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莊錦欣莊錦欣 2018年年1月月4日日什麼是隱私權(什麼是隱私權(Privacy)?)?“The Right To Be Let Alone”1890 美國聯邦大法官美國聯邦大法官 Louis Brandies 隱私權的種類隱私權的種類1.身體隱私權身體隱私權2.通訊隱私權通訊隱私權3.領域隱私權領域隱私權4.資訊隱私權資訊隱私權 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立法 從隱私權之概念出發從隱私權之概念出發隱私的定義隱私的定義讓一個人不被打擾,安靜獨處生活的權利(讓一個人不被打擾,安靜獨處生活的權利(the right to be let alone)隱私就是保護一個人在其不願意的情形下不被他人接近隱私就是保護
2、一個人在其不願意的情形下不被他人接近或接觸,無論是實際的身體接觸或是對個人資料的接觸或接觸,無論是實際的身體接觸或是對個人資料的接觸資訊隱私權資訊隱私權(資訊自決權):(資訊自決權):對自身所有資料的控制對自身所有資料的控制權權,個人資料非經本人允諾,不得任意蒐集、儲存、,個人資料非經本人允諾,不得任意蒐集、儲存、利用與傳遞利用與傳遞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立法 大法官針對隱私的解釋大法官針對隱私的解釋隱私權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秘密空間免
3、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秘密空間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85號)號)就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就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資訊隱私權而言,乃而言,乃保障人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
4、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大法官會議釋字第603號)號)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重點 個人資料之定義個人資料之定義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個人資料: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個人資料保護法
5、第2條第條第1款款)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重點 區分一般性個人資料與敏感性個人資料區分一般性個人資料與敏感性個人資料敏感性個人資料: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敏感性個人資料: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罪前科原則: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原則:不得蒐集、處理或利用(6 6)例外:例外:法律明文規定法律明文規定公務機關依法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公務機關依法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者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者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或犯罪預防目的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或犯罪預防目的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重點 蒐集個人資料
6、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蒐集個人資料時,應明確告知當事人(8 8):):蒐集單位蒐集單位蒐集目的蒐集目的個人資料之類別個人資料之類別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當事人得請求閱覽、刪除等權利當事人得請求閱覽、刪除等權利若不提供資料,對其權益之影響若不提供資料,對其權益之影響免告知之情形:免告知之情形:依法之規定、蒐集係履行法定義務之必要、告知將妨礙依法之規定、蒐集係履行法定義務之必要、告知將妨礙公務機關執行職務、告知將妨礙第三人之重大利益、當公務機關執行職務、告知將妨礙第三人之重大利益、當事人明知應告知之內容。事人明知應告知之內容。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重點 個人資料之蒐集
7、與處理,需有特定目的之外個人資料之蒐集與處理,需有特定目的之外公務機關公務機關非公務機關非公務機關法定職務必要範圍法律明文規定當事人書面同意有契約或類似契約關係對當事人權益無侵害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者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之必要,且處理後或揭露時無從識別特定當事人當事人書面同意與公共利益有關取自一般可得之來源,但有更值得保護之利益者除外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重點例外情形得為特定目的外之使用例外情形得為特定目的外之使用(16、20)公務機關公務機關非公務機關非公務機關法律明文規定法律明文規定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 為增進公共利益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
8、體、自由或財產上危險免除當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危險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防止他人權益之重大危害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之必要,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之必要,且資料經處理後或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且資料經處理後或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有利於當事人權益有利於當事人權益經當事人書面同意經當事人書面同意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重點 若個人資料非由當事人提供,應向當事人告知資料來若個人資料非由當事人提供,應向當事人告知資料來源等,除下列情形外(源等,除下列情形外(9 9):):即便係由當事人提供,亦免告知之情形即便係由
9、當事人提供,亦免告知之情形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資料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資料不能向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告知不能向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為告知基於公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之必要,且資料經處理後或基於公益為統計或學術研究之必要,且資料經處理後或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大眾傳播業者基於新聞報導之公益目的而蒐集大眾傳播業者基於新聞報導之公益目的而蒐集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重點 非公務機關之國際傳輸(非公務機關之國際傳輸(2121)原則許可,例外禁止原則許可,例外禁止涉及國家重大利益涉及國家重大利益國際條約或協定有特別規定國際條約或協定有特別規定接受
10、國對於個人資料之保護未有完善之法規,致有損害接受國對於個人資料之保護未有完善之法規,致有損害當事人權益之虞當事人權益之虞以迂迴方式向第三國傳輸個人資料規避本法以迂迴方式向第三國傳輸個人資料規避本法當事人之拒絕權當事人之拒絕權非公務機關特定目的外之利用非公務機關特定目的外之利用當事人表示拒絕時應即停止當事人表示拒絕時應即停止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並負擔費用(並負擔費用(ex:ex:免付費電話、免費回郵)免付費電話、免費回郵)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重點 民事責任(民事責任(2828、2929)刑事責任(刑事責任(4141)二年以
11、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20萬元以下萬元以下罰金罰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100萬元以下罰金萬元以下罰金行政罰(行政罰(47504750)不適用個資法之情形不適用個資法之情形個人社交或家庭活動個人社交或家庭活動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蒐集、處理或利用未與其他個人公開場所或公開活動中蒐集、處理或利用未與其他個人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資料結合之影音資料地的效力:中華民國人民在國外對我國人民個人資料地的效力:中華民國人民在國外對我國人民個人資料蒐集亦適用本法蒐集亦適用本法個人資料保護法修正重點 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30):自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自損害發生時起:5年內損害賠償訴訟類型(31)公務機關:適用國家賠償法非公務機關:適用民法個資法亂象個資法人名打圈的怪象,從法院地檢署蔓延到校園!南投縣府發文各校,要求遵守個資法,榮譽榜的學生姓名中間一律改成,不少學校榮譽榜變圈圈榜,家長批難道孩子是嫌犯?得獎是榮譽,為何不登全名?個資法到底要保護什麼人,執行到什麼程度?法界人士指出,只要當事人不覺得有被侵犯或符合公益,不必保留姓名。學校表揚學生是種榮耀,若還要畫圈圈,難道朝會公開表揚時,學生還戴著頭套上台領獎嗎?個資法亂象 謝謝!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