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消防法律法规基础知识2013年4月教学要素教学目的:初步认识消防法律法规体系,了解与消防工作相关的法律规定,重点掌握消防法等专门消防法律、法规核心内容。教学课时:4课时授 课 人:段巍,宁夏消防总队防火监督部监督管理处,5057645第一节 消防法律法规体系一、消防法律法规的含义 消防法律法规是指国家制定的有关消防管理的一切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消防法律法规作为国家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它的调整对象是在消防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当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一个以消防法为核心,其他消防法规、消防规章和技术规范为补充的较为完整的消防法规体系。二、消防法律法规渊源(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权威
2、和法律效力,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制定其他一切法律规范的依据,也是消防法规的基本法源。(二)消防法律1、消防专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是我国目前唯一的具有国家最高法律效力的消防专门法律,是我国消防工作的基本法。现行消防法是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共七章74条。(二)消防法律2、与消防行政管理相关的法律 在消防行政管理相关的法律中,都有直接涉及到消防安全管理的内容。这些法律主要有:刑法、刑事诉讼法、安全生产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城市规划法、建筑法、森林法、草原法
3、、产品质量法等。(二)消防法律3、国家行政管理通用法律 主要包括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监察法、国家赔偿法等。这些法律是所以国家机关在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中都应当遵守和执行的法律。(三)消防法规1、消防行政法规 消防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并颁布实施的有关消防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其法律效力等级仅次于法律。目前,中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条例正在起草制定过程中。我国现行有关消防工作的行政法规,主要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三)消防法规2、地方性消防法规 地方性消防法规是由省、自治
4、区、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并颁布实施的有关消防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消防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消防行政处罚,其法律效力等级低于消防法律和消防行政法规。目前,宁夏地方性消防法规只有一部: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办法(四)消防行政规章 消防行政规章分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地方政府规章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部门消防规章是指,由国务院各部委局为了有效地履行好消防行政管理职能,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并发布施行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分公安部消防规章和其他部委消防规章。(四)消防行政规章 1、公安部消
5、防规章。主要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四)消防行政规章 2、其他部委消防规章。主要包括:由公安部、原劳动部、国家统计局联合制定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由公安部和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制定的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国家计委和财政部联合制定的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等。(四)消防行政规章 3、地方政府消防规章。地方政府消防规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会、自治区首府、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并颁布实施的有关消防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我区主要有:宁夏回
6、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等(五)规范性文件 消防规范性文件是指有立法权限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没有立法权限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根据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地本部门工作实际制定出台的有关消防行政管理工作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有关消防管理工作的通知、通告、决定、指示、命令等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的法律效力等级最低,不能设定行政处罚。(六)消防技术标准 消防技术标准是指规定社会生产经营、工作生活中保障消防安全的技术要求和安全极限的各类技术规范和标准的总称。1、根据其性质可分为规范和标准两大类。2、根据制定部门的不同划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7、和地方标准。3、根据强制约束力的不同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六)消防技术标准 常用的消防技术规范主要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石油库设计规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等等。常用的消防技术标准有: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A653-2006)等。第二节 消防法的主要内容 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1998年4月29日通过,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新消防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
8、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08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一、消防法的总体结构和各章的主要内容 新消防法共分为总则、火灾预防、消防组织、灭火救援、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七十四条。保留了老消防法的基本框架,与98年消防法相比,新增了“监督检查”一章,条文数量增加了20条,内容更加丰富完善,规定更加切合实际。(一)确立了消防工作新原则,健全完善了消防安全责任制背景:消防安全事件高发、频发、多发的现状,固然与经济快速发展、社会急剧转型和自然灾害增多等客观因素有关,但更多的是由于一些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消防安全管理不重视,对预防火灾的重要性认知不足等主观
9、因素所致。消防工作涉及各级政府、各个部门、社会各行各业和每个公民,“政府”、“部门”、“单位”、“公民”都是消防工作的主体。新消防法按照消防工作的客观规律和特点,在总则中确定了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新的消防工作原则,概括了我国消防工作的基本格局。同时,新消防法进一步明确了各消防安全主体的法定责任。1.明确和完善了政府的消防工作责任。消防法第三条规定,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在各章中,具体
10、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组织编制并实施城乡消防规划、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加强消防组织建设等职责,新增了加强农村消防工作、对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组织整改,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责令停产停业决定组织实施等职责。工作实践中,各级政府建立了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将消防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领导干部政绩考评。2.明确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消防工作职责。新消防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11、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消防法各章具体规定了公安消防机构的职责:消防宣传教育;消防监督执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备案抽查,消防监督检查,消防产品监督检查,火灾事故调查,消防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等);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队伍和廉政建设等。3.明确了政府其他部门的消防工作职责。新消防法弥补了原消防法关于政府有关部门消防安全主体责任的缺失,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
12、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此外,消防法规定,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消防部门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对违法生产、销售消防产品的行为,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4.进一步完善了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单位是社会消防管理的基本单元,单位对消防安全和致灾因素的管理能力,反映了社
13、会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消防法明确了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在原消防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负责的职责。第十六条:单位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
14、火灾隐患;(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本条是关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及消防安全责任人的规定。本条各单位消防安全职责的规定是对所有单位的要求,是一项普遍性的规定,是“预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和“单位全面负责”原则的具体落实。“(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详细解读:首先,各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它要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建立起一套由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部门负责人、职工共同参与的消防安全责任制,进行消防安全自我管理,
15、自我检查、自我整改。只有消防安全的各项制度健全、职责清楚、目标明确、管理严格、责任落实,才能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创照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确保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其次,各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内容包括: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志愿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以及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是指为了防止发生火灾事故而依据科学规律、机器设备、现
16、场环境、生产经营、工艺流程等客观状况制度的安全操作规则和程序。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对一些行业、系统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生产操作规程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铁路消防管理办法等。没有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各单位也应当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预防火灾的实际需要,制定详细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再次,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根据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各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内容包括:(1)组织机构:有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2)报警和接警处置程
17、序;(3)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4)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5)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等。“(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详细解读:第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需要配置消防设施、器材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进行配置;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按照行业标准进行配置。第二,各单位除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外,还应当设置必要的符合要求的消防安全标志。第三,各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器材、安全标志检查和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验、维修保养,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安全
18、标志能够充分发挥其预防和扑灭火灾的作用。各单位除自己对消防设施、器材、安全标志进行定期检验、维修外,还可以委托获得资质的专业维修企业进行检验、维修保养。“(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详细解读:为了保证建筑消防设施始终处于完好有效的状态,有必要每年对建筑消防设施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测,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对建筑消防设施全面检测,可以委托依法获得相应资质、资格的消防设施检测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进行。“(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详细解读:根据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19、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内容包括:(1)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2)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3)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4)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5)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6)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7)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8)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9)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10)防火巡查情况;(11)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12)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六)
20、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详细解读:按照本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确定的组织机构、报警、接警程序、应急疏散的程序和措施、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等进行实地模拟演练,并结合实际情况,不断完善预案,提高本单位人员的消防意识和实战能力。“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详细解读: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第四条规定: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根据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
21、防安全管理规定中第六条规定,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第十七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职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
22、当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范围: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讯枢纽;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的文物保护单位;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易燃易爆化
23、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重要的科研单位等。另外,高层公共建筑、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详细解读:根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规定,消防安全管理人是消防安全工作的直接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负责人负责,定期向消防安全负责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消防安全管理人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一)拟订年度消防工
24、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二)组织制订消防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七)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详细解读:1.培训频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
25、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2.培训内容:(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5.明确了公民在消防安全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公民是消防工作重要的参与者和监督者。消防法明确了公民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权利和义务,规定任何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的灭火工作的义务。任何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二)适应转变政府职能要求,加强和改革
26、了消防监督管理制度背景:长期以来,消防部门直接全面参与了企业的基本建设和日常管理活动,承担了应当由企业承担的管理责任,消防机构成了企业的消防安全保姆。这样,应当由企业完成的事成了消防监督机构的事,消防社会化也成了一句空洞的口号。1.改革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1)调整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行政许可的范围: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由公安消防机构实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2)明确了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规定对按照国家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消防机构
27、备案;工程竣工,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2.完善了公众聚集场所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制度。明确了申报责任主体,公安消防机构实施消防安全检查的时限和工作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3.取消了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行政许可。为减少行政许可事项,消防法将大型群众性活动的消防安全纳入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实施的安全许可范围,避免了多头审批。同时,进一步完善了大型群众性活动的
28、消防安全要求。4.进一步明确了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制度。(1)明确了对消防产品的基本要求,规定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2)明确了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实行强制认证为主、技术鉴定为补充的制度。(3)明确了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主体,规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防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新消防法明确了对消防产品实行生产、流通、使用分段监督、分段处罚制度。(三)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要求,体现城乡统筹发展背景:由于对消防工作重视不够,组织制度不健全,工作职责不明确,消防监
29、督不到位,使农村消防工作形成了真空和盲点。消防监管力量不足,公安现役消防监督重心在城市,乡镇一级消防工作管理薄弱。基层派出所警力有限,消防分级管理往往停留在一般部署上,很难落到实处。受“用火习俗难改变、宣传培训难到位、设施不足火难灭、道路不通车难行、弱势群体难关照、“三合一”问题难解决”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农村火灾也成了当前消防工作的一个难点。1.明确了政府农村消防工作职责。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2.明确了乡村消防规划和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要求。将原消防法中的“城市规划”修改为“城乡规划”,规定“地方各级人民
30、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一字之差,“城”“乡”并重,体现了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高度重视。3.规定了特殊时段农村防火工作要求。针对农业收获季节火灾多发的实际,规定在农业收获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4.对村民委员会的消防工作内容作了具体规定。在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
31、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的同时,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四)引导和规范社会消防管理和公共服务背景:目前我国消防中介组织的服务范围主要是消防产品生产的认证、产品的检测、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测以及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另外,消防技术咨询、安全评估、火灾隐患整改、火灾损失评估、培训等服务发展缓慢,消防中介组织的数量明显不足,远远不能适应消防事业发展的要求。同时,消防中介组织服务意识差,服务质量低。有的中介组织借消防服务之名,漫天要价,有的变“自愿
32、”为“强制”服务,少数消防中介组织只顾眼前利益,帮客户在检验、检测等报告上弄虚作假,搞虚假评估。自身行为不规范、不自律,很难树立起社会权威,影响了消防中介组织的声誉。1.鼓励、引导发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消防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国家鼓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旨在通过鼓励和引导发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充分发挥责任保险的经济补偿和辅助社会管理功能,用市场机制和经济手段解决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的火灾责任赔偿,有利于分清法律责任,扭转平日老板赚钱、灾后政府买单的不合理状况。
33、2.规范社会消防技术服务。规定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明确了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保障社会化消防安全管理和技术服务工作依法、规范开展。(五)推进多种形式消防队伍建设,完善中国特色的消防力量体系。背景:当前,一方面,消防部队承担了远远超出了其责任区保护面积的职责,力不从心;另一方面,人民群众对抢险救援和社会救助的需求越来越多。1.明确了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力量的总体要求。消防法
34、第三十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2.区分城市、乡镇和社会单位,明确建设不同形式消防力量的要求。(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并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2)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3)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4)特殊单位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
35、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四)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五)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六)明确了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承担应急救援工作,对消防队职能作出重大调整。加强和完善应急救援机制,是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内容和必然要求,体现了我国消防工作职能的新拓展;消防法将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作为公安消防部队队的一项重要任务和职责,也是对消防部队在应
36、急救援工作中的突出作用和成效的充分认可和肯定。目前,消防部队参加其他灾害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任务量,已经达到了火灾扑救任务量的2倍多,并呈逐年上升趋势。特别是“5.12”汶川大地震,消防部队快速反应、科学施救,是搜救生还率最高的一支专业队伍。1.明确了政府消防组织建设的基本职责。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养,增强消防组织的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能力。2.明确了应急救援机制和保障要求。(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2)赶赴火灾现场或者应急救援现场的消防人员和调集
37、的消防装备、物资,需要铁路、水路或者航空运输的,有关单位应当优先运输。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应当让行,不得穿插超越;收费公路、桥梁免收车辆通行费。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防艇迅速通行。(3)对因参加扑救火灾或者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3.明确了消防队的业务能力要求。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应当充分发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专业力量的骨干作用;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消
38、防部队主要承担下列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1、危险化学品泄漏事故;2、道路交通事故、空难事故;3、地震及其次生灾害;4、建筑坍塌事故;5、重大安全生产事故;6、爆炸及恐怖事件;7、群众遇险事件。同时,参与配合处置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矿山、水上事故,重大环境污染、核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七)强化了对政府及政府部门依法履行职责的监督 新消防法专门增加了“监督检查”一章,着力规范和约束政府及政府各部门,特别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权力的行使,强化了对其依法履行职责的监督。1.明确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39、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2.明确了公安消防机构及公安派出所的监督检查职责。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行职责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不包括消防行政许可、火灾事故调查等其他消防监督职责。3.规定了公安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廉政建设要求。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等,不得收取费用,不得
40、利用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谋取利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八)强化了消防安全法律责任规定,进一步加大消防执法力度背景:从某种意义上讲,消防责任制不落实,很大一部分原因是责罚不严,违法成本过低,滋长了违法现象,因此,有必要在全社会大力推行消防“问责”制。在政府层面,建立消防工作考评机制和火灾事故责任追究机制,对消防工作不重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不力,导致发生有影响的火灾事故,严肃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在社会层面,通过加大消防违法或不作为的成本,将板子打到痛处,切实营造一
41、个不愿违法、不敢违法的社会消防工作氛围。1.加大消防行政处罚力度。增加了应予行政处罚的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解决了原消防法对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规定的不全、不严密,一些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制止、纠正和依法惩处的问题,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2.调整了行政处罚的种类。消防法设定了警告、罚款、拘留、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止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相应资质、资格六类行政处罚,增加了责令停止执业、吊销相应资质、资格两种行政处罚,对一些严重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特别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增设了拘留处罚,增强了法律的威慑力。3.进一步明确了行政处罚的主体。(1)消防法规定的行政处罚,除消防法另有规
42、定的外,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2)拘留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决定;(3)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4)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5)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文件,情节严重或者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许可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吊销相应资质、资格。4.取消了一些消防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的前置条件。根据消防工作实践,新消防法取消了原消防法有关在消防行
43、政许可、火灾隐患整改等违法行为,责令限期改正的处罚前置条件,有利于及时消除火灾隐患。5.具体规定了消防行政处罚的罚款数额。综合考虑各地经济发展状况以及违反消防法规行为的危害程度,分别规定了罚款处罚的具体数额。对单位的最高罚款数额规定为三十万,对个人最高罚款数额规定为五万。6.规定了行政强制。(1)强制措施。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2)强制执行。规定对逾期不执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决定的,由
44、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等部门实施。为保证正确、统一执法,公安部对消防法规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名称(即消防行政处罚案件案由)进行了规范。二、消防违法行为的查处(一)消防违法行为设定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1、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2、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3、消防设计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4、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5、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6、投入使用后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7、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
45、、营业;8、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营业;9、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10、未进行竣工消防备案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四)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的;(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擅自
46、投入使用、营业的。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依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九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11、违法要求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12、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13、违法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14、违法监理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二)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三)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
47、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第六十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15、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16、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未保持完好有效;17、损坏、挪用消防设施、器材;18、擅自停用、拆除消防设施、器材;19、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20、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21、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22、占用防火间距;23、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24、门窗设置影响逃生、灭火救援的障碍物;25、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第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
48、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
49、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第六十一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26、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27、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28、其他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第六十一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六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 29、违法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30、非法携带
50、易燃易爆危险品;31、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谎报火警);32、阻碍特种车辆通行(消防车、消防艇);33、阻碍执行职务。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一)违反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三)谎报火警的;(四)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五)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消防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法律责任,分别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十五、五十条等条款对接,根据情节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