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知识培训课件带内容.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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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输 入 党 组 织 名 称输 入 党 组 织 名 称提高消防意识 消防组织一 灭火救援二 监督检查三 法律责任四 附 则五第一章消防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第三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第四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

2、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消防法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

3、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第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

4、技术、设备;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火灾预防消防法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第十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5、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第十一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消防法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

6、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

7、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消防法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

8、标准;(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消防法(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

9、巡查记录;(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第十八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第十九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第二十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

10、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消防法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第二十二条 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易燃易爆气体和液

11、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已经设置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再符合前款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消除安全隐患。第二十三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须执行消防安全规定。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须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消防法第二十四条 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

12、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并公布。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依照本条规定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或者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务院公安部门消防机构应当予以公布。第二十五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

13、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第二十六条 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第二十七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14、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消防法第二十九条 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必须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第三十一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

15、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第三十四条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

16、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本条是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加强消防组织建设,建立多种形式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的责任的规定。消防组织本章共八条本次修订以本次修订以“志愿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取代了取代了“义务消防队义务消防队”。说明“消防技术人才”是指从事消防技术工作的人员,既包括防火监督岗位人员,也包括灭火和抢险救援以及消防科技等岗位的人员。同时也是指对社会消防技术人才的培养。本条中关于“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应急救援能力”是新增内容。消防组织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

17、火灾扑救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本条是关于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的职责及各种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的规定。说明本条第二款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体现了加强农村消防队建设的精神。本条分两款,第一款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的职责;第二款明确了乡镇人民政府建设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的职责。消防组织第三十七条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

18、救援工作。本条是关于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承担应急救援工作的规定。是本次消防法修订的重要内容之一,第一次从法律上明确了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的任务职能。说明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完善应急救援机制”的要求,新消防法正是回应灾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公安消防队伍发展趋势,规定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使我国消防队伍职能定位与世界各国消防队伍职能定位的通行做法接轨。消防组织第三十八条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应当充分发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

19、,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本条为新增条款,是关于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在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中应当发挥骨干作用以及业务能力建设原则性要求的规定。说明消防组织第三十九条 下列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五)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本条是关于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企业、事业单位范

20、围及其专职消防队任务的规定。说明消防组织第四十条 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专职消防队的队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本条是关于专职消防队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建设并通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以及专职消防队队员应依法享受的待遇的规定。说明第二款是新增加的条款,首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专职消防队的队员应享受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第一款将专职消防队建设验收机构,由原消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修改为“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消防组织第

21、四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本条是关于社会各单位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建立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的规定。说明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可以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本条是关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有业务指导权和指挥调动权的规定。说明第二章灭火救援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22、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灭火救援方面的职责的规定。本章共九条第四十三第四十三五十一条五十一条说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的规定,是公安消防部门提请政府增加编制、改善装备的法律依据。同时也意味着灾害发生时,政府调用社会可用的一切资源为灭火救援工作提供保障。本条是新增加的规定。与突发事件应对法的有关规定是相互衔接的,既体现了我国法制的统一,又体现了我国对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的高度重视。灭火救援第四十四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23、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本条是关于报告火警及为报警提供便利,火灾时组织疏散以及扑救火灾的义务和职责的规定。说明人员密集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熟悉本场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室内建筑消防设施、器材等情况,因此,在法律上规定人员密集场所现场工作人员有义务组织、引导在场人员有秩序地疏散,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灭火救援第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应当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一)使用各种水源;(

24、二)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三)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四)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五)为了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防止火势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灾现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 者设施等;(六)调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根据扑救火灾的紧急需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灭火救援第一款规定体现了坚持“救人第一”的指导思想,体现了“以人为本”思想。新增了调动供气、通信、环境保护单位协助灭火救援。修订后的消防法将原消防法“扑救特大火灾时,有关地方政府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

25、,改为“根据火灾扑救需要,有关地方政府应当组织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因此,不论是不是特大火灾,如果是扑救火灾的紧急需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就应当充分发挥作用,调动社会相关资源,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调集物资,以保障灭火工作顺利进行。说明灭火救援第四十六条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条是关于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要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实施的规定。说明第四十七条 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

26、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应当让行,不得穿插超越;收费公路、桥梁免收车辆通行费。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防艇迅速通行。灭火救援第四十七条 赶赴火灾现场或者应急救援现场的消防人员和调集的消防装备、物资,需要铁路、水路或者航空运输的,有关单位应当优先运输。本条是关于消防车、消防艇、消防人员以及消防装备、物资在通行和交通运输方面优先权的规定。说明第二款规定是新增加的内容。本款从法律上确定了消防人员、消防装备和物资的优先运输权,保证了前往扑救火灾或应急救援的人力、物力能够得到迅速集结。根据本条规定,对赶赴火灾现场或者应急救援现场的消防人员、搜救犬和调集的消防装备、物资,需要铁路、

27、水路或者航空运输的,铁路、水陆交通、民航等单位应当优先给予抢运。灭火救援第四十八条 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本条是关于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实行专用制度的规定。说明第四十九条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本条是关于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应急救援不得收取费用和对参加外单位火灾扑救的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予以补偿的规定。说明第二款规定,“由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28、明确了补偿责任主体。各地可根据此条款,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申报补偿程序、补偿标准等规定和办法。灭火救援第五十条 对因参加扑救火灾或者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本条是关于因扑救火灾和应急救援而受伤,致残或者死亡人员的医疗、抚恤事项的规定。说明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

29、。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说明本条是关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职责、任务以及发生火灾单位和相关人员的义务的规定。灭火救援1不一定火灾损失都由消防机构核定,有些可以委托价格鉴证部门核定。但是政府需要进行火灾统计。2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追究火灾事故责任。法律责任的设定已经体现,无需再予规定。3明确了火灾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属性,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第三章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30、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监督检查本章共六条本章所称的本章所称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既包括公安消防部门对机关、团体、企业、事,既包括公安消防部门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的检查,也包括政府对所属各部门,以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的检查,也包括政府对所属各部门,以及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检查。及上级部门对下级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检查。本条是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的规定,是对总则规定的具体化。说明监督检查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

31、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本条是关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的职责和义务的规定。为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提供了依据,“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是指对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不包括消防行政许可、火灾事故调查等其他消防监督职责。说明监督检查第五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32、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本条是关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火灾隐患时应当履行职责的规定。本条保留了原消防法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并增加了采取临时查封的措施。说明赋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采取临时查封措施的权利,是加强对火灾隐患监督检查的责任力度和预防火灾工作落到实处的实际需要。本条所称的“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是一种临时性的行政强制措施,而不是行政处罚。采取临时查封措施必然会影响到有关场所和部位的正常使用。监督检查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由

33、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核实情况,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本条是关于整改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重大问题以及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规定。既是公安消防机构的职责,也是政府职责。说明监督检查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等,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利用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谋取利益。本条是关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准则和廉政建设的规定。说

34、明监督检查第五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及时查处。本条是关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接受社会和公民监督的规定。本条是消防法修订时新增加的。说明第四章法律责任本章共十五条消防法与原消防法相比,在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上作出了较大修订,加大了消防行政处罚力度,进一步补充完善了消防行政处罚制度,主要是:一是加大消防行政处罚力度,增加了应予行政处罚的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解决了原消防法对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规定的不全、不严密,一些违法行

35、为得不到及时制止、纠正和依法惩处的问题,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二是调整了行政处罚的种类。消防法设定了警告、罚款、拘留、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相应资质、资格六类行政处罚,增加了责令停止执业、吊销相应资质、资格两种行政处罚,对一些严重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特别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增设了拘留处罚,增强了法律的威慑力。法律责任三是进一步明确了行政处罚的主体。(1 1)消防法消防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消防法消防法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2 2)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拘留处罚由县级以

36、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决定;规定的程序决定;(3 3)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 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4 4)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依照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

37、处罚。的规定从重处罚。(5 5)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情节严重或者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情节严重或者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依 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公 安 派 出 所 引 用 消 防 法 做 出 处 罚 决 定,应 当 以 消 防 机 构 的 名 义。公 安 派 出 所 引 用 消 防 法 做 出 处 罚 决 定,应 当 以 消 防 机 构 的 名 义。法律责任四是取消了一些消防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的前置条件。五是具体规定了消防行政处罚的罚款数额。综合考虑各地经济

38、发展状况以及违反消防法规行为的危害程度,分别规定了罚款处罚的具体数额。五是具体规定了消防行政处罚的罚款数额。综合考虑各地经济发展状况以及违反消防法规行为的危害程度,分别规定了罚款处罚的具体数额。六是规定了强制执行。规定对逾期不执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等部门实施。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

39、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 施工的;(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本条是对不符合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以及消

40、防备案要求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行为如何处罚的规定。说明法律责任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本条是对违反本法规定进行消防设计、施工及工程监理的行为如何处罚的规定。说明本条是对原消防法第四十二条的修改,取消了“责令限期改正”处罚前置,相对原规定

41、来说,对违法主体做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原来只能处罚施工行为,增加了对建设、设计、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在行为类型的表述上也更为全面具体。要正确理解和运用“责令改正或者”的处罚设置。法律责任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六)人员密集

42、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本条是对单位和个人违反消防安全职责、义务的一些行为如何处罚的规定。是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常见的违法行为。说明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第六十一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

43、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本条是关于对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和其他物品的场所设置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罚的规定。说明法律责任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三)谎报火警的;(四)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五)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本条是对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已经涵盖的涉及消防安全管理的一些违法行为如何处罚的规定。说明法律责任第

44、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本条是关于对一些违反特定危险场所消防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罚的规定。说明法律责任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二)过失引起火灾的;(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四)扰

45、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五)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六)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本条是关于对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过失引起火灾,妨碍火灾扑救和消防安全管理等违法行为如何处罚的规定。说明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本条是关于对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的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行为如何处理的规定。说明第三款是关于在消防产品质量监管工作中部门执法合作机制的规

46、定。第二款是关于对在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如何处罚的规定。法律责任第六十六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本条是对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等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罚的规定。说明第六十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本条是关于

47、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等的法律责任的规定。说明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违反上述四条所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的行为,本法对于其中一些比较严重,危害性更大的行为作了特别的处罚规定,如本法第六十条对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等行为作了处罚规定法律责任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

48、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本条是关于发生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职责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说明这里所规定的“人员密集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是指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场所的所有在场的工作人员,包括在场的负责人、管理人员、保安人员、服务人员等等。上述人员在发生火灾时都有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不应当在火灾发生时临阵脱逃,自行逃生。法律责任第七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其中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本条是关于对违反消防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的执罚主体和有关程序的规

49、定。说明根据本条规定,对违反消防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主体分为三种情况:l 一、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原则上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l 二、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在本法另有规定的情况下,由公安机关以外的行政机关决定。l 三、本法规定的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决定。法律责任第七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二三四五六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发现火灾隐患不

50、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法律责任本条是关于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给予处分的规定。说明第二款关于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给予处分的规定。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条是对违反消防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说明第五章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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