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温 馨 提 示(提交登记机关时请删除本页提示内容) 1、本范例只适用于设执行董事的一人有限公司;2、范例中有下划线的,由申请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3、范例中非货币财产是指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根据实际出资情况补充;4、经营范围由申请人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指引选择经营范围,在章程中予以记载。经营范围中属于许可审批项目的,申请人应当依法向有关行政许可审批部门申请许可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许可审批项目目录可登陆珠海市商事主体登记许可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查询。5、本范例仅供参考,申请人可依据法律、法规自行制定,但公司章程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的,商事登记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作相应修改。6、
2、本范例中红色字体的内容为特别提示,申请人制定章程时,请将该红色字体内容提示删除。 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第二条 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三条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第四条 公司名称为: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条 公司住所: 珠海市 。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 。 公司在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须经许可经营的项目,应当向有关许可部门申请后
3、,凭许可审批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经营。公司的经营范围应当按规定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第五章 股东姓名(或名称)第八条 股东姓名(名称) ,住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九条 股东以货币出资 万元,以(实物 知识产权 土地使用权 其他: )作价出资 万元,总认缴出资 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 %,其中:实缴出资 万元,未缴出资于 年 月 日前缴足。第七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事项的决策和选择公司管理者等权利;(二)按有关规定转让
4、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权;(三)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四)查阅、复制公司章程、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五)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分享剩余资产。第十一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一)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出资额;(二)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三)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否则,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后,不得抽逃出资; (五)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六)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第八章
5、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股东签字后公司归档保存。 第十三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择和更换公司管理者,决定有关公司管理者的报酬事项;(三)批准执行董事的工作报告;(四)批准监事的工作报告;(五)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九)对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决定。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
6、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任命。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编制年终财务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股东任命产生。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
7、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第十七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人,由股东任命,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八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
8、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向股东提出提案;(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第十九条 公司设公司秘书,由股东聘用。公司秘书应当符合珠海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任职条件。第二十条 公司秘书负责向社会公众披露依法应当公开的公司信息,并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提交公司应当公开的信息;(二)接受有关部门的依法查询;(三)筹备公司董事会议和公司其他事务;(四)管理股东材料和公司文件、档案;(五)其他 。第九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一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可由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请按实际情况选择,并
9、删除此提示)第二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一) 召集和主持公司经营决策会议;(二) 向股东报告公司经营情况;(三) 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第十章 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第二十四条 公司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成。 第二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
10、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第二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第二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归股东所有。清算期间,公司续存,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股东不得处分。第二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十一章 附 则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于 年 月 日订立。第三十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股东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