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县预防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第一部分 总则一、目的为及时、高效、科学、有序地控制我县可能出现的突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疫情,救治sars患者和疑似病人,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和上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二、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县区域内涉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控制和救治工作。三、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总结sars防治工作经验,坚持sars长效管理与应急处理机制相结合的原则、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落实“早发现、早报告、
2、早隔离、早治疗”的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切实保障全县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确保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sars防治工作要在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管理、属地负责、分级控制、依靠科技、快速反应、高效处置”的工作原则。第二部分 组织管理四、组织领导按照省、市的统一部署,由县政府统一领导我县范围内的非典防治工作。县政府成立由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各有关部门参加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并设防治工作、市场监管、后勤保障、宣传工作、农村工作、社会治安、教育工作、外事旅游等八个部门工作组,分别由政府办公室、卫生、宣传、农业、公安、教育、物价、旅游等部门主要领
3、导任组长,按照本部门的职责,制定非典防治实施方案,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的实际需要,分别承担执行、协调、支持等任务,各乡镇人民政府也应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非典防治工作。(一)县非典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职责在县政府领导下,负责指挥、组织、协调我县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卫计局,其职责为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具体工作,组织协调各专业组工作,搜集、综合、反馈、报告信息,落实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工作,对全县非典防治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组织管理和监督检查。(二)县非典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各工作组及其职责1、防治工作组。由县卫计局负责,组织制定我县预防控制、医疗救治
4、等实施方案,并组建sars预防控制、临床救治应急预备队。组织做好疫情监测和报告,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实施疫点、疫区消毒、隔离等预防控制措施,建立紧急疫情控制物资储备库,开展病人的转诊和隔离管理工作。依法开展卫生监督检查,进行健康教育,组织开展卫生科普知识宣传。2、社会治安工作组。由县公安局负责,铁路、交通配合。负责突发疫情的紧急处置,主要任务是在沿途截留确诊病人或疑似病人乘坐的交通工具,对密切接触人员进行留验观察,对交通工具实施必要的消毒等,必要时,设置卫生检疫检查站。3、市场监管工作组。由县经商局负责,工商行政管理、发改部门参与配合。由各级工商、经商部门负责市场监督,控制医药用品的价格,确保人
5、民群众生活必需品的正常供应。4、后勤保障工作组。由县政府办负责,财政局、交通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建设局、电业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医药总公司配合。负责保证药品、医疗器械、卫生用品的足量、保质供应。负责组织医疗卫生机构提出的需要外调医疗卫生用品货源,同时做好“非典”防治期间应急处理所需物资组织调配,紧急状态下负责车辆调集、水电供应等工作。5、宣传工作组。由县委宣传部负责,卫生部门提供非典防治需要宣传的资料。负责宣传党委、政府对非典防治工作的重视、防治知识、区域防治工作中的重大举措、重大活动,并根据防治工作的进展确定不同阶段的宣传重点。6、农村工作组。由县农业局负责。主要职责是:协助做好农村疾病控制
6、工作,发挥农村基层组织在疾病控制方面的作用。合理安排农业生产,指导、督促基层组织做好民工有序流动及外出务工人员的监控与管理工作。7、教育工作组。由县教局负责。主要职责是:加强对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的卫生管理和对学生的健康教育,抓好校园爱国卫生运动及周边环境卫生整治;在疫情发生时,积极采取应急措施,并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疾病的预防与控制工作。8、外事旅游工作组。由县旅游局负责,检验检疫、外贸等部门参与。主要职责是:加强对旅游人员的管理,对来自疫区的旅游人员进行严密观察,对sars感染者和密切接触者及时采取隔离措施。五、卫生行政部门及各专业机构职责(一)卫生行政部门职责县卫计局成立非典防治工作领导小
7、组,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本系统的疾病控制、sars防治工作;负责全县疫情分析、报告和管理工作;落实防治技术规范;并组织开展sars防治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指导工作;做好防病必需的技术和物资储备等。(二)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督促指导辖区内医疗机构做好疫情监测和医院感染的预防工作,及时上报疫情信息;做好病人流行病学个案调查、样品采集工作,及时报告病例动态情况;承担疫情现场处置工作;确定密切接触者,督导街道、乡镇落实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工作。指导社区、乡村、学校、托幼机构、车站和厂矿企业等积极开展“非典”防范和群众健康教育工作。(三)县级卫生监督机构重点开展对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场所的消毒、隔离、传染
8、病报告和院内感染防范情况的监督检查。(四)各级各类医疗机构1、县定点医疗机构(县人民医院)。承担我县符合医学观察标准病人的隔离留观;负责向市级定点医院转运确诊和疑似病人;市定点医院收治能力饱和后,承担临床诊断和疑似病人的收治工作;开展本单位医务人员业务和技能培训;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医务人员防护、医院感染管理、sars诊疗护理等工作;对基层医疗机构开展技术指导工作。2、县城区发热门诊(县人民医院发热门诊)。负责发热病人的筛查;负责我县符合医学观察标准病人的接转和隔离留观;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医务人员防护、医院感染管理、sars诊疗护理等工作;开展本单位医务人员业务和技能培训。3、乡(镇)卫生院发热门诊
9、。负责发热病人的筛查;发现符合医学观察标准病人和可疑病人时,负责通知县卫计局安排县级定点医院派专用救护车接转病人;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医务人员防护、医院感染管理、sars诊疗护理等工作;开展本单位医务人员业务和技能培训。做好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及病人出院后的随访工作,指导开展环境消毒和个人防护,开展居民、群众健康教育。4、不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排查就诊病人,正确引导发热病人到就近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就诊,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医务人员防护和医院感染管理等工作,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安排和调遣,完成指令性防治任务。5、院前急救机构。120急救中心准备专用救护车和急救人员;做好全县各发热门诊发现的可疑病
10、人转运工作,做好医务人员防护和车辆消毒。六、队伍建设在县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医疗卫生单位根据职责和任务,建立责任明确、各司其职、分工合作、协调高效的防控队伍。县卫计局负责组织预防控制、医学观察标准病例诊断专家组,现场流调处置队和医疗救治预备队。县人民医院、县疾控中心及各级医疗机构应组建相应的队伍,负责本辖区本单位sars防治、人员培训及疫情的现场处置工作。七、后勤保障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建立sars防控物资储备库。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消杀、医疗救治设备、药品和个人防护用品的储备,并加强管理,适时更新、补充。突发事件发生后,县、乡镇两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物资供应。交通部门保证
11、及时、优先运送。县、乡(镇)两级财政要把防治sars专项经费(疫情应急控制、预防、监测和专项物资储备)列入年度预算,保证每年的物质储备和资金储备。第三部分 疫情处置八、疫情分级根据全市和我县有无发生sars病例或疑似病例,将我县sars疫情状态分为常态和疫情状态。按照疫情的发生程度、涉及范围及流行态势,将疫情状态分为一般事件、重大事件和特大事件三级。发生不同级别的疫情,分别采取不同的措施。一般事件:指本县局部地区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重大事件:指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续发病例;或疫情涉及2个以上乡镇。特大事件: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波及2个以上乡镇,并有继续扩散的趋势。县卫计局组织专家对传染
12、性非典型肺炎疫情进行初步评估,并上报市卫计局,判定疫情等级,根据疫情控制情况调整应对措施。九、疫情应对机制(一)常态在全国发现非典型肺炎病例20天后,由县非典防治领导小组批准进入常态。在常态下做好如下工作:1、保持防治队伍建制。县级疾病控制和医疗机构,必须保持一支疾病控制和医疗救治的基本力量,包括从事流行病学调查、消毒处理、现场处置、实验室检测和临床治疗等专业技术人员。2、医疗救治(1)各医院均应设立体温测量站和预检分诊点,对每位就诊病人及其陪同人员测量体温,甄别发热病人和非发热病人,并对发热病人进行初诊。(2)县级定点医院。做好传染病科学防治知识宣传;定期开展传染病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培训
13、和演练;做好医院感染管理工作;根据具体传染病种类做好医务人员防护。(3)县城区发热门诊。负责发热病人的筛查,接诊转运县域内符合医学观察标准的病人并进行隔离观察,参照卫生部一级防护原则做好医务人员防护,对发热门诊医务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4)乡(镇)卫生院发热门诊。负责发热病人的筛查,发现符合医学观察标准病人和可疑病人时,及时报告县卫计局安排县级定点医院派专用救护车接转病人,参照卫生部一级防护原则做好医务人员防护,对发热门诊医务人员进行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5)不设发热门诊医疗机构。设置体温测量站和相对隔离的预检分诊点,排查就诊病人;正确引导发热病人到就近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就诊;对医
14、务人员进进行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村卫生室、个体诊所、门诊部不得收治发热病人。接诊病人中发现有发热的病人,要按要求正确指导其到就近设置发热门诊的医疗机构就诊。(6)医疗急救中心。做好急救准备,服从县非典防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调度指挥,及时出诊;配备专用救护车接转发热病人,参照卫生部一级防护原则做好医务人员防护,并做好车辆消毒工作。3、预防控制(1)疫情监测与报告监测网络由县疾控中心与各乡镇卫生院防保组、县定点医院及其它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县疾控中心负责sars疫情的监测与预警工作,并保证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疫情类别,制定监测计划,科学汇总、分析和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在危险
15、性分析评估的基础上,及时为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和建议。执行职务的医务人员及所在医疗卫生机构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标准进行诊断,发现sars病例或疑似病例时,严格按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监测报告实施方案执行,城镇于2小时内,农村于6小时内,以最快的通讯方式向县疾控中心报告,并填报传染病报告卡,县疾控中心2小时内上报市防疫站和县卫计局,同时将收到的传染病报告卡进行网络直报。公路、铁路等部门对本系统发现的sars可疑症状病人时,应立即送县医院发热门诊,并按规定上报疫情信息。(2)常态防控全县各级政府和单位严格按照县非典防治领导小组的部署和卫生部20032004年度全国卫生系统传染性非典型
16、肺炎防治工作方案的要求,落实常态防控措施。各级政府建立与各单位之间的防治工作信息沟通与协调机制,各医疗卫生机构将发热排查机制纳入日常工作,各居委会、村委会要充分发挥自治组织作用,组织居民、村民开展各项防控工作。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健全感染管理组织,规范操作规程,明确每个程序的责任人及其具体职责,加强监督检查,控制院内感染。要建立预检分诊制度,采取既方便病人就诊,又有效排查的方法和措施,做好发热病人的就诊、分诊工作,合理引导、分流就诊的发热病人到指定诊疗场所。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要加强校园管理,对教室、午休室、活动场所等保持通风换气,搞好校园内外环境卫生。校医务室承担对学生、儿童及教职工的发热排查工作
17、,确定责任人,落实晨检制度,对体温异常(达到或超过37.5)并有传染病可疑症状的人员,及时联系县120急救中心或所在乡镇卫生院进行诊治。建筑工地实行规范管理,改善民工居住条件,对新招用人员进行健康体检。各类商业、文化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必须保持良好的通风换气,定期对电梯间、公用电话亭、营业厅等公共设施和用具进行消毒。(3)国内其他省、市、县出现sars疫情时的防控措施其他省、市、县出现sars疫情时,县非典办及时发出信息通报,县卫计局、疾控中心、各医疗卫生单位及公安、公路、铁路等系统和部门加强日常监测,并启动每日信息沟通与交流机制,密切关注疫情动态,做好各项应急准备。经县非典防治领导小组同意,对
18、来自疫情流行地区的火车、长途客车实行重点检查。对乘客测量体温,填写健康申报表,对有可疑发热症状的乘客立即采取隔离、移送、留检等措施,对密切接触者采取控制措施,对发热病人乘坐的交通工具进行消毒。在市县或县与县交界处的重点交通路口设立卫生检验检疫站(点),对来自疫情流行地区的货运车辆和非营运客车上的人员进行体温监测,组织填写健康申报表,对有发热症状的及时处理,对其乘坐的交通工具进行消毒。要适当控制到疫情发生地区的旅游及公务活动,并实行向主管部门报告及登记制度。(4)加强卫生监督。县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对食品、生活饮用水、公共场所及学校卫生和传染病疫情报告的监督检查工作。(5
19、)健康教育。大力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改善环境卫生状况。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开展非典防治知识的宣传与教育。普及预防非典的卫生知识,教育广大群众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告知群众出现发热等哪些症状应及时就医、如何做好自我隔离消毒,动员群众报告可疑的急性发热病人和其他可疑情况,增强全社会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6)信息交流。县疾控中心应经常与其他市、县交流疫情信息并做好汇报,以便于作好防范工作。(7)督导检查。县卫计局定期派出督查组,对全县sars防控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二)疫情状态1、一般事件出现一般事件时,县非典防治办公室报请县
20、非典防治领导小组批准启动本预案,在做好常态下各项工作的基础上做好如下工作:(1)8个工作组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做好各项工作。(2)应急反应。一般事件发生时,县非典防治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应急处理工作,并报请市非典防治领导小组大力支持和协助。除实施隔离控制的疫点及相关人群外,其他单位和居民均应正常工作、生产和生活。县卫计局及时向县政府、市卫计委报告,并组织疾病控制、医疗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疫情控制工作。县疾控中心组织有关人员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密切接触者的追踪调查、隔离和医学观察,疫点的消毒等工作;各医疗机构要按照“分散接诊、集中治疗、属地管理、防止扩散”的原则,做好发热门诊的接诊、鉴别诊断及转运、医院内
21、感染的预防和控制、医务人员的个人防护;配合疾病控制机构做好流行病学调查和样品采集等工作;卫生监督机构督促检查医疗卫生机构预防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全县各医疗卫生机构进入疫情应急状态,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实行零报告制度,并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本县首例病例由县诊断专家组初诊,并报省、市诊断专家组确认,若为全省首例病例,须报卫生部,由国家级专家组进行判定。非首例病例的诊断,由县诊断专家组根据标准,进行初步诊断,并上报市级专家组确诊。对于难以做出诊断的疑难病例、特殊群体(如托幼机构、学校等)疫情暴发以及其他紧急、意外情况出现时,由省市级专家组负责协助诊断。县非典防治领导小组组织有
22、关部门对发生疫情的乡镇及区域的建筑工地和宾馆、饭店、商场、文化娱乐及人口密集场所、交通路口采取体温监测、定期消毒等措施。2、重大事件出现重大事件时,县非典防治办公室报请县非典防治领导小组批准进入较高级别的二级预警状态,在做好一般事件各项工作的基础上做好如下应急处理工作:(1)8个工作组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做好各项工作。(2)应急反应。重大事件发生后,县非典防治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应急处理工作,报请市非典防治领导小组大力支持和协助。除实施隔离控制的疫点及相关人群外,其他单位和居民均应正常工作、生产和生活。县卫计局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疫点疫区和实施管制的建议,及时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经县非典防治领
23、导小组同意,社会治安工作组根据省、市及全县的统一部署,启动县际间卫生检疫站,在公路、铁路、长途客车站、重要交通路口增加检疫站(点),对进出人员进行全面的防疫检查,实施健康登记。对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人员集中地区定期进行消毒,宾馆、饭店和文化娱乐场所等地一旦发生疫情,立即停业,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消毒、流调等工作。人口密集场所入口处设专人监测体温,发现体温异常(体温375)或有可疑症状者立即送指定医疗机构进行筛查。(3)疫情状况,及时请求市卫计委、市非典防治领导小组组织有关定点医疗机构做好收治病人的准备,以及物资支持等项工作,为疫情控制提供必要的紧急支援。并请求市卫计委组织多学科专家对
24、疫情进行评估,组织市级专家组来我县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3、特大事件出现特大事件时,县非典防治办公室报请县非典防治领导小组批准进入最高级别的一级预警状态,在做好重大事件状态下各项工作的基础上做好以下工作:(1)县卫计局根据本县区疫情实际及防治工作的需要,向县人民政府提出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的建议,并在县非典防治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和领导下,做好本县区sars防治工作。(2)报请市非典防治领导小组调集全市各行业及全部医疗卫生资源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与控制工作,并给予资金和紧急疫情控制的消杀药品等多方面的支持。(3)进一步强化和完善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街道居委会与村委会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
25、对疫情地点和场所的隔离控制,做好后勤保障和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县疾控中心指导做好对sars确诊及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的隔离控制工作。每位居民都有义务和责任及时报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及其密切接触者情况,居委会、村委会发现可疑发热病人应立即向街道和乡镇报告,街道和乡镇应及时汇总情况报县疾控中心。在火车站、县长途汽车站和公路检查站设立联合检查组,实施防疫检查;所有乘客均需填写健康登记卡,并接受体温测量;发现有发热症状的乘客,要送留验站;对疑似病人由卫生部门及时送县定点医院;对与疑似病人同舱或同一车厢的乘客由流行病学调查人员进行追访、医学观察并实施隔离。对拒不接受体温测量或留观诊断并经劝阻无效者,由
26、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宾馆、饭店、旅馆、招待所要严格执行入住旅客填写健康登记卡制度,并对住店客人每天测量体温,发现体温异常(体温)37。5)或可疑症状者,立即送指定医疗机构筛查。各学校每天坚持对学生测量体温,定时对教室、实验室、食堂和学生宿舍等公共场所进行消毒,尽量避免人员过于集中的活动;县教体局根据全县疫情状况及防治工作需要,及时向县政府提出停课或复课的建议,学生未经批准不得离校;健康状况不佳的学生,家庭所在地出现sars疫情的学生,不予批准离校。对所有离校的学生,学校要跟踪了解学生的健康状况,并纳入学校疫情监控和信息报告范围;离校后又返校的学生,必须进行隔离观察。建筑工地实行封闭
27、式管理,对施工现场和工棚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民工宿舍、食堂、厕所逐一定时、定点消毒。各用人单位不得擅自停工停业和遣散民工。各单位组织大型会议和活动的时间要进行调整或延期。网吧、电子游戏厅、录像厅、影院、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等文化体育设施,必须逐一落实通风、消毒等措施,并建立来访或参观者登记制度。(4)县卫计局立即组织预防控制专家队赶赴现场了解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情况,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提出划定疫区和实施管制的建议:组织疾病预防控制和临床救治专家队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现场处置和指导临床治疗等工作,必要时请求省级派出专家指导防治工作;同时,及时将疫情防治情
28、况通报各乡镇及有关部门。(三)疫情发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经国家卫生计生委授权及省卫生计生委、市卫计委同意,适时向社会如实通报和公布全县sars疫情。(四)停止执行预案末例临床诊断病例转运市定点医院20天后无新病例发生,或县定点医院作为后备医院收治病人时,末例治愈病人出院15天后无新发病例出现,可停止执行本次应急处理预案。各工作组和有关乡镇、部门要做好有关总结工作,县非典防治工作指挥部在7日内将终止处理方案以书面形式报市非典防治工作指挥部。十、奖惩对非典防治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县非典防治领导小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负责任、造成疫情扩散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第四部分附则十一、本预案中涉及的各项工作规范、操作常规、诊疗标准以卫生部及省、市预案为准。十二、本预案解释权归县非典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14