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合伙n个体工商户:所谓个体工商户是指自然人以家庭的名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经过核准登记,从事工商经营的统称。n个体工商户大家都很熟悉,它可以起字号;设账户;进行个人或家庭经营;可以请帮手,带学徒,但限制在七人以下;个体工商户主要靠自有生产资料和经营者及家庭成员的劳动,从事经营活动。经营所得依法纳税后,归公民个人所有或家庭成员共有。依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除在职干部、职工不能从事个体经营外,凡具有城镇户口的待业人员,均可以从事个体经营。具有社会急需的技艺、经营经验,能够包教学徒,传授技艺的退休职工,也可以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留职停薪从事个体经营的,亦大有人在。而且
2、法律还规定,农村居民也可以申请成为个体工商户。法律特征:n首先,个体工商户是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的特殊形式,属于非法人团体中的一种。它在工商业生产经营中具有取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权利主体资格。n其次,个体工商户必须依法核准登记。这就是说,从事个体工商业必须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条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活动,不得违法无照经营。因此,只有获得个体经营的营业执照,才能取得个体工商户的资格。n第三,个体工商户是以血缘为基础而形成的经营单位。个体工商户可以是一个家庭,也可以仅仅是家庭中的一个自然人。它以经过登记的“户”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民法通
3、则第26条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字号即个体工商户的商号,作为非法人团体的名称,它是经营者的外部标记。个体工商户能以字号的名义与他人形成民事法律关系。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即业主为诉讼当事人。n第四,个体工商户的本质法律关系是家庭成员间的个人合伙。个体工商户不具有法人资格,不但规模较小,而且关键是其经营资产不论同经营者个人或家庭的消费资金都难以截然分开。经营者与所有者不分,在民事活动中事实上是以家庭成员的个人的财产来共同承担法律责任的,家庭成员间实际上要负无限连带责任。故可见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资本直接来源于个人财产或家庭共有财产。它是个人占有生产资料。所以个
4、体工商户其实就是家庭成员间的合伙。n最后,个体工商户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我国宪法中明文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在我国,个体工商户这种民事主体既不同于法人,也和自然人有区别。所以在民法通则中虽然将其置于“公民”一章中,但却单独作为一节予以规定,实际上它是被视为了一类特殊的自然人参与民事活动的主体。n在司法实践中,比较难掌握的主要是个体工商户的民事责任问题。我国民法通则将个体工商户区别为“个体经营”与“家庭经营”两种情况,而对个体工商户
5、的民事责任仅作了一般的笼统规定,即所谓家庭经营的家庭承担责任,个人经营的个人承担责任。n那么这两者到底如何区分呢?比如说一个在县里工作的干部,他的爱人下岗后开了一家个体的饭馆或者服装店,领执照的时候,是以妻子的名义申领的。第一年丈夫拿出家里的一万块钱积蓄让妻子经营,效益很好,到年底就挣了四万块钱,他把其中的两万块钱存到了银行里,剩下了两万块钱继续经营。结果遇上了东南亚金融危机,年底赔本了,债权人找丈夫要钱。丈夫说,你看执照,这可是我妻子个人经营的,应由她个人来承担责任,我是国家干部,和我没关系。行不行?不行。n这个所谓“个人经营的,个人承担责任;家庭经营的,家庭承担责任”,简单地讲,就是风险与
6、收益相一致。民法通则第29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作为独资经营者的个体工商户是以经营者个人的全部财产,而不是以其仅享有应有份的全部家庭共有财产来对经营债务承担责任的。如果其个人财产尚未从家庭共有财产中分离出来,只能分割出归属于独资经营者个人那一部分财产,以其来满足债权人的请求。总之,个人财产不仅包括个人用于经营的资产,而且包括其他的个人财产。n而对家庭经营的民事责任而言,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以公民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承包的农村承包经营户,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其
7、第43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n可见,“家庭经营”主要系指资本的来源与收益的分配而言,而绝非仅指生产经营的实际参与,因此它是以“受益与风险一致”为基本出发点的。当然,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如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承担责任时,应当保留家庭成员的生活必需品和必要的生产工具。”农村承包经营户n所谓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指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以户为单位,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来独立自主地从事商品经济活动的组织形
8、式。(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法律特征 n1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我国农村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分散经营方式的法律形式。由于农村的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属于集体所有,承包经营者则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因农村承包经营户并不属于个体经济范畴,而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种生产经营方式的法律表现。n2农村承包经营户从事的是商品经济活动。农村承包经营户进行生产经营,主要是以商品交换为目的,将所收获的农、林、牧、副、渔等业的产品作为商品投入市场而满足社会的需要,而不是为了满足家庭消费需要。n3农村承包经营户按照与集体经济组织订立的承包合同从事经营活动,从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角度来看,它必须按照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承包合同规定的内容从事经营活动。否则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n4农村承包经营户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为民事法律行为。依照法律规定农村承包经营户不论是个人经营还是家庭经营,都必须以户的名义独立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