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录 第一章 企业法 第二章 公司法 第三章 破产法 第四章 合同法 第五章 担保法 第六章 票据法 第七章 证券法 第八章 保险法 第九章 信托法 第十章 金融法 第十一章 知识产权法 第十二章 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目录 第十三章 竞争法 第十四章 劳动法 第十五章 税法和价格法 第十六章 环境和自然资源法 第十七章 诉讼法 与仲裁法 第一章 企业法 第一节 企业法概述 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第四节 外资企业法 第五节 独资企业法 第六节 合伙企业法第一章 企业法 第一节 企业法概述 一、企业概述(一)企业概念 企业是按一定的生产和经营方式结合起来的
2、经营者、劳动者和生产资料的集合,从事商品生产、销售、运输或提供劳务、服务,具有一定的法律主体资格的经济组织,一般具有营利性。第一章 企业法(二)企业的特点 企业是按照一定方式有机结合起来的生产要素的集合 企业以生产经营和服务性活动为活动内容 企业是营利性的组织 企业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 企业是一个持续经营的组织第一章 企业法 二、企业的分类 三、企业法概念和法律渊源(一)企业法的概念 企业法是规范和调整企业设立、存续和终止过程中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法律制度。(二)法律渊源1.宪法 5.地方性法规和规章2.法律 6.国际条约3.行政法规 7.国际惯例4.部门性规章第一章 企业法第二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3、法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的合营企业。第一章 企业法 二、合资企业的法律特征(一)中外合资者共同举办(二)合资者各方共同投资(三)合资各方共同经营(四)合资各方共担风险 三、合资企业的成立第一章 企业法 四、合资企业的出资方式 合营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者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五、合资企业的董事会和经营管理机构第一章 企业法 六、合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解散原因:合营期限届满 企业发
4、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资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合资企业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又无发展前途 合资企业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出现第一章 企业法 清算:合营企业宣告解散时,为保护合营企业债权人和合营各方的合法利益应当进行清算。第一章 企业法 第三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是中外合作经营者各方的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的规定,通过在合营合同约定投资或者合作条件、收益或者产品分配、风险和亏损的分担、经营管理方式和合作企业终止时财产的归属
5、而设立的一种企业形式。第一章 企业法 二、合作企业的法律特征(一)在合同中约定投资或合作条件(二)根据组织形式的不同设置不同的组织机构(三)依合同约定分配收益、承担风险和亏损 三、合作企业的设立 设立的审批权在商务部第一章 企业法 四、合作企业的期限和解散(一)期限 期限由中外合作者协商确定,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订明。(二)解散原因 合作期限届满 合作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或者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力继续经营 中外合作者一方或者数方不履行合作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合作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合作企业合同、章程中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经出现 合作企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五、不具备法人
6、资格的合作企业第一章 企业法 第四节 外资企业法一、外资企业的概念二、外资企业的法律特征(一)依据中国法律设立的中国企业(二)全部投资由外国投资者承担(三)独立的经济实体第一章 企业法 三、外资企业的设立 四、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 五、外资企业的期限与终止第一章 企业法 第五节 独资企业法 一、独资企业的概念 独资企业是依照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二、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一)出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二)全部财产为投资人所有(三)以投资人的全部个人
7、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第一章 企业法 三、独资企业的设立 四、独资企业的经营管理 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五、独资企业的解散和终止第一章 企业法 第六节 合伙企业法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第一章 企业法 第六节 合伙企业法 二、合伙企业的类型(一)普通合伙企业(二)有限合伙企业第一章 企业法 三、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一)两个以上的投资人共同投资兴办(二)合伙人以书面合伙协议确定各方出资、分享利润和亏损分担 (三)普通合伙人对合
8、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四)合伙属人合型企业 四、合伙企业的成立第一章 企业法 五、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 六、合伙企业的财产、债务和“双重优先原则”“双重优先原则”即“企业债务立足于企业的财产,个人的债务立足于个人的财产”七、入伙与退伙 入伙:合伙关系存续期间,现有合伙人以外的人加入而成为新的合伙人。退伙:在合伙企业继续存续的情况下,部分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解除其合伙人身份。第一章 企业法 八、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解散原因: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继续经营;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
9、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撤销;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第二章 公司法 第一节 公司和公司法概述 第二节 公司法的基本制度 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第二章 公司法 第一节 公司和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按照法律,以营利为目的,由股东投资而设立的企业法人。特征:依法设立 以营利为目的 由股东投资 是企业法人第二章 公司法二、公司的种类X分类标准X根据股东所承担的责任形式X根据公司的信用标准X根据公司的控制和依附关系X根据公司的组织系统X根据公司的国籍X根据公司股票能否公开转让第二章 公司法三、公司的演变(一)公司的萌芽时
10、期(二)公司的产生和发展阶段(三)公司制度在我国的发展第二章 公司法四、公司法的概念和特征X概念X公司法是调整公司的设立、组织活动、解散、清算及其他对内对外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X特征X组织法、行为法、制定法、内容多为强制性、具有国际性的国内法五、各国公司立法第二章 公司法第二节 公司法的基本制度一、公司的名称和住所(一)公司的名称(二)公司的住所二、公司的设立与成立(一)公司的设立(二)公司的成立三、公司的章程第二章 公司法四、公司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X(一)公司的权利能力X(二)公司的行为能力第二章 公司法五、公司的合并与分立X(一)公司的合并u公司合并的形式u公司合并的程序u公司合并
11、的法律效果X(二)公司的分立u公司分立的形式u公司分立的程序第二章 公司法六、公司的资本、资产X公司的资本可以指实缴资本、注册资本、授权资本或发行资本。X公司的资产是公司所拥有的全部财产,包括物权、无形财产权和债权。第二章 公司法七、公司债X(一)公司债的概念u公司债是指通过证券发行,与他人形成金钱债务关系。X(二)公司债与股份的区别u从持有人与公司的关系看u从表彰的权利看u从发行时间看第二章 公司法(三)公司债券的种类以债券上是否记载持有人姓名为标准以有无担保为标准以债权能否转化为股权为标准八、公司的解散与清算(一)公司的解散解散的概念解散的原因第二章 公司法(二)公司的清算X清算的概念X清
12、算的种类X清算组的法律地位X清算组的组成X清算组的职权X清算的程序第二章 公司法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一、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与特征(一)概念由一定人数的股东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第二章 公司法u(二)特征u股东人数有法律限制u股东对公司债务只负有限责任u公司不得以公开向社会发行股票等办法筹集资本u股东出资额不得随意转让u公司财务状况不公开u组织机构设置灵活第二章 公司法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一)设立的条件股东符合法定人数股东出资达到法定最低资本限额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有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
13、司法X(二)设立程序u订立章程u缴纳出资u验资u申请设立登记u公司成立第二章 公司法三、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与股东(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形式出资。(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权利股东的义务第二章 公司法四、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一)股东会股东会的性质与职权股东会是由全体股东组成的权力机构。股东会会议的召集股东会的议事规则第二章 公司法(二)董事会董事会的性质董事会是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董事和董事长董事的产生方式董事资格的限制董事会职权董事会会议的召集董事会的议事规则经理第二章 公司法(三)监事会监事会的性质监事会是有限责
14、任公司的监督机构,不是必设机构。监事监事会的职权第二章 公司法五、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概念特征六、国有独资公司第二章 公司法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一、股份有限公司概述(一)概念 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第二章 公司法X(二)特征u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u股东对公司债务只负有限责任u股东人数须达到法定最低人数u可以向社会公开募集资本u是资合公司u经营的公开性u设立程序较复杂第二章 公司法二、股份有限公司的优缺点(一)股份有限公司向社会公开筹集资本,有利于扩大规模,但成本高(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人数没有上限,有利于分散风险,但股东会
15、不便于决策(三)股份可以自由转让,有利于社会资源优化配置,但容易助长投机行为(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规定严格,有利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但牵涉大量时间、费用第二章 公司法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一)设立条件(二)设立方式发起设立募集设立第二章 公司法(三)设立程序订立发起人协议 订立章程 认缴和募集股份召开创立人大会设立登记第二章 公司法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与股东(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遵循“资本三原则”(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权利股东的义务第二章 公司法五、股份(一)股份的种类根据股东享有股权内容的不同根据是否在股票上记载股东姓名根据股票是否表明金额(二)股份的发行设立发行增
16、资发行(三)股份的转让第二章 公司法六、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X(一)股东大会u股东大会的性质和职权u股东大会的召集u股东大会会议的议事规则第二章 公司法(二)董事会董事会的性质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构,依法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是公司的必设机构。董事和董事长董事会的职权董事会会议的召集董事会的议事规则经理第二章 公司法X(三)监事会u监事会性质v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督机构u监事u监事会的职权第二章 公司法七、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一)上市公司行为的限制(二)独立董事第三章 破产法 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 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破产案件的受理 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 第四节 重整与
17、和解 第五节 破产清算第三章 破产法第一节 破产法概述一、破产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由法院通过法定程序将债务人全部财产强制向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并使债务人丧失其主体资格的事件。二、破产法(一)破产法的概念破产法是指调整破产债权人和债务人、法院、管理人以及其他破产参加人相互之间在破产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三章 破产法(二)我国破产法的构成 普通规范 特殊规范(三)破产法的适用范围 企业法人(四)破产程序的域外效力第三章 破产法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和破产案件的受理一、破产界限列举主义概括主义二、破产申请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申请第三章 破产法三、破产案件的管辖和受理(一)破产案
18、件的管辖 地域管辖 级别管辖(二)破产案件的受理债务人异议权 裁定受理期限 申请人对不受理破产申请裁定的上诉权 第三章 破产法(三)受理的法律效果 对债务人的约束 对债权人的约束 对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的约束 管理人的权利 对其他民事程序的影响第三章 破产法(四)管理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接管债务人并处理债务人经营管理和破产事务的个人或组织。管理人所受的监督 管理人的职责 第三章 破产法(五)债务人财产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是确定债务人财产的起始时间,债务人财产即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此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第三章 破产法(六)破产费用和共益费用破
19、产费用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费用,包括:(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第三章 破产法 共益费用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包括:(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第三章 破产法(七)债权申报可申报的
20、债权不必申报的债权第三章 破产法第三节 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一、债权人会议(一)概念 全体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并集体行使权利的决议机构。(二)组成 有表决权的成员 无表决权的成员第三章 破产法(三)债权人会议的召开和职权债权人会议的召开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核查债权 监督权 通过和解协议 决定债务人营业并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方案 通过重整计划 第三章 破产法(四)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债权人会议决议规则可由人民法院裁定的决议事项 债权人会议决议的约束力 二、债权人委员会第三章 破产法 第四节 重整与和解 一、重整(一)重整的申请和重整期间(二)重整计划二、和解(一
21、)概念(二)过程(三)和解协议第三章 破产法(四)和解的效力(五)和解的终结第三章 破产法 第五节 破产清算 一、破产宣告(一)概念和基本特征 法院对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做出的法律上的认定。(二)法律效力第三章 破产法 二、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一)破产财产 破产宣告后,债务人财产转为破产财产。(二)变价(三)分配 三、破产程序的终结第三章 破产法 四、取回权、别除权、抵销权、追回权 取回权 别除权 抵销权 追回权第四章 合同法 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 第六节 合同责任第四章 合同法 第一节 合同法
22、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 合同,又称契约,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二)特征 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的 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签定 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第四章 合同法 二、合同的分类(一)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二)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三)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四)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五)主合同与从合同(六)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七)利己合同与利他合同(八)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第四章 合同法三、合同法的概念与特征(一)合同法的概念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合同法的特征财产性任意性灵活性国际性第四章 合同法四、合同
23、法的基本原则(一)意思自治原则(二)平等、公平原则(三)诚实和信用原则(四)公序良俗原则第四章 合同法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订立概述 二、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一)合同的内容(二)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指: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订,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三)合同的形式 口头形式 书面形式 其他第四章 合同法三、合同的订立程序(一)要约概述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构成条件要约的效力要约的消灭第四章 合同法(二)承诺承诺的概述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条件: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在承诺期限内作出承诺的效力承诺的迟到和迟延承诺的撤回
24、第四章 合同法四、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一)合同成立的时间(二)合同成立的地点五、合同成立的特殊情况第四章 合同法 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生效(一)合同生效概述(二)合同生效的要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标的须确定与可能第四章 合同法 二、合同的无效 情形: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第四章 合同法三、合同的可撤销 情形: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第四章 合同法四、合同的效力待定 情形: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
25、合同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无权处分人订立的合同法定代表人越权订立的合同第四章 合同法 五、附条件与附期限合同的法律效力(一)附条件合同 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把一定条件的成就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者终止根据的合同。特点:应是尚未发生的事实 应是不能确定将来是否发生的事实 应是合法的事实 应是当事人约定的事实 分类 生效条件 解除条件第四章 合同法(二)附期限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以一定期限的届至作为合同效力发生或者终止根据的合同。特点:应是将来的事实应是将来确定会到来的事实应是合法的事实分类:始期终期第四章 合同法 第四节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概述 二、合同履行的规则 履行主体 履行标的
26、 履行期限 履行地点 履行方式 履行费用第四章 合同法三、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概念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未为对待给付前,有拒绝履行自己合同义务的权利。第四章 合同法 成立要件双方因双务合同互负义务双方互负的义务均已届履行期,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对方当事人未履行义务对方的对待履行是可能的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效力第四章 合同法(二)不安抗辩权概念: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时,在其没有对待给付或提供适当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第四章 合同法 成立要件双方因双务合同互负义务当事人一方有
27、先行履行的义务且已至履行期后履行义务的一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后履行义务的一方没有对待给付或未提供适当担保 不安抗辩权的效力第四章 合同法(三)先履行抗辩权概念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一方有拒绝履行自己合同义务的权利。第四章 合同法 成立要件当事人因双务合同互负义务履行义务有先后顺序先履行一方到期未履行合同义务或未适当履行的 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第四章 合同法四、合同履行的保全(一)概念债权人为了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危害其债权,而对合同关系之外的第三人所采取的保护债权的措施。第四章 合同法(二)债权人的代位权成立要件债务人
28、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权利的债权债务人的债务履行已经构成迟延债务人的怠于行使危害了债权人的债权行使与效力第四章 合同法(三)债权人的撤销权成立要件客观要件主观要件行使与效力第四章 合同法 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 一、合同的变更(一)概念 广义 狭义(二)方式 协议变更 法定变更 裁决变更(三)效力第四章 合同法二、合同的转让(一)合同转让的概念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情况下,合同主体的变更。合同主体包括:合同的权利主体合同的义务主体第四章 合同法(二)合同权利的转让概念合同权力转让的限制不许转让的情形: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29、合同权力转让的效力从权利的转移抗辩权的转移抵销权的转移第四章 合同法(三)合同义务的转让概念合同义务转让的限制不得转让:根据合同的性质按照当事人的约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义务转让的效力从债务的转移抗辩权的转移第四章 合同法(四)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概念转让的方式协议概括转让法定概括转让转让的效力第四章 合同法三、合同的终止(一)合同终止的概述概念原因合同法第91条规定第四章 合同法(二)合同的解除协议解除约定解除法定解除(三)抵销法定抵销约定抵销第四章 合同法(四)提存提存的原因提存的效力(五)免除(六)混同混同的原因混同的效力第四章 合同法 第六节 合同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一)概念 缔约人
30、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因违反法律的规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致使合同未能成立,并给对方造成损失而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第四章 合同法(二)构成要件缔约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相对方受有损失违反先合同义务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有过错(三)具体形式第四章 合同法 二、违约责任(一)概念 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约定所承担的民事责任。(二)构成要件(三)违约行为的表现形式 预期违约 完全不履行 迟延履行 瑕疵履行 不适当履行第四章 合同法(四)违约责任的免除法定免责条件约定免责条件(五)违约责任的形式强制实际履行赔偿损失违约金定金其他第五章 担保法 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 第二节
31、 保证 第三节 抵押 第四节 质押 第五节 留置 第六节 定金第五章 担保法 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 一、担保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 担保是指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实现而特别规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债权人实现权利的制度。(二)特征 担保地位的从属性 担保履行的条件性 担保设立上的自愿性 担保债权的特定性 担保的财产权性质第五章 担保法 二、担保的分类(一)法定担保和约定担保(二)本担保和反担保(三)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四)典型担保和非典型担保(五)债务人担保和第三人担保第五章 担保法 第二节 保证 一、概念 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其信用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当债
32、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第五章 担保法 二、保证合同(一)概念 保证合同是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和实现,由保证人和债权人订立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代为清偿或者承担责任的协议。第五章 担保法(二)特征 保证合同是从合同 保证合同是单务合同 保证合同是诺成合同 保证合同是有名合同(三)形式及内容 形式 内容第五章 担保法 三、保证人的主体资格(一)债权人(二)保证人 保证人的资格 保证人必须具有担任保证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保证人必须具有代为清偿的能力 保证人须为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 保证人的范围 公民 法人 其他组织第五章 担保法 四、保
33、证方式(一)概念(二)种类(三)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的区别 成立方式不同 权利内容不同 担保力度不同第五章 担保法 五、保证责任(一)范围 主债权 利息 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 实现债权的费用第五章 担保法(二)保证责任期间 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明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三)保证责任承担中的一些特殊问题 主合同变更转让对保证责任承担的影响 主债权同时享有担保物权的担保对保证责任承担的影响第五章 担保法 第三节 抵押 一、抵押的概念 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占有的情况下,以特定的财产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当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34、,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第五章 担保法 二、抵押权的标的(一)抵押权标的的范围 不动产 动产 权利(二)抵押物的登记第五章 担保法 三、抵押权的效力(一)抵押担保的范围(二)抵押权标的物的范围 从物或从权利 孳息 代位物(三)抵押物出租对抵押权效力的影响(四)抵押物转让对抵押权效力的影响第五章 担保法 四、抵押权的实现和消灭(一)实现方式 折价 拍卖 变卖第五章 担保法(二)重复抵押时抵押权的实现 抵押合同已登记生效的 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三)不动产抵押权实现时的特殊问题 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 以承包
35、的荒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或者以乡、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 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的分配第五章 担保法 第四节 质押 一、概念和特征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出质的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第五章 担保法 二、质押合同(一)概念和特征 概念 特征 质押合同是要式合同 质押合同是实践合同 质押合同是单务合同 质押合同是从合同 质押合同是有名合同第五章 担保法(二)形式和内容 形式 担保法第64条 内容 担保法第65条第五章 担保法 三、质权的标的(一)概念
36、(二)种类 动产 权利(三)需要注意的问题第五章 担保法 四、质权人的权利义务(一)质权人享有的权利 占有质物的权利 收取孳息的权利 排除质权受侵害的权利 转质权 出卖质物的权利 转让质权的权利 费用偿还的请求权 优先受偿的权利第五章 担保法(二)质权人的义务 质物或权利证书的保管义务 禁止处分义务 返还质物或权利证书的义务第五章 担保法 五、质押的效力(一)质权担保的范围 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实现质权的费用(二)质权标的的范围 供担保的从物 质物的孳息和利息债权 代位物第五章 担保法 六、质押权的实现和消灭(一)实现方式 担保法第71条(二)追偿 担保法第72条第
37、五章 担保法 第五节 留置 一、概述(一)概念(二)性质 留置权的他物权性 留置权的担保物权性 留置权的法定性 留置权的行使以占有标的物为条件 留置权的不可分性第五章 担保法 二、留置权的成立(一)必须是依法产生的(二)债权人必须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三)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第五章 担保法 三、留置权的效力(一)担保范围(二)标的物的范围(三)适用范围 保管合同 运输合同 加工承揽合同(四)留置权对留置权人的效力第五章 担保法 四、留置权的实现(一)实现形式(二)行使条件 被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能受偿 必须经过一定期间第五章 担保法 第六节 定金 一、概述(一)概念 合同当事人
38、约定的为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预先向另一方当事人交付的一定款项。(二)种类 证约定金 成约定金 违约定金 解约定金 立约定金第五章 担保法 二、定金合同及其成立(一)定金合同的概念(二)定金合同的成立 定金合同必须以主合同的有效成立为前提 定金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定金合同必须以定金的交付为成立要件 当事人给付定金的数额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三、定金的效力第六章 票据法 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 第二节 票据权利和票据行为 第三节 票据抗辩及补救 第四节 汇票 第五节 本票和支票 第六节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第七节 票据法上的法律责任第六章 票据法 第一节 票据法概述 一、票据
39、概述(一)票据的概念 票据是指发票人签发的,约定由自己或委托他人于见票时或者确定的日期,向持票人或受款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二)票据的特征 文义证券 要式证券 无因证券 完全有价证券第六章 票据法 二、票据法的概念和特征(一)票据法的概念(二)票据法的特征 强行法 具有技术性 具有国际统一性 三、票据上的法律关系(一)票据关系(二)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第六章 票据法 四、票据上的当事人(一)基本当事人(二)非基本当事人 五、票据的基础关系(一)原因关系(二)票据预约关系(三)资金关系第六章 票据法 第二节 票据权利和票据行为 一、票据权利概述(一)票据权利的概念和种类 概念 种类
40、付款请求权 追索权第六章 票据法(二)票据权利的取得 原始取得 发行取得 善意取得 继受取得(三)票据权利的行使和保全 票据权利的行使 票据权利的保全 票据权利行使和保全的处所和时间第六章 票据法(四)票据权利的消灭 概念 票据权利消灭的法定事由 付款 被追索人清偿票据债务及追索费用 票据时效期间届满 票据记载事项欠缺 保全手续欠缺(五)票据权利的瑕疵 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票据的更改第六章 票据法 二、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是指设立、变更或消灭票据法律关系的合法活动。第六章 票据法 第三节 票据抗辩及补救 一、票据抗辩 概念 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种类 物的抗
41、辩 人的抗辩第六章 票据法 二、票据丧失的补救(一)挂失止付 挂失止付:是指持票人丢失票据后,依照票据法规定的程序通知票据上记载的付款人停止支付的行为。挂失止付的条件 挂失止付的程序 挂失止付的后果(二)公示催告及诉讼 概念 公示催告的适用 公示催告的后果 公示催告的结局第六章 票据法 第四节 汇票 一、汇票概述(一)汇票的概念及特征 概念: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特征 金钱证券 须有“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委托”字样 是确定一定的日期才履行支付义务 第六章 票据法(二)汇票的种类 银行汇票 商业汇票 光单汇票和跟单汇票(三
42、)汇票当事人 出票人 收款人 付款人第六章 票据法 二、出票(一)出票行为 出票是指出票人依照票据法规定的格式作成汇票,并将其交付于收款人票据行为。(二)汇票未记载事项的认定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 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 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三)付款日期第六章 票据法 三、背书(一)背书概述 概念:指收款人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在汇票上签章并作必要的记载所作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背书的法律后果 转让限制(二)背书的法律效力(三)背书的限制(四)贴现第六章 票据法 四、承兑及票据保证(一)承兑 概念及意义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一种票据行为。提示承兑 概念 承兑的时效 承兑的
43、例外 付款人的承兑第六章 票据法(二)保证 保证及其法律效力 保证人的连带责任 不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 保证事项第六章 票据法 五、付款(一)付款的法律意义(二)付款的程序 付款期限 提示付款 付款程序第六章 票据法 六、追索权(一)追索权的法律性质及原因(二)追索的条件及程序 追索的条件 拒绝证书的效力 通知(三)追索与再追索 承担被追索责任者 被追索人清偿债务时,持票人应交出汇票和有关拒绝证明等 再追索 追索的例外 追索内容第六章 票据法 第五节 本票和支票 一、本票(一)本票的概念及特征 概念 本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特征 自付票
44、据 基本当事人很少 无须承兑第六章 票据法(二)本票的出票和付款 出票人的资格 本票必须记载事项 本票可任意记载的事项 本票责任承担的地点 付款(三)本票适用票据法的规定第六章 票据法 二、支票(一)支票概述 支票概念 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支票特点 支票的出票人身份与付款人身份不重合 支票付款人的资格有所限制 支票的付款时间只有见票即付 支票是支付证券 支票种类第六章 票据法(二)支票权利的主要内容 支票出票人的资格 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 未记载事项的补救 出票 付款(三)支票适用汇票规定的情况第六
45、章 票据法 第六节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一、涉外票据的定义 出票、承兑、保证、付款等行为中,既有发生在我国境内又有发生在我国境外的票据。二、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原则(一)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优先适用的原则(二)保留条款除外的原则(三)国际惯例补充适用原则第六章 票据法 三、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的具体规定(一)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二)票据行为的方式(三)追索权的行使和保全(四)失票后票据权利的保全程序第六章 票据法 第七节 票据法上的法律责任 一、概说 二、票据法上的刑事责任(一)票据诈骗的犯罪(二)违法承兑、付款或者保证的犯罪 三、票据法上的行政处罚 四、票据法上的民事责任第七章 证券法
46、 第一节 证券法概述 第二节 证券机构 第三节 证券发行 第四节 证券交易 第五节 证券上市 第六节 上市公司的收购制度 第七节 违反证券法的法律责任第七章 证券法 第一节 证券法概述证券的概念、特征及种类(一)概念及特征 概念:证券是发行人为了证明或者设立财产权利,依照法定的程序,以书面形式或电子记账的形式交付给权利人的凭证。特征 投资凭证 权益凭证 可转让的权利凭证第七章 证券法(二)证券的种类 股票 债券 认股权证 基金券二、证券市场(一)证券发行市场(二)证券流通市场第七章 证券法三、证券法的概念、适用范围及基本原则(一)证券法的概念及适用范围概念 调整证券发行、交易等活动中,以及国家
47、在管理证券机构和管理证券发行、交易活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适用范围 在中国境内的股票、公司债以及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第七章 证券法(二)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合法原则 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 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国家集中统一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第七章 证券法 第二节 证券机构一、证券交易所(一)证券交易所的概念提供证券集中竞价交易场所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二)证券交易所的职能第七章 证券法二、证券公司(一)证券公司的设立 概念 设立(二)证券公司的业务范围及注册资本要求第七章 证券法(三
48、)对证券公司的监管风险控制监管投资者保护基金和准备金监管内控隔离监管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独立代理业务限制第七章 证券法 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概念与设立(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职能 四、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第七章 证券法 第三节 证券发行 一、证券发行的基本条件(一)股票发行的概念和种类(二)股票公开发行的条件(三)公司债券公开发行的基本条件第七章 证券法 二、发行方式 三、证券承销(一)承销的种类(二)承销团(三)证券的销售期限第七章 证券法 第四节 证券交易 一、证券交易的条件及方式(一)交易的条件(二)交易的方式 二、限制和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一)一般规定(二)禁止内
49、幕交易行为(三)禁止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四)禁止虚假陈述和信息误导行为(五)禁止欺诈客户行为第七章 证券法 第五节 证券上市 股票上市 条件 申请文件及公告 债券上市 条件 申请及文件第七章 证券法 三、信息公开制度 公开文件 公开报告 信息公开不实的法律后果 四、证券上市交易的暂停和终止(一)股票交易的暂停和终止(二)债券交易的暂停和终止第七章 证券法 第六节 上市公司的收购制度 一、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和方式 概念投资者为了取得某一上市公司的控股权或实施对某一上市公司的兼并,依法定程序公开收购入该公司发行在外的部分或全部股份的行为。方式协议收购要约收购第七章 证券法 二、上市公司收购的程序和规
50、则(一)报告和公告持股情况(二)收购要约(三)终止上市交易和应当收购(四)报告和公告收购情况 三、上市公司收购的法律后果第七章 证券法 第七节 违反证券法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证券发行规定的法律责任 二、违反证券交易规定的法律责任 三、违反证券机构管理、人员管理的法律责任 四、证券机构的法律责任第八章 保险法 第一节 保险和保险法概述 第二节 保险合同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履行 第四节 保险索赔与代位求偿和委付 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第八章 保险法 第一节 保险和保险法概述 一、保险(一)保险的概念和特征(二)保险的分类 按保险的实施方式 自愿保险、强制保险 按保险的对象 财产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