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概述概述 法律法规标准法律法规标准 放射卫生监督放射卫生监督 放射源的监督管理放射源的监督管理 职业健康监护职业健康监护法的基本概念法的基本概念法律法律 三种含义,三种含义,(1 1)最广义的法律与法同义;)最广义的法律与法同义;(2 2)较狭义的法律指宪法性法律和普通法律;)较狭义的法律指宪法性法律和普通法律;(3 3)最狭义的指普通法律;如宪法第五条规定:)最狭义的指普通法律;如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布。公布。职业病防治法
2、职业病防治法和和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是我国目前放射卫生法律体系中的主要法律是我国目前放射卫生法律体系中的主要法律法的基本概念法的基本概念放射卫生法律体系由放射卫生法律体系由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等几部等几部分组成。分组成。法法,有时又称为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有时又称为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执行或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家强制执行或实施的具有普遍效力的行为行为规范体系。规范体系。法律,法规都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但是使用中往往法律,法规都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但是使用中往往不严格区别,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有法必依的法可不严格区别,依法治国、依法行政、
3、有法必依的法可以指以指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中的任何一种中的任何一种。法的基本概念法的基本概念法规法规 广义的法规是法律、法令、条例、规则、广义的法规是法律、法令、条例、规则、章程等的总称;狭义的是指国务院或其他立法机章程等的总称;狭义的是指国务院或其他立法机关发布的条例。法规条例由国务院组织制定,以关发布的条例。法规条例由国务院组织制定,以国务院令发布。国务院令发布。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防护条例是我国目前放射卫生法律体系中的主是我国目前放射卫生法律体系中的主要法规之一要法规之一部门规章部门规章:为了贯彻实施国家法律、法规,国务为了贯彻
4、实施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所属部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的管理规院所属部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的管理规章,以部委令发布。章,以部委令发布。法的结构法的结构法法 律律政政 令令条条 例例规规 章章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国务院及部委、省国务院及部委、省级政府级政府国务院、政府国务院、政府国务院部委国务院部委 放射卫生法律法规体系框架放射卫生法律法规体系框架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护条例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放射性污染防治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等相关法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法应急条例等相关法规规核电厂核事核电厂核
5、事故应急管理故应急管理条例条例主要管理对象及范围主要管理对象及范围钴钴-60、铯、铯-137铱铱-192等放射性等放射性同位素及含源设同位素及含源设备;备;X射线机等射射线机等射线发生装置线发生装置铅玻璃、铅橡胶制品、铅玻璃、铅橡胶制品、防护门窗等屏蔽器材;防护门窗等屏蔽器材;建材、磷肥、烟雾报建材、磷肥、烟雾报警器、伴生警器、伴生X射线的射线的电器产品等电器产品等放射性同位素、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射线装置放射防护器材、放射防护器材、含放射性产品含放射性产品放射性同位素或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发生的射线装置发生的事故事故放射源丢失、被盗放射源丢失、被盗事故,超剂量照射事故,超剂量照射事故,放
6、射性污染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事故放射卫生法规的性质放射卫生法规的性质1 1、规范性规范性: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主要是规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主要是规范放射工作单位、放射工作人员和相关机构及其人范放射工作单位、放射工作人员和相关机构及其人员的行为,规定他们的行为模式,包括:(员的行为,规定他们的行为模式,包括:(1 1)单)单位和人员应当有什么行为;(位和人员应当有什么行为;(2 2)单位和人员不得)单位和人员不得有什么行为;(有什么行为;(3 3)单位和人员违反的规定应当受)单位和人员违反的规定应当受到何种处罚。到何种处罚。2 2、强制性:强制性:国家依靠行政强制力保证法律、法规国家依靠
7、行政强制力保证法律、法规的实施。违法者将受到处罚。的实施。违法者将受到处罚。放射卫生法规的性质放射卫生法规的性质 3 3、适用普遍性和技术特殊性适用普遍性和技术特殊性所谓适用普遍性是指法律、法规作为行为规范,在规所谓适用普遍性是指法律、法规作为行为规范,在规定的适用范围和期间内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和特性,不定的适用范围和期间内具有普遍适用的效力和特性,不是针对某一地区、某一单位或个人。所谓技术特殊性是是针对某一地区、某一单位或个人。所谓技术特殊性是指电离辐射作为一种特殊的危害方式,在管理上应采取指电离辐射作为一种特殊的危害方式,在管理上应采取较为严格、严密和科学的管理方式。较为严格、严密和科学的
8、管理方式。4 4、公正、公开性。公正、公开性。法律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12.312011.12.3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10.12003.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11.12007.11.1行政法规行政法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5.92003.5.9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 2005.12.1 2005.12.1 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
9、理条例2010.1.1 2010.1.1 法律法规标准法律法规标准法律法规标准法律法规标准卫生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卫生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1.1.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2.2.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诊疗管理规定(46(46号令)号令)3.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3131号令)号令)4.4.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5.5.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5555号令)号令)6.6.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管理规范放射性粒子植入治疗技术管理规范7.7.质子和重离子加速器放射
10、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质子和重离子加速器放射治疗技术管理规范(试行)8.8.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监督发(卫监督发201225201225号)号)9.9.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管理规定(卫监督发(卫监督发201225201225号)号)10.10.放射卫生技术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放射卫生技术评审专家库管理办法(卫监督发(卫监督发201225201225号)号)11.11.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91(91号令号令)12.12.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疾控发国卫疾控发201320134
11、848号号)13.13.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 第第5号)号)法律法规标准法律法规标准标准标准 放射卫生防护标准放射卫生防护标准102102项项 国家标准国家标准2828项项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国家职业卫生标准6666项项 卫生行业标准卫生行业标准8 8项项 放射病诊断标准放射病诊断标准4646项项 国家标准国家标准8 8项项 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国家职业卫生标准3535项项 卫生行业标准卫生行业标准3 3项项法律法规标准法律法规标准 其他其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卫
12、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卫生行政处罚程序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护士条例护士条例法律法规标准法律法规标准 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卫医发2001169号)在县及县级以下医疗机构执业的临床医师,从事基层医疗在县及县级以下医疗机构执业的临床医师,从事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批卫生服务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批准,报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可申请同一类别至多准,
13、报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可申请同一类别至多三个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三个专业作为执业范围进行注册。(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当具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法律法规标准法律法规标准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乡镇卫生院管理办法(试行)卫农卫发卫农卫发201161号号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临床医师的执业范围可注册同一类别临床医师的执业范围可注册同一类别3个专个专业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三十条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第三十条在乡、民族乡、镇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中工作的执业助理医师,可以根据医
14、疗诊治的情况和需要,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法律法规标准法律法规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八十九条第八十九条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如何理解:医疗机构如何理解:医疗机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建设单位建设单位 处罚主体是处罚主体是 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违法行为由卫生行部门按照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违法行为由卫生行部门按照职业职业病防治法病防治法第八十条和八十一条处理第八十条和八十一条处
15、理 放射卫生监督放射卫生监督 定义:监督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对与辐射有关的活动进行强制性检查、评价与处理的管理过程,是卫生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放射卫生防护的重要手段,其性质属于行政执法的范畴。放射卫生监督放射卫生监督目的:对各类实践活动进行管理、保证国家的卫生方针、政策的实施,防止危害事故和事件发生,保障放射性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和安全,保持良好的环境质量,并进一步促进核能的合理开发利用。分级管理原则:根据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的性质及强度不同,分别划归卫生部、省、市或县级卫生部门管理。一一 放射防护条例适用范放射防护条例适用范围围 适用于:实践和干预中人员电离辐射照射的防护和实践中源的安全。
16、不适用于:非电离辐射(例如微波、紫外线、可见光及红外辐射等)20卫生许可卫生许可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二二 许可登记制度许可登记制度 时限:12年;改变许可登记内容、停止放射工作需向原审批部门办理变更注销许可登记手续;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种类和范围从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生产、销售、
17、使用活动。(一)许可登记范围(一)许可登记范围 新建、改建、扩建放射性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必须做到和主体工程三同时:同时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竣工。生产、使用、销售射线装置及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前,必需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许可,并向同级公安部门登记。涉及放射性三废排放的必须先向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环保部门递交环境影响报告表(书),经批准方可申请许可登记,领到许可登记证后方可从事许可登记范围的放射工作。(二)许可条件(二)许可条件 有与所从事的生产、销售、使用活动规模相适应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防护知识及健康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职业卫生标
18、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场所、设施和设备;有专门安全和防护管理机构或专职、兼职安全和防护管理人员,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有健全的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辐射事故应急措施;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三废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可行的处理方案。变更或重新申请许可变更或重新申请许可变更:持证单位变更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重新申请:改变所从事活动的种类或者范围的;新建或者改建、扩建生产、销售、使用设施或者场所的。许可证有效期限许可证有效期限 有效期 :5年届满,需延续的:届满前3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
19、请。原发证机关应自受理延续申请之日起,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完成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延续;否则,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放射源的卫生监督放射源的卫生监督密闭源卫生监督密闭源卫生监督开放源卫生监督开放源卫生监督生产、销售卫生产、销售卫生监督生监督贮存、运输卫贮存、运输卫生监督生监督安装、换源卫安装、换源卫生监督生监督-使用卫生监督使用卫生监督生产、销售的卫生监督生产、销售的卫生监督 密闭源密闭源开放源开放源办理许可登记手续,不能超范围工作,不办理许可登记手续,不能超范围工作,不向无许可登记的个人和单位销售向无许可登记的个人和单位销售健全的保管、销售登记和质检制度,并将健全的保管、销售登记和质
20、检制度,并将相应的生产情况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相应的生产情况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接受检查时接受检查依法生产、做好检验工作,且有明显的警依法生产、做好检验工作,且有明显的警示标志,标明出厂编号、核素等。示标志,标明出厂编号、核素等。转让、调拨和借用非密闭源,必须向卫生转让、调拨和借用非密闭源,必须向卫生和公安部门申报,同意后方可进行。计划和公安部门申报,同意后方可进行。计划外订购应有卫生和公安部门的临时准购证外订购应有卫生和公安部门的临时准购证明。明。贮存运输的卫生监督贮存运输的卫生监督密闭源专用贮存库(源),专人管理,建立健全各项保管和安全防护制度,定期进行检查贮存库的盖子上应该有源罐号
21、、核素名称及活度标签,加锁贮存,并设有警示标志,源库外剂量率不得大于2.5Svh1。源库应有足够的面积,有防火、防盗措施,良好的通风及照明,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的危险品。应有足够厚层的铅罐,铅罐外有核素编号、名称及活度,罐体加锁。使用的或者使用过的容器,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包装和剂量监测,并经县以上的运输和卫生行政部门核查后方可运输。开放源专用贮存库和容器,专人管理,建立健全各项保管和安全防护制度,容器上应该有编号、核素名称及活度标签,加锁储存,并设有警示标志,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的危险品。贮存室内任何可能有人停留的区域,所有容器泄漏的总剂量率不得超过25Svh1,贮存室墙外剂量
22、率不得大于2.5Svh1。存放容器应有足够厚层的铅罐,对产生气溶胶或者具有挥发性的放射性物质应该存放在有通风橱的密闭容器内,保持经常通风。非密闭源及其装源容器进行运输时,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包装和剂量监测,并经县以上的运输和卫生行政部门核查后方可运输。形成的放射性废物,应该按半衰期和产生废物的时间进行分类贮存。安装、换源的卫生监督安装、换源的卫生监督 密闭源 仔细检查,核对无误后方可安装。安装结束后进行全面检测,达到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按说明书的要求安装或制定好相应的防护方案。换下的源按规定妥善处理。从业人员接受了防护知识的培训,工作时接受防护人员的指导,并佩戴个人剂量仪。使用的卫生监督使用
23、的卫生监督 目的:保证工作人员的安全,杜绝误照事故。密闭源密闭源 人员辐射防护知识的培训,提高个人防护能力,自觉利用时间、屏蔽、距离的防护方法进行防护。制定操作规范和个人卫生防护制度。强放射源设立独立照射室,室外设有报警及放射性危险装置,按需设立监控装置,同时必须保证这些监控装置的正常运作状态。放射源安装的牢固性和一些活动部件经常性检测,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解决,及时维修。不得裸手操作,更换密闭源零部件时应该使用专门的工具和屏蔽设备。定期对工作场所及其环境进行监测,并对个人剂量进行监测 密闭源使用12年后或要调换、丢失追回等情况时,应重新进行性能检验,确认无污染和误泄漏后方可继续使用。室外或野
24、外工作时,应划出控制区,设置围栏和危险警告标志。必要时设有守卫人员,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开放源开放源 进行人员辐射防护知识的培训,提高个人防护能力,自觉利用时间、屏蔽、距离的防护方法进行防护。制定操作规范和个人卫生防护制度。放射性工作单位使用的同位素的等效年用量和最大等效日操作量应符合登记注册的单位类别和场所分级。工作场所和单位的防护设备和措施保证完善。放射性工作单位做好非密闭源的保管、瓴用和消耗登记制度,做到帐源相符 室外或野外工作时,应划出控制区,设置围栏和危险警告标志。必要时设有守卫人员,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我国对放射事故的分类和我国对放射事故的分类和分级分级 国务院令第449号、颁布日期:
25、2005.09.14、实施日期:2005.12.01、颁布单位:国务院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 一般辐射事故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是指类、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重大辐射事故:是指类、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较大辐射事故:是指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一般辐射事故:是指类、类放射源丢失、被
26、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1、发生辐射事故时,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方案,采取必要防范措施,并在2小时内填写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超剂量照射的,还应同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2、接到辐射事故报告的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在2小时内将辐射事故信息向上一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直至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在发生特别重大辐射事故情况下,可以同时向国家环保总局、公安部和卫生部报告。 3、省、地(市)和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卫
27、生部门在接到各类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和辐射事故的严重程度,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消除事故影响,同时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同级人民政府。事故处置工作基本完成后,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向国家环保总局报送辐射事故后续报告。4、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确认该辐射事故属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和重大辐射事故时,应及时通报省级公安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并在2小时内上报国家环保总局。国家环保总局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组织核实、确认事故类型,在2小时内上报国务院,并通报公安部和卫生部。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无需上报国务院有关部门。辐射事故的处理辐射事故的
28、处理 1、发生辐射事故时,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2、在发生辐射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辐射事故可能发生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权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1)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作业 (2)组织控制事故现场。先撤离有关工作人员,对可能受到放射性污染的人员进行应急救援措施,封锁现场,切断污染环节,防止污染进一步扩大,组织专家确定污染类型、活度等。 3、辐射事故发生后,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辐射事故的等级,启动并组织实施相应的应急预案。(1)环境保
29、护主管部门负责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调查处理和定性定级工作,协助公安部门监控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2)公安部门负责丢失、被盗放射源的立案侦查和追缴;(3)卫生主管部门负责辐射事故的医疗应急。 4、发生辐射事故的单位应当立即将可能受到辐射伤害的人员送至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院或者有条件救治辐射损伤病人的医院,进行检查和治疗,或者请求医院立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采取救治措施。防护标准:防护标准:1、放射工作人员放射工作人员(职业照射职业照射)的剂量限值的剂量限值防止确定性效应:防止确定性效应:眼晶体年当量剂量:眼晶体年当量剂量:150mSv/年年四肢四肢(手和足手和足)或皮肤年当量剂量:或皮肤年
30、当量剂量:500mSv/年年限制随机效应:限制随机效应:连续五年的年平均有效剂量:连续五年的年平均有效剂量:20mSv/年年(原为(原为50mSv/年)年)任何一年中的有效剂量:任何一年中的有效剂量:50mSv/年年 有效剂量(有效剂量(E E)=T TW WT T H HT T 有效剂量(当量):有效剂量(当量):为人体各组织或器官的当量剂量乘以相应的组为人体各组织或器官的当量剂量乘以相应的组织权重因数的和。织权重因数的和。E E=T TW WT T H HT T 0组织或器官组织或器官 组织权重因数组织权重因数 WT组织或器官组织或器官 组织权重因数组织权重因数 WT 性腺性腺 0.20
31、肝肝 0.05(红)骨髓(红)骨髓 0.12 食道食道 0.05 结肠结肠 0.12 甲状腺甲状腺 0.05 肺肺 0.12 皮肤皮肤 0.01 胃胃 0.12 骨表面骨表面 0.01 膀胱膀胱 0.05其余组织或器官其余组织或器官 0.05 乳腺乳腺 2、公众的个人剂量限值、公众的个人剂量限值防止确定性效应:防止确定性效应:眼晶体年当量剂量:眼晶体年当量剂量:15mSv/年年皮肤的年当量剂量:皮肤的年当量剂量:50mSv/年年(是职业人员的是职业人员的1/101/10的量)的量)限制随机效应:限制随机效应:年有效剂量:年有效剂量:1mSv/年年(原为(原为5mSv/年)年) 现行的放射防护基
32、本标准现行的放射防护基本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 188712002)2003-04-01实施实施放射性防护卫生标准放射性防护卫生标准 强制性国家标准 1 GB6566-2001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2 GB8921-1988磷肥放射性镭-226限量卫生标准 3 GB14882-1994食品中放射性物质限制浓度标准 4 GB16348-1996X线诊断中受检者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5 B16349-1996育龄妇女和孕妇的X线检查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6 GB16350-1996儿童X线诊断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7 GB16351-1996医用r-射
33、线远距治疗设备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8 GB16352-1996一次性医疗用品r射线辐射灭菌标准 9 GB16353-1996含放射性物质消费品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10 GB16361-1996临床核医学中患者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11 GB16362-1996体外射束放射治疗中患者的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12 GB188712002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13 GB 16348-2010 医用X射线诊断受检者放射卫生防护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1 GB/T 11713-1989用于半导体r谱分析低比活度r放射性样品的标准方法2 GB/T 11743-1989土壤中放射性核素的r能谱分析方法3 GB
34、/T 14883-1994食品中放射性卫生检验4 GB/T14883.1-1994食品中放射性物质检验总则5 GB/T14883.2-1994食品中放射性物质检验氢-3的测定6 GB/T14883.3-1994食品中放射性物质检验锶-1989和1990的测定7 GB/T14883.4-1994食品中放射性物质检验钷-147的测定8 GB/T14883.5-1994食品中放射性物质检验钋210的测定9 GB/T14883.6-1994食品中放射性物质检验镭-226和镭-228的测定10 GB/T14883.7-1994食品中放射性物质检验天然钍和铀的测定11 GB/T14883.8-1994食品
35、中放射性物质检验钚-239、-钚240的测定12 GB/T14883.9-1994食品中放射性物质检验碘-131的测定13 GB/T14883.10-1994食品中放射性物质检验铯-137的测定14 GB/T16137-1995X线诊断中受检者器官剂量的估算方法15 GB/T16139-1995 用于中子辐射防护的剂量转换系数16 GB/T16140-1995 水中放射性核素的能谱分析方法17 GB/T16141-1995 放射性核素的a能谱分析方法 18 GB/T16142-1995 不同年龄公众成员放射性核素的年摄入量限值19 GB/T16143-1995 建筑物表面氡析出率的活性炭测量方
36、法 20 GB/T16145-1995生物样品中放射性核素的能谱分析方法21 GB/T16146-1995住房内氡浓度控制标准22 GB/T17589-1998X射线计算机断层摄影装置影响质量保证检测规范23 GB/T17982-2000核事故应急情况下公众受照剂量估算的模式和参数GBZ1 GBZ1132006电离辐射事故干预水平及医学处理原则2 GBZ1142006使用密封放射源卫生防护标准3 GBZ1152002射线衍射仪和荧光分析仪防护标准4 GBZ1162002地下建筑氡及其子体控制标准5 GBZ1172006工业射线探伤卫生防护标准6 GBZ1182002油(气)田非密封型放射源测井
37、卫生防护标准7 GBZ1192006放射性发光涂料卫生防护标准8 GBZ1202006临床核医学卫生防护标准9 GBZ1212002后装源近距离治疗卫生防护标准10 GBZ1222006离子感烟火灾探测器卫生防护标准11 GBZ1232006汽灯纱罩生产放射卫生防护标准12 GBZ1242002地热水应用中放射卫生防护标准13 GBZ1252009含密封源仪表的卫生防护标准14 GBZ1262002医用电子加速器卫生防护标准15 GBZ1272002X射线行李包检查系统卫生防护标准16 GBZ1282002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17 GBZ1292002职业内照射个人监测规范18 GBZ13
38、02013医用射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19 GBZ1312002医用射线治疗卫生防护标准20 GBZ1322002工业射线探伤卫生防护标准21 GBZ1332002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卫生防护标准22 GBZ1342002放射性核素敷贴治疗卫生防护标准23 GBZ1352002密封放射源容器卫生防护标准24 GBZ1362002生产和使用放射免疫分析试剂(盒)卫生防护标准25 GBZ1372002含密封源仪表的卫生防护监测规范26GBZ 188-2014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27 GBZ1392002稀土生产场所中放射卫生防护标准28 GBZ1402002空勤人员宇宙辐射控制标准29 GBZ1412
39、002射线和电子束辐照装置防护检测规范30 GBZ1422002油(气)田测井用密封型放射源卫生防护标准31 GBZ1432002集装箱检查系统放射卫生防护标准32 GBZ1612004医用射束远距治疗防护与安全标准33 GBZ1652012X射线计算机断层摄影放射卫生防护标准34 GBZ1662005职业性皮肤放射性污染个人监测规范35 GBZ1672005放射性污染的物料解控和场址开放的基本要求36 GBZ174-2006含发光涂料仪表放射卫生防护标准37 GBZ175-2006射线工业CT放射卫生防护标准38 GBZ176-2006医用诊断X射线个人防护材料及用品标准39 GBZ177-
40、2006便携式X射线检查系统放射卫生防护标准40 GBZ178-2006低能射线粒子源植入治疗的放射卫生防护与质量控制检测规范41 GBZ179-2006医疗照射放射防护基本要求GBZ/T1 GBZ/T 144-2002用于光子外照射放射防护的剂量转换系数2 GBZ/T 145-2002个人胶片剂量计3 GBZ/T 1462002医疗照射放射防护名词术语4 GBZ/T 1472002射线防护材料衰减性能的测定5 GBZ/T 1482002用于中子测井的CR39中子剂量计的个人剂量监测方法6 GBZ/T 1492002医学放射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培训规范7 GBZ/T 1502002工业射线探伤卫
41、生防护监测规范8 GBZ/T 151 2002放射事故个人外照射剂量估算原则9 GBZ/T 152 2002远距治疗室设计防护要求10 GBZ/T 153 2002放射性碘污染事故时碘化钾的使用导则11 GBZ/T 1542006两种粒度放射性气溶胶年摄入量限值12 GBZ/T 1552002空气中氡浓度的闪烁瓶测定方法13 GBZ/T 1632004外照射急性放射病的远期效应医学随访规范14 GBZ/T 1642004核电厂操纵员的健康标准和医学监督规定15 GBZ/T180-2006医用X射线CT机房的辐射屏蔽规范16 GBZ/T181-200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编制规范1
42、7 GBZ/T182-2006室内氡及其衰变产物测量规范18 GBZ/T183-2006电离辐射与防护常用量和单位19 GBZ/T184-2006医用诊断X射线防护玻璃板标准GBZ130-GBZ130- 强制性行业标准 1 WS177-1999牙瓷中天然铀的豁免 2 WS178-1999日用陶瓷中天然放射性物质的豁免 推荐性行业标准 1 WS/T75-1996医用射线诊断的合理应用原则 2 WS/T76-1996医用X射线诊断影像质量保证的一般要求 3 WS/T184-1999空气中放射性核素的r能谱分析方法 4 WS/T189-1999医用X射线诊断影像质量控制检测规范 5 WS/T234-
43、2002食品中放射性物质检验镅-241的测定GBZ130- CT机房的防护要求机房的防护要求 机房应有足够的使用空间,面积一般应不小于30 平米,机房内不应堆放无关杂物 机房的墙壁应有足够的防护厚度,机房的门、窗应符合放射防护要求。CT机房门外应张贴电离辐射警示标志,并安装工作状态指示灯 机房应保持良好的通风乳腺、牙科乳腺、牙科X射线机要求射线机要求 乳腺和牙科X射线影像诊断项目应设单独机房,防护厚度应达到1mmPb当量。因为牙科X射线机的管球可以任意旋转,可以向任何一个方向进行照射,尽管使用的电压、电流较低,X射线的泄漏相对较小,剂量水平与投照方向、照射次数等参数有关,实际操作绝不允许向工作
44、区和患者候诊区方向投照。 射线影像诊断与介入放射学之间不同点射线影像诊断与介入放射学之间不同点p操作方式 X射线影像诊断、CT诊断远距离操作 介入放射学 近距离诊疗床边操作 机器的射线输出量(相比)X射线影像诊断、CT诊断输出量 小 50mGy/Min 25mGy/Min 介入放射学 输出量 大 100mGy/Min 对患者的辐射危害 介入放射学 可以产生确定性效应 影像诊断 不能产生确定性效应 射线影像诊断与介入放射射线影像诊断与介入放射学之间不同点学之间不同点 工作人员受照剂量 介入放射学 受照剂量大 影像诊断 受照剂量小 诊疗风险 介入放射学 高(国家专门发布了心血管疾病介入诊疗技术管理
45、规范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神经血管介入诊疗技术管理规范的通知)影像诊断 低 射线影像诊断与介入放射学之间不同点射线影像诊断与介入放射学之间不同点防护标准影像诊断 GBZ1302013医用射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 GBZ165-2012计算机断层摄影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介入放射学 没有具体标准 场所监测地点 影像诊断 测量操作台位置及相邻场所的辐射剂量水平 介入放射学 测量机房内机器旁边位置及相邻场所的辐射剂量水平防护用品 影像诊断 患者防护用品(隔室操作工作人员不用防护用品)介入放射学 患者和工作人员需要用防护用品 对受检者防护用品及使用情况对受检者防护用品及使用情况的要求的要求 开展介入放射学和X射
46、线诊断的医疗机构应为工作人员和受检者配备防护用品。对于X射线摄影机房内和CT机机房内都应配备患者防护用品,现在防护用品样式比较多,但是配备的防护用品数量应能满足工作需要。对于荧光屏透视机应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对于介入放射学应配备患者防护用品和工作人员防护用品。 受检者防护用品的要受检者防护用品的要求求 在现行的标准GB16348-2010医用X射线诊断受检者放射卫生防护标准中要求医院应配备患者防护用品,在诊断过程中对患者采取防护措施。患者的防护原则是尽量使用替代方法,合理使用X射线诊断检查,采取相应的操作技术来控制或减少不必要的照射,使用防护用品保护重要组织和器官,特别是对儿童、育龄妇女、孕
47、妇应特别注意。防护用品正常情况应平铺在台面上,严禁悬挂,因悬挂时间长可能会是产生裂缝,如果怀疑存在裂缝,可以定期在透视下利用检查密度的方法来判断防护用品的防护效果。对对X射线机和射线机和DSA机房内机器工作指示灯的要求机房内机器工作指示灯的要求 放射诊疗装置在防护门的适当位置要有工作指示灯,一般工作指示灯的颜色为黄色,工作指示不亮,应视为工作灯没有。根据GB9706.23-2005医用电气设备 第2-43部分:介入操作X射线设备安全专用要求第6.8.3要求“宜提供一个或多个警示灯给在设备所在房间内的所有位置上人员指示加载状态。”监督要求是查看DSA机房内机器工作指示灯的工作状态情况。 对患者和
48、陪护人员辐射危害事前告知对患者和陪护人员辐射危害事前告知 放射诊疗的辐射危害问题是人们所关心的一个敏感问题,对于确需进行诊断和治疗的患者来讲是利益远远大于所带来的辐射危害,所以在诊疗前对患者应进行辐射危害事前告知,并对患者及护理人员从辐射防护的角度提出一些建议。医疗机构有辐射危害告知的义务,患者有知道辐射对人体危害的权利。随着公众对辐射危害的认识程度和自我保护意识的提高,放射诊疗的辐射危害也逐渐引起人们的重视,对放射诊疗病人及家属的辐射危害事前告知越来越重要。国家出台了国家标准GB16348-2010医用X射线诊断受检者放射卫生防护标准,在标准中主要论述对X射线检查中受检者应进行正当化判断、掌
49、握适应症,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和对妇女及儿童的检查应慎重。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健康体检应用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健康体检应用放射检查技术的通知卫办监督发放射检查技术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2148号号 一、健康体检应用放射检查技术必须按照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健康体检管理暂行规定以及有关放射卫生防护标准的要求。二、医疗机构应当制定放射检查质量保证方案和管理制度,确保放射检查的设备、人员和技术等方面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三、健康体检应用放射检查技术必须遵循正当性和防护最优化原则,在保证诊断影像质量的前提下,尽可能降低受照剂量,严格控制使用剂量较大、风险较高的放射检查技术。四、医疗机构制定健
50、康体检项目目录时,应当针对不同人群科学制定放射检查项目,不得将放射检查列入对儿童及婴幼儿的健康体检项目。五、健康体检应用放射检查技术应当事先在体检方案或体检表中告知受检者该项检查的目的和风险。严格控制放射检查频次和受照剂量,一般每年在健康体检中应用放射检查技术不超过1次。六、健康体检应当优先使用普通X线摄影、CR(计算机X线摄影);有条件的地区,推荐使用DR(数字X线摄影)取代普通X线摄影和CR检查。健康体检不得使用直接荧光屏透视;除非有明确的疾病风险指征(如年龄在50周岁以上并且长期大量吸烟、心血管疾病风险评估为中高风险等),否则不宜使用CT(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不得使用PET(正电子发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