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案例教程)12金融法精选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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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金融法金融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学习目标通过本章学习,全面了解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信托法、保险法、外汇管理条例的基本内容。了解国家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避免金融风险发生所采取的防范和监管措施。学会将金融法的基本理论和制度运用到实际生活中。知识点了解银行业监督管理的主体及原则,中央银行的性质、职能、组织机构;了解商业银行的职能和作用;了解信托的含义和种类;了解设立保险的意义;了解外汇管理的意义。理解中央银行的业务范围、商业银行及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和经营规则、信托的业务范围、保险的种类及外汇管理的范围。掌握银行监管机构的监管措施、商业银行经营管理、信托关系的设立、保险当事人的含义、

2、经常性项目和资本项目在外汇管理中的区别 能力点会用中央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信托法、保险法、外汇管理条例的相关概念和法律规定进行案例分析,能解决实际中遇到的问题。第一节 中央银行法一、中央银行概述定义中央银行是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信用政策,实施金融监管的特殊的国家机关,居于一国金融体系主导地位。职责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是中央银行的三大职能即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政府的银行 中央银行法第一节 中央银行法二、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一)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中国人民银行实行行长负责制。(二)货币政策委员会(三)中国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三、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管理1、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

3、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3、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兑换,并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收回、销毁。4、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人民币发行库,在其分支机构设立分支库。第一节 中央银行法四、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与金融监督管理(一)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1、运用货币政策工具(1)存款准备金。(2)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3)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4)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5)在公开市场上买卖国债、其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及外汇。(6)国务院确定的其他货币政策工具。第一节 中央银行法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理国库。3、代理国务院财政部门向各金融机构组织发行

4、、兑付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4、根据需要,为金融机构开立账户,但不得对金融机构的账户透支。5、组织或者协助组织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系统,协调金融机构相互之间的清算事项,提供清算服务。6、决定对商业银行贷款的数额、期限、利率和方式,但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第一节 中央银行法(二)中国人民银行禁止从事的金融业务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三)金融监督管理(四)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会计(五)法律责任1、违反货币管理规定的法律责任2、违反人民银行业务规定的

5、法律责任3、对有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第二节 商业银行法案例:2019年,某市一家商业银行A在经营过程中发生如下业务:(1)用自有资金800万元投资于股市;(2)组织员工春游停业一天,隧在门口贴出“外出学习,停业一天”;(3)该行张行长强令信贷员李某向其亲戚贷款500万元,结果造成该笔贷款无法收回。问题:1、A银行用自有资金购买股票的做法是否正确?2、A银行是否能自行决定停业一天?3、张行长的做法是否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第二节 商业银行法一、商业银行法概述商业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一)商业银行的经

6、营范围(1)吸收公众存款;(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3)办理国内外结算;(4)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5)发行金融债券;(6)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7)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8)从事同业拆借(9)买卖、代理买卖外汇;(10)从事银行卡业务;(11)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如国际贸易中企业支付使用的信用证,就由商业银行开出,并提供担保。(12)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13)提供保管箱服务;如金条的保管等。(14)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第二节 商业银行法(二)商业银行法的调整对象商业银行法中国境内设立的所有商业银行国有银行合作银行其他商业银行中外合资

7、银行外资银行外国银行的分行第二节 商业银行法二、商业银行的设立与组织机构(一)商业银行的设立和变更、设立商业银行的条件(1)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2)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第二节 商业银行法2、设立程序3、商业银行的变更、接管和终止提出申请填写正式申请表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第二节 商业银行法(二)商业银行的组织机构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商业银行、国有独资银行和股份有限责任商业银行。组织机构包括股东会

8、、董事会、监事会和行长。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立第二节 商业银行法三、商业银行经营管理的相关规定 (一)商业银行业务管理的规定1、商业银行负责业务的管理(1)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储蓄存款业务,应当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对单位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查询,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4)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

9、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5)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不得拖延、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第二节 商业银行法2、商业银行资产业务的管理(1)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2)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3)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4)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5)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6)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

10、条件。(7)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商业银行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8)借款人应当按期归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第二节 商业银行法3、商业银行其他业务的管理(1)投资业务的管理。(2)银行结算业务的管理。(3)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券或者到境外借款,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经批准。(4)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第二节 商业银行法(二)商业银行的财务会计管理1、商业银行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2、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及时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

11、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财政部门报送。商业银行不得在法定的会计账册外另立会计账册。3、商业银行的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商业银行应当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3个月内,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公布其上一年度的经营业绩和审计报告。4、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呆账准备金,冲销呆账。第二节 商业银行法(三)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1、商业银行的内部监督管理(1)对存贷利率的规定。(2)对开立账户的规定。(3)对营业时间的规定。(4)对手续费的规定。(5)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财务会计报表、业务合同以及其他资料。(6)银行工作人员的规定。第二节 商业银行法2、商业

12、银行的外部监督管理(1)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随时对商业银行的存款、贷款、结算、呆账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2)中国人民银行有权依照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对商业银行进行检查监督。第二节 商业银行法链接1、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发行股票和债券、接受信用委托、提供保险等形式筹集资金,并将所筹资金运用于长期性投资的金融机构。中国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形式主要有信托投资公司、租赁公司和保险公司等。、同业拆借:是指商业银行之间利用资金融通过程的时间差、空间差、行际差来调剂资金而进行的短期借贷。第三节 信托法一、信托法概述(一)信托的概念、特点1、信托的概念。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

13、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2、信托的特点(1)财产权是信托行为成立的前提;(2)信托是一种充分的信任;(3)他人利益是信托的目的;(4)按实绩原则计算信托损益第三节 信托法(二)信托的分类1、以信托关系成立的方式为标准划分:任意信托、法定信托;2、以信托财产的性质为标准划分:金钱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金钱债权信托;3、以信托目的为标准划分:担保信托、管理信托、处理信托、管理和处理信托;4、以信托事项的法律立场为标准划分:民事信托、商事信托;5、从委托人的角度对信托进行划分:个人信托、法人信托、

14、个人与法人信托;6、以受托人承办信托业务的目的为标准划分、营业信托、非营业信托;7、以受益人的角度对性拖的划分:自益信托、他益信托、私益信托、公益信托;8、以信托涉及的地理区域为标准划分:国际信托、国内信托;9、以业务范围为标准划分:广义信托、狭义信托。第三节 信托法(三)信托的功能财产事物管理功能社会投资功能融通资金功能社会福利功能第三节 信托法二、信托的设立(一)信托设立的概念和条件信托的设立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确立信托关系的法律行为。条件:1、有合法的信托目的。2、信托财产应当明确合法。3、信托文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4、依法办理信托登记。第三节 信托法(二)无效信托1、信托目的违反法律、行

15、政法规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信托财产不能确定;3、委托人以非法财产或者规定不得设立信托的财产设立信托;4、专以诉讼或者讨债为目的设立信托;5、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不能确定;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节 信托法三、信托财产(一)信托财产的概念所谓信托财产,是指受托人因承诺通过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所设立的信托而取得的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信托财产包括:财产权因受托人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权第三节 信托法(二)信托财产的范围(1)资金。(2)有价证券。(3)动产。(4)不动产。(5)资金债权。第三节 信托法(三)信托财产处分的规定根据信托法的规定:除因下列

16、情形之一外,对信托财产不得强制执行:、设立信托前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并依法行使该权利的;、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债务,债权人要求清偿该债务的;、信托财产本身应担负的税款;、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节 信托法四、信托当事人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第三节 信托法五、信托的变更与终止(一)信托的变更1、受益人的变更2、受托人的变更3、委托人的变更4、信托关系内容的变更第三节 信托法(二)信托的终止信托终止的事由:(1)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2)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3)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4)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5)信托被撤销;(6)信托被解除。信托财产归属

17、于:(1)受益人或者其继承人;(2)委托人或者其继承人。第三节 信托法六、公益信托(一)公益信托的定义公益信托是指为了救济贫困、救助灾民、扶助残疾人、发展教育等社会公共利益目的而设立的他益信托。(二)公益信托的范围为了下列公共利益目的之一而设立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1)救济贫困;(2)救助灾民;(3)扶助残疾人;(4)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5)发展医疗卫生事业;(6)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7)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三)公益信托的监督和管理第四节 保险法一、保险法概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

18、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第四节 保险法二、保险合同(一)保险合同概述1、保险合同的概念及特征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特征:(1)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2)保险合同为要式合同。(3)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4)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第四节 保险法2、保险合同主体保险合同当事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保险合同的辅助人。包括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第四节 保险法3、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我国

19、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除上述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第四节 保险法(二)保险合同的订立 1、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1)投保人提出申请,索取并填写投保单。(2)投保人与保险人商定支付保险费的方法。(3)承保。保险人审查投保单,向投保人询问、了解保险标的的各种情况和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决定接受投保后即在投保单上签章。(4)出具保险单。第四节 保险法2、保险合同的形式保险单保险凭证暂保单投保单其他书面形式第四节 保险法3、

20、保险合同的内容(1)保险人名称和住所。(2)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3)保险标的(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6)保险价值。(7)保险金额。(8)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9)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10)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11)订立合同的年、月、日。4、投保人的告知义务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第四节 保险法(三)保险合同的履行1、保险合同履行的概念 保险合同的履行,是指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后,合同主

21、体全面、适当完成各自承担的约定义务的行为。履行还包括索赔、理赔、代位求偿三个环节。2、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和保险人的义务(1)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投保人应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履行出险通知、预防危险、索赔举证的义务。被保险人应履行危险增加通知、施救的义务。(2)保险人的义务。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或保险合同规定的事项发生后对损失给予赔偿或向受益人支付约定的保险金。第四节 保险法3、索赔、理赔与代位求偿(1)索赔与理赔。索赔与理赔的程序如下:(2)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后,有权代被保险人向造成保险标的损害并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出险通知提供索

22、赔单证核定赔偿第四节 保险法(四)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保险合同的变更包括:(1)主体的变更。(2)内容的变更。(3)效力的变更。2、保险合同的解除(1)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2)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4)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5)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第四节 保险法(五)财产保

23、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的规定1、财产保险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如机动车辆第三人责任险。基本的内容:(1)被保险人的义务。(2)保险人的权利、义务。2、人身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人身保险的性质是给付性和返还性,不以损失的存在前提。其基本的内容有:(1)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2)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第四节 保险法三、保险公司(一)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我国的保险公司应当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两种组织形式。”(二)设立保险公司的条件(1)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2)符合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24、保险法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3)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4)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5)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第四节 保险法(三)保险公司的相关规定1、保险公司成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存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2、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取得分支机构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3、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设立代表机构,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四)保险公司

25、的组织机构保险公司的组织机构,适用公司法的规定。(五)保险公司的变更及解散第四节 保险法四、保险的经营规则与监督管理(一)保险的经营规则1、公司的业务范围(1)财产保险业务(2)人身保险业务(3)再保险业务 2、保险资金的管理与运用(二)保险业的监督管理1、保险公司经营的管理2、保险公司财务的管理第四节 保险法五、保险代理人和经纪人保险代理人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如保险业务代表。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保险经纪人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

26、的单位。因保险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的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经纪人承担赔偿责任。具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具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纪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应当有自己的经营场所,设立专门账簿记载保险代理业务的收支情况,并接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应当有自己的经营场所,设立专门账簿记载经纪业务的收支情况,并接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第

27、五节 外汇管理条例一、外汇管理概述(一)外汇管理1、外汇的概念外汇以是指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它包括:(1)外国货币,包括纸币、铸币;(2)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3)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4)特别提款权、欧洲货币单位;(5)其他外汇资产。第五节 外汇管理条例2、外汇的分类根据外汇能否自由兑换,可分为自由外汇与记账外汇。根据外汇的来源和用途,可分为贸易外汇和非贸易外汇。根据外汇持有者的不同,可分为居民外汇和非居民外汇。根据外汇在交易中的交割期的不同,可分为即期外汇和远期外汇。第五节 外汇管理条例3、外汇管理外汇管

28、理,也称外汇管制,是指一国政府为了维护本国货币汇价,平衡进出口贸易,对外汇买卖、收入和支出,对结汇及付汇以及外汇进出国境等活动实行程度不同限制的措施。国际上外汇管理主要有三种:即实行比较全面的外汇管理,发展中国家实行部分外汇管理,发达的国家,如法国、日本;基本不实行外汇管制,如有美国、英国等。第五节 外汇管理条例二、外汇管理的主要内容(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经常项目是指国际收支中经常发生的交易项目,包括国际贸易收支、劳务收支等,它是整个国际收支中最大的项目。1、经常项目可兑换。2、银行结汇制。3、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核销制度。第五节 外汇管理条例(二)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包括直接投资、各类贷款、证券投资等。(三)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须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领取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四)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市场管理人民币汇率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银行间外汇市场形成的价格,公布人民币对主要外币的汇率。总结本章共有五节,分别的介绍了中国中央银行法、中国商业银行法、信托法、保险法和外汇管理条例的基本概念、特征和内容。通过本章学习,了解我国目前各类金融企业的法律制度。熟悉商业银行、信托、保险设立的条件、变更和终止的有关内容,明确金融企业、当事人相应的法律责任。能够运用相关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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