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解决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事故多发的问题,进一步加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工作,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暂行办法的通知(府办规201810号),结合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小散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和零星作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小散工程,是指按规定无需办理或无法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小型建设工程(含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具体包括: (一)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
2、在300平方米以下(以下统称限额以下)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二)限额以下的水务、道路交通、城市管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三)限额以下的各类地下管线施工工程;(四)限额以下的公共建筑、商铺、办公楼、厂房等非住宅类房屋装饰装修;(五)限额以下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二次装修工程(不含加建、改建、扩建);(六)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七)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拆除工程;(八)因城市建设需要对外接受工程弃土,消纳量在20万方以下的零星受纳工程;(九)其他由市、区政府决定纳入小散工程予以安全生产监管的建设活动。第四条 本
3、实施细则所称的零星作业,是指在公共区域(不包含居民住宅和生产经营单位内部建筑物专有部分)进行的存在高处坠落、触电、物体打击、坍塌等特定安全风险且依法无需许可审批的小规模非工程建设类社会投资生产作业经营活动。具体包括:(一)小规模的空调、太阳能、雨棚、防盗网等非主体工程配套设备设施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二)小规模的建筑外墙清洗、修补、屋面检修等各类建筑外墙零星高处作业;(三)小型临街广告牌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四)小规模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五)小规模的展台、布景等搭设、拆除作业;(六)其他由市、区政府决定予以安全生产纳管的零星作业活动。第五条 我区相关国家机关、
4、事业单位作为建设单位或业主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由相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依法自行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不适用本实施细则。第六条 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工作实行全面纳管与分类纳管相结合的原则。所有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均要纳入政府监管范围,不区分非法与合法。第七条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且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以下统称限额以上)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二次装修工程(不含加建、改建、扩建)的安全生产纳管办法由区住建部门另行制定。其他限额以上但暂未纳入区施工许可范围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按照本实施细则予以纳管。依法依规应予禁止或应当控停的违法建设活动除外。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八条 区级职能部
5、门职责分工:(一)区住建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辖区小散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制定本辖区小散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指引、安全生产日常巡查、技术巡查核查工作指引等技术文件并提供技术指导;不定期对本辖区小散工程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开展本辖区小散工程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协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对本服务区域的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二)区安监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协调行业主管部门做好零星作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三)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协调指导本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涉及的违反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工作;对本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中外墙翻新、改造(不涉及结构安全),广告牌施工等相关内容出具相关意见。(
6、四)区规划土地监察部门负责协调指导本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加建、改建(含违法违规加装电梯)、扩建行为依法查处工作。(五)区交通运输、水务等建设工程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协调指导本部门监管范围内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六)区公安消防监管等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协调指导相关零星作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七)区教育、卫生、文体旅游等行业监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协调指导零星作业涉及的其他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八)区各职能部门对以本部门名义组织各类活动的安全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对直属单位组织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九)区其他相关行
7、业主管部门根据“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依各自职责分工履行各自行业领域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第九条 街道办事处职责分工:组织实施街道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落实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安全生产全纳管和常态化监管;建立辖区日常安全巡查制度,可通过委托第三方机构或购买服务等形式进一步加强日常安全巡查和执法力量,并落实相关激励机制,确保工作质量和成效;监督检查物业服务企业对本服务区域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立“安全生产备案,日常安全巡查,定期技术巡查、核查,组织执法查处”等链条清晰、分工明确的工作流程;依法
8、查处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中存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主要分工如下:(一) 城建部门:制定本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安全生产纳管工作具体的实施细则,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制机制;组织协调街道各部门具体实施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安全生产纳管工作;组织开展本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二)执法部门:建立本辖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执法查处受理平台;将小散工程安全生产的执法查处职责纳入街道综合执法职责范围;按照转送的小散工程违法信息,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对小散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按照转送的零星作业违法信息,根据零星作业违法类型,按
9、执法事权分工转街道相关执法部门依法查处;超出街道执法权限的,及时上报相关部门查处。第三章 主体责任 第十条 建设单位或业主应在小散工程或零星作业开工前,按本实施细则要求办理安全生产备案手续,依法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相关的安全指导。第十一条 小散工程的建设单位应依法履行以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应当依法将小散工程委托给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并与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二)应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督促承包小散工程的施工单位严格落实小散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三)应将小散工
10、程的备案回执、安全责任承诺书等内容张贴在小散工程所在醒目位置,依法自觉接受、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对施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支持和鼓励建设单位委托监理单位对小散工程进行工程监理。第十二条 雇请他人进行零星作业的业主应依法履行以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一)对于涉及高处作业(特指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等依法需要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实施的零星作业,应督促承揽业务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执行相关规定。(二)应督促被委托人和作业人员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发现存在安全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
11、当立即制止。(三)应依法自觉接受、配合监管单位的监督管理,不得拒绝、阻碍监管单位依法依规对作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第十三条 承接小散工程或零星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对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负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开展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活动,确保施工或作业安全。第十四条 承接小散工程或零星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或作业活动的安全管理,提升安全管理水平,自觉接受、积极配合监管单位的监督管理,并依法落实以下要求:(一)施工或作业前,应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作业交底,保证施工作业人员充分了解施工、作业中的安全风险、注意事项、禁止行为和应急措施。属于小散工程的,
12、承接单位还应当制定安全可靠的施工作业方案,严格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措施。(二)涉及特种作业的,应安排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从事相关特种作业;(三)根据实际情况配备符合规范标准的安全梯、高处作业安全操作平台、安全带、安全帽、安全网等防护工具和用品,督促进入现场及现场作业的人员正确穿戴和坚持使用安全防护用品。(四)依法严格落实对地铁隧道、油气管线等影响公共安全的公共设施设备的安全保护措施。(五)保障安全生产经费的投入,使用合格的工具、器材和设备设施。(六)加强施工或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配备专人负责施工或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排查整改事故隐患,纠正施工作业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七)包含危险作业内
13、容的小散工程,建设单位或业主须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为从事高处施工或作业等危险作业的从业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第十五条 承接区小散工程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须在市住房和建设局完成备案手续,并具备相应资质。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违法建设以及生产作业活动。第四章 工作程序第十七条 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实行安全生产告知性备案服务制度,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具体承担备案服务职责,各街道办受理安全生产备案申请时,应对建设单位、业主等备案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备案规定的,予以备案;对不符合备案规定的,应当一次性告知予以修改完善,经修改完善符合规定的予以备案。
14、备案的同时,应通过签署安全生产责任书、发放安全生产指引等方式,督促引导备案申请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第十八条 各街道办可参考以下资料清单予以备案:(一)小散工程1.施工图纸(涉及结构安全的需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的施工图纸);2.施工方案与安全保障措施;3.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主体材料、授权委托证明、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证书证明文件、施工合同文件、项目负责人资格证书;4.委托监理单位的还须提交监理单位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等主体材料、授权委托证明、资质证书证明文件、监理合同文件;5.包含高空施工等危险内容的小散工程须提交工伤参保证明;6.合法加装电梯的
15、需取得规划国土部门颁发的工程规划许可。(二)零星作业零星安装、高空作业等零星作业的备案手续简化处理,仅需报备零星作业的时间、地点、雇请单位或人员及其作业内容。第十九条 备案单位在受理备案的同时,应通过签署安全责任承诺书、发放安全生产指引等方式,督促引导备案申请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备案完成后,备案单位向备案申请人发放备案回执。第二十条 备案单位在备案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形的,分别作以下处理:(一)属于依法需要取得施工许可或其他许可的,告知备案申请人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取得相关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并及时上报街道城建、水务、交通部门组织人员跟进检查,防止未经许可擅自开工。(二)属于依法依规应予禁止或应当
16、控停的违法建设活动或违法生产作业活动的,依法告知备案申请人不得开工建设和生产作业,并及时上报街道综合执法机构跟进处理。(三)属于未通过辖区城管部门审查,改变建筑外观效果或对市容环境产生恶劣影响的,告知备案申请人不得开工建设和生产作业,并及时上报街道城管部门跟进处理。(四)属于其他不符合备案规定情形的,依法告知并作出相应处理。第二十一条 各街道日常巡查管理部门按照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日常巡查工作指引要求,对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开展日常安全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第二十二条 各街道技术巡查核查管理部门按照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技术巡查核查工作指引要求,对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开展
17、技术巡查核查工作,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第二十三条 对巡查、核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一)发现未办理备案手续、擅自进行小散工程建设和零星作业活动的,应立即制止,并督促补办备案手续;对拒不执行的,按第二十四条处理。(二)发现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未按照相关安全技术标准施工、作业,未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应立即制止,并督促整改;对拒不执行的,按第二十四条处理。(三)发现有违反土地、规划法律法规的违法建设活动,应立即制止,并上报街道办查违部门依法查处。(四)发现有未通过辖区城管部门审查,改变建筑外观效果、对市容环境产生恶劣影响的,应立即制止,并上报辖区城管部门依法查处。(五)发现应当办理施工许可
18、而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建设行为的,应立即制止,并上报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第二十四条 对于拒不执行整改要求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予以查处:(一)街道综合执法:涉及小散工程的,由街道执法查处受理平台的管理部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查处;涉及零星作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由街道执法查处受理平台的管理部门按执法事权分工转街道安全监管、派出所等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机构依据安全生产、消防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涉及零星作业其他违法行为的,由街道执法查处受理平台的管理部门按执法事权分工转街道城市管理执法机构依据城市管理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二)联合执法:超出街道执法部门权限或安全隐患突出的,按执法事权上报区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第五章 其他第二十五条 小散工程发生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安全事故,或者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按期整改,或被责令停工拒不停工的,由街道综合执法机构依法查处,并报送区建设工程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采取公开曝光、约谈、限制或禁止市场准入等惩戒措施。第二十六条 将小散工程与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工作情况,纳入年度街道绩效考核“安全生产任务完成情况 ”指标当中。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住房建设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8年12月3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