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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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编制原则和审查的相关规定编制原则和审查的相关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编制组2014年9月本次主要介绍的内容:一、编制过程二、主管部门和编制单位三、编制目的四、建设法规概述五、我国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简介六、施工图审查的相关规定七、审查内容简介八、有关问题的说明九、结束语一、编制过程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安排,北京市勘察设计与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办公室承担了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的编制工作。该项工作于2009年9月启动,由北京市17家施工图审查机构的80余名专家组成编制组,编制过程中共召开编制组全体会议或分专业会议30余次,并广泛听取了各地住房和城乡

2、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机构、勘察设计单位的意见,经过反复研讨,并经主管部门同意,按行业特点编制了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岩土工程勘察文件技术审查要点三本审查要点。一、编制过程(续)2011年12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组织包括14位勘察设计大师在内的31位专家在北京召开审查会,审查通过了上述三本要点。以下仅对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的编制情况予以介绍。二、主管部门和编制单位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主编单位: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勘察设计与测绘管理办公室 北京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参编单位(排名不分前后):北

3、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北京首建标工程技术开发中心 解放军总后勤部建筑设计研究院 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电子工程设计研究院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 中冶京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三、编制目的规范审查行为规范审查行为 依法依规审查依法依规审查明确审查内容明确审查内容 统一审查尺度统一审查尺度确保审查质量确保审查质量 减少错审漏审减少错审漏审减少技术争议减少技术争议 不影响技术进步不影响技术进步四、建设法规概述(一)宪法和法律 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权威和最高法律效力。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普通法律的内容都必须符合宪法的规定。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4、或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按照法定程序制定,由国家主席签署,并以国家主席令公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其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法律称为“基本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称为“一般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的效力仅次于宪法。四、建设法规概述(二)法规 法规通常是对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总称。1、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由国务院总理签署,以国务院令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等。行政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四

5、、建设法规概述(二)法规 2、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有两种,一种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由大会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用公告公布施行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其效力低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另一种是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报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的规范性文件。这些地方性法规在本市范围内有效,其效力低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四、建设法规概述(三)规章 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1、部门规章 部门规章是指国务院各部(局)、委员会在本部门的权限范

6、围内制定,由部(局)长或者委员会主任签署,以部(局)或者委员会令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如建设部(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其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四、建设法规概述(三)规章 2、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由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签署,以政府令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如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北京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地方政府规章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其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

7、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效力,低于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四、建设法规概述(四)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上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狭义上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宪法、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四、建设法规概述(四)规范性文件(续)我们通常所说的规范性文件是指狭义上的规范性文件,就是老百姓俗称的“红头文件”,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在权限范围内,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按规定程序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措施,包括规定、办法、细则、通知、通告

8、、布告等。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13111号)。五、我国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简介(一)国家标准 根据标准化法第六条、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草拟、审批,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发布。五、我国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简介(二)行业标准 根据标准化法第六条、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由

9、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草拟、审批、编号、发布,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五、我国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简介(三)地方标准 根据标准化法第六条、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草拟、审批、编号、发布,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五、我国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简介(四)企业标准 根据标准化法第六条、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

10、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企业标准由企业组织制定,并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备案。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虽然法律确定了企业标准的合法地位,但我国工程建设领域企业标准发展相对滞后,企业所采用的标准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为主,这与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情况完全不同,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这一局面必须得到改变。五、我国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简介(五)协会标准 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由从事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单位、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是从事

11、工程建设标准化活动专业性协会。根据原国家计委关于请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委员会负责组织推荐性工程建设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计标19861649号)规定,至2014年5月共发布了约370本协会标准。根据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管理办法第三条,协会标准是跨地区、跨行业、全国范围内自愿采用的工程建设标准。协会标准虽然在工程建设领域发挥了很大作用,但比较遗憾的是,我国至今尚未明确协会标准的法律地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相信协会标准将会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五、我国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简介(六)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1 根据标准化法第七条、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保障人体健康,

12、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五、我国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简介(六)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2 根据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第二条、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工程建设活动,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五、我国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简介(七)工程建设标准的编号规则 1 根据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标2008182号)第九条,标准编号由标准代号、发布标准的顺序号、发布标准的年号组成。当标准中无强制性条文时,标准代号后

13、应加“/T”表示。例如:(1)某乡有强制性条文的国家标准编号采用“GB5020”表示;某项无强制性条文的国家标准编号采用“GB/T5020”表示。(2)某项有强制性条文的建筑工程行业标准编号采用JGJ20表示;某项无强制性条文的建筑工程行业标准编号采用JGJ/T20表示。2 根据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协会标准编号采用CECS:表示。五、我国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简介(八)标准相互交叉和矛盾问题的处理 1 目前我国工程建设标准已形成了完整的体系,对工程建设提供了技术依据,但随着标准数量的增多,不同标准之间存在内容交叉、重复或相互矛盾的问题,给设计者和审查者带来了一些困扰。虽然主管部

14、门和规范编制专家已对这些问题引起了高度重视并作了大量工作,但由于问题的复杂性,目前尚未得到彻底解决。五、我国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简介(八)标准相互交叉和矛盾问题的处理 2 根据标准化法、标准化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精神,对标准之间相互矛盾之处可按下列原则把握:(1)同级别的标准(如同为国家标准或同为行业标准)对同一问题规定不一致时,应以最新发布的标准为准。(2)不同级别的标准,除特殊情况外(如地基基础设计),低级别标准中如有低于高级别标准的规定(如行业标准中低于国家标准的规定、地方标准中低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应视同无效,但允许低级别标准做出严于高级别标准的规定。据此,在实际工程设计中,应按最严格

15、的规定执行。五、我国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简介(九)工程建设标准的解释 1 根据工程建设标准解释管理办法(建标201465号)的规定,标准解释由标准批准部门负责。对涉及强制性条文的,标准批准部门可指定有关单位出具意见,并做出标准解释。对涉及标准具体技术内容的,可由标准主编单位或技术依托单位出具解释意见。当申请人对解释意见有异议时,可提请标准批准部门作出标准解释。2 申请人提供真实身份、姓名和联系方式,并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的,标准解释申请应予受理,但下列情况除外:(1)不属于标准规定的内容;(2)执行标准的符合性判定;(3)尚未发布的标准。五、我国工程建设标准体系简介(九)工程建设标准的解释 3 标准

16、解释应以标准条文规定为准,不得扩展或延伸标准条文的规定,如有必要可组织专题论证。办理答复前,应听取标准主编单位或主要起草人员的意见和建议。标准解释应加盖负责部门(单位)的公章。对标准解释中的共性问题及答复内容,经标准批准部门同意,可在相关专业期刊、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布。标准修订后,原已作出的标准解释不适用于新标准。六、施工图审查的相关规定(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摘录):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第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

17、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六、施工图审查的相关规定(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摘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

18、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监理等活动,以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应当以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为依据。六、施工图审查的相关规定(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

19、号)(摘录):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送审查机构审查,但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送审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定。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审查机构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图审查,不得压缩合理审查周期、压低合理审查费用。六、施工图审查的相关规定(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摘录):六、施工图审查的相关规定(三)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摘录):

20、第十一条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三)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四)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六、施工图审查的相关规定(四)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摘录):第五条工程建设中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现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应当由拟采用单位提请建设单位组织专题技术论证,报批准标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

21、审定。工程建设中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标准,现行强制性标准未作规定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六、施工图审查的相关规定(四)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摘录):第六条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应当对工程建设规划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应当对工程建设勘察、设计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阶段执行施工安全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建设施工、监理、验收等阶段执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六、施工图审查的相关规定(五)关于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22、建质2013111号)(摘录)12审查机构应当依据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经国务院、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发布的施工图审查要点开展技术性审查工作。13审查机构应按照工程项目勘察设计合同签订时有效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建设标准设计中与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不符的内容,视为无效,不作为施工图审查的参考性依据。七、审查内容概述(一)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现行的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条”),是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根本依据,所有与施工图设计相关的强条均为审查的内容。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与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未含地方

23、标准、企业标准和协会标准)约160本,其中与建筑工程设计相关的强制性条文约1500条。随着新版工程建设标准的发布与实施,强条的内容和数量也在逐渐变化,为适应这一情况,本要点未将强条列出,请直接依据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的强条进行施工图审查。七、审查内容概述(二)结构专业的非强制性条文 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是施工图审查的重要内容,由于结构专业设计标准中的多数条文与结构安全有关,各地结构专业对非强条的审查范围相差较大。本要点编写过程中,参编专家对这一问题进行过多次深入讨论,结合十年以来施工图审查的开展情况,经过反复协商,决定从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选择对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性有直接影

24、响的非强制性条文约230条,并将其逐条列出,作为结构专业施工图审查的内容。七、审查内容概述(二)结构专业的非强制性条文(续)需进一步说明的是,结构计算书的审查是结构专业审查的重要组成部分,当采用鉴定合格的计算程序进行结构分析时,一般不需要对计算的中间过程进行审查,因此本要点主要对结构计算书的审查原则作了规定,而这方面的非强制性条文并未全部列出,当需要对计算的中间过程审查时,应直接依据现行工程建设标准中的相关条文进行。七、审查内容概述(三)建筑、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的非强制性条文 除结构专业外,住建部13号令未对其他专业的非强制性条文提出审查要求,实际审查中是否可不对非强条进行审查要求,实际

25、审查中是否可不对非强条进行审查,也有不同的观点。编制组经过反复的研讨,多数专家认为目前我国工程建设标准中强条与非强条之间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加上有些强条过于原则,如完全不审查非强条,这些强条的原则规定很难真正得到落实。因此审查应以强条为主,并应将少量与强条关系密切的非强条作为强条的支撑列入审查内容。经过筛选,建筑、给排水、暖通及电气专业从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选择了非强制性条文约230条(不包括建筑节能部分),并将其逐条列出,作为施工图审查的内容。七、审查内容概述(四)建筑节能、绿色建筑方面的审查内容 1.建筑节能设计时建筑工程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确保建筑节能的设计质量符合相关

26、标准,本要点将建筑节能的审查内容专门列为一章,除按前述原则确定审查内容外,适度扩大了建筑节能的审查范围,从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选择了对节能设计质量影响较大的非强制性条文约50条,并将其逐条列出,作为建筑节能施工图审查的内容。2.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因编制时间关系,有关这方面的内容未列入本要点。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根据情况编写适用于当地条件的绿色建筑审查要点。七、审查内容概述 (五)法规中涉及技术管理的规定,且需要在施工图设计中落实的事项,作为审查内容。(六)协会标准是非政府组织推荐给相关单位自愿采用的工程建设标准,不具有任何强制性,因

27、此不作为本要点的审查依据。七、审查内容概述 (七)地方标准。地方法规也是施工图审查的依据,其具体审查内容应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按上述原则自行规定。例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北京地区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等北京市地方标准,北京市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筑材料目录(2010年版)(京建发2010326号)等北京市主管部分发布的文件均已作为北京市的审查内容。七、审查内容概述(八)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目录前言 编制说明 一、总则 二、建筑专业审查要点 三、结构专业审查要点 四、给水排水专业审查要点 五、暖通专业审查要点 六、电气专业审查要点 七

28、、建筑节能审查要点七、审查内容概述(八)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目录(续)附录A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 第81号)附录B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附录C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 第111号)附录D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建质2010109号)附录E 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附录F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建科201216号)八、有关问题说明 (一)要点内容应根据工程建设标准、法规的变化适时更新 我国的工程建设标准更迭频繁,很多

29、标准都在不断的修订。为保证审查要点编制工作的顺利完成,避免编制工作无限期的后延,审查要点编制时以2011年12月前出版发行的标准为准。在要点正式出版前。按主管部们要求编制组依据2013年10月前正式出版发行的标准对要点内容进行了调整,在此以后出版发行的新标准暂未列入。本要点颁布之后,如工程建设标准和法规有修订(或补充)时,应以修订(或补充)后的内容为准,本要点也应适时修订。八、有关问题说明(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1 依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第二条,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是指超出国家规范、规程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体型特别不规则的

30、高层建筑工程,以及有关规范、规程规定应当进行抗震专项审查的高层建筑工程。八、有关问题说明(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3 施工图审查时应当检查设计文件是否执行了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未执行专项审查意见的,施工图审查不能通过。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未涉及的设计内容,应符合现行标准的相关规定,并按本要点的要求进行技术审查。八、有关问题说明(三)本要点是施工图审查的依据,但不是工程设计的全部内容。1.本要点是进行施工图审查的技术依据,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本要点规定内容进行施工图审查。未对规定内容进行审查的属于漏审,审查机构应承担审查责任。未列入本要点的其它内容如需审查,应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

31、门规定。八、有关问题说明(三)本要点是施工图审查的依据,但不是工程设计的全部内容。2.本要点所列审查内容只是保证工程设计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和法规规定的基本要求,并不是工程设计的全部内容。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应全面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和法规的规定,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进行工程设计,并对设计质量负责。即使通过了施工图审查,设计责任也是由设计单位承担,施工图审查机构承担的是“审查责任”,这一点审查机构和设计单位均应明白。八、有关问题说明(四)审查时应注意的问题1.违反强条与违反非强条的合理界定 我国现行标准中的强条是标准中的重要条款,有些强条虽然表述比较明确,但仍需要配合某些非强条来执行,有些强条则表示的比较

32、原则,而落实这些强条的某些具体规定是非强条。此时违反这些非强条算不算违反强条?以下针对不同的情况举例说明,仅供审查时参考。八、有关问题说明(四)审查时应注意的问题1 违反强条与违反非强条的合理界定 例一: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7.1.5条“卧室、起居室(厅)、厨房的采光窗洞口卧室、起居室(厅)、厨房的采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积比不应低于的窗地面积比不应低于1/7”的规定是强条,而第7.1.7条关于“采光窗下沿离楼面或地面高度低于0.5m的窗洞口面积不应计入采光面积内”的规定虽不是强条,但应按此规定计算窗地比。如某工程窗地比的计算方法不符合第7.1.7条的规定,应按第7.1.7条的规定

33、重新计算,重新计算的结果若不满足第7.1.5条的要求,应界定为违反强条;重新计算的结果若满足第7.1.5条的要求,则应界定为未违反强条。八、有关问题说明(四)审查时应注意的问题1 违反强条与违反非强条的合理界定 例二: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第3.3.2条,承载力极限状态表达式 是强条但在具体计算时,涉及到的荷载取值、内力组合和材料强度设计值为强度,而内力计算和承载力计算不仅不是强条,有时还会因计算假定不同而使计算结果有一定差异。施工图中构件实配钢筋少于计算的情况时有发生,此时应结合工程特点分析其对结构安全的影响,根据影响程度来界定是否属于违反强条。如某工程有部分构件的市配钢

34、筋小于计算,若经分析认为对主体结构的安全有较大影响,即使其荷载取值、内力组合、材料强度设计值均未违反强条的规定,仍应界定为违反强条;若分析认为对主体结构的安全性影响不大,且荷载取值、内力组合、材料强度设计值均未违反强条规定,则可界定为不违反强条。osR八、有关问题说明(四)审查时应注意的问题 2 本要点中的非强制性条文,有的是将某些条文的整条作为审查内容,有的则是将某条文中的某款(或某几句话)作为审查内容。这些内容是要点编制专业结合实际审查工作经验,经过反复讨论和磋商后确定的,实际审查时应根据要点所列内容进行审查。八、有关问题说明(四)审查时应注意的问题 4 设计方案的选择、设计的合理性和经济

35、性等内容不属于施工图审查的范围,这些问题可能在设计过程中通过多方案比较、专家论证或设计咨询等方式解决。这些问题往往没有一个绝对的标准,站在不同的角度,可能会有不同观点,而个人或某个单位的观点、设计经验等均不应成为施工图审查的依据。八、有关问题说明(四)审查时应注意的问题 6 审查中发现的所有问题均应明确的写入审查意见中。审查意见的表达应清晰、确切、书写规范,应注明发生问题的图纸编号、部位、具体违反了哪本规范(规程、标准。法规)中的哪一条(款)。至于采用何种方法进行修改,则应由设计单位自主决定,只要修改后的设计不违反规定都应允许采用。虽然很多审查专家具有丰富的设计经验,对如何修改设计也有自己的观

36、点,但这些工作已超出施工图审查的范围,因此不应该将如何具体修改写入审查意见中,更不应当要求设计单位必须按照某具体方法进行设计修改。八、有关问题说明(四)审查时应注意的问题 7 若因设计采用的材料、技术无规范(规程、标准、法规)依据,致使审查时难以判定设计是否违规,可要求设计单位提供依据,然后再视情况判定是否违规。八、有关问题说明(五)审查的通过条件 1 对于审查中出现的不符合强制性条文或违反法规的问题,必须进行修改,否则不能通过,但按建设部令第81号第五条规定进行了审定(或备案)的内容除外。八、有关问题说明(五)审查的通过条件 2 如果设计未执行要点中非强条的规定,是否可以通过,目前各地处理的

37、也不一致,本要点的表述是“如设计未严格执行本要点的规定,应有充分依据”,主要是考虑到既然不是强制性条文,原则上在审查时也不应作为强制要求来执行,应允许设计单位依据工程设计的实际需要,在不降低质量要求的前提下,采取行之有效的变通措施来解决问题,但应有充分依据。对于列入要点的非强制性条文,审查时应根据相关标准的“用词说明”,按其用词的严格程度予以区别对待。在本要点征求意见及审查过程中,很多设计专家对审查人员机械的执行标准规定的做法提出强烈质疑,编制组认为这些意见是正确的。九、结束语 以上结合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编制过程中对相关问题的思考,向大家汇报了要点的编制原则和思路。最后再次重申,要点中的“一、总则”是施工图审查的原则规定,所有审查人员均应认真阅读,按此执行。“编制说明”对要点的编制思路进行了比较全面地介绍,也望大家仔细阅读。如有不妥之处,欢迎大家批评指正。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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