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单选)甲欲杀乙,故意将装好子弹的枪支交给丙,并骗丙说是空枪,叫丙向乙瞄准恐吓乙,结果乙中弹身亡。甲、丙A构成共同犯罪 B以共同过失犯罪论处C仅甲构成犯罪 D不属于共同犯罪刑法第25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单选)甲欲杀乙,故意将装好子弹的枪支交给丙,并骗丙说是空枪,叫丙向乙瞄准恐吓乙,结果乙中弹身亡。甲、丙A构成共同犯罪 B以共同过失犯罪论处C仅甲构成犯罪 D不属于共同犯罪答D第一节第一节 共同犯罪概述共同犯罪概述一、共同犯罪的概念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是二人
2、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刑法第刑法第2525条第一款: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案例:甲与乙共谋盗窃汽车,甲将盗车所需的钥匙交给乙。但甲后来向乙表明放弃犯罪之意,让乙还回钥匙。乙对甲说,你等几分钟,我用你的钥匙配制一把钥匙后再还给你,甲要回了自己原来提供的钥匙。后乙利用自己配制的钥匙盗窃了汽车。案例:甲与乙共谋盗窃汽车,甲将盗车所需的钥匙交给乙。但甲后来向乙表明放弃犯罪之意,让乙还回钥匙。乙对甲说,你等几分钟,我用你的钥匙配制一把钥匙后再还给你,甲要回了自己原来提供的钥匙。后乙利用自己配制的钥匙盗窃了汽车。甲与乙构成盗窃罪(既遂)的共犯解析:甲乙共谋盗窃汽车,虽然后来甲向乙表明放弃
3、犯罪,但是他却让乙继续配制钥匙用于犯罪,甲对乙提供了物质性和精神性的帮助,其帮助行为与乙的实行行为组合成了共同犯罪行为,是盗窃罪的共犯。对于共犯,“一人既遂、全部既遂”,“一部行为、全部责任”。乙已经盗窃了汽车,构成了盗窃罪的既遂。对于甲,按照上述理论,虽然其只是参与钥匙配制过程,但也构成盗窃罪的既遂,承担全部责任,当然,其是从犯。二、正犯的概念二、正犯的概念正犯,在我国刑法中称为实行犯,指实行刑法分则正条/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行为的犯罪人。正犯与共犯的逻辑关系正犯与共犯的逻辑关系 共犯视为构成要件的修正形式,所谓修正形式,须有刑法的明确规定,如我国刑法之第25条,是共犯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律根
4、据。刑法第刑法第2525条: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节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定罪共同犯罪的定罪一、共同犯罪行为及其特征一、共同犯罪行为及其特征共同犯罪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在共同犯罪故意的支配下,共同实施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犯罪行为。共同犯罪的客观联结,即共犯行为与正犯行为之间的关系:教唆行为与正犯行为之间具有诱发关系;帮助行为与正犯行为之间具有协同关系。P132(三)教唆行为:引起他人实行犯罪意图方法:劝说、请求、挑拨、刺激、利诱、怂恿河南省副省长吕德彬雇凶杀人案件河南省副省长吕德彬雇凶杀人案件 吕德彬
5、,原河南农业大学的副校长,后当了副省长。吕德彬再婚,后妻原是他父亲的保姆,生了孩子之后就对吕严加管束,两个人矛盾激烈,吕德彬非常苦恼想离婚,女方说你要离婚我就揭发你受贿;之后又被妻子当场捉奸,凶悍的妻子经常打吕德彬。吕跟他下属说了。他的下属说这个好办,交给我来处理,最后吕德彬同意了。他们拿了10万块钱找了两个杀手,装作要卖给吕德彬妻子车,就在郊区的路上把吕妻勒死,然后抛尸到几百公里外的一个水库里,后案发。河南省副省长吕德彬雇凶杀人案件河南省副省长吕德彬雇凶杀人案件 关键:两个教唆犯、两个实行犯,最后四个人全部判处死刑、全部执行死刑。二、共同犯罪故意二、共同犯罪故意共同犯罪故意,是二人以上在对于
6、共同犯罪行为具有同一认识的基础上,对其所会造成的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状态。考察路径:认识因素;意志因素。类型正犯故意;教唆故意;帮助故意。正犯故意;教唆故意;帮助故意。第三节第三节 共同犯罪的处罚共同犯罪的处罚一、共同犯罪人的分类一、共同犯罪人的分类1.分工分类法2.作用分类法主犯从犯胁从犯分工分类法分工分类法作用分类法作用分类法按照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或行为的形式按照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可以很好地解决对可以很好地解决对共犯者的定性问题,共犯者的定性问题,难以很好地解决对难以很好地解决对共犯者的量刑问题共犯者的量刑问题有助于解决各共犯有助于解决各
7、共犯者的刑事责任问题,者的刑事责任问题,但难以表明各共犯但难以表明各共犯者在共同犯罪中的者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及彼此联系分工及彼此联系二、主犯二、主犯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1.集团犯罪中的主犯(组织犯),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二、主犯二、主犯2.其他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聚众犯罪中的主犯;起主要作用的正犯),按照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三、从犯三、从犯1.起次要作用的正犯。地位:支配、影响关系;程度:时间纵向延伸度,分工横向广延度;罪行功效程度;对结果的作用
8、力即为功效。2.帮助犯。帮助实行;帮助教唆。P141(三)从犯的处罚。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必减主义)四、胁从犯四、胁从犯28条,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被胁迫+作用较小。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单选)关于实行犯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按照我国刑法总则的规定,有的教唆犯也是实行犯 B.在共同犯罪中,实行犯就是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C.在对简单共同犯罪中的各实行犯进行处罚时,要遵循“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 D.间接正犯是共同犯罪中的一种特殊类型的实行犯 间接正犯是指在犯罪中起支配作用、将他人作为工具来利用的人,且被支配者还须不知情或虽知情但不能负刑事责
9、任。(单选)关于实行犯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按照我国刑法总则的规定,有的教唆犯也是实行犯 B.在共同犯罪中,实行犯就是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C.在对简单共同犯罪中的各实行犯进行处罚时,要遵循“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 D.间接正犯是共同犯罪中的一种特殊类型的实行犯主犯从犯胁从犯分工分类法分工分类法作用分类法作用分类法按照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或行为的形式按照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可以很好地解决对可以很好地解决对共犯者的定性问题,共犯者的定性问题,难以很好地解决对难以很好地解决对共犯者的量刑问题共犯者的量刑问题有助于解决各共犯有助于解决各共犯者
10、的刑事责任问题,者的刑事责任问题,但难以表明各共犯但难以表明各共犯者在共同犯罪中的者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及彼此联系分工及彼此联系五、教唆犯五、教唆犯第29条,教唆他人犯罪的,是教唆犯。1.犯意制造者(原刑法规定的教唆行为,还包括传授犯罪方法,后者危害性明显生于前者,97刑法经规定为独立罪名)2.通过他人实现犯罪意图。(三)教唆犯的处罚。成立共同犯罪的,按照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五、教唆犯五、教唆犯(三)教唆犯的处罚。第29条: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
11、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单选)甲、乙、丙共同故意伤害丁,丁死亡。经查明,甲、乙都使用铁棒,丙未使用任何凶器;尸体上除一处致命伤外,再无其他伤害;可以肯定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但不能确定是甲造成还是乙造成的。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因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尸体上也没有其他伤害,故丙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B对甲与乙虽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但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罪 C甲、乙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丙成立故意伤害罪但不属于伤害致死 D认定甲、乙、丙均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与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并不矛盾 由于是共
12、同犯罪,各参与者的行为构成“共同行为”,每个人都要为这“共同行为”负责,即“一部行为、全部责任”;甲、乙、丙都应当对丁的死亡承担责任,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罪。三人的行为与结果间的关系并不存疑,应当共同对犯罪结果负责,所以二者之间并不矛盾。(单选)甲、乙、丙共同故意伤害丁,丁死亡。经查明,甲、乙都使用铁棒,丙未使用任何凶器;尸体上除一处致命伤外,再无其他伤害;可以肯定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但不能确定是甲造成还是乙造成的。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因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尸体上也没有其他伤害,故丙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B对甲与乙虽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但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罪 C甲、乙成立故
13、意伤害(致死)罪,丙成立故意伤害罪但不属于伤害致死 D认定甲、乙、丙均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与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并不矛盾 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是指在认定事实存在模糊之处难以正确适用法律时,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结论。如果甲、乙、丙没有共谋,各自故意伤害丁,丁死亡。若致命伤不能确定是哪一人造成的,则适用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三人都不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单选)甲、乙、丙共同故意伤害丁,丁死亡。经查明,甲、乙都使用铁棒,丙未使用任何凶器;尸体上除一处致命伤外,再无其他伤害;可以肯定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但不能确定是甲造成还是乙造成的。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因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尸体上
14、也没有其他伤害,故丙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B对甲与乙虽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但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罪 C甲、乙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丙成立故意伤害罪但不属于伤害致死 D认定甲、乙、丙均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与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并不矛盾 答案D共犯责任共犯责任共犯责任的原理称为“一部行为,全部责任”:各共犯人只是共同犯罪的一个成员,对共同犯罪的结果只实行了一个行为,但最终都要对整个共同犯罪的结果承担责任。在法律上表现为:集团首要分子应当对集团所犯全部罪行负责,其他主犯应当对所参与的全部罪行负责。案例:甲乙共谋杀害丙,在实行过程中,甲捅了丙一刀,没有刺中要害。乙一刀刺中了丙的要害,致丙死亡
15、,这种情况下,甲乙都要对丙的死亡承担责任。案例:甲乙两人共同贪污100万元,各分得50万元,此时甲和乙都应对100万元承担责任。即按照总额进行处罚。对于结果加重犯而言,因为结果加重犯往往与本罪有密切的联系,所以通常情况下,只要共同犯罪人应当预见到可能造成加重的结果,就都要承担责任。案例;甲乙共谋抢劫,进入某户人家后,见夫妻两人各在一个房间。甲乙互使眼色,约定分别对付夫妻二人。甲在丈夫所在的房间内进行抢劫的时候,致丈夫死亡。乙不知情,直至审判时,才知道甲在抢劫时致人死亡的事实。这种情况下,甲乙都要对抢劫致人死亡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共同犯罪与实行过限共同犯罪与实行过限共犯的过限行为:共犯人超出了共
16、同故意的范围,对于超出的部分,其他共犯人不承担责任,由实施者单独承担责任。案例:某晚,甲乙共谋要教训丙一顿,在实行故意伤害行为过程中,遭到了丙的反抗,乙被丙砸了一砖头。乙十分恼怒,拔出刀子向丙的要害部位捅了两刀,致丙死亡,此时乙成立故意杀人罪。与乙一同教训丙的甲始料未及,待其发现时已经晚了。本案中,乙在与甲共同实施伤害行为的过程中,超出了共同故意的范围,实施了杀人行为,此为过限行为,甲不承担杀人的责任,由乙单独承担责任。故甲乙只在故意伤害范围成立共同犯罪。则甲成立故意伤害罪,乙的杀人行为吸收伤害行为,成立故意杀人罪。共犯与共犯与未完成罪未完成罪形态形态共犯与形态问题就是指共同犯罪和犯罪预备、未
17、遂、中止和既遂的问题。(1)一般情况:以正犯中实行进度最高者为准,任一正犯将犯罪实行既遂的,所有共犯全部既遂。案例:甲乙共谋盗窃,在实行盗窃时甲没有来。如果甲对乙提供了帮助,甲只是消极退出了,乙利用甲的帮助实行了盗窃行为,则甲和乙是盗窃罪的共犯。共犯与共犯与未完成罪未完成罪形态形态(2)特殊情况:部分共犯人单独中止:单独成立中止的条件:有效性,即在共同实行的情况下,有效阻止了犯罪,使犯罪没有既遂。“中止失败”不能单独成立中止。中止失败是指在共同犯罪中,有共犯人想单独停止犯罪,并且为阻止共犯的结果发生作出了努力,但最终没有成功,犯罪结果还是发生了。共犯与未完成罪案例共犯与未完成罪案例 案例:甲乙
18、共谋劫机,并且为此进行了充分的准备。案例:甲乙共谋劫机,并且为此进行了充分的准备。买好机票后,打算第二天登机实施劫机行为。在当天晚上,买好机票后,打算第二天登机实施劫机行为。在当天晚上,甲动摇了,打电话给他的姐姐,告诉她自己要去劫机的事情,甲动摇了,打电话给他的姐姐,告诉她自己要去劫机的事情,他的姐姐极力反对,带着甲去投案自首。他的姐姐极力反对,带着甲去投案自首。在在甲甲的协助下,的协助下,公公安机关因此也把乙抓获了。安机关因此也把乙抓获了。共犯与未完成罪案例共犯与未完成罪案例 案例:甲乙共谋劫机,并且为此进行了充分的准备。案例:甲乙共谋劫机,并且为此进行了充分的准备。买好机票后,打算第二天登
19、机实施劫机行为。在当天晚上,买好机票后,打算第二天登机实施劫机行为。在当天晚上,甲动摇了,打电话给他的姐姐,告诉她自己要去劫机的事情,甲动摇了,打电话给他的姐姐,告诉她自己要去劫机的事情,他的姐姐极力反对,带着甲去投案自首。他的姐姐极力反对,带着甲去投案自首。在在甲甲的协助下,的协助下,公公安机关因此也把乙抓获了。安机关因此也把乙抓获了。本案中,甲的行为构成犯罪中止,乙的行为构成犯本案中,甲的行为构成犯罪中止,乙的行为构成犯罪预备。罪预备。注意:着手实行犯罪行为以后的未遂称为犯罪未遂,如注意:着手实行犯罪行为以后的未遂称为犯罪未遂,如果是在预备过程中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顿下来,果是在预
20、备过程中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停顿下来,则称为犯罪预备。则称为犯罪预备。故意犯罪形态与犯罪阶段的关系第一编 刑法总论 犯罪论之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开始预备法定既遂状态出现着手实行实行终了犯罪预备阶段犯罪实行阶段预备或中止未遂或中止未遂或中止或既遂不同犯罪阶段可能出现的犯罪停止形态北大考研北大考研甲乙去看朋友丙,丙正与丁打架,丙叫甲乙帮忙,甲乙上前与丙一道将丁打成重伤。甲乙丙在逃跑途中,劫持一 少女,甲乙对少女实施奸淫,但因少女反抗而未得逞,然后丙又对少女实施奸淫,少女力竭,丙奸淫成功。随后甲乙丙丢下少女逃跑。少女因被强奸而精神恍惚,跌跌撞撞,掉入河里溺死。请分析此案应如何处理。1.三人的打人
21、行为构成了故意伤害罪。主观上明知其行为的危害性,且已造成他人重伤2.三人的打人行为构成了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要件:两人以上,共同的犯罪行为,共同的犯罪故意。三人共同导致他人重伤。三人的共同故意属于事中通谋。丙在故意伤害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甲乙是从犯。所谓从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人;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北大考研北大考研甲乙去看朋友丙,丙正与丁打架,丙叫甲乙帮忙,甲乙上前与丙一道将丁打成重伤。甲乙丙在逃跑途中,劫持一 少女,甲乙对少女实施奸淫,但因少女反抗而未得逞,然后丙又对少女实施奸淫,少女力竭,丙奸淫成功。随后甲乙丙丢下少女逃跑。少女因被强奸而
22、精神恍惚,跌跌撞撞,掉入河里溺死。请分析此案应如何处理。3.三人对少女实施强奸的行为构成了强奸罪,且是强奸既遂。三人构成了强奸的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只要有一人实施了既遂行为,共同犯罪人均要对犯罪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少女掉入河里溺死的直接诱因精神受刺激,是由三人的强奸行为引起。属于强奸罪的从重情节。【单选】甲(15周岁)求乙(16周岁)为其抢夺作接应,乙同意。某夜,甲抢夺被害人的手提包(内有1万元现金),将包扔给乙,然后吸引被害人跑开。乙害怕坐牢,将包扔在草丛中,独自离去。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甲不满16周岁,不构成抢夺罪 B.甲与乙构成抢夺罪的共犯 C.
23、乙不构成抢夺罪的间接正犯 D.乙成立抢夺罪的中止犯【解析】甲没有达到抢夺罪的刑事责任年龄,不符合抢夺罪的犯罪主体要件。因此,甲不构成抢夺罪。A项的抢夺罪,是指最终须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犯罪有多重含义,在有些情况下,犯罪仅指违法性意义上的而非指符合全部要件(违法且有责)的犯罪;B项的抢夺罪,就是仅指违法性意义上的犯罪。共同犯罪也可能仅指违法性意义上的共同犯罪。据此,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者与他人也可以成立共犯。【单选】甲(15周岁)求乙(16周岁)为其抢夺作接应,乙同意。某夜,甲抢夺被害人的手提包(内有1万元现金),将包扔给乙,然后吸引被害人跑开。乙害怕坐牢,将包扔在草丛中,独自离去。关于本案,下列
24、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甲不满16周岁,不构成抢夺罪 B.甲与乙构成抢夺罪的共犯 C.乙不构成抢夺罪的间接正犯 D.乙成立抢夺罪的中止犯 间接正犯是指在犯罪中起支配作用、将他人作为工具来利用的人,且被支配者还须不知情或虽知情但不能负刑事责任。本案中的抢夺已经既遂,不再存在中止的问题了。【单选】甲(15周岁)求乙(16周岁)为其抢夺作接应,乙同意。某夜,甲抢夺被害人的手提包(内有1万元现金),将包扔给乙,然后吸引被害人跑开。乙害怕坐牢,将包扔在草丛中,独自离去。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甲不满16周岁,不构成抢夺罪 B.甲与乙构成抢夺罪的共犯 C.乙不构成抢夺罪的间接正犯 D.乙成立抢夺
25、罪的中止犯【答案】D(多选)甲将头痛粉冒充海洛因欺骗乙,让乙出卖“海洛因”,然后二人均分所得款项。乙出卖后获款4000元,但在未来得及分赃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甲与乙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B.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C.甲属于间接正犯D.甲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共同犯罪的三要件:必须有二人以上、必须有共同故意和必须有共同行为。甲的故意是利用贩卖假海洛因诈骗吸毒人员的钱财,甲构成诈骗罪;而乙的故意是贩卖毒品赚钱,由于其贩卖的所谓“海洛因”是假的,这属于不能犯未遂中的对象不能犯,乙构成贩卖毒品罪(未遂),他们不能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多选)甲将头痛粉冒充海洛因欺骗乙,让乙出卖
26、“海洛因”,然后二人均分所得款项。乙出卖后获款4000元,但在未来得及分赃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甲与乙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B.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C.甲属于间接正犯D.甲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间接正犯是指在犯罪中起支配作用、将他人作为工具来利用的人,且被支配者还须不知情或虽知情但不能负刑事责任。D选项中所问的是否“甲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实际上是在问甲的诈骗罪是未遂还是既遂,由于甲是诈骗罪的间接正犯,乙只是甲的犯罪工具,乙取得财物就等于甲取得财物;当乙买出假海洛因取得钱款时,甲就构成诈骗罪的既遂。(多选)甲将头痛粉冒充海洛因欺骗乙,让乙出卖“海洛因”,然后二人均分所
27、得款项。乙出卖后获款4000元,但在未来得及分赃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甲与乙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B.甲的行为构成诈骗罪C.甲属于间接正犯D.甲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答案:BC(多选)关于共同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乙因妻丙外遇而决意杀之。甲对此不知晓,出于其他原因怂恿乙杀丙。后乙杀害丙。甲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B.乙基于敲诈勒索的故意恐吓丙,在丙交付财物时,知情的甲中途加入帮乙取得财物。甲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共犯C.乙、丙在五金店门前互殴,店员甲旁观。乙边打边掏钱向甲买一羊角锤。甲递锤时对乙说“你打伤人可与我无关”。乙用该锤将丙打成重伤。卖羊角锤是甲的正
28、常经营行为,甲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犯D.甲极力劝说丈夫乙(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丙的贿赂,乙坚决反对,甲自作主张接受该笔贿赂。甲构成受贿罪的间接正犯选项A。乙已经产生杀害丙的决意以后,甲怂恿乙杀丙,实际上并未使乙从无到有地产生杀害丙的意图,因而甲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选项B。甲构成乙敲诈勒索罪承继的共犯。选项C。明知他人即将犯罪,而为其提供帮助,且起到了实质紧迫的作用的,以共犯论。选项D错误。乙没有实施任何犯罪行为,因而甲不构成受贿罪的间接正犯。(多选)关于共同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乙因妻丙外遇而决意杀之。甲对此不知晓,出于其他原因怂恿乙杀丙。后乙杀害丙。甲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教唆
29、犯B.乙基于敲诈勒索的故意恐吓丙,在丙交付财物时,知情的甲中途加入帮乙取得财物。甲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共犯C.乙、丙在五金店门前互殴,店员甲旁观。乙边打边掏钱向甲买一羊角锤。甲递锤时对乙说“你打伤人可与我无关”。乙用该锤将丙打成重伤。卖羊角锤是甲的正常经营行为,甲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犯D.甲极力劝说丈夫乙(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丙的贿赂,乙坚决反对,甲自作主张接受该笔贿赂。甲构成受贿罪的间接正犯(多选)关于共同犯罪,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乙因妻丙外遇而决意杀之。甲对此不知晓,出于其他原因怂恿乙杀丙。后乙杀害丙。甲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教唆犯B.乙基于敲诈勒索的故意恐吓丙,在丙交付财物时,知情的甲中
30、途加入帮乙取得财物。甲构成敲诈勒索罪的共犯C.乙、丙在五金店门前互殴,店员甲旁观。乙边打边掏钱向甲买一羊角锤。甲递锤时对乙说“你打伤人可与我无关”。乙用该锤将丙打成重伤。卖羊角锤是甲的正常经营行为,甲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犯D.甲极力劝说丈夫乙(国家工作人员)接受丙的贿赂,乙坚决反对,甲自作主张接受该笔贿赂。甲构成受贿罪的间接正犯【答案】AB10.它不是万能,但是没有它万万不能。74.生活常和我们开着玩笑,你期待谁,谁就会离你越远;你执着谁,谁就会伤你最深。19.拥有一颗无私的爱心,便拥有了一切。59.如果人生的旅程上没有障碍,人还有什么可做的呢。70.抱怨是一种心态,抱怨生活的不堪,只能说自己
31、内心有多不堪,抱怨别人残忍,只能证明自己不懂感恩,也许,他抱怨不是目的,只是想证明自己的价值,或者引起别人的注意。60.时间告诉我,无理取闹的年龄过了,该懂事了。32.一朵花凋零荒芜不了整个春天,一次跌倒也荒废不了整段旅程。走下去,凭着耐心和拼搏,生活自会给予你全部答案。94.每天收获小进步,积累起来就是大进步;每天收获小幸福,积攒起来便成大幸福。73.有同情心,才能利人;有体谅心,才能容人;有忍耐心,才能做人;有慈悲心,才能度人;有艰难心,才能助人;有明智心,才能观人;有包容心,才能处人;有厚道心,才能谋人;有细节心,才能察人;有信任心,才能用人;有责任心,才能育人;有美丽心,才能示人。71
32、.人之所以有一张嘴,而有两只耳朵,原因是听的要比说的多一倍。98.感谢黑夜的来临,我知道今天无论有多失败,全新的明天仍然等待着我去证明自己。72.不管,你有多么真诚,遇到怀疑你的人,你就是谎言。不管,你有多么单纯,遇到复杂的人,你就是有心计。不管,你有多么的天真,遇到现实的人,你就是笑话。不管,你多么专业,遇到不懂的人,你就是空白。所以,不要太在乎别人对你的评价,你需要的只是,做最好的自己。我就是我!独一无二!52.学会放弃,拽的越紧,痛苦的是自己。51.去见你喜欢的人,去做你想做的事,就把这些当成你青春里最后的任性。25.世间之事,有难有意,有成功也会有失败。事情能否成功,不在于事情的难易,而在于你是否付出努力。古往今来,但凡做事懒惰,不思进取之人,想要取得成功,根本就是天方夜谭而勤劳的人,付出艰辛努力,克服重重困难,往往能够取得成功。68.懒散是一个母亲,她有一个儿子:抢劫,还有一个女儿:饥饿。雨果21.温和对人对事,不要随意发脾气,谁都不欠你的。92.我的未来当然不是梦,因为我懂得如何经营未来,我也有很多成功的例子。38.成功的企业一定要搞清楚为什么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