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院聘用人员管理制度医院聘用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医院建设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医院聘用人员的管理,明确管理权限及程序,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制度所称聘用人员,指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从地方院校、人才市场及其它途径,聘用到本院工作的人员(含医、药、护、技、工及其他类别)。第三条 在院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医院人力资源部负责招聘、聘用、待遇、职级、档案管理等事项,使用科室具体负责聘用人员的思想、业务和行政管理工作。第四条 除遵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法律规定外,本院聘用人员的管理,均依本制度规定办理。第二章 人事管理权限第五条 院党委确定医院的部门设置和人员编制、人员的任免去
2、留及晋级,决定全体职员的待遇。第六条 人力资源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由机关三处一部有关人员组成,其工作职责为:(一) 协助各部门办理人事招聘、聘用及解聘手续。(二) 负责管理聘用人事档案资料。(三) 负责医院聘用人员管理制度的建立、实施和修订。(四) 负责聘用人员薪资方案的制定、实施和修订。(五) 负责日常劳动纪律及考勤管理。(六) 组织医院平时考核及年终考核工作。(七) 组织医院人事培训工作。(八) 协助各部门办理聘用人员的任免、晋升、调动、奖惩等人事手续。(九) 负责医院各项保险、福利制度的办理。(十) 组织各部门进行职务分析、职务说明书的编制。(十一) 根据医院的经营目标、岗位
3、设置制定人力资源规划。(十二) 负责劳动合同的签订及劳工关系的处理。第七条 部门主管的权限:提出部门人员需求计划;对所属职员的任免、考核、去留及晋降提出建议;建议本部门职员待遇方案。第三章 人员需求第八条 在经营年度结束前,办公室将下一年度的人员需求计划表发放给各部门,部门主管须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填写后,上报院领导审批。第九条 院党委根据各部门所上报的人数,以及医院的投资、经营方案,确定医院下一年度人员的规模和部门设置。第十条 院党委所确定的人力资源计划,由办公室负责办理招聘事宜。第四章 人员选聘第十一条 各部门根据工作业务发展需要,经院领导核定的编制内增加人员,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一) 进行
4、内部调整,最大限度的发挥现有人员的潜力。(二) 从医院其他部门吸收适合该岗位需要的人员。(三) 到办公室领取人员增补申请表,依次报支部协理员、资源部领导、院首长审批。第十二条 各部门编制满后如需要增加人员,填好人员增补申请表后,报院首长审批。第十三条 上述人员的申请获得批准后,由办公室招聘所需人员。第十四条 求职人员的应聘,应按以下程序进行:(一) 报名。通过人才市场、相关媒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凡符合聘用人员基本条件者,持相关材料(本人身份证、学历、学位和执业证书复印件)报名,并填写应聘人员基本情况表。应聘学科带头人的应同时说明学科发展方向、前景及工作展开规划。(二) 考核。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5、或办公室负责对应聘人员进行档案审查和基本理论考试,由办公室会同聘用科室组织面试,进行政治思想、业务理论和基本技能考核。学科带头人由医院组织专家组进行面试,主要考察专业技术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学科发展前景。(三) 体检。由办公室统一组织拟聘人员在本院进行体检。(四) 录取。应聘人员考核、体检合格,经院办公会研究后,由办公室负责统一发放聘用人员录取通知书。第十五条 体检合格后,办公室通知应聘者报到,所有应聘人员的材料由办公室统一存档备查。第五章 人员报到第十六条 所有招聘录用的新职员正式上班当日先向办公室报到。第十七条(一) 应聘员工可将档案转入本医院,由医院统一寄存在保定市人才交流中心;如果有特
6、殊情况不能将档案调入的,经办公室主管同意后,暂缓办理,并同时携带原单位出示的离职证明,下岗人员出示下岗证;(二) 如果是外地职员须办理完就业证或暂住证方可上岗,就业证或暂住证、毕业证书的原件交由办公室存档,否则视为拒聘,员工离职时交还本人;(三) 应届硕士毕业生可在毕业前签订就业意向书,在毕业后再办理相关手续。第十八条(一) 报到当日,办公室应向新职员介绍医院的情况以及有关人事管理规章制度,并由办公室主管与其签订试用协议,一式两份,一份交由办公室存档,一份试用员工自留。(二) 办理报到手续领取下列资料:1、 员工手册2、 员工资料卡(填写并上交)第十九条 新职员办理完报到手续后,即到相关科室报
7、到,并安排工作;第二十条 办公室根据试用协议中的工作级别填写工资通知单,一式两份,一份交财务部门,一份由办公室备案。第六章 试用第二十一条 新聘人员一般有三个月的试用期。(一) 新员工试用期间按医院有关规定,可以请事假和病假,但试用期按请假天数顺延。试用期上班不足三天的职员要求辞职,没有工资。(二) 新职员在试用期间旷工一次或迟到、早退累计三次(含)以上,即随时解聘。(三) 试用期间发给本人生活费,标准由院办公会确定。第二十二条 试用期的考核(一) 新职员在试用期满后,办公室将职员转正考核表发给试用的新员工,新职员根据自身情况,实事求是填写表中的“评核内容”和考核内容中的“自评部分”。(二)
8、部门主管根据新职员在试用期的表现,公正地评分并写出初核评语。(三) 办公室根据新职员在试用期间的出勤情况,如实地填写考勤状况。(四) 考核结果将根据初核评分和考勤状况来确定。第二十三条 正式聘用用人部门根据考核结果,在新职员试用期满之前一周内,做出同意转正,延长试用或不拟录用的决定,并将该人员正式聘用考核表报请办公室主管审批。第二十四条 提前结束试用期:(一) 在试用期间,对业务素质、技能、工作适应能力及工作成效特别出色的新职员,试用部门主管可以提出提前结束试用期的建议,并将人员正式聘用考核表报请办公室、院领导批准。(二) 在试用期内,对明显不适合某岗位或不适合录用的职员,试用部门可以提前向办
9、公室提交人员正式聘用考核表,经部门主管或办公室主管批准后,安排在其他岗位试用或提前辞退试用职员。第二十五条 考核结果的评定(一) 考核办法采用项目评分发进行,考核内容分成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标准,每个标准限定一个最低分数,下一个标准的最低分数到该标准的最低区域为分数选择区间。(二) 考核结果的评定标准:1、考核结果75分以上的,按期转正;2、考核结果6074分的,延长试用期;3、考核结果低于60分的,试用不合格,不拟聘用;延长试用期的,最长不超过一个月,如再次考核无明显进步的,一律按试用不合格对待。第七章 人员录用第二十六条 正式聘用的新职员,由办公室发给人员聘用合同,由院领导与其签定人员
10、聘用合同,一式两份,一份交由办公室存档,一份交新职员自留,聘用日期及正式工资的起算日期自试用期满之日计算。第二十七条 人员聘用合同按医院经营年度一年签定一次。聘用期满,如不发生解聘和离职情况,将继续聘用。职员如不续聘,须在聘用期满前十五天书面通知办公室。年中新进职员,转正后聘用合同签到医院经营年度终了。第二十八条 办公室根据人员聘用合同,填写工资通知单,一式两份,一份交给新职员本人,一份由办公室存档。第八章 人员培训第二十九条 为提高员工的自身素质和工作技能,医院举办各种培训,并鼓励员工参加各种专业知识培训。第三十条 员工的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在职培训两种。(一) 岗前培训由办公室负责,内容为:
11、集中学习军队条令、条例及行政管理规定,进行政治思想、医德医风教育及文明礼貌用语训练,提高基本素质,养成良好的学习、工作、生活习惯;(二) 业务培训:集中学习技术操作常规、医疗文书书写、计算机操作以及各类人员职责、各项规章制度等;(三) 科室对聘用人员指定上级医(药、护、技、工程)师专人负责带教,科主任定期检查带教情况,并定期进行理论和技能考核;(四) 聘用人员经科室考核,对达到工作要求并胜任本职者,报请资源办审批后,可参加科室值班(医师可给予处方权);(五) 科室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聘用期内的培训计划,并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到相关专业科室轮转;(六) 医院每年组织一次军事训练;(七) 鼓励与支持聘用
12、人员学习业务理论和技术,参加院内继续医学教育,并按规定修满任期内最低学分。第三十二条 赔偿标准条款:聘用人员接受培训后如未按照医院服务期要求执行的,应按服务逐月等份递减的原则向医院缴纳培训补偿费。培训补偿费缴纳公式为:培训前服务年限为M1,培训所花费用Y。培训后服务年限为M2,培训补偿费为X。应服务期限为M3,年限以月份为单位。X=Y(M3-1/2M1-M2)/M3第九章 聘用人员管理 第三十三条 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一) 自觉服从医院和所在科室的管理,遵章守制,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进行工作;(二) 保质保量的完成本职工作任务,注重业务学习,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素质;(三) 积极参加医院和科
13、室组织的政治、业务、劳动等集体活动;(四) 医院每年对聘用人员进行一次综合考评,填写聘用人员年度考评表,由资源办存档,并作为晋级、晋职、奖惩、续聘和解聘的依据。第三十四条 聘用人员的行政管理(一) 遵纪守法,认真执行各项条令条例和规章制度,热爱部队,热爱医院;(二) 在工作和生活中,仪表和着装整洁,保持良好的自身形象;(三) 严格考勤和请销假制度,不得无故迟到和脱岗离岗;(四) 爱护公物,自觉同不法行为作斗争;(五) 实行挂牌上岗制度,自觉接受机关、科室和伤病员的监督。(六) 聘用人员的奖惩与本院干部相同。第三十五条 严格遵守医院关于医德医风的各项规章制度。第十章 考勤、休假及请假第三十六条
14、职员考勤、休假和请假应严格按照医院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 工作时间:实行每周五个半天工作日。第三十八条 迟到、早退或旷工员工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不迟到、早退、旷工。从每月月初开始累计迟到(早退)按分钟计算扣除当月工资,1分钟扣除1元,第一次迟到(早退)提醒注意,第二次迟到(早退)口头警告,第三次迟到(早退)写出书面检查,并再加罚款50元。当月累计7次迟到(早退)的,给予警告处分,当月连续三次警告的,医院有权予以劝退。每次迟到(早退)30分钟以上的,按旷工(半天)处理。旷工一天扣除2倍的当日基本工资。当月累计旷工5.5天,连续旷工3天者,医院有权予以劝退。第三十九条(一) 上班时间不允许做与工
15、作无关的事,因公外出应请示主管(二) 不允许员工从事第二职业或对外兼职活动,但鼓励员工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升学考试、学习培训,提高业务素质。第四十条 加班:如因工作需要,需在非工作时间工作的,经部门主管同意,可加班。第四十一条 假期管理:为严格劳动制度,加强医院对员工假期的管理,对各种假期的申请和审批程序做如下规定。(一) 节假日: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包括元旦(1天)、五一(1天)、国庆(2天)、春节(3天)等法定休假日,参照政府机关规定执行。(二) 工作年假: 工龄满一年以上、业绩突出的员工,经主管报请资源办批准,可享受5天年假。工龄满二年以上、可享受7天年假。主管安排职工休年假时,需提前15日向
16、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休假。确因工作需要无法安排休假的,由医院给予相应补助。第四十二条 事假:员工在工作期间,确有私事要处理,必须请假。员工请事假须先填写“事假申请单”,半天以上(不超过1天)的由部门主管批准,1天以上的由部门主管核准,报办公室批准。事假期间扣除当日基本工资,事假超过10天以上的,医院有权予以解聘(特殊情况除外)。经过批准的申请单交行政中心备案。因急事,如不能及时提前请假的,应于当日打电话通知本部门,回来后及时补填请假单。未经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的,按旷工处理,扣发当日工资;旷工连续超过3日,累计当月5.5天者,医院可予以无条件解聘。第四十三条 病假:员工确实因病
17、不能上班时,应填写“病假申请单”,并出具医院证明,半天以上(不超过1天)的由单位主管批准,1天以上的由办公室批准,全年累计病假不超过3天的不扣除工资,超过3天的,超出部分计发50%的工资(特殊情况除外)。经过批准的申请单交行政中心备案。员工因急病,不能及时提前请假的应于3小时内打电话通知本部门,并于上班后补填请假单。 第十一章 待遇第四十四条 聘用人员享有与本院职工同等的政治待遇,党、团员参加所在支部的组织生活。工资待遇参照地方政府自筹、自支事业单位工资标准,按岗位、职级类别确定。与院方签订劳动合同者,按合同执行。第四十五条 职员待遇按照医院薪资方案执行。(一) 职员的工资由基本工资、职务工资
18、、级别工资、奖金、福利等部分组成。(二) 实行人事代表人员的基本工资由人才市场确定;签定合同的按照合同确定的执行。(三) 职务工资依照职员所在职务的素质要求、工作量与责任的轻重而定,每年考核一次。(四) 工龄补助:在医院工作年满一年的职员,每年增加xxx元的工龄补助。(五) 奖金:每月及年终奖金按照医院绩效考核办法中的“奖金核发”部分执行。(六) 年度工作奖励:工作表现优秀者,在年终一次性发放相当于一个月基本工资的奖励。第四十五条(一) 职员工资发放日期: 职员工资,采用月工资制,于每月28日发给(如遇节假日提前或顺延)。(二) 新进员工自报到日起薪,离职人员自离职之日停薪,按日计算。具体计算
19、公式为:(员工基础工资+岗位工资)/本月的工作日总天数实际工作天数第十二章 考核第四十六条 职员的考核分为转正考核、每月考核、季度考核、年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员工晋升、晋级(降级)、提职(降职)、奖金、罚款的依据。其中职员转正考核按照本规定中第五章规定的办法执行,每月考核和季度考核则按照医院人事考核办法执行。第十三章 人员调动与晋升第四十七条 医院可根据工作需要调整职员的工作岗位,职员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申请在医院各部门之间流动。职员的调动分为部门内部调动和部门之间调动两种情况:(一) 部门内部调动:是指职员在本部门内的岗位变动,由各部门经理根据实际情况,经考核后,具体安排,并交办公室存档。(二
20、) 职员部门之间调动:是指职员在医院内部各部门之间的流动,需经考核后拟调入部门须填写职员调动、晋升申报表,由所涉及部门的主管批准并报总经理批准后,交由办公室存档。第四十八条 晋升制度:(一) 晋升主要是为提高员工的业务知识及技能,选拔优秀的人才,激发员工的工作热情。(二) 晋升分四种:1、等级、职务同时升迁;2、等级上升、职务不变3、职务上升、等级不变4、与职务无关的资格晋升(三) 每季度人事考核成绩一直为优秀者,再考察该职员以下因素:1、具备较高的职位技能2、有关工作经验和资历3、在职工作表现及品德4、完成职位所需要的有关训练课程5、具有较好的适应性和潜力。均符合者可列入人才储备库。(四)
21、职位空缺或需要设立时,优先从人才储备库选拔。(五) 晋升:分定期不定期定期:每年4月1日,根据人事考核办法(另行规定)和组织经营情况,统一实施。不定期:(1)破格提升:职员在平时人事考核中,对组织有特殊贡献、表现优异者,随时得以提升。(2)工龄工资:每在医院服务满一年,工龄工资增加xxx元,五年后不再增加。(六) 晋升操作规程:凡部门呈报晋升者,部门准备下列资料:1、职员调动、晋升申报表2、员工的人事考核表3、主管鉴定4、具有说服力的事例5、其他相关材料部门晋升申报材料职位空缺报告人事审核调整通知、办手续报院领导批准选出合适的晋升对象和考核办公室根据该表中调整的内容填写工资通知单,一式两份,一
22、份交本人,一份由办公室存档。第十四章 奖惩第四十九条 医院对以下情形之一者,予以记功授奖:(一) 保护医院财产物资安全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二) 业绩突出,为医院带来明显效益者;(三) 对医院发展规划或业务管理规范提出合理化建议,并给医院带来明显效益者;(四) 在某一方面表现突出,足为医院楷模者;(五) 其他制度规定应予记功授奖行为。记功授奖方式有:大功、小功、嘉奖、通报表扬、一次性奖金等。第五十条 医院对以下情况之一者,予以记过处罚:(一) 利用工作之便图取私利、贪污、盗窃、殴斗、诈骗、索贿、受贿、私吃回扣,违反医院财务制度者;(二) 不遵守医德医风有关规定,给医院带来不良影响者;(三) 医
23、院遭遇任何灾难或发生紧急事件时,责任人或在场职员未能及时全力加以挽救者;(四) 在医院外的行为足以妨碍其应执行的工作及医院声誉或利益者;(五) 恣意制造内部矛盾,影响医院团结和工作配合者;(六) 怠慢、欺辱、谩骂、殴打患者,给医院形象带来损害者;(七) 玩忽职守、责任丧失、行动迟缓、违反规范、给医院业务或效益带来损害者;(八) 严重违反医院劳动纪律及各项规章制度者;(九) 窃取、泄露、盗卖医院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机密者;(十) 触犯医院其他制度记过处罚规定或国家法律行为;记过处罚方式有:开除、记大过、记小过、警告、通报批评、一次性罚款等;若职员行为给医院造成重大损失或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将
24、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医院有权起诉;所有人员的奖惩记录,均纳入医院考核内容。第十五章 离职与解聘第五十一条 职员要求调离本医院,应提前十五天向所在部门主管提出书面离职申请,在未得到批准前,应继续工作,不得先行离职,否则扣发该月工资。第五十二条 医院根据职员的表现或经营策略,需要解聘员工,应提前十五天通知被解职的职员。第五十三条 聘用人员合同期满,经所在科室和医院批准后,填写聘用人员辞职(退)审批表,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使用科室报请医院批准,可以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一) 不能履行聘用合同的;(二) 在综合考评中连续两年排位后三名者,或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三) 因患病
25、或非公负伤等原因,连续2个月以上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一年内病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的;(四) 任期内未修满继续医学教育规定最低学分的;(五) 因本院不可抗拒的原因,不需继续聘用的;(六) 符合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其它条件的。第五十五条 职员因违反了医院规章制度或试用不合格而被解聘的,应由所在部门主管填写解聘职员申请表,报办公室批准,一线经理以上人员的解聘,须上报总经理批准。由办公室存档,并通知被解聘人员办理离职交接手续。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聘用人员可提出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一)医院不能履行聘用合同的;(二)经批准出国(境)定居、留学的;(三)符合解除或终止合同其它事项的。第五十七条 具备
26、下列条件之一的,医院不得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一)聘期未满,又不具备合同自行解除条件及法定事由的;(二)在孕期、产期或哺乳期的;(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规定条件的第五十八条 上述各种原因结束聘用或试用关系的职员,在接到正式通知后,均应向办公室领取移交工作清单,按该清单要求,在离开医院之前办完有关工作移交手续,其应领取的工资,应于上述手续办妥后再予发给。第五十九条 聘用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前终止聘用合同。要求提前终止聘用合同,给医院造成损失者要适当补偿院方经济损失。第六十条 医院无正当理由,解聘和辞退聘用人员的,应适当补偿其经济损失。第六十一条 聘用合同解除后,聘用人员所享受的各种待遇
27、即行停止。第十六章 福利第六十二条(一) 保险:按医院现行的保险规定,人员可享受医院投保的个人医疗保险。(二) 困难补助:职员个人或家庭有特殊困难,可申请特殊困难补助,补助金额视具体情况而定。(三) 过节费:根据国家规定的节假日(元旦、春节、劳动节、建军节、国庆节等),医院将发放适当的过节费或物品。(四) 工作休假:工龄满一年,业绩突出的员工,经申请报人力资源部批准,可享受每年五天的休假;工龄满两年,业绩突出的员工可享受每年七天的休假。(五) 住院慰问:员工住院期间,视具体情况办公室组织人员慰问。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可以随时做出合理的调整。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自二四年十二月一日起执行20 /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