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规第十二章-建设工程纠纷的处理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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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建设工程纠纷的处理建设工程纠纷的处理第一节第一节 建设工程民事纠纷的建设工程民事纠纷的仲裁仲裁幻灯片幻灯片 3 3第二节第二节 建设工程民事纠纷的建设工程民事纠纷的诉讼诉讼幻灯片幻灯片 1212第三节第三节 建设工程行政纠纷的处理建设工程行政纠纷的处理幻灯片幻灯片 2222一、仲裁的基本原则一、仲裁的基本原则(一)当事人自愿原则(一)当事人自愿原则 当事人自愿原则也称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仲裁法规定,当事人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二)一裁终局制原则(二)一裁终局制原则 一裁终局制原则是仲裁制度准司法性的体现。与诉

2、讼实行的两审终审制度不同,仲裁裁决一旦作出,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争议向仲裁机构申请再次仲裁。仲裁裁决作出以后,当事人也不得就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一节第一节 建设工程民事纠纷的仲裁建设工程民事纠纷的仲裁(三)独立仲裁原则(三)独立仲裁原则 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构、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为保证这一原则的实施,仲裁法规定,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四)人民法院监督原则(四)人民法院监督原则 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之间是相互独立的,没有隶属关系。但仲裁机构毕竟是民间组织,涉及强制措施,必须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生效后,人民法院经当

3、事人申请,可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仲裁裁决裁定撤销。(五)先行调解原则(五)先行调解原则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调解应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按照自愿、合法原则进行。调解不成的,应及时裁决。调解书和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二、仲裁机构二、仲裁机构(一)仲裁委员会(一)仲裁委员会1仲裁委员会的设立仲裁委员会的设立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委员会在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设区的市是指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也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在其他设区的市。仲裁委员会的设立,应进行登记。登记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2仲裁委员会成员仲裁委员会成员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

4、1人、副主任24人、委员711人组成。仲裁委员会成员由法律、经济贸易专家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人员担任,其中,法律、经济贸易专家不得少于2/3。(二)仲裁协会(二)仲裁协会 我国仲裁协会是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其会员是仲裁委员会。仲裁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其职责是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自律性运行机制,根据章程对仲裁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仲裁员的违纪行为进行监督。三、仲裁协议三、仲裁协议(一)仲裁协议的形式(一)仲裁协议的形式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条款中,包括争议解决方式条款,双方当事人可以在签订合同时订立

5、将该合同争议提交仲裁的条款。(二)仲裁协议的内容(二)仲裁协议的内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即双方当事人在发生纠纷时要提请仲裁的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基于双方自愿。(2)仲裁事项 即提请仲裁的纠纷范围。约定的仲裁事项,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我国仲裁法的适用范围是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3)选定仲裁委员会 仲裁委员会没有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规定,根据当事人双方的自愿,可以选择任意一个仲裁委员会,为已经发生或者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进行仲裁。(三)仲裁协议的效力(三)仲裁协议的效力 合同订立后履行的过程中,因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主客观原因,已经订

6、立的合同可能会发生变更、解除、终止或确认无效。合同变更后,当事人应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履行,因合同发生的争议仍有可能发生。合同解除、终止或者确认无效后,可能因此而发生损害赔偿争议。(四)无效仲裁协议(四)无效仲裁协议 根据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仲裁协议无效的原因包括: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四、仲裁程序四、仲裁程序(一)申请和受理(一)申请和受理1申请申请 申请是指一方当事人根据仲裁协议,依法向仲裁委员会请求对所发生的纠

7、纷进行仲裁的行为。当事人申请仲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有仲裁协议;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2受理受理 受理是仲裁程序的开始。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和副本。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二)仲裁庭组成(二)仲裁庭组成 仲裁庭的组成方式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首席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由双方当事

8、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员有下列情况之一,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的。(三)开庭和裁决(三)开庭和裁决1开庭开庭 开庭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组织申请人、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及其他 参加人对发生纠纷的事实进行调查,对争议的问题和责任的承担进行辩论的活动。开庭是为了通过当事人对事实的陈述和对有争议

9、的问题进行辩论,弄清事实,分清责任,作出调解或裁决。仲裁法规定,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及其他书面材料进行审理,作出裁决。2裁决裁决 裁决是仲裁庭对当事人纠纷中的权利、义务的实体问题,审理后经仲裁庭评议作出的书面决定。仲裁裁决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或独任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裁决书从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认真遵照执行。(四)申请撤销裁决(四)申请撤销裁决 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10、:没有仲裁协议的;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五)执行(五)执行 仲裁裁决书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有上述应当撤销裁决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重新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一、诉讼管辖一、诉讼管辖(

11、一)级别管辖(一)级别管辖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基层人民法院数量多、分布广,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大部分第一审案件,便于当事人参与诉讼,也便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包括重大涉外案件,如争议标的额大、案情复杂、涉及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等;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包括专利纠纷案件、重大的涉及中国港澳台地区的民事案件等。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高级人民法

12、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即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包括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认为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第二节第二节 建设工程民事纠纷的诉讼建设工程民事纠纷的诉讼(二)地域管辖(二)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包括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三)专属管辖(三)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是特殊地域管辖的一种,为了便于人民法院调查取证,及时处理纠纷,以诉讼标的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四)协议管辖(四)协议管辖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

13、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管辖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五)移送管辖(五)移送管辖 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六)指定管辖(六)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二、诉讼参加人二、诉讼参加人(一)诉讼

14、当事人(一)诉讼当事人 诉讼当事人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与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在第一审程序中是指原告人、被告人;在第二审程序中是指上诉人和被上诉人;在执行程序中是指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二)诉讼代理人(二)诉讼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是指以当事人一方的名义,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委托的权限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的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目的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权利,其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所实施的行为,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三)共同诉讼(三)共同诉讼 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2人以上的诉讼。原告为2人以上的,为共同原告;被告为2人以上的,为共同被告。共同诉讼一般基于诉讼标的为同一种

15、类、连带债权债务或者同一事实或法律上的原因产生。三、诉讼中的证据三、诉讼中的证据 证据是指支持诉讼请求的证明文件和资料。证据在诉讼中有重要的意义,它既是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又是人民法院作出裁判的基础。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证据主要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建设工程民事纠纷中的证据主要来源于工程建设过程中的信息和资料,如合同书、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日志、施工图纸、施工进度表、施工质量检查记录、验收报告、技术鉴定报告、付款收据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搜集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

16、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书证应当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供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四、审判程序四、审判程序(一)第一审程序(一)第一审程序1普通程序普通程序(1)起诉和受理 起诉是指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请求司法保护的诉讼行为。一般来说,民事诉讼采取不告不理原则。起诉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

17、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2)开庭前的准备 审理前的准备工作的内容包括通知当事人受理案件和应诉,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并限期被告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法院审阅诉讼材料,调查研究,搜集证据。组成合议庭,并在3日内通知当事人。在合法、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调解书送达时一方当事人拒收的,应当及时判决。(3)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

18、,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审理。开庭3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在法庭调查阶段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当事人陈述;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宣读鉴定结论;宣读勘验笔录。当事人可以在法庭上提出新的证据,可以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法庭调查完毕,按照顺序依次由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

19、、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先后发言,阐述自己的观点和意见,进行互相辩论。辩论终结,由审判长征询各方最后意见。法庭辩论结束后,可在审判长主持下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裁定诉讼程序终结;调解未达成协议的,由审判庭进行评议,作出判决。2简易程序简易程序 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是在普通程序的基础上对某些方面的简化,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当事人双方也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请求解决纠纷。人民法院可以在立案时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20、不组成合议庭。审理程序不受普通程序有关规定的限制。审理期限为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延长。(二)第二审程序(二)第二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是指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在法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由上一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的程序。我国实行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即一审判决和某些裁定作出之后,并不立即生效,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请求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由二审法院作出最终裁判。第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裁定

21、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当事人对重审的判决、裁定仍可以上诉。二审判决、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当事人不得再上诉,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申请再审。(三)审判监督程序(三)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的程序。提起再审程序的途径和方式有:由审判监督权的机关和公职人员提起再审。当事人申诉。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直接向法院申诉的,是否再审由人民法院决定。

22、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四)执行程序(四)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将生效的法律文书依法予以强制执行的程序。执行程序由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双方或者一方是公民的为1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6个月。人民法院收到申请执行书后,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的,经人民法院审查批准后,结束执行程序。五、诉讼时效五、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对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使其丧失在诉讼中

23、胜诉权的法律制度。建立这一法律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督促享有民事权利的当事人充分重视自身的合法权益,并尽早主张,以结束民事权利义务的不稳定状态。如果权利人在诉讼时效过后主张权利,则主张人丧失胜诉权,人民法院将对权利主张不予支持,但并不影响实体权利的履行。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了一般诉讼时效和特殊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特殊诉讼时效在民法通则和相关法规中分别作了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的情况包括: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建

24、设工程民事纠纷多发生于材料供应、工程款结算、工程质量保修、工程索赔等阶段,纠纷当事人应注意诉讼时效,避免丧失胜诉权,这也是维护其正当权益的关键。一、行政复议一、行政复议(一)行政复议的申请(一)行政复议的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二)行政复议的受理(二)行政复议的受理 行

25、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第三节第三节 建设工程民事纠纷的处理建设工程民事纠纷的处理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书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书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

26、关材料。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搜集证据。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1)决定维持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2)期限内履行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3)决定撤销、变更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

27、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4)决定撤销行政行为 被申请人不按照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补偿。二、行政诉

28、讼二、行政诉讼(一)行政诉讼的案件管辖(一)行政诉讼的案件管辖1级别管辖级别管辖行政案件的级别管辖主要考虑案件的严重程度、复杂程度,案件的性质,即有利于案件审理。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高级人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案件。2地域管辖地域管辖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对

29、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决定不服而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行政诉讼的当事人(二)行政诉讼的当事人1行政诉讼的原告行政诉讼的原告 行政诉讼的原告是指认为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引起行政诉讼发生的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2行政诉讼的被告行政诉讼的被告 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提起诉讼,经人民法院通知其应诉的人。从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30、看,能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人,只能是与原告处于相对地位的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对原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行政处理决定的行政机关。(三)诉讼程序(三)诉讼程序1起诉和受理起诉和受理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

31、月内提出。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2审理和判决审理和判决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1)判决维持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2)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的;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3)期限内履行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4)判决变更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

32、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做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四)执行(四)执行 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拒不履行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Thank 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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