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一章 行政法的概念第一节 行政与行政法第二节 行政法的渊源和分类第三节 行政法的地位及作用第四节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第五节 行政法律关系 第一节 行政与行政法一、行政二、行政法一、行政(一)关于行政含义的几种观点 1、把行政看成是国家没有必然或特定联系的日常组织和管理活动 eg.美国学者怀特(Leonard D.White)在行政法导论中中提出“行政的目的乃是为完成某种目的而对许多人指挥,协调与控制”2、把行政看成是与国家有必然关系或者特定联系的组织管理活动现代国家背景下对行政的理解(1)外交、安全活动说 eg.孟德斯鸠(2)其他权力排除说 eg.美浓部达吉 (3)国家目的实现说 eg.Ott
2、o Mayer (4)国家意志执行说 eg.古德诺(5)国家事务管理说 ()行政机关或者行政主体职能说(二)行政的含义 1、行政是国家行政主体的活动 2、行政是行政主体的特定活动 3、行政是行政主体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进行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等活动的总称(三)行政的特征 1、行政具有国家意志性 2、行政具有执行性 3、行政具有法律性 4、行政具有国家强制性(四)行政的类型行政实施行政活动行政实施行政活动类型类型领域组织行政、人事行政、司法行政、民政行政、公安行政、科技行政、教育行政、军事行政、经济行政、外事行政等地域范围中央行政和地方行政、城市行政和农村行政有无涉外因素国内行政和涉外行政二、
3、行政法(一)关于行政法的几种观点 1、规定主权行使限度和方式的法 2、调整行政机关行政内容的法 3、控制政府权力的法 4、调整社会关系的法 5、行政机关制定的法 6、执行机关适用的法(二)行政法的含义 1、调整特定社会关系的一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2、法的一个独立部门(三)行政法的特征 1、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点(1)行政法内涵丰富、范围广泛、技术性较强(2)行政法具有很强的命令、服从性(3)行政法律规范的内容易于变动 2、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1)行政法律规范数量繁多,表现形式多样,没有完整统一的法典。(2)行政法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交织,往往共存于同一法律文件当中。第二节 行政法的渊源和分类 一、
4、行政法的渊源 二、行政法的分类一、行政法的渊源(一)宪法(二)法律(三)行政法规(四)地方性法规(五)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六)规章 (七)有权法律解释(八)条约和协定二、行政法的分类分类标准分类标准类型类型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一般行政法、特别行政法行政法的作用和性质实体行政法、行政程序法行政法的作用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监督法、行政救济法国家行政管理部门或行政管理领域经济行政法、军事行政法、民政行政法、公安行政法、司法行政法等其他分类 古代行政法、近代行政法;平时行政法、战时行政法;中央行政法、地方行政法;城市行政法、农村行政法等第三节 行政法的地位及作用 一、行政法的地位 二、行政法的作用
5、一、行政法的地位(一)从整体上看,行政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二)从与宪法关系上看,行政法是与宪法关系最为密切的普通法律部门,是宪法最重要的实施法(三)从与其他普通法律部门的关系上看,行政法是最具社会影响的法二、行政法的作用(一)保障行政主体有效实施行政职权 1、确认行政权的相对独立性,赋予行政主体相应的行政职权。2、明确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关系。3、明确行政主体与公务员、被委托组织及个人之间的关系。4、明确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手段和程序。5、明确对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和妨碍行使行政职权的违法行为的制裁。(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1、建立和逐步的完善保证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
6、员认真执行国家法律的各项规章制度。2、规定并发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参与权。3、规定并发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监督权。4、预防、制止和制裁侵犯和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第四节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三、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功能一、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一)含义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应当是行政部门所遵循的特有的原理或准则。更准确的说,行政法的基本在原则是指行政法部门特有的,统率、指导一切行政法律规范的执行与实施的法律原理或准则。(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特点 1、法律性 2、特殊性 3、普遍性二、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一)西方主要
7、国家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1、英国 以宪法原则为基础,从议会主权和法治两大宪法原则发展出了越权无效和自然公正两大宪法原则。2、美国 从理论上讲,联邦主义、分权原则与法治原则三大原则为宪法与行政法共同遵奉的基本原则,但法治原则包含的基本权利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则更直接地为行政法所遵奉。3、法国 行政法治被认为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4、德国 法治国原则和比例原则是德国行政法上最为重要的两个基本原则。其中前者包括法律优先原则和法律保留原则两个子原则;后者包括过度侵害禁止原则和保护不足禁止原则。过度侵害禁止原则又包括目的正当性原、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狭义比例原则,即相称性原则,等四个子原则。5、日本
8、法治行政被认为是日本行政法的主要原则。该原则报考三个方面:法律保留原则;法律优先原则;司法救济原则。(二)我国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1、行政合法原则 含义:指行政主体的设立,拥有行政职权和形式行政职权都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任何违法行政行为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1)行政主体的设立必须合法(2)行政职权的拥有应当合法(3)行政职权的行使应当合法(4)行使职权应当承担法律责任2、行政合理性原则 其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1)行政主体的设立应当合理(2)行政职权的拥有应当和里(3)行政职权的行使必须合理(4)对违法行政行为的追究和救济应当合理3、行
9、政合法性和合理性原则之间的关系(1)二者并存与行政法中,缺一不可。(2)二者互为前提,互为补充,共同完善行政法治发挥作用。三、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功能(一)有助于行政法体系的统一、协调和稳定(二)有助于行政法实施的统一于协调 1、规范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2、为准确地理解、适用和遵守行政法律关系提供依据。3、有助于发现并及时纠正行政法体系中不协调现象,防止发生有悖于行政法整体调整目标实现的事件。(三)有助于弥补行政法律规范的不足和疏漏。保证社会关系得到及时、必要的调整。第五节 行政法律关系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含义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四、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 五、行政法律关
10、系的产生、变更、消灭一、行政法律关系的含义(一)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以行政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二)行政法律关系以特定的行政关系为调整对象。(三)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中必有一方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四)在行政法律关系的形成中行政主体的意志和行为具有单方性(五)行政法律关系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社会关系二、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一)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就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依法拥有和行使行政职权,并能够对其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的机关和组织。即权、名、责统一。(二)行政相对人 1、行政相对人的含义 行政相对人就是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对应,处于被支配地位的机关、组织和个人。2、
11、行政相对人的种类(1)公民(2)法人(3)其他组织(4)外国组织和个人三、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即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的总和。四、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即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五、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一)行政法律事实 行政法律事实即由行政法律规范规定的,能够引起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客观现象。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种。(二)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即是指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之间你实际形成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即把行政法律规范中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转变为现实中的由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实际享有的权
12、利和实际承担的义务。(三)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 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自产生后至消灭前,其一方主体或者部分内容发生变化。可见,变更包括两种情形:1、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不变,但一方当事人发生变化;2、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不变,但内容发生部分变化。(四)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 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是指原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完全消失或者不存在。其包括两种情形:1、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不复存在,从而使行政法律关系消灭;2、行政法律关系的全部内容因被撤销或履行完毕不复存在,从而行政法律关系消失。第二章 行政主体 第一节:行政主体的含义和类型 第二节:行政主体的资格、地位与职务关
13、系 第三节:行政主体相关组织或者个人的联系与区别第二章 行政主体n第一节:行政主体的含义和类型n第二节:行政主体的资格、地位与职务关系n第三节:行政主体相关组织或者个人的联系与区别第一节 行政主体的含义和类型n一、行政主体的含义 行政主体是指参与行政法律关系,依法拥有行政职权,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并能独立对自己行使的行政职权的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n 特征1、行政主体是一种国家机关或者社会组织2、行政主体是参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国家机关或者社会组织。3、行政主体是依法拥有行政职权的国家机关或者社会组织4、行政主体是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职权的国家机关或者社
14、会组织5、行政主体是能独立对自己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二、行政主体的类型标准标准类型类型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职权的范围不同外部行政主体和内部行政主体行政主体的职权范围不同中央行政主体和地方行政主体行政主体的性质和法律来源职权行政主体和授权行政主体行政主体管辖的对象不同地域行政主体和公务行政主体n(一)外部行政主体与内部行政主体n 外部行政主体是指依法对行政主体之外的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管理的行政主体;内部行政主体是指依法对本行政主体的组成机构、公务员或隶属于本行政主体的其他组织实施行政管理的行政主体。n 内部行政主体的类型:行政机关、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内部
15、事务管理机构。(二)中央行政主体与地方行政主体n 中央行政主体是指行使行政职权的范围及于全国,行使的行政职权具有全国功效的机关或者组织。如国务院及其各部委,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国务院直属机构等。n 地方行政主体是指行使的行政职权的范围仅限于本行政区的机关或组织。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等。(三)职权行政主体和授权行政主体n 职权行政主体是指行使宪法、法律和法规赋予的固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n 授权行政主体是指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或有权机关依法转予的固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四)地域性行政主体和公务性行政主体n 地域性行政主体是指以行政地域为基础,其行使的行政职权的范围以及对象与行政
16、主体所处的行政地域紧密联系的组织。如我国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n 公务性行政主体是指依法从事一定公务活动,不以地域为设立标准,独立享有行政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行政主体,如海关。第二节 行政主体的资格、地位与职务关系一、行政主体的资格 行政主体的资格是行政机关和有关组织以独立的法律地位和管理者的身份参加行政法律关系时所应具备的条件。n(一)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n 1、职权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n(1)依法成立 (2)拥有法定职权n(3)具有法定的机构编制和人员编制n(4)有拥有独立的行政经费n(5)拥有必要的办公条件n(6)经过必要的公告程序2、授权行政主体资格的取得n(1)有特别授权n(2)具有
17、相应的组织形式n(3)符合法定的程序要求(二)行政主体资格的变更n1、行政主体资格变更的含义 行政主体资格的变更是指行政主体的合并或分解引起的行政主体资格在原行政主体和新行政主体之间的转移。n2、行政主体资格变更的条件及其对法律后果的承担原则n(1)行政主体资格变更的条件 第一,法定依据;第二,法定的条件。n(2)对法律效果的承担原则 原行政主体在主体资格变更前实施的行为仍然有约束力,其所产生的权力和义务由继承其行政主体资格的新行政主体承受。(三)行政主体资格的消灭n 1、含义 行政主体资格的消灭是指行政主体被撤销或授权收回、授权期限届满等原因而引起的行政主体资格的消灭。n 2、行政主体资格消
18、灭的条件及其对法律效果的承担原则n(1)行政主体资格消灭的条件n 明确的法律规定,遵守法定程序n(2)行政主体资格消灭后法律效果承担原则 原行政主体依法实施的行政行为仍然有效,其产生的法律后果,以法律、法规的规定消灭的,由法定机关或其主管机关承受;依有权机关的决定消灭的,由决定其消灭的机关承受。(四)行政主体资格的确认n1、行政主体资格确认的含义 行政主体资格确认是指有权机关依照法定的标准和程序,对相关的行政组织或其他组织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辨别与认定的过程。n 2、确认行政主体资格的意义n(1)有助于深化行政主体的理论研究。n(2)有助于行政机关依法行政。n(3)有助于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19、保护。n 3、行政主体资格确认的方法标准标准分类分类确认时间事前确认、事中确认、事后确认是否享有行政职权职权确认、性质确认主体和行为主体确认、行为确认n 事前确认是指有权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来判定某一组织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n 事中确认是指某一组织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有权机关对其的行政主体资格的确认。n 事后确认是指某一行政行为实施终了,有权机关对其实施行政行为的组织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确认。n 职权确认的本质就是确认职权的来源问题,对职权主体,应该核实其产生职权法律的内容;对于授权行政主体,应该审查授权的合法性。n 通过行政主体行为的性质确认也是一种途径。如行政主体从事民事活动
20、时,不能称为行政主体,只能称之为机关法人;只有从事行政活动,实施行政职权时,才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属于行政主体。n 主体确认是指从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本身入手,从行政主体资格应具有要件的角度考察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是否应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n 行为确认是指通过行政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实施了某种行政行为而分析、判定行为是否由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实施,进而认定其行政主体资格。二、行政主体的地位n(一)行政主体的地位的含义n 行政主体的地位是指由依法享有行政职权和依法履行的行政职责确定的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所处的位置。n1、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是指它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地位。n2、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取决于其行政
21、职权和行政职责。n3、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通具体的权利和义务来表现。n(二)行政主体资格、行政主体地位与行政主体1、行政主体资格、行政主体地位与性政治主体本身三者之间的关系。n三者是不同的概念,但是三者之间还是有一定的联系的。行政主体资格是一种或然状态,即可能状态,具备了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不必然具有行政主体地位,即不必然是行政主体。n 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并参加到行政法律关系中,在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行政职权、承担相应行政责任,这样才称之为具有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2、行政主体法律地位的双重性n(1)行政主体代表者国家参加行政法律关系n(2)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居于管理地位三、
22、行政主体间的职务关系n(一)概念 行政主体的职务关系是指行政主体作为管理者在享有和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形成相互之间的关系。n(二)行政主体职务关系的类型 分类标准:有无隶属关系及其紧密程度n 1、领导和被领导关系 (1)内涵 在直接隶属关系的行政主体之间形成的一种职务关系。作为领导一方的主体享有对被领导方的命令、指挥和监督权,可以直接改变或者撤销被领导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反之,作为被领导方的主体必须接受、服从领导方的命令、指挥或监督。(2)细分 单一领导关系,如上下级人民政府之间这种隶属关系。n双重领导关系,即行政主体同时接受两个以上的行政主体的领导关系。如公安部门就是既受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
23、,又收上级公安部门的直接领导。2、指导和被指导关系n是指在间接隶属关系的行政主体之间形成的一种职务关系。n在指导关系中作为指导方的行政主体享有对被指导方行政主体的行政指导权,但没有命令、指挥权,它无权直接改变或者撤销被指导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n 3、公务协助关系n公务协助关系是在彼此之间没有隶属关系的行政主体之间形成的一种职务关系。n(三)行政主体的职务纠纷及其处理原则n1、行政主体之间的职务纠纷n这种纠纷的实质在于如何分配行政职权,划定行政权限的问题。分为两种类型:积极的权限争议;消极的权限争议。2、行政主体职务纠纷的处理原则n按行政程序由行政系统解决,不受司法机关管辖。3、我国处理行政主体
24、职务纠纷的主要规则n(1)领导关系中的职务纠纷n被领导的行政主体应该有权向越级向其领导行政主i的体的上一级行政主体请求处理,但在其领导行政主体的原决定未被撤销之前,必须服从、执行其领导主体的决定。n(2)指导关系中的职务纠纷n指导关系中的争议双方行政主体都应分别向各自所述的领导行政主体报告,首先由双方的领导主体协商处理。3、公务协助关系的行政职务纠纷的处理n首先争议双方主体分别向各自的领导主体报告,然后再有双方领导主体的共同上级领导主体裁决。第三节 行政主体与相关组织或个人的联系与区别n一、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n二、主体与被授权组织n三、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n四、行政主体与公务员一、行政
25、主体与行政机关n(一)行政机关的含义 行政机关,是指按照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立的依法享有国家行政职权、对国家各项行政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国家机关。n(二)行政机关的特征n 1、行政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就具有行政主体资格。n 2、行政机关从成立之日起就具有相应的优益性。n 3、行政机关有较为稳定的组织机构和公务员编制。(三)我国的行政机关体系n1、中央行政机关 我国的中央行政机关由国务院和国务院的各工作部门组成。除了国务院办公厅之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部门:(1)国务院各部、委员会(2)国务院直属特设机构(3)国务院直属机构(4)国务院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5)国务院办事机构 (6)国务院直属事
26、业机构(7)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国务院2013年机构改革图n2、地方行政机关 我国地方行政机关包括一般地方行政机关、民族自治地方行政机关和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一般地方行政机关的结构设置主要有:n(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n(2)地方各级人民正政府的职能部门。n(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n包括: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即行政公署;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即区公所;市辖区或者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排除机关,即街道办事处。(四)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的关系 n(1)行政主体主要由行政机关构成,但行政机关之外的社会组织和行政机关内部的行政机构在其特定的条件下也可以成为行政主体。n
27、(2)行政机关虽然都可以成为行政主体,但并非在任何场合都是行政主体,行政机关只有参加到行政法律关系中行使行政管理职能时,才能成为行政主体。二、行政主体与被授权的组织(一)被授权的组织的含义 被授权组织是指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它是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特别授权而取得行政主体的资格,并能行使行政职权的非国家行政机关。n(1)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是非国家行政机关。n(2)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经过宪法和组织法以外的法律授权。n(3)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行使的职权一般比较单一。n(二)被授权组织的范围 n 1.行政机构 n(1)地方政府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n(2)行政机关的某些内部机构
28、n 2.社会组织、人民团体 n 3.企业单位 n 4.事业单位 n(三)行政主体与被授权组织的关系 被授权组织即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在依法行使被授予的行政职权时,则成为行政主体的组成部分。三、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n(一)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的含义 被委托组织是指受行政主体的委托,按照委托范围,以委托行政主体的名义行使被委托的行政职权的组织。n (1)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的范围较广泛。n(2)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必须因委托行为而产生。n(3)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行使的行政职权要受严格的限制。(二)行政机关委托组织的范围(三)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的关系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不是行政主
29、体的组成部分,而是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代理委托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因此它不直接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四、行政主体与公务员(一)公务员的含义 n在此仅指依法定的方式和法定的程序任用并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n(1)公务员担任国家公职。n(2)公务员职位的产生与变更必须经过法定的程序并具有法定的理由。n(3)公务员具有双重身份。(二)公务员公务行为的效力与责任(三)行政主体与公务员的关系 n(1)行政主体的职权、职责、权限和优先权涉及公务员,即行政主体的职权、职责也当然成为公务员的职权、职责。n(2)公务员实施行政管理活动,必须以行政主体的名义,并依据行政主体的意志办事。202
30、2-7-25第三章 行政职权 第一节 行政职权的含义、特征 与类型 第二节 行政职权的设定与授予 第三节 行政职权的分配、委托和行政协助 第四节 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行政权限 2022-7-25 第一节 行政职权的含义、特征与类型 一、行政职权的含义 行政职权则是指行政主体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时拥有和行使的具体的国家行政权,即依法定位到具体行政主体身上的国家行政权。(一)行政职权是具体化的国家行政权 (二)行政职权是行政主体拥有和行使的国家行政权 (三)行政职权是法定的国家行政权 2022-7-25 二、行政职权的特征 (一)国家强制性 (二)不可处分性 (三)单方性 (四)优益性 行政
31、职权的优益性是通过与之相伴随的行政优益权来体现的。行政优益权由行政优先权和行政受益权构成 2022-7-25三、行政职权的类型 (一)按照行政职权与行政机关或有关组织的关系进行的分类:固有行政职权和非固有行政职权。(二)按照行政职权的法律约束程度进行的分类:羁束行政职权和自由裁量行政职权。(三)按照行政职权的内容进行的分类:行政规范制定权、行政决定权、行政命令权、行政措施实施权、行政确认权、行政裁判权、行政制裁权和行政救济权等等。2022-7-25第二节 行政职权的设定与授予 一、行政职权的设定 行政职权的设定是指国家依法以宪法、法律和法规等特定规范性法律文件赋予行政机关以固有行政职权的创制性
32、活动。(一)国家依法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二)国家依法制定特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三)国家依法赋予行政机关以行政职权的创制性活动 (四)国家依法赋予行政主体固有行政职权的活动 2022-7-25 二、行政职权的授予 行政职权的授予是指国家以法律、法规或有权机关的决定赋予有关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以非固有行政职权的活动。(一)国家制定法律、法规和有关决定的活动 (二)国家赋予行政机关或有关组织行政职权的活动 (三)国家赋予行政机关或有关组织非固有职权的活动 2022-7-25三、行政职权设定与行政职权授予的区别 (一)法律来源及行为性质不尽相同 (二)适用的对象和赋予的职权不尽相同 (三)
33、法律效果不尽相同 2022-7-25 第三节 行政职权的分配、委托和行政协助 一、行政职权的分配 (一)行政职权分配的含义与特征 行政职权的分配是指行政主体为了有效地行使行政职权,而对自己拥有的行政职权的行使权在其内部组成机构和公务员之间进行分工的活动。1.主体是行政主体2.客体是行政职权的行使权3.对象是行政主体的内部组成机构和公务员4.性质是内部行政行为 2022-7-25(二)行政职权分配的意义 1.有利于保证行政职权的有效行使 行政主体是由行政机构和公务员组成的有机统一体,其行使行政职权离不开组成机构和所属公务员的共同努力和相互配合。2.有利于清晰分工和明确责任 分工清晰,责任明确,是
34、保证组成机构和所属公务员各司其职,发挥积极性、主动性,有效行使行政主体行政职权的基本要求。2022-7-25 二、行政职权的委托 (一)行政职权委托的含义与特征 行政职权的委托简称“行政委托”,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行政目标,在自己不能亲自行使某行政职权的特殊情况下,委托其他行政机关、有关组织或个人以该行政主体的名义行使该行政职权,行为的法律效果由委托行政主体承担的活动。1.委托人只能是行政主体 2.被委托人可以是行政主体也可以是非行政主体 3.其法律效果由委托行政主体承担 4.目的在于实现行政管理目标 2022-7-25(二)行政职权委托的条件 1.行政职权委托的依据条件 除了有些特殊的行政职
35、权委托需要有特殊的法律依据之外,行政职权委托的法律依据范围应当是一切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2.被委托人的资格条件 具有与被委托的行政职权的行使相适应的行为能力。2022-7-25三、行政协助 (一)行政协助的含义与特征 行政协助是指在行政职权的行使过程中,行政主体之间基于自身条件或公务需要,相互配合,共同行使本应由某一行政主体独立行使的某一行政职权的活动。1.行政协助是发生于行政主体之间的活动 2.行政协助是两个以上行政主体行使同一行政职权的活动 3.行政协助的效果由有关行政主体承担 2022-7-25(二)行政协助的事项 1.可以请求行政协助的事项 2.不得予以行政协助的事项 根据法律规定无
36、权作出的事项;协助执行将导致国家或公共利益受损的事项;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事项等。3.给予或不给予协助两可的事项 2022-7-25第四节 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行政权限 一、行政职权与行政职责 (一)行政职责的含义与特征 行政职责就是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依照法律规定所必须承担的义务。1.不可推卸性 2.法定性与合理性 3.与行政职权的并存性 2022-7-25 (二)行政职责的基本内容 1.忠实履行职责,不得无故失职 2.严格遵守权限,不得擅自越权 3.符合法定目的,不得滥用职权 4.严格遵守程序,不得随意行政 5.遵循合理原则,避免不当行政 6.尊重事实证据,不得主观臆断 7.正
37、确适用法律,不得错误适法 2022-7-25二、行政职权与行政权限 (一)行政权限的含义和特征 行政权限就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的范围或界限。1.法定性 2.义务性 3.对行政职权的依附性 2022-7-25(二)行政权限的类型 1.纵向权限和横向权限 这是根据一定范围内行政主体之间有无上下级隶属关系而对行政权限所作的一种划分。2.地域权限和公务权限 这是根据行政主体行政职权的确定方式而对行政权限进行的一种划分。2022-7-25(三)行政权限的设置原则 1.与行政职权相适应原则 2.避免交叉与疏漏原则 3.发挥中央和地方、上级和下级两个积极性原则 2022-7-25第二编 行政行为与行政程序
38、 第四章 行政行为 第五章 行政程序 2022-7-25第四章 行政行为 第一节 行政行为概述 第二节 抽象行政行为 第三节 具体行政行为 2022-7-25第一节 行政行为概述 一、行政行为的含义 (一)关于行政行为含义的学说 1.行政行为是指一切与国家管理有关的行为 2.行政机关所做的一切行为都是行政行为。3.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管理活动行为的总称。4.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主要是国家行政机关)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而行使行政权力,对外部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5.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针对具体事项或特定的人,对外部采取的能产生直接法律效果,使具体事实
39、规则化的行为。2022-7-25(二)行政行为概念的构成要素 根据上述第四种学说对行政行为的定义,行政行为包含如下几层含义:1.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的行为(主体要素)2.行政行为是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职权、职责要素)3.行政行为是具有行政法律意义,对外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法律要素)4.行政行为的目的在于实现国家行政管理目标(目的要素)2022-7-25二、行政行为的特征 (一)从属法律性 (二)裁量性 (三)单方意志性 (四)效力先定性 (五)强制性 (六)无偿性 2022-7-25 三、行政行为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一)国家行为和行政行为 国家行为只能通过承担政治责任的方式加以监督,而行政行
40、为则可以用直接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进行监督。(二)内部行为和外部行为 外部行为并非全部都是行政行为,而内部行为绝对不是行政行为。(三)个人行为与职务行为 公务员以公民的身份行使私人权利的行为,称为个人行为。公务员代表国家行政机关,实质上代表国家实施的行为,称为职务行为。2022-7-25 四、行政行为的分类 (一)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司法行为 (二)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三)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多方)行政行为 (四)羁束行政行为与裁量行政行为 (五)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 (六)无附款行政行为与附款行政行为 (七)依职权行政行为和依申请行政行为 (八)行政行为的其他分类
41、 2022-7-25五、行政行为的功能 (一)赋予权益和剥夺权益 (二)设定义务和免除义务 (三)确认法律事实和确认法律地位 确认法律事实,是指依法确认对某种行政法律关系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是否存在的活动。确认法律地位,是指依法确认某种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否存在及存在范围的活动。2022-7-25六、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和生效要件 行政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包括以下四点:(1)存在行政主体 (2)存在行政相对人 (3)存在有关具体事实的法律规制即行政目的 (4)存在基于法律的优越的意思表示或精神作用 行政行为的效力要件一般包括以下四点:(1)行政主体无瑕疵 (2)相对人无瑕疵 (3)目的和内容
42、无瑕疵 (4)程序和形式无瑕疵 2022-7-25七、行政行为的生效时间 (一)即时生效 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便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二)告知生效 指一经向相对人通报有关内容,行政行为即刻发生法律效力。(三)受领生效 有些行政行为,需经特定的相对人受领后才发生法律效力。(四)附条件生效 又称为“延迟生效”,是指附有条件的行政行为,只有当所附加的条件、期限和负担等得以满足以后,该行政行为才发生法律效力。2022-7-25八、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 (一)拘束力 行政行为的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具有法律规定的或行政机关决定的法律效果。(二)公定力 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是指行政行为即使被认为是违法的,在有权机关
43、予以撤销或变更之前,行政相对人及其他人都不能以任何借口否认其存在,都必须姑且视其为有效行政行为的效力。(三)执行力 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生效后,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2022-7-25(四)不可争力 行政行为的不可争力,即拒绝争议的效力,指一旦超过行政行为提起复议和诉讼的期限,行政相对人等便不得就该行政行为提起争议。(五)不可变更力 行政行为的不可变更力,亦称“自缚力”,指有权行政机关一旦作出判断,自己便不能推翻该判断的效力。2022-7-25九、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变更与消灭 (一)行政行为的无效 (1)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
44、明显的违法情形时;(2)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3)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4)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5)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2022-7-25(二)行政行为的撤销 以行为成立当初存在瑕疵为理由,取消该行政行为的效力,使其从成立时起就丧失效力,从而恢复到其未作出之前状态的法律制度,称为行政行为的撤销。撤销的效力以溯及既往为原则。撤销又分为争讼撤销和依职权撤销两种。(三)行政行为的变更 行政行为的变更,是指对已在实际生活中实施的、有瑕疵的行政行为内容予以改变,使其具有新的效力。变更的意义在于其只向后失去效力,而不向前失去效力,即不具备溯及力。202
45、2-7-25(四)行政行为的废止 行政行为的废止,也称为行政行为的撤回,是指行政机关根据事后情况变化,面向未来解除成立时并无瑕疵的行政行为的效力。行政行为的废止与撤销的根本区别在于,后者以行政行为的原始瑕疵为理由,前者以事后的情况变化为基础;后者的效果溯及既往,前者原则上只面向未来生效。(五)行政行为的消灭 行政行为的消灭,是指行政行为效力的自然丧失。2022-7-25第二节 抽象行政行为 一、抽象行政行为的含义、特征和种类 (一)抽象行政行为的含义 从动态方面看从静态方面看 (二)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 1.行为规范性 2.对象的普遍性(非特定性)3.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 4.准立法性 2022
46、-7-25(三)抽象行政行为的种类 行政立法行为 其他抽象行政行为 2022-7-25二、行政立法行为 (一)行政立法的含义 行政立法是指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活动。(二)行政立法行为的特征 1.行政立法的主体是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2.行政立法是从属性立法。3.行政立法具有很强的适应性和针对性。4.行政立法具有多样性和灵活性。2022-7-25(三)行政立法的种类 1.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 职权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依照宪法和组织法规定的职权进行的立法活动。授权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授权或者依照国家权力机关或上级
47、行政机关的专门授权决议而进行的立法活动。2.执行性立法、补充性立法和自主性立法 3.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 2022-7-25(四)行政立法的主体 1.国务院 (1)制定行政法规 (2)依照最高权力机关授权,制定某些具有法律效力的暂行规定和条例。(3)对规章的批准权和撤销权。2.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 3.特定的地方人民政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有权根据法律和法规制定地方政府规章,即享有行政立法权,是行政立法主体。2022-7-25(五)行政立法的基本原则 1.依法立法的原则 2.民主立法的原则 (1)公开制度 (2)咨询制度 (3)征求意见和听证制度 3.效率
48、原则 (1)时效制度 (2)成本、效益分析制度 4.加强管理与增进权益相协调的原则 2022-7-25(六)行政立法的程序 行政立法程序,是指享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依照宪法、法律或其他上位法的规定,制定、修改和废止行政法规、规章的方式和步骤。1.立项 2.起草 3.审查 4.决定 5.公布 6.备案 7.解释 8.修改、废止 2022-7-25(七)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1.对行政立法的一般限制 为了防止行政立法权的滥用,授权法律及授权法规等必须具体而明确地表示授权目的和授权事项,明确限定行政机关立法的范围和程度。2.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3.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行政立法的监督 4.人
49、民法院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2022-7-25 三、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 (一)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为的含义 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制定除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规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规定行政措施 等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行为。(二)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为的特征 1.主体的广泛性 2.效力的多层级性和从属性 3.规范性 2022-7-25(三)完善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为的程序 完善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程序,首先可以参照行政立法的程序,健全和完善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划和起草、协商和协调、征求和听取意见、审核和签批以及发布等一系列程序。增加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的透明度 (四)
50、对制定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为的监督 1.行政监督 2.司法监督 2022-7-25第三节 具体行政行为 一、行政许可 (一)行政许可的含义 行政许可,是指在法律一般禁止的情况下,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和资格的行政行为。2022-7-25(二)行政许可的特征 1.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2.行政许可存在的前提是法律的一般禁止 3.行政许可是授益性行政行为 4.行政许可的目的在于抑制公益上的危险或影响秩序的因素 5.行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 2022-7-25(三)行政许可的种类 1.一般许可 和特别许可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