物权法第6、9、23条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完成时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动产交付准不动产的物权变动模式。物权法第24条11.第11页,共13页。三、法条解释三、法条解释(一)不动产。第九条(二)征收征用(三)善意取得12.第12页,共13页。四、案例分析四、案例分析权利顺位留置权经过登记的抵押权质权没有登记的抵押权普通债权13.第13页,共1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