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0.1工程建设标准工程建设标准 10.2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0.3 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10.4 建设工程验收制度建设工程验收制度 学习目标学习目标 1.了解工程建设标准的基本知识、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规定。2.掌握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熟悉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政府部门等的质量责任和义务。3.掌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主体和法定条件,熟悉施工单位应当提交的档案资料。了解规划、消防、节能、环保等验收的相关规定。4.掌握工程竣工结算与竣工工程质量的规定,掌握质量保修书和最低保修期限的相关规
2、定,熟悉竣工验收报告备案和质量责任损失赔偿的相关规定。10.110.1.1 1工工程程建建设设标标准准的的基基本本知知识识1.1.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级工程建设标准的分级(1 1)国家标准)国家标准(2 2)行业标准)行业标准(3 3)地方标准)地方标准(4 4)企业标准)企业标准10.110.1.1 1工工程程建建设设标标准准的的基基本本知知识识2.2.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10.110.1.1 1工工程程建建设设标标准准的的基基本本知知识识3.3.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审批发布和编号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审批发布和编号 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审查批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编号,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布。2010年5月15日,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施工方”)承包了某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建设方”)的商务楼工程施工,同年5月21日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1年5月该工程封顶时,建设方发现该商务楼的顶层17层和15层、16层的混凝土凝固较慢。于是,建设方认为施工方使用的混凝土强度不够,要求施工方采取措施,对该三层重新施工。施工方则认为,混凝土强度符合相关的技术规范,不同意重新施工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双方协商未果,建设方将施工方起诉至某法院,要求施工方对混凝土强度不够的三层重
4、新施工或采取其他措施,并赔偿建设方的相应损失。案例案例10-1 根据双方的请求,受诉法院委托某建筑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按照两种建设规范对该工程结构混凝土实体强度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如下:根据原告即建设方的要求,检测中心按照行业协会推荐性标准钻芯法检测混凝土强度技术规范(CECS 03:2007)的检测结果是:第15层、16层、17层的结构混凝土实体强度达不到该技术规范的要求,其他各层的结构混凝土实体均达到该技术规范的要求。根据被告即施工方的请求,检测中心按照地方推荐性标准结构混凝土实体检测技术规程(DB/T 291482005)的检测结果是:第15层、第16层、第17层及其他各层结构混凝土实体强度均
5、达到该规范的要求。案例案例10-1 问题:问题:(1 1)本案中的检测中心按照两个推荐性标准分别进行了检测,法院)本案中的检测中心按照两个推荐性标准分别进行了检测,法院应以哪个标准作为判案的依据应以哪个标准作为判案的依据?(2 2)当事人若在合同中约定了推荐性标准,国家强制性标准是否仍)当事人若在合同中约定了推荐性标准,国家强制性标准是否仍须优先适用须优先适用?(1)本案中的协会标准、地方标准均为推荐性标准,且建设方、施工方未在合同中约定采用哪个标准。标准化法中规定,“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在没有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下,施工方有权自主选择采用地方标准。因此法院应以施工方选用的地方
6、标准为依据。(2)依据标准化法的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因此,如果有国家强制性标准,即使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采用某项推荐性标准,也必须适用于国家强制性标准。10.1.210.1.2工工程程建建设设强强制制性性标标准准实实施施的的规规定定 1)实施工程建设强制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意义性标准的意义2)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特殊情况准实施的特殊情况1.1.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实施10.1.210.1.2工工程程建建设设强强制制性性标标准准实实施施的的规规定定2.2.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监督管理1 1)监督机
7、构监督机构2 2)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方式的方式3 3)监督检查的监督检查的内容内容10.2.110.2.1施工施工单位单位对施对施工质工质量负量负责和责和总分总分包单包单位的位的质量质量责任责任1.1.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设工程质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施工单位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
8、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理负责人。10.2.110.2.1施工施工单位单位对施对施工质工质量负量负责和责和总分总分包单包单位的位的质量质量责任责任2.2.总分包单位的质量责任总分包单位的质量责任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实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行总承包的,工程质量由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分包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工程的质量与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任,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质量管理。的质量管理。2010年10月,A公司因兴建办公楼与B建
9、筑承包公司签订了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之后,经A方同意,B分别与C建筑设计院和D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和工程施工合同。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由C对A的办公楼及附属公共设施提供设计服务,并按勘察设计合同的约定交付有关的设计文件和资料。施工合同约定由D根据C提供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时根据国家有关验收规定及设计图纸进行质量验收。合同签订后,C按时将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交付给D,D根据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工程竣工后,A会同有关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进行验收,发现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是由于设计不符合规范所致。原来C未对现场进行仔细勘察即自行进行设计导致设计不合理,给A带来了重大损失。并以与A方没有
10、合同关系为由拒绝承担责任,B又以自己不是设计人为由推卸责任,A遂以C为被告向法院起诉。案例案例10-2 问题:问题:(1 1)上述四家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合法有效)上述四家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是否合法有效?为什么为什么?(2 2)这起质量事件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这起质量事件应该由谁来承担责任?为什么为什么?(1)A与B间承包合同有效;B与C间分包合同因为经A方同意也有效。但B与D间合同涉及主体工程,依主体工程不得转包的法律规定,此合同因违法而无效。(2)这起质量事件应该由B与C来承担连带责任。因为依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
11、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10.2.210.2.2按按设设计计图图纸纸和和技技术术标标准准施施工工的的规规定定1.1.按图施工,按图施工,遵守标准遵守标准2.2.防止设计文件和防止设计文件和图纸出现差错图纸出现差错10.2.310.2.3对建对建筑材筑材料、料、设备设备等等进行进行检验检验检测检测的规定的规定1.1.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的检验制度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的检验制度 施工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实行检验制度,是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证施工质量的重要前
12、提。施工单位应当严把两道关:一是谨慎选择生产供应厂商;二是实行进场二次检验。10.2.310.2.3对建对建筑材筑材料、料、设备设备等等进行进行检验检验检测检测的规定的规定2.2.施工检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施工检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1)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取样和送检2)工程质量检测)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资质和检测单位的资质和检测规定规定10.2.410.2.4施施工工质质量量检检验验和和返返修修的的规规定定1.1.施工质量检验制度施工质量检验制度1 1)严格工序严格工序质量检验质量检验和管理和管理2 2)强化隐蔽工程强化隐蔽工程质量检查质量检查10.2.410.2.4施施工工质质量量检检验验
13、和和返返修修的的规规定定2.2.建设工程的返修建设工程的返修 建筑法规定,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10.3.110.3.1建建设设单单位位相相关关的的质质量量责责任任和和义义务务2.2.依法对材料设备进行招标的责任依法对材料设备进行招标的责任1.1.依法对工程进行发包的责任依法对工程进行发包的责任3.3.提供原始资料的责任提供原始资料的责任4.4.不得干预投标人的责任不得干预投标人的责任5.5.送审施工图的责任送审施工图的责任6.6.委托监理的责任委托监理的责任7
14、.7.确保提供的物资符合要求的责任确保提供的物资符合要求的责任8.8.不得擅自改变主体和承重结构进行装修的责任不得擅自改变主体和承重结构进行装修的责任9.9.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的责任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的责任10.10.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任移交建设项目档案的责任10.3.210.3.2勘勘察、察、设设计计单单位位的的质质量量责责任任和和义义务务1.1.勘察、设计单位共同的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共同的责任 1)依法承揽工程的责任)依法承揽工程的责任 2)执行强制性)执行强制性标准的责任标准的责任10.3.210.3.2勘勘察、察、设设计计单单位位的的质质量量责责任任和和义义务务2.2.勘察单位的质量责任
15、勘察单位的质量责任 由于勘察单位提供的由于勘察单位提供的资料会影响到后续工作资料会影响到后续工作的质量,因此,勘察单的质量,因此,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实、准确。10.3.210.3.2勘勘察、察、设设计计单单位位的的质质量量责责任任和和义义务务3.3.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1)科学设计的责任2)选择材料设备的责任3)解释设计文件的责任4)参与质量事故分析的责任10.3.10.3.3 3工工程程监监理理单单位位的的质质量量责责任任和和义义务务1.1.依法承揽依法承揽业务业务2.2.独立监理独立监理3.3.依
16、法监理依法监理4.4.确认质量确认质量10.3.10.3.4 4政府政府部门部门工程工程质量质量监督监督管理管理的的相关相关规定规定1.1.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主体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主体 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主体是各行监督管理的主体是各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10.3.10.3.4 4政府政府部门部门工程工程质量质量监督监督管理管理的的相关相关规定规定2.2.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竣工验收备案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15日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
17、消防、环保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10.3.10.3.4 4政府政府部门部门工程工程质量质量监督监督管理管理的的相关相关规定规定3.3.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18、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 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24小时内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对重大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质量事故,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部门应当按照事故类别和等级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第5252条第条第2 2款规定:款规定:“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
19、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的调查程序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理。”10.3.10.3.4 4政府政府部门部门工程工程质量质量监督监督管理管理的的相关相关规定规定4.4.法律责任法律责任1 1)不及时如实报)不及时如实报告重大质量事故告重大质量事故的法律责任的法律责任2 2)国家机关工作)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尽职的法人员不尽职的法律责任律责任10.10.4 4.1 1竣竣工工验验收收的的主主体体和和法法定定条条件件1.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主体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主体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对工程进行竣工检查和验收是建设单
20、位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在建设工程完工后,承包单位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提请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应及时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参加竣工验收。检查整个工程项目是否已按照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全部建设完成,是否符合竣工验收条件。10.10.4 4.1 1竣竣工工验验收收的的主主体体和和法法定定条条件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理
21、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2.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 申请人H公司与被申请人J建筑公司于2010年1月24日签订了地铁营运综合楼预应力分项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2010年6月5日又签订了预应力工程付款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合同约定:申请人承接由被申请人总包申请人分包的地铁X标段营运综合楼预应力工程。申请人依协议于2010年8月14日完成工程,并验收合格,工程评定为优良。同时申请人按照合同要求,在工程验收合格后,向被申请人报送了工程结算资料。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第6条第3款规定:“预应力分项工程竣工验收后,
22、10天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办理预应力分项工程决算,并支付全部工程款的97%,余款3%作为保修金,保修期满3日内结清全部款项。”但被申请人既不结算,也不付款,申请人经多次催讨无果,遂向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其利息并承担仲裁费、律师费。案例案例10-5 被申请人答辩称:申请人仅提交主体结构分部工程质量核验单而未提供竣工验收文件,依合同约定“竣工验收”是付款的先决条件,但“工程质量核验”却不是付款之先决条件,故被申请人的仲裁请求无事实基础。案例案例10-5 问题:问题:(1 1)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2 2)关于本案合同约
23、定的付款条件)关于本案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如何理解?如何理解?(1)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有效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该合同签订后,申请人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该分项工程已完工,工程质量等级被评定为优良。但被申请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被申请人已构成违约。(2)本案合同中“预应力分项工程竣工验收”“工程验收”“工程竣工验收”等概念系指地铁综合楼工程的主体结构分部工程中的一个分项工程的完工并经过验收,而不是地铁综合楼工程全面完工后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10.2.10.2.5 5施施工工单单位位应应提提交交的的档档案案资资料料2.2.建设工程的返修建设工程的返修 建设工程
24、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10.4.310.4.3规划、规划、消防、消防、环保、环保、节能节能等等验收验收的的规定规定1.1.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 消防法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消防法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
25、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其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10.4.31
26、0.4.3规划、规划、消防、消防、环保、环保、节能节能等等验收验收的的规定规定2.2.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10.4.310.4.3规划、规划、消防、消防、环保、环保、节能节能等等验收验收的的规定规定3.3.建设工程竣工环保验收建设工程竣工环保验收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建设项目竣工后,理条例规定,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境影响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1
27、0.4.310.4.3规划、规划、消防、消防、环保、环保、节能节能等等验收验收的的规定规定4.4.建筑工程节能验收建筑工程节能验收2 2)建筑节能分部工程进行质量验收的条件 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的组织 建筑节能工程专项验收应注意事项 建筑工程节能验收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 1)3 3)4 4)2005年6月10日,G省S市某宾馆突发大火,过火总面积2 800 m2,43间房间遭火焚毁,最为惨烈的是31人在火灾中丧生。事故宾馆仅有4层,大火并不是发生在夜晚人们熟睡的时候,而是发生在大白天,为何却会造成如此严重的群死群伤后果?G省公安厅分析认为主要存在以下四大因素:报警迟缓延误了时机,大量使
28、用易燃材料装修,火灾发生后没有及时组织疏散,住客缺乏消防常识和逃生技能。此外,据调查,发生火灾的宾馆自1996年开业以来,营业10年间未经消防设计审核验收,违反消防法规,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存在着通道狭窄且弯曲,安全出口不足,建筑消防设施欠缺,大量使用可燃材料装修等重大安全隐患。S市消防部门先后5次下达停业、限期整改行政处罚通知书,但该宾馆却屡查不改,停业整改期间仍继续营业,从而为此次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埋下了祸根。案例案例10-6 问题:问题:(1 1)事故宾馆在消防安全方面主要存在哪些问题)事故宾馆在消防安全方面主要存在哪些问题?(2 2)此次火灾事故反映出了哪些问题)此次火灾事故反映出了哪些问
29、题?(1)宾馆未经消防设计审核验收,违反消防法规,擅自改变使用性质,存在着通道狭窄且弯曲,安全出口不足,建筑消防设施欠缺,大量使用可燃材料装修等重大安全隐患,且未按消防部门要求停业整改。(2)此次火灾暴露出地方上一些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度不落实、消防管理不到位、人员密集型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抓得不实等问题。10.4.410.4.4工程工程竣工竣工结算结算与与竣工竣工工程工程质量质量的的规定规定1.1.工程竣工结算工程竣工结算1234567 工程竣工工程竣工结算方式与结算方式与编审编审 工程竣工结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算审查期限工程竣工价款结算工程竣工价款结算索赔及合同以外零星索赔及合同以外零星
30、项目工程价款结算项目工程价款结算未按规定时限办理未按规定时限办理事项的处理事项的处理工程价款结算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处理争议处理 工程价款结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算管理10.4.410.4.4工程工程竣工竣工结算结算与与竣工竣工工程工程质量质量的的规定规定2.2.竣工工程质量争议的处理竣工工程质量争议的处理发包方责任的处理发包方责任的处理承包方责任的处理承包方责任的处理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 的处理原则的处理原则 2009年3月20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某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园小区工程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工程于2010年年末全部竣工,并经市质监部门全
31、部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虽然双方按合同做了工程结算,但乙方认为原材料涨价属于情势变更,仍按合同约定价格进行结算不合理,故而自行委托进行了鉴定,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甲方按鉴定价格结算工程款。甲方答辩:由于工程中未发生增项,原告所诉应以鉴定价格结算付其工程款的请求没有依据;合同规定工程造价由原告先行作出预算,以被告方审定为准,并未规定结算由鉴定价格来审定;并且合同的结算是在双方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完成的,所以原告之诉讼请求既无事实根据,也无法律依据。案例案例10-8 问题:问题:原告要求按鉴定价格重新结算工程款有无法律依据?原告要求按鉴定价格重新结算工程款有无法律依据?双方按合同的规定作了工程预、决
32、算。双方的结算方式是根据合同的规定完成的,上述诸合同合法、有效,结算方式合法,并得到双方的认可。因原告按照被告制定的工程承包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根据设计施工图及预算定额等有关规定编制施工预算,经被告对工程调整变更价款和材料价差等进行审核,并得到双方认可后签字和盖章,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原告在订立合同之前应当预见到原材料涨价的风险,在起诉之后又不能对结算中存在不合理的主张举出证据,其要求重新结算的诉讼请求既没有法律依据,又没有事实依据,不能成立。一、案例背景 2007年4月,某工厂为建设职工宿舍,与某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设工程合同。合同约定: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和合同形式,主体工程和内外承重砖一律使用
33、国家标准砌块,每层加水泥圈梁;某工厂可预付工程款(合同价款10%);工程的全部费用于验收合格后一次付清;交付使用后,如果在6个月内发生严重的质量问题,由承包人负责修复等。1年后,职工宿舍如期完工,在某工厂和某建筑公司共同进行竣工验收时,某工厂发现工程35层的内承重墙体裂缝较多,要求某建筑公司修复后再验收,某建筑公司认为不影响使用而拒绝修复。因为很多职工亟待入住,某工厂接收了宿舍楼。在使用了8个月后,宿舍楼5层的内承重墙倒塌,致使1人死亡,3人受伤,其中1人致残。受害者与某工厂要求某建筑公司赔偿损失,并修复倒塌工程。某建筑公司却以使用不当且已过保修期为由拒绝赔偿。无奈之下,受害者与某工厂将某建筑
34、公司诉至法院。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建设工程质量责任 二、法院审理 法院在审理期间对工程事故原因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某建筑公司偷工减料致宿舍楼内承重墙倒塌。因此,法院对某建筑公司以保修期已过为由拒绝赔偿的主张不予支持,判决某建筑公司应当向受害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负责修复倒塌的部分工程。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建设工程质量责任 三、案例分析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了建设工程强制性的保修范围和最低保修期限(具体见10.4.6节)。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限不能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保修期限,其中,对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实际规定为终身保修。在本案中,某工厂与某建筑公司虽然在合同中双方约定保修期限为6个月,但这一期限远远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期限,尤其是承重墙属主体结构,其最低保修期限依法应终身保修。双方的质量期限条款违反了国家强制性法律规定,因此是无效的。某建筑公司应当向受害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包人损害赔偿责任的内容应当包括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造成受害人死亡的,还应支付丧葬费、抚恤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用等。此外,某建筑公司在施工中偷工减料,造成质量事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我国建筑法第74条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法律制裁。建设工程质量责任建设工程质量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