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知识培训讲座ppt课件.ppt

上传人(卖家):三亚风情 文档编号:3525525 上传时间:2022-09-11 格式:PPT 页数:29 大小:2.08MB
下载 相关 举报
继承法知识培训讲座ppt课件.ppt_第1页
第1页 / 共29页
继承法知识培训讲座ppt课件.ppt_第2页
第2页 / 共29页
继承法知识培训讲座ppt课件.ppt_第3页
第3页 / 共29页
继承法知识培训讲座ppt课件.ppt_第4页
第4页 / 共29页
继承法知识培训讲座ppt课件.ppt_第5页
第5页 / 共2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继承法知识培训继承法知识培训学 习 公 约手机调整全情投入随时互动课课 程程 要要 求求 继承:继承:公民死亡后依法或依公民死亡后依法或依其生前所立的合法遗嘱,将其其生前所立的合法遗嘱,将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和其他合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转移给他人所有的一种法权益转移给他人所有的一种法律制度法律制度 。继承法的概念继承法的概念继承权继承权 :继承人依照法律规:继承人依照法律规定或依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定或依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的指定而取得遗产的权利。嘱的指定而取得遗产的权利。继承法的基本原则继承法的基本原则1 1、国家依法保护公民、国家依法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

2、2 2、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 3 3、养老育幼原则、养老育幼原则 4 4、和睦团结、互谅互让原则、和睦团结、互谅互让原则 5 5、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 1 1、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 A.A.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都可作为遗产,依法或依遗嘱由死产都可作为遗产,依法或依遗嘱由死者的继承人继承。者的继承人继承。B.B.公民的继承权,不具有法定事公民的继承权,不具有法定事由,不得被法院判决剥夺或自然丧失。由,不得被法院判决剥夺或自然丧失。并且公民的继承权,非依合法有效的并且公民的继承权,非依合法有

3、效的遗嘱,不得被取消。遗嘱,不得被取消。C.C.公民的继承权受到非法侵害时,公民的继承权受到非法侵害时,公民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保护。公民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保护。2 2、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 A.A.在法定继承时,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顺序,不因男女性在法定继承时,确定法定继承人的范围、顺序,不因男女性别的不同而有差异,并且继承遗产的份额是男女平等。即不以性别的不同而有差异,并且继承遗产的份额是男女平等。即不以性别决定公民有无继承权或继承顺序的先后。别决定公民有无继承权或继承顺序的先后。B.B.死亡配偶的遗产与生存配偶的财产,平等地受法律保护。我国死亡配偶的遗产与生

4、存配偶的财产,平等地受法律保护。我国继承法继承法规定,对夫妻共同财产,规定,对夫妻共同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C.C.丧偶男女平等地享有带产再婚的权利。丧偶男女平等地享有带产再婚的权利。3 3、养老育幼的原则、养老育幼的原则 养老育幼是中华民族的传养老育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继承法也把它作统美德。继承法也把它作为一项重要原则,规定对为一项重要原则,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

5、配遗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适当予以照顾,产时应当适当予以照顾,为未出生的胎儿保留继承为未出生的胎儿保留继承份额,代位继承。份额,代位继承。4 4、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原则、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原则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遗产继承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遗产继承问题。分割遗产时适当考虑各继问题。分割遗产时适当考虑各继承人的经济状况、与被继承人的承人的经济状况、与被继承人的关系、对家庭的贡献等各种因素,关系、对家庭的贡献等各种因素,互相协商确定各自的继承份额,互相协商确定各自的继承份额,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

6、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予以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予以照顾照顾 5、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宪法规定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对被继承人尽了务是一致的。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多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多分遗产;有扶养能力而不尽扶分遗产;有扶养能力而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应当不分或养义务的继承人,应当不分或少分遗产。少分遗产。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的女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的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遗产的范围遗产的范围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收入 公民的

7、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公民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继承的开始和继承权的丧失继承的开始和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

8、继承权: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被剥夺继承权的决定,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通过判决作出。继承开始的法律意义继承开始的法律意义【案情摘要【案情摘要】甲、乙夫妻二人有共有房屋甲、乙夫妻二人有共有房屋1212间。甲有一母丙,乙有一父丁;间。甲有一母丙,乙有一父丁;19991999年,甲因心脏病突发死亡,当时,妻乙

9、已有年,甲因心脏病突发死亡,当时,妻乙已有8 8个月身孕。两个月后,个月身孕。两个月后,妻乙在医院产下一妻乙在医院产下一4 4斤重的男婴。该男婴因患有严重的先天性心脏病,斤重的男婴。该男婴因患有严重的先天性心脏病,出生出生3 3小时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两个月后,乙与甲母丙因继承甲的房产小时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两个月后,乙与甲母丙因继承甲的房产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发生纠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一审法院判决认定:12间房屋扣出间房屋扣出6问归乙所有;剩余问归乙所有;剩余6间为甲的遗产,间为甲的遗产,由乙、丙各继承由乙、丙各继承3间(因胎儿已死)。间(因胎儿已死)。继承的方式继承的方式法定继承法

10、定继承遗嘱继承遗嘱继承遗遗 赠赠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法定继承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是指直法定继承是指直接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接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将序、遗产分配原则将遗产转归继承人的一遗产转归继承人的一种继承方式种继承方式 。适用法定继承的情形适用法定继承的情形1 1、被继承人生前没有遗嘱或遗赠的;、被继承人生前没有遗嘱或遗赠的;2 2、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3 3、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4 4、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

11、人死亡的;5 5、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6 6、遗嘱未处分的遗产。遗嘱未处分的遗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一顺序继承人 配偶、子女、父母;丧配偶、子女、父母;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主要赡养义务的第二顺序第二顺序 继继承人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外祖父母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继承被继承人的子由被继承

12、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应继承的遗产。女应继承的遗产。转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还没有来得及转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还没有来得及接受遗产就死亡,他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归他的继承接受遗产就死亡,他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归他的继承人继承。人继承。遗嘱继承遗嘱继承 遗嘱是公民生前按照法律规遗嘱是公民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个人财产和其他事务定的方式对个人财产和其他事务预先作出处分并于其死亡时发生预先作出处分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法律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遗嘱继承是公民死亡后,按其遗嘱继承是公民死亡后,按其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内容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

13、嘱内容将其遗产指定由继承人中的一人将其遗产指定由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继承的方式或数人继承的方式 。遗嘱的形式遗嘱的形式公证遗嘱公证遗嘱自书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口头遗嘱 遗嘱人先后立了数份遗嘱人先后立了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应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应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以最后一份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和口自书、代书、录音和口头遗嘱,都不得变更、头遗嘱,都不得变更、撤销公证遗嘱。撤销公证遗嘱。遗嘱的形式要件遗嘱的形式要件 自书遗嘱:亲笔书写,注明年、月、日,署名自书遗嘱:亲笔书写,注明年、月、日,署名 代书遗嘱: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代书人、见证人、立遗嘱人签

14、名,代书遗嘱: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代书人、见证人、立遗嘱人签名,注明年、月、日注明年、月、日 录音遗嘱:两人以上见证录音遗嘱:两人以上见证 口头遗嘱:遗嘱人生命危急,两人以上见证,记录人和见证人签名口头遗嘱:遗嘱人生命危急,两人以上见证,记录人和见证人签名 公证遗嘱:立遗嘱人请当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公证遗嘱在法律上证据效力公证遗嘱:立遗嘱人请当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公证遗嘱在法律上证据效力是最强的,为了立遗嘱人的利益,公证机关对遗嘱内容保密。是最强的,为了立遗嘱人的利益,公证机关对遗嘱内容保密。为保证遗嘱的真实性,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为保证遗嘱的真实性,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15、: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为保证遗嘱的真实性,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为保证遗嘱的真实性,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行为能力人;继承人、受遗赠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有利害关系的人。遗赠遗赠遗赠遗赠 公民以遗嘱方式将其遗公民以遗嘱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给国家、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给国家、集体组织、社会团体或者法定集体组织、社会团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

16、并于遗嘱人继承人之外的人,并于遗嘱人死亡后生效的法律行为。死亡后生效的法律行为。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的,视为放弃受遗赠。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经有关单位或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经有关单位或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取消其受遗赠权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取消其受遗赠权【案情摘要【案情摘要】文文X X,7 7岁丧母,岁丧母,1515岁时父得不治之症。父临终前,把文岁时父得不治之症。父临终前,把文X X及其妹托付及其妹托付给他们的姑妈抚养。当时

17、父当着几位乡亲和文给他们的姑妈抚养。当时父当着几位乡亲和文X X、文妹妹的面对文、文妹妹的面对文X X的姑的姑妈说:妈说:“你帮我把这两个孩子养大,所遗你帮我把这两个孩子养大,所遗8 8间房屋和家具、宅院都归你。间房屋和家具、宅院都归你。”文文X X的姑妈流着泪答应了。的姑妈流着泪答应了。可文可文x x的父亲死后才半年,文的父亲死后才半年,文X X的姑妈在占有了房屋、宅院、家具后,就把的姑妈在占有了房屋、宅院、家具后,就把文文X X兄妹兄妹2 2人先后送给外地人人先后送给外地人“收养收养”。当时文。当时文X X与妹妹虽然心里不情愿,与妹妹虽然心里不情愿,但也无力反抗。现文但也无力反抗。现文X

18、X与妹妹均已长大成人。与妹妹均已长大成人。问题问题 文文X X与妹妹可否要回父亲遗赠给姑妈的遗产?与妹妹可否要回父亲遗赠给姑妈的遗产?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扶养协议是公民与扶养是公民与扶养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或集体组织)之间签订的关于扶集体组织)之间签订的关于扶养和遗赠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关养和遗赠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系的协议。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高于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高于遗嘱 继承人应负责清偿被继承人生继承人应负责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税款和债务。清偿的原则以前所欠税款和债务。清偿的原则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

19、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可以不承担偿际价值部分,继承人可以不承担偿还的责任还的责任 。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继承人中有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遗产,然后再按继承法规定清偿债务。然后再按继承法规定清偿债务。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处理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的处理集体所有制组织的成员集体所有制组织的成员非集体所有制组织非集体所有制组织 的成员的成员归集体所有归国家所有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 中国公民中国公民外国人外国人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动产适用被继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动产适所地法律,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涉外继承涉外继承;是指一个继承关系中所包含的被继承人、继承人、是指一个继承关系中所包含的被继承人、继承人、遗产所在地等诸要素中,至少含有一个涉外因素的继承。遗产所在地等诸要素中,至少含有一个涉外因素的继承。发表您的高见发表您的高见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行业 > 各类PPT课件(模板)
版权提示 | 免责声明

1,本文(继承法知识培训讲座ppt课件.ppt)为本站会员(三亚风情)主动上传,163文库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
2,用户下载本文档,所消耗的文币(积分)将全额增加到上传者的账号。
3, 若此文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163文库(发送邮件至3464097650@qq.com或直接QQ联系客服),我们立即给予删除!


侵权处理QQ:3464097650--上传资料QQ:3464097650

【声明】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空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如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版权,请立刻联系我们并提供证据,我们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


163文库-Www.163Wenku.Com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