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综合保税区业务简介综合保税区业务简介2019年6月综合保税区情况简介2019.3.17原出口加工区A区、B区、原保税物流中心进行合并,形成综合保税区 原保税物流中心和出口加工区B区形成综合保税区的东区,原出口加工区 A区形成西区监管总体思路“一线放开、二线管住”“信息化、封闭化、集约化”“分步推进、平稳过渡”“守法便利、高效运作”法律依据署令164颁布时间:2019.9.3执行时间:2019.10.3可以开展的业务(一)存储进出口货物和其他未办结海关手续的货物;(二)对外贸易,包括国际转口贸易;(三)国际采购、分销和配送;(四)国际中转;(五)检测和售后服务维修;(六)商品展示;(七)研发、加
2、工、制造;(八)港口作业;(九)经海关批准的其他业务。各业务负责部门通关科:综合保税区的通关业务:1、报关单审核、税费处理、抽单、理单、结关(证明联签发)、删改单2、通关环节保证金、保函的征延转退等3、“属地申报,口岸验放”企业资格审核4、免纸通关企业资格审核各业务负责部门备案科:综合保税区的前期备案审批业务:1、区内企业电子帐册备案、变更和停用2、区内进口免税物资(含享受出口退税的国产基建物资、机器、装卸设备、管理设备、办公用品等)的备案和变更3、区内模具、原材料、半成品等外发加工业务的审批4、区内使用的机器、设备、模具和办公用品等外发检测、维修业务的审批5、商品展示业务的审批各业务负责部门
3、监管科:综合保税区的物流监控业务:综合保税区的物流监控业务:1 1、西区报关货物的查验、放行、进口舱单数、西区报关货物的查验、放行、进口舱单数据管理;据管理;2 2、东西区出口转关信息发送,施封放行、东西区出口转关信息发送,施封放行3 3、东西区非报关货物、东西区非报关货物、“分送集报分送集报”货物的监货物的监管管4 4、西区卡口、监管场站,东区一、二号商务、西区卡口、监管场站,东区一、二号商务通道的管理通道的管理各业务负责部门核查科:综合保税区的后续监管业务:综合保税区的后续监管业务:1 1、和备案科对应业务的后续核查和监管、和备案科对应业务的后续核查和监管2 2、东西区间流转货物、区内流转
4、货物的管理、东西区间流转货物、区内流转货物的管理3 3、废料的监管、废料的监管4 4、区内企业货物的监管(放弃货物、存储期限超过、区内企业货物的监管(放弃货物、存储期限超过两年的货物)两年的货物)各业务负责部门综合科:1 1、区内企业的注册登记、变更、注销;分类、区内企业的注册登记、变更、注销;分类管理管理2 2、区外企业在区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备案审批、区外企业在区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备案审批3 3、“分批进出、集中申报分批进出、集中申报”企业资格审核企业资格审核4 4、业务统计、业务统计5 5、综合保税区信息系统管理、综合保税区信息系统管理监管内容进出货物通关管理区内企业管理区内货物管理通关管理与
5、境外之间货物的监管与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特殊监管区域间货物的监管与境外之间货物的监管在主管海关办理手续实行备案制管理,使用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对从境外进入综保区的货物予以保税例外例外从综保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免征出口关税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特别提示特别提示1.享受免税政策的:(一)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二)区内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三)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2、需要征税的:供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的交通运输工具、生活消费用品对于同一配额、许可证件项下的货物,海关在进区环节已经
6、验核配额、许可证件的,在出境环节不再要求企业出具配额、许可证件原件。与区外之间进出货物的监管 办理正常申报手续。特别提示区内企业可以办理集中申报手续废料残次品检测维修货物外发加工货物可签发退税联的货物:1、从区外入区供区内企业开展业务的国产货物及其包装物料;转关入区的货物。2、从区外入区供综保区行政管理机构和区内企业使用的国产基建物资、机器、装卸设备、管理设备、办公用品等。不予签发退税联的货物;1、从区外进入综保区供行政管理机构和区内企业使用的生活消费用品和交通运输工具2、从区外进入综保区的原进口货物、包装物料、设备、基建物资等废料区内企业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废品,以及加工生产、储存
7、、运输等过程中产生的包装物料,区内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且经海关批准的,可以运往区外,海关按出区时的实际状态征税。属于进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商品的,免领进口配额、许可证件;属于列入禁止进口废物目录的废物以及其他危险废物需出区进行处置的,有关企业凭综保区行政管理机构以及所在地的市级环保部门批件等材料,向海关办理出区手续。残次品残次品等内销监管:区内企业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残次品、副产品出区内销的,海关按内销时的实际状态征税。属于进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的,企业应当向海关出具进口配额、许可证件。检测维修维修货物的监管:申请在综保区内开展维修业务的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在主管海关登记备案。区内企业
8、所维修的产品仅限于我国出口的机电产品售后维修,维修后的产品、更换的零配件以及维修过程中产生的物料等应当复运出境。综保区内使用的机器、设备、模具和办公用品等海关监管货物,可以比照进境修理货物的有关规定,运往区外进行检测、维修。区内企业将模具运往区外进行检测、维修的,应当留存模具所生产产品的样品或者图片资料。运往区外进行检测、维修的机器、设备、模具和办公用品等,不得在区外用于加工生产和使用,并且应当自运出之日起60日内运回综保区。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运回的,区内企业或者综保区区行政管理机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7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海关申请延期,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检测、维修完毕运回综保区的机器、设备、
9、模具和办公用品等应当为原物。有更换新零件、配件或者附件的,原零件、配件或者附件应当一并运回综保区。外发加工货物外发加工货物的监管:凭承揽加工合同或者协议、承揽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区内企业签章确认的承揽企业生产能力状况等材料,向综保区主管海关办理外发加工手续。委托区外企业加工的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加工完毕后的货物应当按期运回区内。在区外开展外发加工产生的边角料、废品、残次品、副产品不运回综保区的,按照实际状态征税。区内企业凭出区时委托区外加工申请书以及有关单证,向海关办理验放核销手续。特殊监管区域间货物的监管实行保税监管,不予签发出口退税证明联。但货物从未实行国内货物入区(仓)环节出口退税制度的
10、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转入综保区的,视同货物实际离境,由转出地海关签发用于办理出口退税的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不征收进出口环节的有关税收。承运车辆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区内企业的监管综保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具备向海关缴纳税款以及履行其他法定义务的能力。特殊情况下,经综保区主管海关核准,区外法人企业可以依法在综保区内设立分支机构,并向海关备案。区内企业不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和合同核销制度,海关对综保区内加工贸易货物不实行单耗标准管理区内货物的监管区内货物可以自由流转 不设存储期限。但存储期限超过2年的,区内企业应当每年向海关备案区内货物的监管危险品的监管
11、:应当取得安全监督、交通等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并报综保区主管海关备案。设施应当符合海关的监管要求。区内货物的监管放弃货物的监管:经海关及有关主管部门核准后,由主管海关依法提取变卖。区内货物的监管因不可抗力造成损毁、灭失货物的监管:区内企业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海关,提供灾害鉴定部门的有关证明。(一)货物灭失,或者虽未灭失但完全失去使用价值的,海关予以办理核销和免税手续;(二)进境货物损毁,失去部分使用价值的,区内企业可以向海关办理退运手续。如不退运出境并要求运往区外的,由区内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海关核准,按照海关审定的价格进行征税;(三)区外入区的货物损毁,失去部分使用价值,且需向出口企业进行退
12、换的,可以退换为与损毁货物相同或者类似的货物,办理退运手续。需退运到区外的,属于尚未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的,可以办理退运手续;属于已经办理出口退税手续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进境货物运往区外的有关规定办理。区内货物的监管因保管不善等非不可抗力因素造成货物损毁、灭失的,区内企业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海关,说明情况。经核实确认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从境外入区的货物,区内企业应当按照一般贸易进口货物的规定,按照海关审定的货物损毁或灭失前的完税价格,以货物损毁或灭失之日适用的税率、汇率缴纳关税、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二)从区外入区的货物,区内企业应当重新缴纳因出口而退还的国内环节有关税收,海关据此办理核销手续,已缴纳出口关税的,不予以退还。运输工具和个人携带货物、物品运输工具和个人进出综保区的,应当接受海关监管和检查。综保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下列货物,经海关批准,可以由区内企业指派专人携带或者自行运输:(一)价值1万美元以下的小额货物;(二)因品质不合格复运区外退换的货物;(三)已办理进口纳税手续的货物;(四)企业不要求出口退税的货物;(五)其他经海关批准的货物。谢谢!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