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电脑使用罪专章刑法修正案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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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資訊相關法律與案例研討 網路法律問題鳥瞰電腦犯罪(刑法修正案)86年8月10日修正公布 妨害電腦使用罪專章妨害電腦使用罪專章(刑法修正案刑法修正案)9292年年6 6月月2525日修正公布日修正公布個人資料保護(個資法修正案)84年8月11日公布 智慧財產權智慧財產權(著作權著作權修正案修正案920605,920605,商標法商標法,專利法專利法 )網路廣告規範,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電信法 網路內容管理(網路色情,援助交際)(網路內容管理法?)消費者購物保護數位簽章(電子簽章法90.10.31三讀通過)垃圾郵件(Spam Mail)(電子垃圾郵件管理辦法?)北市版網咖管理條例(90.11.14)

2、.網路基本法網路基本法、網路管理法和網路使用者管理辦法網路管理法和網路使用者管理辦法等法律 .etc.(資訊)網路犯罪妨害電腦使用罪專章(刑法第358363條)妨害電腦使用罪專章(刑法第358363條)立法院92.06.03三讀通過刑法修正案92.06.25總統公佈,新增妨害電腦使用罪專章(刑法第358363條)妨害電腦使用罪專章(刑法第358363條)新增妨害電腦使用罪專章,製作電腦病毒程式導致他人損害,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電子郵件灌爆別人電子信箱,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妨害電腦使用罪專章(刑法第358363條)入侵政府

3、電腦者將再被加重處罰二分之一,相關罪責均採告訴乃論。修正案修補了傳統刑法無法適用高科技犯罪的缺口,對網路罪的規範也終能符合世界先進國家網路法律的標準,而過去幾年橫行網路的電腦駭客,未來將難以再消遙法外。妨害電腦使用罪專章(刑法第358363條)告訴乃論罪v第358條新增無故入侵電腦罪,凡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的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的漏洞,而入侵他人的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v第359條新增保護電磁紀錄規定則明訂,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的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

4、金。v第360條干擾電腦系統及相關設備罪則規範駭客癱瘓網路的攻擊行為,凡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它電磁方式干擾他人或其相關設備,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妨害電腦使用罪專章(刑法第358363條)公訟罪v第361條由於公務機關的電腦系統若遭侵入,往往會造成國家機密外洩、有危及國家安全之虞,因此修正案規定,對於公務機關電腦或相關設備犯上述三條條文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v第362條製作專供電腦犯罪之程式罪則是針對電腦病毒程式的設計者,凡製作專供犯本章的罪的電腦程式,而供自己或他人犯罪,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v第363條但上述三條條文(第358360條)都是

5、告訴乃論,必須由受害人提出告訴才受理偵辦。著作權法著作權法 著作權法著作權法一、一、智慧財產權智慧財產權vsvs著作權著作權保護文化創作著作權、新式樣專利權保護技術創新v發明專利權、新型專利權、植物種苗權、積體電路電路佈局保護權保障正當交易秩序v商標、服務標章、商號名稱、營業秘密、產地標示、不公平競爭的防止所以著作權是智慧財產權之一種,其所保護的是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著作權法著作權法五、著作的類型有哪些五、著作的類型有哪些?著作權法中所規定的著作類型有:v語文著作,音樂著作,戲劇舞蹈著作,美術著作,攝影著作,圖形著作v視聽著作,錄音著作,建築著作,及電腦程式著作。著作權法著作

6、權法三、著作權法的保護目的為人類在文化上的精神創作保障著作人的著作權益v(一)著作人格權(二)著作財產權促進資訊流通社會文化發展著作權並非一種絕對、排他的權利,應有適當的限制合理使用規定 著作權法著作權法二、如何取得著作權呢?二、如何取得著作權呢?我國著作權法採創作保護主義,著作人一旦完成創作即取得著作權。不需要像專利或商標必須向主管機關註冊或登記才取得權利。(第三章著作人及著作權,第十條)著作權僅保護表達,不保護概念(思想,程序,製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10-1)著作權法著作權法四、著作權的種類著作人格權著作人格權 (第三節著作人格權 15,16,17)v(一)公開發表權(

7、二)姓名表示權(三)變更禁止權(不得讓與或繼承)著作財產權著作財產權 (第四節財產權 2229)v(一)重製權(二)公開口述權(三)公開播送權(四)公開上映權(五)公開演出權(六)公開展示權(七)衍生著作、編輯著作的改作權(八)散布權(九)出租權著作財產權存續與讓與(30)50年存續於著作人生存及死亡後50年(33)法人公開法表後50年(36)在受讓範圍內,取得著作財產權,約定不明推定為未讓與不得再授與第三者(41)投稿推定僅限刊登或公播一次,例如不得作為電子資料庫(46)學校及擔任教學之人,為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他人公開發表之著作 著作權法著作權法六、合理使用範圍v由於著作權是一種

8、獨占的權利,因此為了平衡公義與著作權人的權利,避免著作的流通窒礙,不利於文化的發展,著作權法對於著作權人的權利加以一定的限制。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到第六十五條即是對著作權的限制,例如為了教育之目的、公益活動之目的,或位資訊自由流通之目的等等,皆可利用他人之著作而不侵犯著作權。不過這些行為都必須符合在合理之範圍內 著作權法著作權法什麼是合理的範圍?什麼是合理的範圍?(65)一、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質。(某類著作較值得受著作權保護,其他則不然)三、比例原則-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考慮利用之質與量,只使用必要部分)四、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

9、與現在價值之影響。(重製行為是否有害於原著之市場,原著是否損失其潛在利益)因此主張合理使用時,大多必須以此標準檢視。不過別忘了,在符合合理使用之情形而利用他人著作時,還是要註明出處的。合理使用(44)政府機關,需將他人著作列為內部參考(46,47)授課需要,教科用書(48,49)圖書館(51)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54)各種考試,得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供為試題之用-但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如為試題者,不適用之 (55)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公開口述、公開播送

10、、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著作權法著作權法七、標示出處原則:v完整載明書目(包含作者、書名、出版商、發行地點及日期)APA格式請參考光碟。v多媒體教案中有關原著出處及著作權人之資訊等,可以一併整理於某獨立之章節;但圖片著作除外(著作人姓名須與該圖片結合,以便觀看圖片時能一併顯示。)v某類著作較值得受著作權保護,則必須寫授權函請求授權。請參考光碟(05授權書參考範例)。著作權法著作權法八、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9):基於公眾方便利用的考量,或因其通用性,著作權法特別明定下列各項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1、憲法、法律、命令或公文。此處的公文包括公務員於職務上草擬之文告、講稿、新聞稿及其他

11、文書。2、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3、標語及通用之符號、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4、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語文著作。5、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著作權法著作權法九、軟體著作權軟體不屬於合理使用範圍,購買軟體時,你只買到使用軟體的權限而無其所有權。(一)但我可以為自己使用而複製軟體,對嗎?任何購得一軟體使用權之人,有權載入該軟體至一台電腦,且只得為備份之目的而再行複製(59)。其他非備份之使用應得其著作權人之同意。(二)除非得到著作權人之具體授權,否則下列行為皆違法只買了一個使用權,卻載入至多台電腦或伺服器自網際網路或電子佈告欄下載受著作

12、權保護之軟體將學校購買之軟體載入至家用電腦中。著作權法著作權法十、共享軟體、免費軟體和公共區軟體簡介(一)共享軟體共享軟體(share ware)v以評估、試用為目的而免費發送的軟體。v付費前你可以先行試用。v試用期通常為三十天。v屆滿如欲保有此軟體,即須付費以保留該試用版v共享軟體之價格往往相當低廉。著作權法著作權法十、共享軟體、免費軟體和公共區軟體簡介(二)免費軟體免費軟體(free ware)v仍受著作權法之保護、且亦受著作權人所定之條件限制。v可以散播免費軟體,但不得收費。v可以修改該軟體而寫成新的軟體程式,但不得以之謀利。著作權法著作權法十、共享軟體、免費軟體和公共區軟體簡介(三)公

13、共區軟體公共區軟體(Public Domain)v可以免費自由使用v其著作權已因放棄而消滅。v其散播無任何限制。v可以修改原軟體而建立一新軟體。v該修改後之軟體亦可銷售。著作權法著作權法十一、連結問題?(一)連結分為三類:v文字連結v圖像連接(image link)-我的網頁裡面用連結的方式嵌入別人的圖像v視框連接(framelink)著作權法著作權法十一、連結問題?(二)各種連結的適法性v超連結單純的指向另一個網頁,是合法的行為;但若做其他方式的利用則必須徵求著作人同意。v圖像鏈結侵害著作權人之重製權(著作權法第22條:著作人自行重製權)v由於視框鏈結使他人的網頁出現時,無法完整成現其原貌,

14、使著作人無法保持其著作之內容、形式及名目的完整性,如有致損害名譽的情形,將違反著作權法第十七條。著作權法著作權法十一、連結問題?(三)深入鏈結(deep link)的適法性 v所鏈結的目的頁,迴避被鏈結網站的首頁,而逕行進入所遇到達的內頁。v爭議之處:網址標示未變擷取他人的工作成果 著作權法著作權法十二、請問侵害著作權的刑責到底如何?v不同的侵害態樣刑責不同。著作權法著作權法十二、請問侵害著作權的刑責到底如何?v如果是以重製的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依據第九十一條:v(91)意圖營利-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二百萬罰金v(91)擅自重製-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七十五萬

15、元罰金v(91第三項)重製光碟-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五百萬以下罰金,公訴罪v 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 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 者,亦屬之 v 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93/08)著作權法著作權法(91-1)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91-1第二項)明知係侵害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幣七萬元以上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91-

16、3)重製物為光碟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公訴罪 著作權法著作權法十二、請問侵害著作權的刑責到底如何?v若是前面這幾條犯罪之常業犯時,還要加重其刑。v依據第100條,改用公訴罪 著作權法著作權法請問持有非法盜版光碟有沒有犯法?根據87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侵害著作權: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賣的人有事,您想重製來送人也有事五.明知係侵害電腦程式之重製物而作為營業之使用者 資訊組長有事,單位負責人也要負責六.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著作權法著作權法十三、教育部有針對校園內的網路使用有頒布一個行政命令供學

17、校及學生參考,請問在哪裡呢?v教育部為了讓大家使用網路能有所遵循,特別邀請專家學者共同訂定校園網路使用規範,大家到下列網址即可參閱全文。http:/www.nou.edu.tw/nouwww/newver/901226.htm 著作權法著作權法十四、如發現製造或販賣盜版光碟、大補帖等涉嫌違法者,可向哪些單位提出檢舉?v發現製造或販賣盜版光碟、大補帖等違法者,可逕向各縣、市警察局經濟組或各分局刑事組、法務部調查局所屬各調查處、站等警調單位檢舉,亦可以免付費電話080211039向經濟部查禁仿冒商品小組提出檢舉。著作權法著作權法十五、對著作權上有疑義,怎麼辦?v請洽詢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組諮詢專

18、線(二)二七三八七轉四三一v或(二)八七三二一四五二。著作權法著作權法十六、著作權一旦發生侵害時被害人有何法律之救濟途徑v著作權一旦發生侵害時,被害人除可向經濟部查禁仿冒商品小組檢舉或請求協助或提刑事訴訟,要求法院科處侵害人刑事處罰外,亦可提起民事訴訟,向法院請求加害人負擔損害賠償或請求排除侵害或防止侵害。著作權法著作權法十七、我國防治網路犯罪相關組織v各地檢警調相關單位v刑事警察局電腦犯罪隊v刑事警察局電腦犯罪網路檢舉信箱http:/110.gov.twv報案電話(02)2769-7403.v高等法院檢察署電腦犯罪防制中心v資策會科技法律中心(法律問題諮詢)案例研討案例研討-1-1-()案例

19、研討案例研討-1-1-網路使用者在網路使用者在P2PP2P網站上傳下載音樂,網站上傳下載音樂,應小心避免挨告應小心避免挨告 案例研討案例研討-1-1-P2PP2P網站上傳下載音樂網站上傳下載音樂 v今年七月著作權法修正後,最近已有user因不當使用音樂而挨告,這是國內第一件網友使用P2P造成侵權的案例,在網路上引起不小震撼,因此,user應特別注意這個問題,以免誤觸法律地雷。案例研討案例研討-1-1-P2PP2P網站上傳下載音樂網站上傳下載音樂 v有一青年因使用ezPeer網站上的軟體,他不但下載其他網友的音樂,並將自己的音樂檔案,上傳讓其他ezPeer會員來下載,以致侵犯了國內唱片公司的著作

20、權,經過該等唱片公司向板橋地檢署提出告訴後,檢察官於十一月中旬認定,該青年違反著作權法,但因為檢察官考量他年紀輕且僅屬於初犯,同時這些唱片公司也願給他自新機會,檢察官迺作出緩起訴的處分。案例研討案例研討-1-1-P2PP2P網站上傳下載音樂網站上傳下載音樂 v基本上,所謂緩起訴處分是認定被告有罪,但在一定的條件下,暫時緩予起訴,檢察官定了一年到三年的緩起訴期間,這中間如被告又故意犯罪而被提起公訴,或者是違背緩起訴所要求他應遵守的事項,或者是在緩起訴之前又犯其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到有期徒刑的宣告,此時檢察官就會撤銷原來的緩起訴處分,將他偵查起訴。案例研討案例研討-1-1-P2PP2P網站上傳

21、下載音樂網站上傳下載音樂 v我國的著作權法在今年七月通過修正,新創立了一項公開傳輸權,也就是說,著作權人對於他的著作,可以在網路上透過聲音或影像(例如CD,VCD,MP3)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的內涵v因此,如有人未經同意在網路上作這種傳送,就可能會構成違法。v條文裡所說的向公眾提供,並不是以利用者有實際上的傳輸或接收行為為前提,只要是處於可得傳輸或接收的狀態就夠了,因此,提供檔案在網路上讓人下載,就可能侵犯了這項公開傳輸權。v而P2P業者於會員註冊的畫面中,軟體設定分享資料夾的選項,常是網友觸犯公開傳輸的地雷。案例研討案例研討-1-1-P2PP2P網站上傳下載音樂網站上傳下載音樂 v為什麼唱片

22、權利人,不直接去告P2P網站的業者,而要向一般的網友開刀提出告訴,v但事實上,依媒體的報導,唱片公司早就已經向地檢署,分別就ezPeer及Kuro等網站之經營者及負責人,提出侵害著作權之刑事告訴,v據十二月初最新的報導,知名之P2P平台業者Kuro,已經被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將Kuro網站其負責人及經營者,包括公司本身提起告訴,換言之,檢察官認為該P2P的平台業者已經侵害了著作權。案例研討案例研討-1-1-P2PP2P網站上傳下載音樂網站上傳下載音樂 v天馬音樂網的網站,因為在ezPeer及Kuro等網站上搜尋後,取得大量的歌曲音樂,重製成音樂檔案後將其依歌手及專輯名稱類別,置放於所架設的網站

23、中,使不特定的網友可以自天馬音樂網下載歌曲,v該網站負責人被起訴並判決有罪,v判決中認為被告自交換網站搜尋所得的音樂,予以重製並上網供他人下載總數計將近千首,此種情形不屬於合理使用,案例研討案例研討-1-1-P2PP2P網站上傳下載音樂網站上傳下載音樂 v因此網友們將檔案在網路上提供給別人應特別謹慎,也就是說讓他人在網上下載,與自己所作的個人合理使用,法律上有所不同。案例研討案例研討-2-2-案例研討案例研討-2-2-遵循著作權法製作網頁之道 案例研討案例研討-2-2-遵循著作權法製作網頁之道(一)如果想利用別人網頁的文章、圖片、音樂檔案或Java檔案於自己的homepage中時 案例研討案例

24、研討-2-2-遵循著作權法製作網頁之道v首先要查看其網頁上是否有類似著作權所有,請勿抄襲的著作權聲明字樣(國外網站常用copyright notice或者disclaimer一詞)。案例研討案例研討-2-2-遵循著作權法製作網頁之道v雖然這類字樣並無法律上的效力,但卻是著作人用以載明是否願意瀏覽者自由使用其著作,或者其授權使用的範圍的文字。因此,如果看見類似字樣,可以再深入察看有無進一步的說明,以便確定作者的意願,同時在日後著作人主張權利時,或可用以減輕自己的責任。案例研討案例研討-2-2-遵循著作權法製作網頁之道v因為將他人的著作擅自放上網路是侵害著作權人的重製權的行為,依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

25、的規定:擅自重製他人之著作者,處6個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20萬以下罰金。在這樣的前提下,僅提出以下建議:案例研討案例研討-2-2-遵循著作權法製作網頁之道1.如果找不到著作權聲明,或聲明寫得不夠清楚,則應假設作者不願意讓他人自由使用,若是非常想用該筆資料,則應想辦法請求著作人授權使用,通常可以透過網站的E-Mail直接聯絡,即使最後發現他不是真正的權利人,至少也可以循線找尋。否則應斷然割愛,以杜後患。案例研討案例研討-2-2-遵循著作權法製作網頁之道v2.請求授權時,最好使用書面的方式,並且小心保存獲准著作權人授權的書面文件,以便為自己留下有利的證據,如果真有糾紛發生時,才好據

26、以保護自己。案例研討案例研討-2-2-遵循著作權法製作網頁之道v3.圖片也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之一,使用網路上的圖片時,最好不要用將他網站圖像直接嵌入自己網頁某處這種所謂的圖像鏈結(image link)的方式。造成他網站中的圖案因使用者點選本網站的關係而被重製,因而有侵害圖案著作權人重製權的問題,同時也會使進站者無從得知圖片之真正作者為誰。因此,設計homepage時應盡可能以鏈結他人網頁的方式為之為宜。案例研討案例研討-2-2-遵循著作權法製作網頁之道v4.如果使用套裝軟體或市售圖庫中的圖案,例如:powerpoint,應先閱讀其中所附之授權聲明,以確定授權使用範圍,因為市售軟體可能只供

27、購買者使用其圖案做一般非商業性的使用,並不一定會同意為商業性使用。案例研討案例研討-2-2-遵循著作權法製作網頁之道v5.網站中如欲提供使用者下載他人的軟體,一定要事先弄清楚自己的權利範圍,並非所有放上網路的軟體都可以自由提供他人使用或下載的,更不可以藉以營利。網路上的軟體分為共享軟體(shareware)、免費軟體(freeware)以及公共所有軟體(public domain)。只有公共公共所有軟體所有軟體是著作人的著作財產權期間已過或自願放棄,因此任何人都可以自由運用;免費軟免費軟體體和共享軟體共享軟體則是著作人願意免費或有條件的供人使用,但不代表使用人因此可以自由重製、傳播或藉以牟利。

28、案例研討案例研討-2-2-遵循著作權法製作網頁之道v6.作鏈結點時,對於被鏈結網站的介紹應盡量中肯,避免不實陳述,否則會有遭指控誹謗或不公平競爭之虞。案例研討案例研討-2-2-遵循著作權法製作網頁之道v7.利用超鏈結技術時,最好使用指向鏈結的方式,也就是直接帶領使用者進入另一網站或網頁,避免使用視框鏈結(Frame Link)技術,雖然視框鏈結可以減少進站者離開本站的機會,但也可能造成其他法律問題,國外已有實際案例發生,雖然有的是以和解收場,但也替當事人製造不小的麻煩。案例研討案例研討-2-2-遵循著作權法製作網頁之道(二)作者同意授權使用時v1.即使著作人同意授權使用,使用人仍應該依照授權範

29、圍使用之,不可超過授權範圍。根據著作權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著作財產權人得授權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權利用之地域、時間、內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項,依當事人之約定;其約定不明之部份,推定為未授權。因此,超過授權範圍部份的事項,被授權人仍然不能擅自使用。案例研討案例研討-2-2-遵循著作權法製作網頁之道(二)作者同意授權使用時v2.利用時應保持資料的完整,尤其是照片、圖片、音樂等著作,因為著作人創作時或有一定的思想、意涵蘊含其中,若自行加以濃縮或切割,是不適宜的行為。若濃縮或切割後造成了損害著作人名譽的狀況,使用人會因此侵害著作權法第十七條賦予著作人之同一性保持權。案例研討案例研討-2-2-遵循著作權法

30、製作網頁之道(三)放置著作權聲明v製作homepage時,別忘了寫個著作權聲明,列明是否願意授權他人使用以及願意授權的方式及範圍。v雖然著作權法中並未做這樣的規定,而且這樣的聲明也不具法律效力,但是這麼做可以方便意欲合法使用的人得以瞭解自己的權利範圍,以免誤觸著作人權利。v另外,在侵權事件發生時,也可以作為反駁不當使用者謊稱不知情的佐證。案例研討案例研討-2-2-遵循著作權法製作網頁之道四、結論v其實,製作homepage時最保險的方法是自己創作,雖然看似困難,但也並非做不到。平常花工夫設計些可以應用在homepage上的圖案、影像等資料,建立起自己的資料庫,就可以避免不當使用而侵害他人著作權

31、之問題不斷發生。案例研討案例研討-3-3-案例研討案例研討-3-3-網路妨害名譽相關案例介紹 案例研討案例研討-3-3-案例:甲男為某國立大學教授,上課風趣幽默廣受學生喜愛,同學時常利用學校網站張貼課堂趣聞,並討論課程進度。女學生某乙常利用課餘時間至某甲研究室向教授請教問題。然而學期末考試乙女卻被老師當掉,心生怨憤,成績公佈當晚,遂以電子郵件寄出一封抱怨信給死黨某丙。內容充斥對甲的不滿,通篇謾罵。某丙見狀,決替某乙報復,遂拜託在私人診所任職的護士朋友某丁,偷偷翻出某甲在該診所痔瘡就診的病歷與患部照片,然後掃瞄圖檔與文字以網路上傳給某丙。之後某丙加油添醋以戲謔而聳動的標題寫道:名教授得痔瘡,遭學

32、校解聘並附上病歷資料與照片以群組寄信方式寄給同學A、B、C等三人。A與B收到信後斥為無稽,不去理會,但C覺得好玩,於是就將這封信再度轉寄給所有的聯絡人。案例研討案例研討-3-3-問:(一)乙女學生有無妨害甲教授之名譽?(二)丙死黨、丁護士之刑責為何?(三)同學C之刑責為何?案例研討案例研討-3-3-解析:(一)乙女學生有無妨害甲教授之名譽?刑法第三百零九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三百十條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對於所

33、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及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案例研討案例研討-3-3-解析:(二)丙死黨、丁護士之刑責為何?丙有兩個部分的行為會涉及刑事責任,v一是關於誹謗罪的問題,需要討論的是,只寄給多數特定對象(ABC三人)能否表示丙具有散布於眾的意圖?並且,以散布文字與圖畫的方式亦有可能構成加重誹謗罪。v二是拜託丁利用職務之便,找出甲私密的病歷資料以及患部照片,屬於洩漏業務上知悉之秘密,有妨害秘密罪的問題(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條),並且,利用電腦設備以電子信件散佈他人秘密,構成加重刑罰的事由(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條之二)。而丁的刑責較為單純,只需討論妨害秘密罪 案例研討案例研討-3-3-解析:(三)同學C之刑責為何?vC雖然不是原始捏造消息之人,但他使得丙的誹謗行為的侵害結果擴大,且主觀上亦有認知其轉寄的動作,將會使其他不特定多數人得以知悉此一訊息,縱使其心態僅止於好玩,沒能料想事態的嚴重性,易難卸其刑責。因此,在網路上轉寄郵件,還是需要特別小心過濾,避免毀損他人名譽。vC應成立加重誹謗罪之幫助犯(刑法第三十條)。案例研討案例研討-3-3-建議:應小心轉寄電子郵件END回家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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