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废品回收安全管理制度废品回收安全管理制度 篇1(1)各店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在店内设立废品临时存放点。车间内废品(不含客户需带走的旧件)每日集中到废品临时存放点,进行分类存放,整理结果纳入各店每日的车间现场卫生检查项目进行评比考核。(2)产生废品的班组要及时指定专人每天下班前区分可利用件和完全废品件。并设置明显的标识进行区别存放。(3)废金属、废电瓶、废轮胎、废机油在进行处置前必须告知废品回收主管人员。除此以外的废品如:纸皮、塑料瓶等因其产生周期较短,存放不方便,可由各店相应班组自行处置,但应事前告知前台派人随行监督、收款。(4)变卖废品时要先报告店长,必须有经手人、见证人两人在场,并如实填写
2、旧件、废品回收登记明细表。当店自行处置废品时必须有前台派人随行监督、收款。否则将按“私自处理废品”论处。(5)变卖废品所得款项必须立即上缴财务,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占用。(6)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公司办公室所有。罚则:凡私自处理废品者,一经发现将处以500元/人次的罚款。此处所指“私罚则:自处理废品”系指当店、当组在未告知废品回收主管人员的情况下处理废品的情形。废品回收安全管理制度 篇2一、回收药品的范围包括:家庭过期药品、变质药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告的假劣药品。其它药品一律不得回收。二、家庭过期药品实行定点回收,家庭和个人可以将过期的药品送到附近的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点
3、,由回收点统一回收。对群众送交的过期失效药品,不论数量多少定点单位不得拒收。三、未设立回收点的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不得回收过期药品。四、过期药品的回收只限于家庭和个人(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在回收范围之内),不含各类组织和单位的过期药品。五、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点在回收过期药品时,应向群众宣传回收过期药品的意义和作用,宣传合理用药知识。营业时间内必须要有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在岗提供药学服务,指导群众合理安全用药。六、定点单位要对回收的过期药品实行“三专”管理,即专人负责、专册登记、专柜(箱)存放。定点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过期药品回收工作;回收的过期药品应统一登记在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登记簿上并详细记录;回收的
4、过期药品要集中存放在“扬州市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箱”中。七、回收的过期失效药品每季度末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收集存放,收集时要清点数量,并填写过期失效药品移交表,定点单位和监管单位人员双方签字后各留一份保存。八、“扬州市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箱”应统一标识、统一规格,对回收的过期药品实行统一管理,并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集中统一销毁,做好销毁记录。九、对回收的过期药品,各定点单位要妥善保管,禁止销售或流入社会。十、对定点单位实行定期考核、动态管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加强定点单位的监督检查。对工作规范的回收点予以表彰;对管理不善造成回收的过期药品再次销售或外流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其定点资格,并依据中华人民
5、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规定予以查处。废品回收安全管理制度 篇3一、各居民点分别设置分类垃圾筒和沤肥窖,各干部职工家中应配备专用的“两桶一袋”,实行垃圾科学分类收集存放。二、生活垃圾实行分类处理,各干部职工家中都要坚持使用专用垃圾分类桶,及时将产生的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塑料、酒瓶、饮料瓶等能回收的,应收集出售给废品收集商;不可回收的垃圾(如:废旧电池等)集中投放在设置的“不可回收垃圾桶”内;其余的垃圾按有机、无机分类后,定时送到指定的地点,或由保洁员上门收集,统一处理。严禁将垃圾沿公路、溪、河倾倒或随意丢弃、焚烧,污染环境。三、场清洁办及各分场村民理事会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场各处环境卫生工作,明确专门保洁员负责垃圾的日常收集和清运工作。垃圾由保洁员定时进行收集,并统一运往垃圾处理工场或焚烧炉集中处理。要有检查、有记录,生活垃圾日产日清,保证全场卫生干净清洁,无任何污染。四、焚烧炉、分类垃圾筒及沤肥窖等卫生清洁设施若出现缺损应及时进行修复。各分场理事会负责对各自区域内焚烧炉、分类垃圾筒及沤肥窖等卫生清洁设施进行定期清洗保养,对各户的垃圾管理情况实行一月一全面检查,并评出优秀、清洁、较清洁、不清洁。五、保洁员要保障焚烧炉、分类垃圾筒的卫生,经常性的进行施药杀虫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