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银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银行分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和紧急重大情况的能力,建立健全应对突发事件的有效机制,提高科学指挥的能力和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维护银行分行内部稳定,保障银行分行员工人身安全和资金财产安全,实现全行各项业务工作的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要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分行处置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资金风险、信用风险、财产损失、安全隐患、工作环境破坏等,具有影响和威胁银行分行的工作秩序和安全,甚至影响经济社会秩序稳定,
2、需要立即采取应对措施加以妥善处置的事件和紧急重大情况。第二章 突发事件的分类和部门职责分工第三条 涉及银行分行内部稳定的突发事件(1)金融挤兑突发事件。由分行办公室负责牵头,零售业务部、会计结算部、风险控制部等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协助处置。 (2)群体性聚众上访、请愿、静坐、示威, 冲击、围攻银行分行各级办公、营业和生活场所的突发事件。由分行办公室负责牵头,工会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协助处置。(3)因大规模非法集资、非法设立营业机构、非法开办业务以及营业机构违法违规经营等引发的有可能影响经济社会秩序稳定的突发事件。由风险控制部负责牵头,办公室、营业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协助处置。第四条 涉及人员管理的突
3、发事件(1)高级管理人员或要害岗位员工因突然辞职、外逃、失踪或非正常死亡造成岗位空缺的事件。由办公室负责牵头,风险控制部、会计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协助处置。(2)员工因司法、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行使职能造成岗位空缺的事件。由办公室负责牵头,风险控制部、会计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协助处置。(3)员工被绑架或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事件。由办公室负责牵头,风险控制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协助处置。(4)因盗窃、出卖、泄露或丢失涉密资料,可能影响银行分行稳定,造成内部经营管理秩序混乱的事件。由办公室负责牵头,营业部、风险控制部、会计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协助处置。第五条 涉及刑事案件的突发事件(1)抢劫、盗窃、诈骗、涉枪、计算
4、机犯罪、爆炸以及紧急重大刑事、治安案件。由办公室负责牵头,风险控制部、会计部、市场营销部、零售业务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协助处置。(2)恐怖事件。由办公室负责牵头,其他相关部门协助处置。(3)洗钱事件。由会计部负责牵头,办公室、零售业务部、营业部、市场营销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协助处置。第六条 涉及经济方面的突发事件 (1)发生贪污、受贿、挪用、侵占等经济违法违规案件的事件。由办公室负责牵头,零售业务部、会计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协助处置。(2)发生重大涉诉和纠纷案件。由办公室负责牵头,其他相关部门协助处置。第七条 其他方面的突发事件其他可能引发辖内、系统内系统性风险,以及严重影响银行分行或社会稳定被认定
5、为事关重大、要求及时报送的事件。由分行和支行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责成相关部门处置。第三章 突发事件的分级第八条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I 级 )(1)涉及银行分行内部稳定的突发事件:发生在全行范围内3个以上营业网点的金融挤兑事件;(2)100人(含)以上聚众到政府或各分支行上访、请愿、静坐、示威, 冲击、围攻的事件;(3)涉及人员管理突发事件:涉及高级管理人员1人(含)或一般员工3人(含)以上被绑架或被限制人身自由、叛逃、失踪或非正常死亡的事件;(4)涉及刑事案件的突发事件:发生抢劫、盗窃案件,涉案金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发生诈骗案件,涉案金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发生涉枪、
6、爆炸、恐怖、洗钱等案件的;发生造成死亡1人或重伤3人以上刑事案件的事件;(5)涉及经济违法违规案件的突发事件:发生贪污、受贿、侵占、 挪用等经济违法违规案件以及重大决策失误、渎职案件, 涉案金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 发生重大涉诉和纠纷案件, 涉案标的额 1000万元(含)以上的案件;(6)涉及自然灾害的突发事件:因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的因素造成经济损失1000万元(含)以上的事件;(7)涉及责任事故的突发事件:因重要数据、账册、印章、重要空白凭证严重损毁、丢失造成或可能造成经济损失100万元(含)以上的;造成计算机网络系统涉及1个支行范围内营业机构计算机综合业务网络系统发生故障在1个营
7、业日内(8小时)难以恢复,涉及2个以上支行范围内中断6小时,涉及全行范围内中断3小时,严重影响正常营业和工作开展的;资金调剂因技术、市场风险等造成经济损失500万元(含)以上的;因违规经营被有关部门勒令停业的事件;(8)其他突发事件: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涉及敏感人物的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第九条 重大突发事件 (II 级 ) (1)涉及银行分行内部稳定的突发事件:发生在全行范围内2个以上营业网点的金融挤兑事件; (2)30人(含)以上、100以下聚众到政府或各支行上访、请愿、静坐、示威,冲击、围攻的事件;(3)涉及人员管理突发事件:涉及工作人员被绑架或被限制人身自由,叛逃、失踪或非正常死亡的
8、事件;(4)涉及刑事案件的突发事件:发生抢劫、盗窃案件, 涉案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发生诈骗案件, 涉案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 ,100万元(含)以上的因刑事案件造成重伤3人以下的案件;(5)涉及经济违法违规案件的突发事件:发生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经济违法违规案件,涉案金额在500万元以下,100万元 (含)以上的;发生重大决策失误、渎职案件,涉案金额在500 万元以下,100万元(含)以上的;发生重大涉诉和纠纷案件, 涉案标的额 1000万元以下,100万元(含)以上的案件; (6)涉及自然灾害的突发事件: 因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下,100万元(含)以上的
9、事件;(7)涉及责任事故的突发事件: 因保管不当, 致使重要数据、账册、印章、重要空白凭证严重损毁、丢失可能造成经济损失 100 万元以下,50万元(含)以上的;造成计算机网络系统涉及1个区(县)范围内营业机构计算机综合业务网络系统发生故障在1个营业日内(8小时)难以恢复,涉及市范围内中断4小时,严重影响正常营业和工 作开展的;资金调剂因技术、市场风险等造成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50万元(含)以上的;因违规经营被有关部门限制营业、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事件;(8)其他重大突发事件: 其他需要及时报送的重大突发事件。第十条 较大突发事件(III 级)(1)涉及银行分行内部稳定的突发事件:发
10、生1个以上营业网点的金融挤兑事件 ;(2)30人以下、10人以上聚众到政府或各支行上访、请愿、静坐、示威,冲击、围攻的事件;(3)涉及人员管理突发事件:一般员工在未办理离岗请假手续情况下无故离开工作岗位3个工作日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要害岗位工作人员突然辞职的事件;(4)涉及刑事案件的突发事件:发生诈骗案件,涉案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案件 ;(5)涉及经济违法违规案件的突发事件:发生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经济违法违规案件,涉案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发生重大 决策失误、渎职案件,涉案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发生重大涉诉和纠纷案件,涉案标的额100万元以下的案件;(6)涉及自然灾害的突发事件:
11、因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经济损失 100 万元以下的事件;(7)涉及责任事故的突发事件:因重要数据、账册、印章、重要空白凭证严重损毁、丢失造成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的;资金清算调剂因技术、市场风险等造成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的事件;(8)其他突发事件:未达到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标准的其他突发事件。第四章 界定原则第十一条 当突发事件分级标准有所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应按相对较高一级突发事件处置。当突发事件随事件推移升级后, 按升级后级别的程序处置。第五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十二条 分行,各支行要成立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作为应对突发事件的议事、决策、协调、处置机构。第十三条 应急处置
12、领导小组的组成。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组长由分、支行行长担任;副组长根据涉及的专业和突发事件的性质,由分管领导担任;小组成员包括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第十四条 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职责:(1)在分行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组织、协调下,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银行分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2)定期召开会议, 听取有关部门和下级单位对突发事件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后续工作的汇报,分析有关突发事件的重要信息、发展趋势; (3)审议、决定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统一领导和协调各类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构; (4)决定启动或终止专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决定重大的处置措施和新闻报道的重大事项;(5)检查、督促各级各部门贯
13、彻执行国家有关维护金融稳定、保障员工人身及银行财产安全的法律和政策, 及时协调应急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6)协调各级职能部门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第十五条 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成员的职责。组长或委托副组长召集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工作会议,负责各类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事件的应急指挥、协调和决策,下达应急处置工作指令;副组长除协助组长开展工作外,重点牵头处置分管系统或部门的突发事件;其他成员参与应急指挥、协调和决策工作。第十六条 应急管理办公室的组成分支行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下设应急管理办公室,应急管理办公室设在分行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第十七条 应急管理办公室的职责(1)督促落实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做出的
14、决定和指示;(2)拟定、报送、组织、实施应对突发事件的工作规划和实施细则;(3)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下一级应急预案和实施细则的制定、修订和执行情况,并给予指导 ; (4)督促检查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工作情况,并给予指导;(5)汇总有关突发事件的各种重要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并提出建议,负责突发事件的报告工作; (6)承担本级突发事件信息系统、应急指挥系统的日常管理工作; (7)监督检查、协调指导突发事件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后续工作; (8)组织制定安全常识、应急知识的宣传培训计划和应急队伍的业务培训、演练计划, 经批准后督促落实;(9)根据应急预案和实施细则的规定,明确相关人员和部门在处置突
15、发事件工作中的职责; (10)组织协调有关工作,并与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及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就突发事件的处置进行交流与沟通; (11)收集、接收、处置、通报、保管有关信息资料和档案;(12)完成应急处置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六章 突发事件的报告第十八条 突发事件报告的基本原则1及时性:最先获悉银行分行突发事件发生信息的部门或机构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按规定报告分行领导和相关部室。2准确性报告内容要客观真实, 不得主观臆断。3规范性:报告内容要合乎有关要求。第十九条 突发事件报告的主要内容1事件涉及的机构名称、地点、时间。2事件的发生原因、性质、类型、等级、可能涉及的金额及人数、危害程度、影响范围
16、以及事件发生后的稳定情况。3事态发展趋势、可能造成的损失、已经采取及拟进一步采取的应对措施。4其他与事件有关的内容。第二十条 突发事件报告的一般程序1发生突发事件后,事件发生的机构应以最快方式向上级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书面报告,同时进入紧急应对状态。突发事件书面报告的报送由各支行主要负责人签发,主要负责人因特殊原因无法签发的,经主要负责人授权,可由其他负责人签发。2发生突发事件后,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级别,在征得上级同意后,向当地政府、公安机关、银监部门、人民银行报告。3突发事件报告应坚持逐级报送原则,无特殊情况不越级报送。4突发事件的报告工作,由银行分行、各支行应急管理办公室统一负责。
17、第二十一条 突发事件报告的时限要求1发生I级突发事件,应在基本弄清事件情况1小时内向分行报告,处置情况与处置结果每隔4小时向总分行报送一次,直至处置完毕。2发生II级突发事件,各支行应在基本弄清事件情况2小时内向分行报告,处置情况与处置结果每隔8小时向分行报送一次,直至处置完毕。3发生III级突发事件,各支行应在基本弄清事件情况4小时内向分行报告,处置完毕后24小时内向分行报送处置情况和处置结果。4.加强与当地政府、人民银行及公安部门的信息沟通。第七章 预防和预警机制第二十二条 预防预警制度各支行应针对存在的隐患和暴露出的各类安全问题,建立相应的预防预警标准,并加强跟踪、监测;建立以信息网络为
18、基础的银行分行突发事件预警系统,设置风险预警线,根据日常监督管理、现场检查、中介机构审计及其他渠道所获信息及时对所管辖的营业机构的风险状况做出判断,有效预防突发事件发生。第二十三条 预警系统建设银行分行突发事件的预警系统建设旨在通过监测相关变量和指标,使用设定的警戒线和参考发生概率来判定预警事件的类别,从而为采取进一步的预防或处置措施提供技术支持。预警系统主要包括:监测变量、指标菜单、警戒线、发生概率。第二十四条 预警信息处置1各级要配备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员,建立信息网络,加强对有关部门和辖内机构报送信息的报告、汇总和分析,注重对影响银行分行员工人身安全和资金财产安全的突发事件的跟踪研究,重大情
19、况要根据有关规定及时上报。2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吸取有关建议和意见,改进预防预警措施。对突发事件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3未经分行准许,各支行及员工不得擅自向社会公众披露有关突发事件信息或通过媒体对突发事件进行报道。第二十五条 应急响应及启动 1分行负责特别重大突发事件(I级)和重大突发事件(II 级)的应急处置,视具体情况启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开展处置工作。2各支行负责较大突发事件 (III 级)的应急处置,视具体情况启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开展处置工作。3根据突发事件类型,由应急管理办公室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启动专项分预案。第二十六条 应急程序1特别重大突发事件(I
20、级)事发机构启动本级预案自救,同时上报分行、当地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在征得分行同意后报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2重大突发事件 (II 级 )事发机构启动本级预案自救,同时上报总分行、当地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在征得分行同意后报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3较大突发事件 (III 级)事发机构启动本级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同时上报分行、当地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各分支行迅速核实后,将处置情况随时上报分行。第二十七条 指挥协调1突发事件发生后,由相应级别应急管理办公室对接报的信息进行综合分析、评估与判定,1 小时内作出启动预案或者不响应的决定,并报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审核批准。2应急预案启动后,按照分级响应
21、的原则,由应急联动指挥中心组织成立现场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第二十八条 现场指挥部的组成按照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程度,现场指挥部总指挥由各支行负责人担任;指挥部成员由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事发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现场指挥部的具体名称和设置地点,根据处置工作需要,由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确定。第二十九条 现场指挥部的职责(1)执行应急联动指挥中心的决定和命令;(2)组织协调治安、交通、物资等保障;(3)迅速了解突发事件相关情况及已采取的先期处置情况, 及时掌握事件发展态势,研究制定处置方案并组织指挥实施;(4)及时将现场的各种重要情况向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报告;(5)迅速控制事态,安抚群众,保持稳定
22、;(6)做好善后处置工作,防止事件出现“放大效应”和滋生、衍生、耦合事件 ;(7)尽快恢复正常工作、生活秩序。第八章 应急终止第三十条 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或现场指挥部确认突发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经消除后,应向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提出终止应急的报告,待批准后终止应急。第三十一条 接到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终止应急指令后,由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指挥中心宣布终止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解散现场指挥部,善后工作由有关单位、职能部门继续完成。第三十二条 应急终止后,根据分级响应的权限,在10日内应急处置领导小组逐级提交突发事件处置情况专题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件发生概况、人员伤亡和资金财产损失情况、事件处置情况、
23、引发事件的原因初步分析、善后处置情况及拟采取的防范措施等。第九章 后期处置第三十三条 后续工作突发事件应稳、处置工作结束后,各级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机构要做好组织、协调工作,恢复正常营业秩序,协调新闻单位做好正面宣传报道工作,把握正确的舆论宣传导向,最大限度地降低突发事件给银行分行和受波及地区社会经济带来的不良影响。第三十四条 评估与总结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重大突发事件(II 级)由分行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较大突发事件(III 级)由各支行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依照专业、权限和有关规定组成专项调查组对突发事件及处置工作进行调查、评估与总结。突发事件责任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对突发事件的调查应当及时、准确
24、,要查清事件的性质、原因和责任,总结教训并提出防范和改进措施。调查结束后,要形成书面调查报告逐级上报,必要时向社会公布处置结果。同时,根据处置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据实修改完善相应预案。第三十五条 责任追究与处罚 事发单位及有关部门应对突发事件的发生原因及全过程进行彻底调查,对下列情况根据事实和责任大小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1)故意隐瞒情况造成风险蔓延和形成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2)没有制定专项分预案(实施细则)或没有及时提出处置措施,以及处置措施不当、不及时、不得力,酿成严重后果的;(3)未经批准向外界泄露风险情况酿成后果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4)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第三十六条
25、 表彰与奖励对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表现突出、贡献大的人员,各级应急处置领导小组可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与表彰。第十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七条 通讯保障各级应急管理办公室应集中掌握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成员联系电话及其他联系方式,并与事件发生地政府职能部门、银监部门和人民银行保持必要联系。第三十八条 文电保障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各相关部门应确保文电运转的高效、迅速、准确、畅通,不得延误,并注意做好保密工作。第三十九条 技术保障各部室、支行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应确保本系统的计算机设备及网络系统有足够的软件技术保证,有关信息有计算机备份。 第四十条 安全保障 各支行办公室负责协助公安机关保护现场、疏散人员,确保有关工
26、作人员的人身安全。有关部门应确保工作场所的 安全性和保密性。由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确定有关部门负责办理。第四十一条 人力资源保障各支行要加强对突发事件的危害性、应对突发事件的重要性以及发生突发事件时紧急避险有关常识的宣传,把突发事件安全教育作为队伍建设和员工培训的重要内容。(1)各支行可根据实际需要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培训班,并利用处置银行突发事件的具体案例进行培训,总结经验,汲取教训,防止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不断提高广大员工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2)所有担负应急处置任务的部门、单位,每年都要针对各自的救援任务组织模拟演练一次,要通过演练,查漏洞、补缺失,不断强救援工作的时限性和有效性,演练方案和演练场所要保证安全、合理。分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加强对各单位演练工作的检查。第十一章 附则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银行分行制定,并负责修改、解释。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19 /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